A. 想知道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和签合同。如果可以或不可以。请大说出具体哪条法律规定了。
如果是经过工商注册后独立成立的分公司,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和签订合同的。但是,在投标的时候,分公司的资质,可以被总公司直接使用,而总公司的资质,分公司是不能在招投标过程中直接使用的。我之前所在的公司,就是这么操作的。
B. 两个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能同时参加投标吗 这俩家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两个或多个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竞争,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赋予了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限制的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当然,为了防止围标串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避免,比如广泛发布招标文件,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
所以可以进行投标
C. 为什么部分银行会和一些外部的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目前各家银行都在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业务,这个很需要金融科技的支持。比如,目前商业银专行已将大数据属风控应用在反欺诈、挖掘潜在客户、风险事件预警等多个场景中,同时为贷前决策评估、贷后风控提供有关的数据以降低金融风险。但有一部分小银行内部没有足够成熟的金融技术支持,所以需要大智金科这样专业的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大数据智能风控决策引擎精准反欺诈,快速识别欺诈因子。
D. 嘉银金科的子公司极融的业务方向是什么
极融定位为消费金融运营科技服务商,致力于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消费场景内连接消费者与金融机构。
E. 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资质投标,出自哪条法规
不可以,比如某些国内超大型集团公司如世界排名靠前的某企业,下属单位有科技公司、软件公司、电气工程公司、设备调试公司、运输公司等。如果可以资质互用的话,是否同样意味着该集团下属每一家子公司都可以参与所有行业的招投标项目呢?事实上你不可能让一家负责物流运输的公司去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吧,他是没有这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的。
所以每家公司的资质获取都要经过相关部门注册审核的,不能随便使用。
F. 母子公司能否同时参加投标
这种情况是不可以。
“母子公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讲,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人,二者在财务上有关联,他们分别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具有平等的民事行为关系。如北京四季沐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母子公司’关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得在同一个招标项目的同一标段中投标,但可以分别在不同标段中投标;如招标文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可以在不同标段分中标。
G. 银行总行金融科技岗和金融科技子公司里的区别是什么呢
区别就是一个在银行系统,如果有编制属于事业单位。而金融科技子公司属于一个科技公司。
H. 金融科技公司主要是做啥子业务
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够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过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内金融机构容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更进一步地,在金融科技所覆盖的范围与领域方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区分出四个核心应用领域:
“存贷款与融资服务”、“支付与清结算服务”、“投资管理服务”以及“市场基础设施服务”。
“存贷款与融资服务”领域涵括网贷、征信、众筹等产品;
“支付与清结算服务”包括移动支付、P2P汇款等内容;
“投资管理服务”典型代表是智能投顾与智能投研等;
“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的内容则最为广泛,意指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安全等技术所带来的金融产品的创新。
I. 招标人的子公司能否参加其组织的投标活动
子公司能否参与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没有明确的禁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招标。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是否会影响投标的公平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子公司和兄弟公司的关系相似)。但子公司是否真的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投标活动?答案是不。
在实践中,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参与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阻挠。究其原因,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相关规定脱离实际,阻力很大,难以严格执行。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子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依靠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生存。参与投标是他们获得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与母公司组织的投标活动,等于宣布其关闭,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关系到员工的生存和社会的稳定。上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身并没有不妥,但由于缺乏对实际情况的深入研究,过于先进,导致无法实施,这是立法部门需要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