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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变更报批

发布时间:2021-07-16 05:00:38

A. 金融机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什么审批程序

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专的决议
2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属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众多创造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空间执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7、 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9、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10、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1、新股东承诺书;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3、原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14、 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5、工商局要求迅速腾空提供的其他资料。

B.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应答时间:2021-04-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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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商业银行的哪些事项变更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 非银行金融机构 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 中国人民银行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A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A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D. 主要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哪几个方面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内的职责之一是实容施行政许可,包括:①机构准入许可;②业务准人许可;③人员准入许可;④股东变更审查。其中,业务准入许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中国银监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
希望可以帮到你。

E.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变更需报备银监会吗

需要的
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规范管理,是保证中小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和构建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的资格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股东条件外,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其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
(二)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
(四)要求主要股东董事会出具正式的书面承诺:
一是承诺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
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
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
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三、根据目前的国家政策和监管实际需要,合理设限,尽量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的投资者入股。
四、各银监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和审核程序,审慎审核股东资格,防止关联交易,确保操作程序公开、透明、合法。对在股东资格审核过程中,因违规操作、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各银监局应建立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档案,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情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加强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后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报告并予以纠正。

F. 我想要把公司股权转让银行手续都需要什么

您好!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而言作为法律主体的公司企业,经常会因发生股权转让需要向工商局提交申请资料。提示,一般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以下文件或证件或资料: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3、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及交割合同;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5、新股东身份证明;
6、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经过以下手续:
(一)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三)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四)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五)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G. 银行股权转让没有得到银监部门批准有效么

谁那么大胆,不想干了吧

H.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办法》 里面关于商业银行股东注册资本变更的话 需要审查股东哪些方面麻烦资深人士

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办法》第六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需要审查股东:
其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但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前款所称投资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机构所持股份占中资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境外金融机构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当与境外金融机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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