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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不是网络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46:45

1. 互联网金融行业哪些领域存在风险

国家非常重视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尤其要积极发挥它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作用,同时也强调要规范发展、防范风险。前两年国家组织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取得了明显成效,整体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当然,还有一些风险要继续关注并化解,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

第三,在信用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多头借贷的风险。由于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够完善,征信领域未实现全覆盖,借贷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一些借贷机构出现多头借贷或过度借贷。有的地方甚至还发现欺诈借贷,并出现债务不当催收,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第四,金融服务运用新技术创新不当的风险。我们鼓励创新,但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千家万户,具体创新过程中如果没有经过严密的测试和风险的评估,缺乏有效的风控措施,就容易产生创新过度或者创新不当,就有可能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伤害消费者权益。

2. 互联网金融领域到底存在哪些风险

专家认为,主要有3种风险:一是平台跑路风险,大量非传统金融机构涌内入金融行业,缺乏相容应风险管理能力,出现了大量跑路事件;二是社会风险,如网络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引发的社会风险,平台跑路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三是宏观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向与宏观调控方向不一致的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存量风险比较大,化解风险需要时日。“以P2P网贷平台为例,我们监测到的就有2000多家,数量相当庞大,化解存量风险还需要更长时间。”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吴震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肯定是长期的和长效的。

3. 网络金融风险的网络金融风险的的类别

网络金融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1.网络金融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业机会的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
2.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这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网络金融服务方式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即网络金融业务和服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可以实现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网络金融机构,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银行。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网络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
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对我国而言,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因此,在我国网络金融发展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有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有制度层面的因素。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是大多数个人、企业客户对网络银行、电子商务采取观望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2)流动性风险。这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的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的可能性越大。因为目前的电子货币是发行者以既有货币(现行纸币等信用货币)所代表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发行出去的,是电子化、信息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一种独立的货币。交易者收取电子货币后,并未最终完成支付,还需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收取实际货币,相应地,电子货币发行者就需要满足这种流动性要求。当发行者实际货币储备不足时,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也可由网络系统的安全因素引起。当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通信发生故障,或病毒破坏造成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必然会影响正常的支付行为,降低货币的流动性。
(3)支付和结算风险。由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打破传统金融的分支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限制;只需开通网络金融业务就可能吸引相当大的客户群体,并且能够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因此,网络金融有3A金融(即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之称。网络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世界任何一家客户或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这使网络金融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地域开放性,并导致网络金融中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从而大大提高了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系统的跨国跨地区的各类金融交易数量巨大。这样,一个地区金融网络的故障会影响全国乃至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算,并会造成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美国财政证券交易系统曾发生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的情况,一夜就形成200多亿美元的债务。我国也曾发生类似情况。
(4)法律风险。这是针对目前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如银行法、证券法、财务披露制度等,缺少有关网络金融的配套法规,这是很多发展网络金融的国家普遍存在的情况,我国亦然。网络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人、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结果是使交易者面对着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5)其他风险。如市场风险,即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变动对网络金融交易者的资产、负债项目损益变化的影响,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风险等,在网络金融中同样存在。

4. 网上金融风险有哪些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
首先,从技术风险来看,网络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业的安全程度越来越受制于信息技术和相应的安全技术的发展状况。第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如果难以适应金融业网络化需求的迅速膨胀,网络金融的运行无法达到预想的高效率,发生运转困难、数据丢失甚至非法获取等问题,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安全隐患。第二,技术解决方案的选择在客观上造成了技术选择失误风险,该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所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这将会降低信息传输效率;二是所选择的技术方案很快被技术革新所淘汰,技术落后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其次,从经济风险来说,网络金融在两个层面加剧了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其一,网络金融的出现推动了混业经营、金融创新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金融运行效率提高,金融行业融合程度加强的同时,实际上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其二,由于网络金融具有高效性、一体化的特点,因而一旦出现危机,即使只是极小的问题都很容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发连锁反应,并迅速扩散。
综上所述,网络金融的经济风险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使得网络金融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首先,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隐患成为网络金融的基础性风险;其次,网络金融具有比较特殊的技术选择风险形式;第三,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网络金融会使传统金融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产生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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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网络金融的存在的问题

经营水平不高
一是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现有网上业务规模不大。有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是判断一国网络金融发展程度高低的标准之一。我国尚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网上服务大多通过金融机构自己的网站和网页提供,业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
二是网上金融业务具有明显的初级特征。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
三是网络金融各业发展不平衡。银行业、证券业的网络化程度大大高于保险业及信托业,这种结构的不平衡,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业的整体推进,还有可能会影响网络金融的稳定及健康发展。
2.未能进行有效的统一规划
我国网络金融的发展因缺乏宏观统筹,各金融机构在发展模式选择、电子设备投入、网络建设诸方面不仅各行其道,甚至还相互保密、相互设防,造成信息、技术、资金的浪费和内部结构的畸形,不仅不利于形成网络金融的发展,还有可能埋下金融业不稳定的因素。
3.立法滞后
一是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金融立法滞后。20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数字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等法律,解决了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的合法性问题。英国通过2000年5月施行的《电子通信法案》,也确定了电子签名和电子证书的法律地位,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我国此类法律极为有限,只有《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关于鼓励利用INTERNET进行交易条例》等几部法规,并且涉及的仅仅是网上证券业务的一小部分。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才颁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个部门规章过于简单、量化标准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差;
二是与传统金融业务健全的法律体系相比,网络金融立法同样滞后。面对网络金融的发展和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对现行金融立法框架进行修改和完善,适当调整金融业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方式,以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网络金融积极稳妥地发展。
4.缺乏专利意识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加入我国网络金融的竞争,中资金融机构的软肋正在凸现,这个软肋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且还有意识问题。自1996年起,花旗银行已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了19项“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这些已申请专利多是配合新兴网络技术或电子技术而开发的金融服务和系统方法。目的是为了控制电子银行的核心技术,树立网上银行的领导地位。尽管中国尚未批准其申请的任何一项专利,但是根据专利申请“先申请先授权”的原则,一旦中国通过相关的法律,允许申请此类专利,中资银行进入某些市场将面临困难,要么交纳较高的专利费,要么被迫退出,甚至不得不支付罚款。即便中国不授权此类专利,当中资银行进入美国或者其它国际市场时,则必须面对花旗的专利壁垒。截至2001年,花旗银行总共取得的64项美国专利中,与网上银行相关的商业方法专利占了2/3.而中资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专利保护尚无概念,更谈不上制定相关的专利战略了。
5.体制性障碍不利于深化发展
我国实行的严格分业经营体制或许可以降低整个体系的风险,但各金融机构不能通过多元化经营分散自身风险,并且分业体制一开始就划分了网络金融各业的业务范围,削弱了它们的发展潜力,影响甚至抑制了我国网络金融的演进。另外,金融消费者无法享受到“网络金融超市”带来的全方位金融服务,也造成了网络金融效用的巨大损失。
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联盟,在日前由新华网主办的“展望2015?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年度峰会”上宣布成立,同时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
当前,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创新,还需要监管和自律。为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峰会上启动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联盟、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项目。并发布了“2014年度互联网金融网络舆情关注度排行”、“2014年度互联网金融在线平台用户体验满意度调查报告”等 。

6. 互联网金融业务面临四大风险有哪些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存在的一种风险类型,银行的流动性来自于银行存款和贷款,一旦银行的存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所需,就产生了流动性的不足,这种流动性不足根源于银行偿还能力的有限和取款数量的难以预期。银行流动性直接关乎银行的经营能力和信用,流动性不足将导致银行货币流通的缓慢甚至停滞,严重时有可能导致银行的倒闭。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而导致的交易风险。互联网是一个全球信息交互的平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国界的金融平台,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经济制度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互联网交易双方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很难达到完全一致,这就加剧了一些互联网金融的违规违法几率,从而诱发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刚刚起步,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在采用bis后,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订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使交易者面临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严重威胁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纵深发展。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诸多风险,我们要做好完全的风险防范措施。

7. 金融风险都包括哪些类型

一、结构失衡使风险集中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国有银行在资金配置上长期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一方面,居民除了将钱存入银行外,缺乏其他有效投资渠道,加之教育、医疗和社保等改革带来的谨慎性预期,使得边际储蓄率不断提高,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

二、金融与财政风险放大

在渐进改革过程中,财政与金融之间风险隔离机制一直没有建立。一方面,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由于缺乏制度性规范,央行资金运用存在明显的财政化倾向,巨额再贷款难以收回。另一方面,财政风险转化为金融风险。

三、非正规金融庞大成隐患

多年来,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渠道筹集发展资金十分困难,被迫寻求非正规金融渠道。中国非正规金融的规模据估计已接近正规金融的1/3。

四、机制转化中的风险突出

银行业风险集中,资产质量总体堪忧。我国银行业竞争不足,公司治理薄弱,业务创新能力差,财务风险普遍存在。其次,证券业隐含巨大金融风险。证券公司收入结构不合理,资产质量不高,流动性明显不足,累积风险严重,一批证券公司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局面。

五、资本管制有效性弱化

资本项目管制有效性严重弱化导致大规模的不正常资本流动。第一,假外资的寻租性流入。自2001年以来,资本净流入迅猛增长。

六、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损失

人民币汇率机制的缺陷导致中国传统的开放模式和开放政策呈现出不可持续的发展困境,并进一步引发诸多突出问题。

(7)以下不是网络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是扩展阅读: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金融风险

8. 网络金融风险的网络金融中的主要风险分析

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在网络银行的经营中仍然存在,只不过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变化。这里将讨论的是网络银行所特有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息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指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金融他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的识别等。目前,网络金融对进入金融机构账户的授权管理变得日益复杂起来,这一方面是由于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得到日益增强,另一方面是客户的地理空间位置变得更加分散,也可能是由于采用多种通讯手段等因素造成的。
(二)交易风险。交易风险是指投机者利用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行关联交易,给金融资产的持有者带来损益变化的不利影响。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网络金融会放大传统金融风险,导致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发生的突然性、传染性增强,危害也更大。金融网络化给投机者带来了机会,他们会在股市、汇市、期市进行大量关联交易,导致金融市场跌宕起伏,从而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给一国经济予致命打击。在金融网络化、全球化不断加深的今天,国际游资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和股票投资者的非理性操作是证券市场动荡的根源,也是网络金融最大的潜在风险。
(三)信息风险。信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导致网络银行面临的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引发的业务风险。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性,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在网络上得以进行,网络市场上商业银行与客户间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客户将会比在传统市场上更多地利用信息优势,形成对网络银行不利的道德风险行动。
(四)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的任何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由于网络金融虚拟性的特点,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对我国而言,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信誉风险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出现巨额损失时,或者出现在网络金融的支付系统发生安全问题时,社会公众难以恢复对网络金融交易能力的信心。一旦网络金融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产品不能满足公众所预期的水平,且在社会上产生广泛的不良反应时,就形成了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或者,如果网络金融的安全系统曾经遭到破坏,无论这种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内部还是来自外部,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
(五)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来源于违反法律、规章的可能性,或者有关交易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业务的不明确性。银行通过互联网在其他国家开展业务,对于当地的法规可能不甚了解,从而加剧了法律风险。有关网络的法律仍不完善,如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而且各国情况也不一样,这也加大了网络银行的法律风险。当前,电子商务和网络金融在许多国家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则及试行条例。因此,利用网络及其他电子媒体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9. 网络金融的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金融的兴起使得金融业变得更加脆弱,网络金融所带来的风险大致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经济风险。
第一是流动性风险。近 年来,“第三方支付加基金类”的产品不断涌现,比如余额宝,但当中也蕴藏着期限错配的风险,也蕴藏着货币市场波动、出现投资者大量赎回的风险。
第二是信用风险。由于网上“刷信用”、“改评价”的行为仍然存在,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会受到影响。另外,部门互联网平台缺乏长期的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的科学性也有待验证。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不对称依旧存在。2013年,活跃的P2P平台超过350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但也发生了部分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事件。
第三,声誉风险。部分互联网机构用所谓的“预期高收益”来吸引消费者,推出高收益、实则也有风险的产品,但却不如实揭露风险,甚至误导消费者。
第四是信息泄露风险。阎庆民表示,互联网金融的一大基础,是在大数据基础上进行数据挖掘和分析,对客户行为进行分析,但同时也对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保护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一些交易平台并未建立保护客户信息的完善机制。
第五是技术安全风险,即IT系统安全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计算机网络,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管理漏洞、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都会引起技术安全风险。
综上所述,网络金融的经济风险与传统金融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网络金融是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这使得网络金融拓宽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1.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系统的安全隐患成为网络金融的基础性风险;
2.网络金融具有比较特殊的技术选择风险形式;
3.由于网络信息传递的快捷和不受时空限制,网络金融会使传统金融风险在发生程度和作用范围上产生放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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