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介绍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共二十三条,自专发布之日起属执行。这是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并解释。
2.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的相关批号
〔2005〕第 3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现予公布实施。
未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同业拆借业务,须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
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管理办法
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生效,继任单位代表将自动继任前单位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4.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户条件
下列机构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实名制原则以自己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法人。
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
二、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金融机构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的签署文件;
(四)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涉及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包括: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协会第一届领导班子名单
会 长:中国银行行长 李礼辉
监事长:交通银行行长 李军
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 杨凯生
副会长: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项俊波
副会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张建国
副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高坚
副会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穆怀朋
副会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超
副会长:中信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 王东明
副会长: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黄永达
副会长:外汇交易中心总裁 谢多
副会长: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 吕世蕴
副会长: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 沈祥荣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时文朝
6.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哪些标准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第四条 符合以上标准的财务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六)以法人为单位的同业拆借未到期余额、明细情况; (七)公司的资金管理内控制度; (八)公司负责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以上标准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7. 企业怎么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你好,我来试着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要明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能。
简单的来说,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的综合,并且占据债券发行交易的绝对市场。与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相对的有,沪深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银行(个人办理凭证式国债到商业银行开户)。
这样你的问题就涉及2块内容了:
1. 企业如何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2. 企业如何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
问题1:
因为债券要求的收益稳定性(这就是为什么债券又叫固定收益),所以债券的上市的审核比股票IPO有过之而无不及。股票的好坏看公司的基本面,债券的优劣则主要看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等级。
所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难易与途径,就与其自身的信用等级密切相关。楼主并没有定义是什么企业,那么我就说下容易混淆的两种情况吧:
一类叫公司债。是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公司,而且注意,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仅仅限于上市公司。若公司未上市,就不用考虑了。如果是上市公司,那过程就跟股票IPO一样,经过中介证券公司,而后上市。
另一类,叫企业债,其实是中央直属企业经过发改委批准后发行的债券。注意和公司债的不同。这类债券,因为央企的信用等级高,所以发行容易,发行的重点即在于获得发改委的审批。
问题2:
企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交易的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
或楼主所指企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若企业为非金融机构,则通过结算代理进入银行间市场,并且这类公司投资绝大数为央行票据,为了是进行流动性管理。
8. 中国外管局取消对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事前准入许可,请问对银行短期内有什么影响
没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