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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策性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0-12-23 20:30:35

『壹』 2019年山西省政策性农作物保险有些什么险种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财政对农民保费实行补专贴,农民在受灾后即可属获得保险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是我国继取消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政策后的又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为经验欠缺、经济基础薄弱、市场经济条件下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农民保驾护航。目前,涉及农业及农民的保险业务非常广泛,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种植业保险:主要有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棉花等保险。2.养殖业保险:重点在生猪保险,还有能繁母猪保险、奶牛保险、家禽保险等。3.渔业保险:有些地区还没有开设该险种。4.经济农作物保险:如林木、油菜、烟叶、西瓜保险等。5.农机具保险:已经在江苏省率先推行,效果比较好。6.农民的养老、医疗、生育保险:如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在农民工群体中开展的计划生育保险等。7.农民的住宅保险:在南方几个省区开展得比较好,如福建、浙江等。

『贰』 山西招生考试网怎么看已经填报的志愿

要看你有没有过志愿填报时间,过了填报的时间就看不到了。只能查看录取结专果。
录取结果查属询:
1、你可以登录你们当地的招生办公室网站上,输入相应的信息就可以查询高考志愿的录取进度了。
2、登录你报考学校的官网上查看录取结果名单。
3、拨打你报考学校的招生办电话进行查询录取结果。

『叁』 山西省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夫妻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起,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按月各发给夫妻双方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其子女入园、接受义务教育、就医等费用,可以由双方所在单位给予补贴。
(三)退休时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
(三)在劳务输出或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
(四)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体义务工;
(五)优先批给宅基地;
(六)增加一人份的村民福利分配份额;
(七)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减免杂费;
(八)其子女参加本省招生或招工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女方满40周岁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为是农业人口的一方或双方办理养老保险,费用从乡统筹费和计划外生育费中支付。”

『肆』 山西省 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由谁支付!要政策性文件!谢谢!


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晋劳社养〔2002〕31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1998年、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 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为此,对现行标准调整 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养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 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 、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 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按上述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维补助费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标准

凡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医疗期已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凡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下列标准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1、职工因工致残退休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为150元、120元、100元。

2、丧葬补助金为3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8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15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20元。

上述待遇标准如低于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和晋劳险字〔1997〕403号文规定相应标准,其差额部分,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其他问题

1、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2、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可全额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

3、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其丧葬补助费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1/4计发;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按1/6计发; 不满1周岁的不发。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发此项补助。

4、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继续享受。

5、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应由遗属申请,填写劳动保障部门印制
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抚恤金审批表,企业签注意见并经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无经济来源,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审批。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的审批,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6、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的日 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杜绝虚报冒领。

7、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规定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中央在晋有关单位:

根据近年来丧葬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和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不断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减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家属的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
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太原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60元调整为190元。

2、遗属系农业人口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标准由现行140元调整为17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20元调整为150元。

3、上述对象中不论家住何处,对经组织确认因工(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45元调整为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60元调整为80元。红军遗属(不含配偶)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80元调整为100元。遗属系孤身一人,无直系亲属者每人每月由现行增发50元调整为70元。具备两项以上增发补助费条件的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4、红军时期、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遗孀生活补助标准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老干局《关于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遗孀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退职干部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老干[2000]4号)的规定办理。

5、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1992]75号和湘人发[1997]17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人事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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