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国务院审查和批准,这个正确吗
不正确。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1)国务院审查批准金融机构的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统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创新完善宏观调控的思路和方式,国民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实行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00.2%、增长7.1%。
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持续增加民生投入,中央财政用于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就业和社会保障、农林水的支出分别增长11%、9%、8.5%、8.4%。
财税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配合完成预算法修订,制定实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作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46项,继续缩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
②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国务院审查和批准吗
不是。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根据预算法,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廖晓军在此次会议上做了关于该议案的审查结果报告,认为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这一议案符合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有利于实施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建议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该调整方案。
(2)国务院审查批准金融机构的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安排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应当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2、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当根据各投资专项的具体规定,提出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
3、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向地方下达投资计划时,具体到项目的,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块下达的,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分解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4、国家,省,市,县四级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根据不同的资金安排方式,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规范项目管理。
③ 请问到目前为止,通过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备案审核批准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有几家求专业人士来回答!
贵金属的话,只有一家,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白银期货。目前我国内经国容务院批准的合法期货交易机构,只有4家,上海期货交易所(主要为金属,贵金属,如铜,黄金,白银,锌,螺纹钢等),大连期货交易算(以农产品为主,例如大豆,玉米,豆粕,豆油,也有塑料,铁矿石等),郑州期货交易所(比较杂,棉花PTA白糖菜粕)。中国金融交易所(股指,国债相关期货)
④ 判断: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错误。
《预算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内大会作关于中央容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⑤ 原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84个城市是那些城市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1999年8月30日国土资源部)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一)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土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三)《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军事设施;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审查原则
(一)切实保护耕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
(五)严格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查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审查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三)建设用地是否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经过预审。
(四)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六)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七)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八)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九)建设项目选址压覆重要矿床的,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十)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一)占用林地是否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二)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十三)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审查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建设用地请示,并附对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建设用地请示呈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报时并附资料10套、图件2套)。
(二)国务院将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转国土资源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图件经国土资源部初审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就有关问题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协调。
(三)在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采用部会审会议集体会审的办法,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国务院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行文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建设用地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其中,按有关规定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缴纳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六、其他事项
(一)国土资源部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请示和报批资料、图件进行初审,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并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建设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
(二)凡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查处,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后,方可依法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国土资源部需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建设用地审查情况综合汇总报告国务院。
⑥ 省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查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错误.
省一级人民政府无权审查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⑦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提请的 主体不对 应由国务院提请
监督法规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⑧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的中央决算草案由谁审查和批准
报国务院审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