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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管理

发布时间:2020-12-11 16:07:49

1. 互联网金融管理事业岗位职责是什么

来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源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2. 国际金融管理和互联网金融,哪个就业前途好我是女生

互联网金融只是来金融的一种形态,它源只是借助互联网而已,而国际金融管理是让你真正学到什么是金融及金融的知识,如果你连这些都不懂,怎么谈互联网金融?你没有任何专业知识,记住互联网只是一种载体而已,你的核心是在金融

3. 互联网金融管理可以从哪个视角看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4. 互联网金融团队管理的困惑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作为一个网站,P2P平台有很多互联网网站早已摸索总结出来的特性,譬如(有效)流量是基础、(活跃)用户数是根本、交易数据是命脉。一切运营执行层的打法,结合平台模式和自身资源,都围绕这三个数据的提升去工作。而P2P平台自身的特性又在这三个关键指标的提升中暴露得非常明显。

流量

流量分付费流量和免费流量。

付费流量又分精准流量和非精准流量。精准流量渠道主要是SEM、金融网站/公众号,非精准流量就是一切有大流量的网站/客户端/APP端如各类大型社区、网址站、工具软件等。

免费流量主要依赖SEO、平台自身微信/微博、大型社区。

有钱的平台73分,没钱的平台37分。

没有什么比(有效)流量更基础了。

一个功能强大的流量监测工具是流量工作的必备。

流量分析是网站分析工作中最基本的一环。

流量来源渠道分析是流量分析中最重要的。

有钱的平台砸一遍基本就能知道各渠道流量质量如何,优质渠道投入资源固定维护关系,普通渠道定期关注即可。

对新流量渠道开拓的工作应是孜孜不倦的。

用户数

流量来了,怎么变成用户?

P2P网站根据自身模式,往往有两类用户,1借款人/企业;2投资者。

1类用户很难拓展,大部分来源于线下合作,提升该类用户更多靠BD和平台背景,这里重点谈下投资者。

投资者选择平台的原因各种各样,但本质上还是冲收益高、安全和体验去。

标的的基本收益完全依赖于战略层的定位改变不了。

不过红包类活动、新手标类设计是最容易刺激新用户注册的。

此外观察行业竞品收益率变化甚至其他热门金融产品收益率变化,也会有一定文章可做。

安全能被分解成无数要素,可能是平台背景、模式、流动性等。

网站的内容更新、产品设计、页面UI设计、技术支持上,必须围绕这些因素去设计。

网站越让人感觉安全,用户越容易注册。

体验分网站使用体验和投资体验,前者靠产品和交互,后者靠产品和客服,骨子里都靠技术。

此外,第三方平台的口碑,负面信息的影响,也非常重要需要定期维护。

用户注册了,怎么变成活跃用户?

首先还是得依赖良好的数据监测系统。一个强大的用户监测系统能够筛出不同特性的用户,从而让运营人员接近、分析、了解用户。运营人员越贴近用户,越能明白怎样让他们变活跃。股票行情好的时候投资者固然会抽出资金,年终奖即将发放,平台也应考虑这块难得的小肥肉。

P2P网站本质上是交易型网站,用户来了就走。P2P又不像电商,用户可以高频次交易。

怎么刺激用户变成活跃用户?让他们多投资、多交流、多学习、多见面。

投资的话题下边谈到交易数据再讲。

交流是给投资者一个论坛。固然这样透明的交流场所会放大平台的缺点,然而也会加倍放大平台的优势。众多谨慎的投资者是在论坛和QQ群中逐渐对平台产生信任。

学习是给投资者一个教育环境。受行业低级平台和民间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牵累,平台受的不白之冤太多。如何给投资者更好的理财教育而不是粉饰宣传,需要用心,投资者不是傻子。此外,P2P不过是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一环而已,不应过分贬损其他金融理财工具。宣传时只强调收益也是较初级的宣传手段。

见面是拉近平台与投资者的重要手段。见面会不单可以听取意见宣传品牌,还可以承载重要的拉投资的功能。金融行业永远需要对客户区别对待,一个大客户及大客户身边的人脉胜过无数小客户,如何挖掘客户身边的人脉不能仅仅通过简单的产品设计。定期举办公开/不公开的客户见面会,有助于平台更好地凝聚投资者。这是P2P网站和一般网站明显不同的环节,也是互联网人不习惯做的领域。

交易数据

如前所述,借款项目取决于BD和平台背景。在被众多担保公司不负责任教育后的当今投资者市场和媒体报道环境,平台单纯依赖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输入借款项目已经捉襟见肘。P2P行业会越来拼借款项目的获取能力,投资者也会越来越看重平台这方面的能力。

如何提升投资数据?

相比借款数据,投资数据比较容易提升。

除基本的加强流动性工具设计外,对投资者基本利益的重视往往从客服电话、客服QQ、QQ群中就能感知到。P2P行业的客服不应是只会机械背话术打字的廉价劳动力。平台客服应是投资者专业的P2P理财顾问,她们更多需要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去解决客户疑惑去关心客户,少一点站在平台的角度搪塞回避问题。理想化一点,客服应该是最熟悉业务的岗位,是用户需求的感知者,也是产品推进的原始驱动力。

往往越是以产品为中心、以技术为中心的项目越不会重视客服。只有以运营为中心,才会把一线接触用户的客服当成是宝贝。眼下口碑较好的平台,哪家CEO和高管不都在维护客户利益发出平台声音?

人人都应是自家平台的客服。相比起给平台挑bug、提创意、上功能,重视及迅速解决客户的每一个实质问题更重要。

以用户为中心是互联网人早已达成的共识,不过这个理念在金融领域并不是互联网领域常见的做用户调查、画像、访谈。只有平台真正对投资者好、急投资者所急,敢于跳出所谓的规章制度流程时间的限制,去解决投资者的问题,这才能真正受到投资者的爱戴。

否则,业内有家页面粗糙(未改版前)、收VIP费用、屡爆危机、老板既非专业互联网背景也非专业金融背景更没有线下事业做支撑,是如何受到投资者的热捧从未掉出top5呢?

赢得了投资者的心。
(注:不代表我不觉得他们没问题,只代表投资者对其认可度的不可思议现象背后的分析)

有别于其他互联网领域,P2P网站,用户间的彼此影响是被放大的。一点点好会被投资者疯狂传播,一点点坏也会被投资者疯狂传播。这本质上跟线下其他金融公司是相似的。在涉及到财富的领域,不考虑政府硬加的门槛设置,专业的投资者服务、口碑维护远远比一切更重要。

最后,无论是战略层运营还是执行层运营,最缺的永远是人,最容易忽视的工作也永远是人。

P2P这个领域,既跟互联网相关又跟金融相关,很难找到两边知识储备都有且足够专业的战力。

无论是公司层面还是部门层面,相应的培训、知识沉淀、薪酬机制、淘汰机制都必须跟上,否则人员流动和凝滞都会制约发展。小平台固然可能沦落成给大平台培养战力的跳板,大平台也可能变成给小平台培养中高层的工具。

实际情况很复杂、很复杂、很复杂……,另一位大神认为情况应该是这样的.....

市场拓展部

1、负责完成公司市场销售、市场拓展、费用控制等年度目标任务,并负责将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得以实现。
2、对营销政策、市场及同业营销动态等方面进行调研分析,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和计划,制订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完成营销目标和营销计划。
3、负责拓展、管理销售渠道,协调维护商业合作伙伴及客户关系,建立强大的销售体系与客户关系。
4、指导营销人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员工绩效考核。
5、建立和管理销售队伍,规范销售流程,完成销售目标;
6、掌握市场动态,积极适时、有效地开辟新的客户,拓宽业务渠道,不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7、负责业务谈判、业务合同和协议的草拟。

产品研发部

1、参与公司平台产品事项决策,协助CEO制定产品发展战略,实现企业产品管理目标;
2、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市场需求,开发设计适合平台的贷款产品、业务流程、制定营销策略和营销方案;
3、全面负责公司金融信贷板块的相关体系、制度、流程建设,为CEO决策提供相应专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4、依据公司产品需求,负责平台软件模块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和详细规划,制定运营策略、方案并组织执行;
5、统计、分析平台各类数据,提出改进方案,进行平台的维护,推广及升级;
6、对用户体验,业务流程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改进,并参与平台的品牌、产品、市场的规划,实现公司既定目标任务;
7、规划平台的风格、架构、功能、负责建设、培训和日常工作开展等;
8、制定平台的中长期运营目标和规划;
9、关注行业市场及同行运营策略;

风险控制部

风控
1、建立风控系统,拟定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设计风险管理岗位的工作指引和运作流程等;
2、对各类贷款项目进行实质风险审查,与业务团队经理沟通,充分了解项目风险情况,并监控各类业务风险的分析及防范措施的制定,建立企业风险数据库和跟踪档案;
3、负责公司项目的风险评估,并执行相关风险评估程序;
4、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对业务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进行风险提示,出具风控建议与风险程度,分析风险来源和影响,提供解决方案;
5、负责组织贷审会的开展,且组织对公司贷款的贷前风险审核、贷中风险控制及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出具风险预警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把项目项目要把风险控制在最低;
6、项目投资后定期审阅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关文件,并根据需要随时修改、完善,

催收
1、根据上级分配的催收任务开展工作,根据每月的工作目标,达成电话催收目标;
2、根据逾期情况,制定催收策略、目标及实施;
3、对任务内的逾期客户进行电话催收,引导客户正确还款意识,如发现有异常高风险客户及时 上报;
4、按照前/中/后期的催收策略,对逾期的客户利用电话、短信手段进行催收;
5、对逾期账户的情况进行专业管理,根据客户实际要求做相应业务处理,及时反馈问题;
6、对逾期客户群体进行系统分析,寻求地域,贷款类别,及所处行业的共性。并提出应对策略;
7、如实记录催收结果,维护催收资料的收集整理,贷后管理工作。

法务部

1、执行合同管理办法和管理流程,负责对公司重大项目及公司级合同文本法律审核的管理和指导,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制定法律政策并为公司的法律事务提供咨询,为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
3、负责对公司诉讼、劳动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组织和领导;
4、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司合同、诉讼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和管理;
5、对法人授权、合同章使用工作的管理及检查。根据合同管理办法,对相关的商务性合同进行合同审查;
6、负责与司法部门、仲裁部门、律师界的联络沟通;
7、根据公司风险控制要求,健全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业务在风险可控,可预测的情况下开展;

信息技术部

1、程序猿/攻城狮/码农开发上线各种系统……

营销推广部

1、对网站进行推广和营销,负责制定市场策略及线上线下合作渠道的开拓;
2、积极宣传公司品牌及产品,及时掌握同行业的发展状况;
3、了解互联网特质,熟悉网站运作和各种推广方式,拥有成功推广经验和良好的互联网资源;
4、常规推广:规划及执行各种常规推广方案,如 SNS、微信、微博、论坛、网络/知道、友情链接等;
5、广告投放:评估在线广告媒体,选择高 ROI 的媒体进行广告投放;进行推广效果监控和分析,以提高市场费用性价比;
6、通过各种网络推广方式实现网络营销战略;熟悉网络媒介研究、网络推广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并对方案活动执行效果进行反馈与评估开发、维护各类媒体资源,开展公关活动;
7、进行对外宣传、形象企划、媒体推广的制定、实施及活动成本的评估核算,对推广效果进行 反馈与评估;
8、具有较强的网络营销创意策划和整合能力,有一定的媒体资源。

运营管理部

财务
1、负责建立健全的各项财务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和各种资金报表、会计报表、统计报表;
2、负责平台上充值、提现等交易对账的数据处理;
3、负责审核平台本金保障方案的实施;
4、搞好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客服
1、负责平台线上办理投融资客户的客户开户、交易等业务办理工作;
2、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和系统录入,并分析相应数据推导、提炼客户需求;
3、负责平台在线QQ和400免费热线的业务咨询和回复工作,并做好记录登记工作;
4、负责网站平台的信息发布栏目中的信息查核工作,通过短信、邮件、电话等形式向网站客户进行信息传达工作;
5、负责网站平台相关数据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
6、对线上业务咨询非注册用户进行公司产品营销,定期跟踪所服务的客户,了解客户的需求,建立深层次的客户关系;
7、负责公司的网络推广和网络营销,更大更全面的宣传和扩大公司影响力;
8、负责搜集客户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公司,必要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9、具备处理问题、安排进展、跟进进程、沟通及疑难问题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最大限度的提高客户满意度,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按照流程提交相关人员或主管处理,并跟踪进展直至解决;
10、负责定期对业务查询和现有客户的情况做出系统的分析和制定报表
11、审核投资人的信息并发布到平台;
12、负责满标后对审核结束的借款人与投资人作放款动作;
13、给投资人分配收益,审核确认后做还款处理;
14、负责平台业务的各项数据统计、分析;
15、负责资金往来的记录、审核;
16、负责借款人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17、负责平台的目标市场开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全方位的理财服务;
18、负责与客户进行联络和沟通,维护客户关系;
19、带领客服团队完成销售业绩,负责销售目标的分解、落实;
20、负责组织客户进行理财知识的系统培训;
21、负责公共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执行
22、负责与客户交流,找到客户理财需求,提供咨询服务;
23、负责调查和分析客户的问题,防范风险,配合风控人员做好贷前、贷中、贷后工作;
24、建立并优化企业独有的服务准则,推动和监督准则的良好执行;
25、全方位优化客户服务质量,贯彻落实并推广公司文化;

5. 金融管理和互联网金融这两个专业有什么区别哪个好

你说的这两者区别,第一个金融管理太研究得比较深入涉及的领域也很广,互联网金融,也学金融管理的一些知识,但是它主要是结合互联网进行授课。
对于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互联网金融更好一些。

6. 互联网金融管理师人社部承认吗

“互联网金融管理师”是“工信部”组织培训,考试通过颁发的证书版;
“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是权”人社部“组织培训,考试通过颁发的证书;
看你希望参加哪个培训考试了,拿的证书不一样,“工信部”和”人社部“互不承认的。

7. 金融管理和金融互联网有什么区别

互联网与金融是两个不同的产品,也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它们之前存在着包含与被版包含的关系,也存在着权相互成长的特色。
互联网是指平时大众所用的网络平台,个人、企业、媒体等可以因各自的需求在线操作互联网或借助互联网成长;金融分为线下线上两种,现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很多金融公司加入到了互联网平台上。
一、互联网金融

这个是分两种,一个是互联网平台诞生出来的金融产品,另一个则是加入到互联网上的线下金融产品。现在最为明显的则是如支付宝,网络钱包等是线下诞生的;线下明显的我这里就不多说了,一般人都会知道。

二、金融互联网
这个大都是线下加入到线上的,类似很多传统企业、新颖行业加入到互联网上的现象;它不涉及到任何在互联网上诞生起步的,它主要以线下为主,同时线上开通业务为准的模式。

8.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9. 什么是互联网财富管理

财富管理与互联网金融》内容包括: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回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市答场、财富管理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盈利模式、互联网的传统盈利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盈利模式、互联网金融与财富管理的关系、财富管理对于不同参与方的含义等。

10. 互联网金融公司归哪个部门管理

互联网公司都归信息产业部管理 犹豫是金融发明方面的还要归财务部管理,税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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