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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金融机构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1 05:45:25

A. 如何评价现行的存款准备金管理体系

1984年我国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这项制度在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尽管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虽占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资金运用总量的占比仍高达58%左右。从中看出,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存贷款仍是商业银行业务的主要构成,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宏观调控中仍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中还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不具体,会计科目设计存缺陷。一是财政存款与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按资金性质分为一般性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财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缴存范围会计科目存在重叠。二是地域之间缴存范围不同,行际之间亦存在差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部分商业银行缴存款范围的通知》,同业存款属于非缴存准备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区同业存款科目划入了缴存范围,有些则没有,缺乏明确标准,易引发争议。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金融机构在同业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业存款科目如没有应缴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制约,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该科目不断扩张,产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业存款科目是否应该纳入缴存范围有待明确。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执行标准有待完善。一是农信社、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差异较大。尤其是对于农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存款准备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的待遇。但此后,改制的农商行均执行18%的存款准备金率,较之改制前执行的14%、支农比例高执行13%的准备金率之间存在着4-5个点的巨大差异。虽然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但是其仍然发挥着支持“三农”的作用,涉农业务仍然占其总资产业务的70%以上,是否会对其服务“三农”的取向有所影响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农商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是否存在过渡期值得探讨。在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后新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挂牌后给予一个季度的过渡期”。但是,在此之后再没有相应规定,且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近几年当中通过请示总行并没有执行过渡期政策,没有过渡期,在短时间内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备金率势必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而如果存在过渡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长度设定为多少合适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备金日间考核存在漏洞。理论上,中央银行应该根据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余额时时动态监测考核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但是当前营业部门运用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提示,而对于日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没有任何提示。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金融机构在日间操作中,有时会因为会计人员疏忽在超额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调拨大额资金,导致超额准备金透支,侵占实际存款准备金使其余额低于法定存款准备金。此种情况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的严肃性。

(四)财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规范。一是对资金范围不清导致在执行监管时缺少界定依据,难以甄别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来源和真实性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基层央行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审核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反映的财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缴存,往往忽略对其他会计科目如“待结算财政款项”和其他内部过度账户的审核,很难形成有效监管;三是财政性存款缴存账户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按照财政存款属地缴存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划缴的财政存款一直实行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同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均在人民银行开立了财政存款专用账户。但多头开户、分散开户,不利于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以及对账户中财政存款变化的监测、统计与分析

(五)新设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监管存在“时滞”。目前,对于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许营业以及营业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都暂无明文规定。在当前管理模式下,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缴存范围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接受结算凭证。这是在基础准入环节忽略了准备金账户管理,在没有缴存准备金的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是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种程度上比存款准备金的少缴与漏缴的性质更为严重。

(六)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难把握。一是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处罚非轻即重,部门规章大于法律。对于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欠缴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同,增加了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后的处罚难度。国家法律“二十万至五十万元”“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处罚与人民银行规定“对于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处罚非轻即重,缺少中间过渡。导致操作中,对金融机构的处罚往往避重就轻,产生部门规章效力大于法律效力的问题。二是对迟缴、漏缴、少缴财政性存款行为缺失明确的处罚办法。《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等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否有权对金融机构代理的其它财政性存款及缴存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未做出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自此以后,对金融机构占压、迟缴、欠缴财政存款行为,再无制度性约束。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一)统一缴存标准,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各家金融机构自行上报,人行进行逐一核定,这一形式随着金融产品开发和新增科目的不断增加,已经不适应业务发展的需求。建议根据资金性质在会计核算中明确非缴存范围,变追逐市场变化为以不变应万变,变加法管理为减法管理。一是央行要出台专门编制的统一、完善、具备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和非缴存范围的规定,要求各家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变核定为自觉缴纳的行为。统一缴存标准,一方面对存款准备金缴存资金范围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也是对存款准备金制度严肃性的维护。二是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缴存款会计处理手续,制定并完善财政性缴存业务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应把财政性缴存款的具体核定原则、划缴方式等编入实施细则,以便严格明确缴存业务流程,明晰执行标准,减少争议,杜绝业务中不规范行为,提高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三是针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缴存会计科目重叠问题,建议采取一般性缴存和财政性缴存分开核算的方式,根据资金性质重新设置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实现一般性存款与财政性缴存款会计科目会计核算隔离,以制度设计杜绝缴存漏洞。

(二)统一缴存范围,实行差别准备金率动态调整。2004年,我国创造性地实施了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在缴存范围上统一标准,规范科目的同时,在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上差别对待,动态调整。充分考虑地区、行际间差异,科学测算各家金融机构的调整参数,实施差别准备金率并且动态调整,加入政策引导因素权重,在其他各方面实现化繁为简。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制定时可以参照差别准备金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定。对于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过度时间。《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等考核奖励措施也应在测算时广泛适用,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导向作用。

在条件成熟时,可适当扩大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展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体现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同时,针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区域性商业银行,建立总分支跨级考核体系,既对总行实施考核,又体现监管的针对性,防止总行达标而局部地区风险突出的问题。

(三)改进会计核算系统,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管理。央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应做到实时监测,应增加对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日间警示提示功能,对存款准备金下限做到日间动态实时监测。当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达到下限临界状态时,系统能够自动识别并及时做出预警,会计营业部门做到及时发现并通知货币信贷部门,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动性,防范风险。如果确有需要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则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动用程序。变事后处罚为事中监控,真正发挥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强化现场监管,健全内部存款准备金管理机制。一是要明确职责,建立基层央行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起会计核算、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业务检查为一体的高效制度。

货币信贷部门将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及时转发到相关部门;会计营业部门对存款准备金的日常管理与监测情况要定期书面告知货币信贷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日常动用存款准备金要及时告知;货币信贷部门负责对存款准备金缴存和处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二是从金融机构会计核算的源头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核算缴存款科目,不转移、不漏损,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由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牵头定期、不定期地联合会计和营业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缴存准备金存款及财政性存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核实各行缴存款项是否真实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确,报表反映是否全面。要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对不能有效执行缴存款制度的金融机构及时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促使金融机构按照准备金制度的要求自觉、及时、全额上缴存款准备金。

(五)加强法人机构的内部治理,严格落实责任制。法人金融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实行问责制度。对业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法定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的要在相应法律法规中明确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加强业务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对存款准备金工作的认识,准确掌握准备金制度的各项规定,自觉树立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意识,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针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同,建议明确统一的处罚适用标准。一是建议人总行对已出台的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现行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和细化,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的连贯性、统一性、互补性。二是要增强处罚规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对金融机构违反存款准备金规定的处罚标准偏高,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可适当调整处罚尺度,调低相关处罚规定的下限,扩大处罚的浮动区间。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金额、频率等情况为依据,进行合理的处罚,确保资金的正常流动,维护好辖区金融稳定。

B.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制定考评办法吗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内示、洗钱类容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3、公安机关、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4、本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全是一个一个字打出来的。

C.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合规指标包括哪些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五大类:
合规经营类指标、()、经营效益类指标、发展转型类指标、社会责任类指标。

管理类指标

D. 什么是mpa央行如何利用mpa考核商业银行

一、MPA究竟是什么?
MPA(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即宏观审慎评估体系。2015年12月29日,央行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更加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并适应资产多元化的趋势,从2016年起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
在MPA考核制度下,央行每季度会对商业银行诸多指标进行事后评估,同时按月进行事中事后监测和引导。
MPA是以金融业整体为监管对象,以系统性风险内生为前提条件,重点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弥补微观监管缺失,是自上而下的监管。
二、MPA考核对象
央行进行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MPA考核内容
MPA体系重点考虑七大方面(14个指标),包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等七大方面。资本充足率是核心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性质。此外,在2017年一季度MPA考核中,表外理财被纳入广义信贷口径。

四、MPA考核评定
根据MPA考核结果,银行被分为ABC三档,分别为优秀、正常、不达标,并采取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A档机构的七大方面指标均为优秀(优秀线90分),执行最优档激励。B档机构,执行正常档激励。C档机构是指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中任意一项不达标,或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中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达标线60分),央行对C档机构给予适当约束。

在2017年一季度MPA考核中,表外理财总资产中非现金和存款项将被纳入广义信贷口径。MPA已经逐渐成为央行划分业务等级的重要标准,由去年行业的“软约束”变为今年的“硬约束”。
五、MPA考核对于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
一是MPA体系更为全面、系统,通过综合评估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
二是对银行的评价更加全面和客观,更加注重过程和连续性管理,体现了监管理念从计划管制向市场化管理的转变。
三是从以往的关注狭义贷款转向广义信贷,将表外理财、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纳入其中,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减少各类腾挪资产、规避信贷调控的做法。
四是利率定价行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MPA体系更加灵活、有弹性,按每季度的数据进行事后评估,同时按月进行事中事后监测和引导,在操作上更多地发挥了金融机构自身和自律机制的自我约束作用。
六、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中的广义信贷指标,引来什么风暴?
1、央行将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后,将全面反映银行体系的信用投放和货币派生状况,降低期限错配和杠杆率,最终达到降低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2、临近季末考核,各机构四处“哭爹告奶奶”忙找钱。有媒体报道称,3月20日,不乏小银行“跪求”了一天的资金,结果还是违约了。
3、MPA考核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核算,会对广义信贷增速指标造成较大影响,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中也有体现。
4、表外理财纳入MPA政策首先抑制理财规模过快增长相对于全国性银行,MPA监管力度的加码对区域性银行冲击更强。
5、很多中小银行想通过MPA考核,必须大幅降低理财规模,部分过度发展的区域性银行甚至面临规模腰斩的可能性

E. 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建立怎样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性
(一)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高级管理层、员工(以下简称高管(员工))实施有效激励约束,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有利于理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者与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关系,达到激励机制与道德观念、经营目标、发展目标以及外部环境相一致,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持续、稳健发展。
(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决策、监督和执行的责任人实施有效激励,同时有力约束其履职行为,促进履职尽责,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运行的机制保障,有利于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向产权明晰、资本充足、治理完善、功能健全、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过渡。
(三)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员工)的经营绩效、履职规范与薪酬有机挂钩,实施正向激励和有效约束,有利于激发高管(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提升经营效益与服务“三农”的水平。
(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高管(员工)的收入水平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控制目标进步度挂钩,有利于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克服短期行为,防止风险释放与扩散,防止内部人控制及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存款人和股东的利益,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激励约束“四结合”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奖励与问责相辅相成、相互制衡、协调一致的激励约束机制。既要体现以薪酬为核心的分配激励,也要提倡精神激励,充分发挥激励机制的正向作用。既要防止激励不当与约束无力,也要防止激励失效与过度约束,实现激励与约束的协调与平衡。
(二)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应充分体现业务发展与风控水平相匹配的原则,既要注重业务发展目标,也要重视质量目标、风险控制目标、内部管理目标,在风险可控、成本下降、资本充足和质量提高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三)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坚持按劳分配、以绩取酬,使高管(员工)的报酬与经营成果好坏、个人贡献多少、岗位职责大小、工作质量高低、业务水平升降等紧密联系起来。既要防止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与“大锅饭”,又要兼顾公平,防止由于收入差距过大而导致的分配不公,影响内部稳定与和谐。
(四)坚持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围绕监管达标与持续发展规划,将高管(员工)的切身利益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长远发展目标挂钩,要切实克服短期行为。
三、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一)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经营效益、业务发展、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四项指标,其中:经营效益指标应包括人均经营利润、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率等;业务发展指标应包括存款、各项贷款、支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人均中间业务量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包括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贷款集中度、流动性比例和拨备充足率等(计算口径以银监会规定为准);内部管理指标主要考核防范各类经济案件、责任事故和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情况。各法人机构应加大风险控制指标和内部管理指标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其权重原则上不低于业绩考核指标的30%。
(二)完善业务专项考核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组织存款、营销贷款、发行信用卡、创新业务等业务专项考核机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发展速度和增长方式,不得将存贷款增长和账面盈利(未计提拨备)等单项指标,直接与高管(员工)收入挂钩,不得采取“以收定贷”(即以收入目标倒推贷款投放规模)、少提拨备和高估利润等不计风险成本的方式完成盈利目标;不得以“突击增存”等不计资金成本的方式完成存款增长目标。业务考核要彻底摒弃将组织或营销数量作为唯一标准的做法,要将数量与产生的效益、潜在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综合起来进行考核,避免考核机制缺陷诱发道德和操作风险。
(三)创新绩效考核方式。一是建立健全行(社)等级和员工等级制度。在同一法人或区域内,对不同机构网点按照绩效考核指标总体评分结果实行不同等级制度,不同等级机构实行不同待遇,促进各机构间的竞争;对员工按照业务(市场)类、管理(治理)类岗位分别建立等级考核制度,实行统一级别、分开考核,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各类岗位员工自身业务或管理专长,做到人尽其才。二是实行分类考核制度。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业务规模、区域特点和机构性质等情况,将辖内各法人机构分为若干类别,实行同质同类比较和计酬,提高考核的合理性。三是推行相对评分制度。除了个别刚性指标直接得分或扣分外,其他考核指标通过计算全辖或本类别机构的平均值确定比较基准数,将各法人机构指标与基准数进行比较计算得分,使各法人机构不仅着眼于自身纵向的发展速度,还要关注系统内横向的行业平均水平与进步度。
(四)拓宽绩效考核外延。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指导职能作用,在保证质量,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依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拓宽绩效考核外延,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积极探索实施“精品网点”、“经营管理十强”、“业务增长十佳”、“单项进步奖”、“特别鼓励奖”等评选活动,以此不断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网点建设,加大业务发展步伐,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发展后劲。
四、进一步完善激励有效的薪酬分配制度
(一)进一步优化薪酬结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员工)薪酬应由固定薪酬、当期绩效薪酬和长期风险调整收入三个部分组成。要根据机构和高管(员工)等级评定情况,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固定薪酬,严格限制固定薪酬过高;要逐步降低当期绩效薪酬,切实防止高管(员工)为追求当期高收入而过度冒险的短期行为;要通过探索建立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股权期权激励机制,提高养老保险金、设计多项福利计划等长期风险调整收入方式,逐步扩大长期薪酬激励比重。
(二)合理确定薪酬增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据绩效考核与监管评级等情况合理确定薪酬增幅,原则上当年平均薪酬增幅不应超过当年提足拨备后的利润增幅,限制薪酬增幅过高。对绩效考核综合进步度下降或监管评级综合级次下降的,其高管层(员工)薪酬原则上不得增加;对当年经营亏损增加的,其高管层(员工)绩效薪酬应相应调减。同时,要合理设置各层级、各岗位高管(员工)的薪酬级差,限制薪酬级差过大。
(三)规范薪酬分配程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董(理)事会下设立薪酬委员会,负责薪酬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薪酬分配方案要在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董(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薪酬分配方案事后要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五、加快构建约束有力的相互监督体系
(一)构建相互制约的组织架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应当体现业务流程、职责分离的原则。一是做到前台操作与交易、中台监控与管理、后台监督与评价三分离,建立流程与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要按照柜台业务、授信业务、资金业务、中间业务、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和内部监督与纠正等主要业务领域条线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设置相应部门和岗位。二是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应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在合规风险评估和合规性测试方面的职责。三是应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的协作机制,要从合规风险和经营风险两个层面加强对前后台部门的监督检查,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前后台部门的评价应在部门考核中占有相当比重。
(二)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对资产质量、盈利状况、风险状况、大股东变更等方面进行完整、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并对各经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专门细致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强化市场监督与约束。
(三)探索建立经理人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探索建立职业经理制度,面向市场公开选拔和招聘优秀的经理人员,逐步形成对经理人员的科学公平的考核约束机制。对渎职和违法违规经营的经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或者终身不得担任经理、董(理)事等职务。同时要加强经理人职业道德约束,努力培养和提高经营者的职业道德观念。
六、切实建立职责分明的分层问责机制
(一)建立员工操守基金相关考核制度。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结合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等规定,积极探索建立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员工操守基金及相关考核制度,从员工薪酬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操守基金,并实施操守考核制度,每年根据考核情况对操守基金数额作出调整,逐年累计,在该员工离职(任)后一定时期内根据每年的考核结果和风险释放情况予以兑现,提高员工长期忠诚度,激励员工自觉遵守职业操守,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续稳健发展。
(二)实行机构或员工等级晋升和淘汰制度。将机构和员工等级与其绩效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调整机构和员工等级,真正实现等级评定能上能下,打破“大锅饭”现象。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和员工,要予以警诫提示,增强高管(员工)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实行董(理)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制度。各级监管机构每年度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董(理)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考核,充分听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做出合理公正的评价。同时,要积极探索履职行为量化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董(理)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履职行为考核,及时登记和考核打分,提高履职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董(理)事长为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应全面承担案件防控责任。行长(主任)、分管负责人、监督检查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对被动发现案件,以及反复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一案四问”、“上追两级”和“双线问责”的要求落实责任。同时,各级监管机构要将案件防控与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结合起来,实行“有案必诫”。
(五)明确问责职权划分。一是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问责权力机构,负责对董(理)事、监事和股东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董(理)事会负责对经理层和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监事会负责对内部各级问责情况的监督,对问责不到位的,监事会有权向股东(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相关问责与质询建议。二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问责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行为,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提出问责处理建议。三是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并责成机构加强内部问责。构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涉及利益主体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与地方党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结合辖内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保障各项激励约束机制的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告银监会。

F. 怎么操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

一、科学制定经营计划
目前,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制定经营计划时未充分考虑市场专发展状况,过分强调竞属争排名,经营计划指标脱离实际,大幅超过机构的发展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市场变化以及自身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学测算和确定合理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时将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评制度报送银监会或有关派出机构。
二、合理分解考评任务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内部业务条线部门在向下分解经营计划和考评任务时,计划越分越大,任务越压越重,层层加码,导致基层分支机构面临较大考评压力,经营行为扭曲,违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预算与绩效考评的精细化管理,在向下级机构分解考评任务时,充分考虑其经营管理能力、金融服务水平及经营特色,合理确定考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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