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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公司代理

发布时间:2020-12-18 14:29:28

A. 现在哪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比较火啊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大部分都是p2p模式,就是所谓的理财和放贷。最大的就是陆金所了。至于比较火的?不好意思,好像都已经暴雷了。

B. 满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怎么样

满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2015-11-19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版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权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2号楼2663室。

满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5MA1H75GM8H,企业法人兰新民,目前企业处于吊销状态。

满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证券咨询,保险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研、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从事网络、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企业登记代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过爱企查查看满业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C. 大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大全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注册资本10000万。大全金融内是致力于互联网金容融事业的创新型专业金融服务机构,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企业资产管理、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咨询;企业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网络营销咨询;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文化交流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客户财务顾问;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融资租赁;提供有偿帮助服务等服务于一体。自成立以来,公司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风控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立各项规范和业务流程。
法定代表人:申大全
成立时间:2017-04-06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2240120013201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29号时代大厦25楼2513号房

D. 互联网金融有哪些

银行,保险,黄金外汇,证券

E. 我现在在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新媒体策划规划怎么做急

两条路。
1.委托代理。省心省事不省钱,效果不保证,会掺水。
2.自己来。首先要学习提专高自己,先属了解目前的新媒体情况,做可行性分析;结合公司情况(定位、未来的规划目标)明确哪些新媒体是主攻阵地;明确阵地后,继续加深该媒体阵地的研究与分析,制定阶段目标与执行方案;方案试执行过程中监测与总结,及时调整。
就酱吧

F. 想在陕西加盟一家众筹公司,想在甘肃地区加盟加盟一家互联网金融贷款公司,不知道哪些公司有招商代理业务

对于众筹玩家来说,选择一个可靠性更高的众筹平台,自然能让投资更回省心省力。那么国内答十大众筹网站究竟有哪些?小编整理资料,咱们用数据来说话。

从融资成功度和用户的赞美程度了来看,人人投融资成功度最高,但用户赞美度较低,暂列第一。资本汇以第二的融资成功度和较高的用户赞美程度位居第二,大伙投紧追其后位居第三。

综合类众筹网站中,追梦网以最高的融资成功度,和第二的用户赞美程度位居第一。

G. 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何频频被查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富贵与凶险可谓一步之遥。

当然,对于p2p平台来说,不形成资金池,就需要把资金托管出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托管”,而不是“存管”。

依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有着非常明确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中的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作为管理人的受托金融机构需要监督资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违反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同时,对于受托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对方违反资金用途,那么可以拒绝拨付。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有托管资质,只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银监会颁发的托管资质,因此,p2p企业需要找到那些有托管资质的机构才能办理托管。

不过,由于p2p平台托管的金额普遍偏低,单笔交易金额不大,交易频繁且驳杂,托管成本高,责任重,所以银行一般不愿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资金“托管”都给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们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托管关系仍然存疑。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名义上是托管,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负责对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进行监管,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正式的托管协议。当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托管资质。”

不过,伴随p2p平台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债权众筹的实质需要,目前很多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已经开始了布局这一领域的业务,比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都在开发专门针对p2p平台进行托管的系统。

法律双刃剑

尽管隐患重重,但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然“铤而走险”,原因可能就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规范一直在“鼓励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进行探索,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一些机构要么鱼目混珠,趁机捞一把,要么由于缺少对于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创新的路径上缺少了对风险的防范。

实际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其从事的业务规范散见于各种现存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不熟知这些对应的“规则”,则有可能踩中监管的地雷。

有律师就指出:“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参与者认为我国当前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管的办法和制度,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私募基金融资管理办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其中都有很多规定可以适用。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则不过是既有法规的进一步清晰化地阐释和完善。”

举例来说,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与此同时,对于融资项目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直接关系到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如果说在公开发行中在保荐人和承销人的责任认定上,保荐人承担的还仅仅是过错连带责任,那么,根据《私募融资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平台无论有无过失,都是共犯。

该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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