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谁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电子文本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33号)
Ⅱ 09年银监会出台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三年规划,至11年末,成效如何
中国银监会来公布的数据显示自,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已组建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615家,其中369家设在中西部省份。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6月末,全国共设立了“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
Ⅲ 银监会(2008)3号令附录(目录)
2008年第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9ǘ┰谂┐逍庞煤献魃缂捌淞仙缁∩弦孕律韬喜⒎绞椒⑵鹕枇ⅲ弧。ㄈ┳⒉嶙时疚到勺时荆畹拖薅钗担埃埃巴蛟嗣癖遥弧。ㄋ模┯蟹先沃白矢裉跫亩隆⒏呒豆芾砣嗽焙褪煜ひ幸滴竦暮细翊右等嗽保弧。ㄎ澹┯薪∪淖橹购凸芾碇贫龋弧。┯蟹弦蟮挠党∷踩婪洞胧┖陀胍滴裼泄氐钠渌枋?73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e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余下全文>>
Ⅳ 求《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是银监会与2010年5月出台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版银行、国权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2009 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截至2009 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 家,其中开业172 家,筹建58家。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 亿元,吸收存款269 亿元,发放贷款181 亿元,实现利润1.3 亿元。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Ⅳ 银监会2015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有哪些
银监抄会的监管措施: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2.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
Ⅵ 农村金融机构为何被银监会罚的最多
据报复道,截止7月份,银监会公制布的银监系统罚单达到225张,涉及信贷业务、票据的罚单最多,占到约七成,农村金融机构被罚最多。
专家表示,只能通过加强监管协调、提高监管能力、严格监管要求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提高自身业务风险治理能力、加强审慎合规经营意识,从而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希望农村的银行机构相关的专业知识可以得到提升。
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在总结实施经验、开展审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新修订的《办法》共130条,较之前减少了39条,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更加开放。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简化。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着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风险底线更加明确。
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银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统筹把握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如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四是支农特色更加鲜明。
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Ⅷ 银监会里的农现处、农非处是什么部门,全称是什么
农村中小金抄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处
主要职责:承办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机构、业务(含创新业务)、高管人员的准入审批工作,审批上述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核上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上述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具体督导贵阳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组织指导、汇总分析辖内银监分局对上述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牵头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工作;完成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处
主要职责:承办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受理投诉;承办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内控建设和合规经营;具体负责上述机构的案件督查及相关资料报送工作;承办银监会和本局安排的其他现场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汇总分析辖内银监分局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完成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Ⅸ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急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10)9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建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按照团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三到五年时间将农村信用社总体改造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二)基本原则1、股份制主导。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2、市场运作化。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建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3、实施分类指导。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二、认真做好资格股改造工作(一)资格股改造总体安排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股权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进资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资格股。今后不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应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暂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将资格股转换为投资股,并改制组建股份制的农村信用社。(二)资格股改造工作方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得再新扩资格股。现有资格股应采取以下方式改造为投资股:股东自愿转换股份的,可将执有的资格股全部转换为投资股;股东同意转让股份的,可在资格股转让时转换为投资股;股东不愿转换或转让资格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宣传,阐释政策,引导其加快转换。(三)资格股改造促进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专人或机构负责推进股权改造工作,建全股权转换规章制度,实行有利于投资股的制度安排。全额持有投资股的股东在享受本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享有优于资格股的股东权利;股东所持投资股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个表决权,所持全部资格股只享有一个表决权;投资股的分红比例应高于资格股的分红比例。(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明确的要求,在充分征求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股权转换方案,经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至少应经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转换方案应呈报属地监管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报上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农村信用联社方式实施股权转换的,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具体事项由银监会授权属地银监局审批。三、着力打造科学规范的股权结构(一)股权优化总体要求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具有一定数量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的主要股东的股权结构。2015年底以前,地(市)及地区机构法人股平均比例应高于50%,县域机构平均比例应高于35%,单家机构一般应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要全面推行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二)强化增资扩股管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时,要以法人股东为主,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重点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倾斜。除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机构外,不得再增扩新的自然人股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股东最低入股起点,新增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资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三)积极引导股权有序流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确立正向的股权流转方向,促进股权适度向法人集中,重点引导优质法人股收购自然人股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提供股权转让意向信息服务,公布与股权相关的财务信息,制作统一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格式文本;要对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股权受让方资格、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股权转让手续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按规定将大额股权转让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四)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要求,逐步将职工合计持股比例降至股本总额的20%以下。农村商业银行在公开发行新股后,单个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或50万股(两者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职工合计持股比例应降至股本总额的10%以下。要坚持“远离破产,资源充足,长期承诺”的原则,强化股东资质审查,确保股东入股动机合理、治理有效和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坚决防止关联股东控制。四、切实推进股权改造工作开展(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成立推进股权改造领导小组,督促省联社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部署。在具体工作开展中,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政策指导,省联社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二)分类实施改造各银监局要结合辖内机构的经营风险状况和产权改革现状,制定辖内机构整体股权改造工作规划,报银监会备案。对资本充足率在0以上的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资格股转换工作;对资不抵债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资格股转换;对确实有困难的机构,应借助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股权改造,并可给予一到两年的宽限期。对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法人股比例难以达到规定要求的机构,可酌情降低法人股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三)强化监督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季向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股权改造进展情况。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建立按季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进展、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考核结果与监管评级、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以及市场准入相挂钩。对拖延或阻碍股权改造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约见省联社和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加大股权改造工作力度。各银监局考核评估报告应下季初上报银监会。(四)平稳推进工作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做好公开宣传,正确引导 论,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 围。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积极完善配套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引进优质股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依法合规操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机构简单翻牌和股权强制转换。要对资不抵债机构,分机构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坚决避免出现集中退股现象和引发金融风险。请各银监局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Ⅹ 银监会2015年3号令修改了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专、条件、程序和期限,保属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详情请搜索《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