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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发布时间:2020-12-15 20:41:49

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

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是从金融消费者出发,在现金处理、小面额现金供应、残损人民币回收、反假货币等方面所拥有的权益。而我国消费者现金业务受众面极为广泛,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在人民币流通过程中发挥重要纽带作用的银行金融机构,我们必须对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进行有效切实的保护。
受种种因素制约,目前消费者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普遍存在着如下问题: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难、小面额货币存款难、ATM 取假币,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将会对银行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针对这些问题,我行制定了以下措施。
我行对于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小组,由分行零售线行长为组长,各支行零售线负责人为组员,全面推动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工作。在专项小组的推动下,我分行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做了如下改进:
首先全面推广自动柜员机、银行柜面配款记录、存储、查询冠字号码;全面推动柜面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即回笼的人民币纸币和硬币要经过专门整点方可对外支付;在各营业网点设置残钞兑换、券别调剂、人民币真伪鉴别窗口,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和举报监督电话,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不易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严格要求员工在客户办理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兑换和假币鉴定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确保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兑换服务;对于火烧、虫蛀、鼠咬等特殊币的鉴定,则帮助客户联系人民银行落实鉴定时间和程序。
其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注重协作联动。在办理日常现金业务中,我行形成了由专项小组牵头,分行服务质量小组配合的监督管理流程。分行首先邀请总行“神秘人”对南京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暗访,通过“神秘人”反馈过来的信息不断对分行的现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其次在内部实行以支行为单位的评比制度,不断改善我行员工在办理现金业务时的态度、效率,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同时通过员工与服务质量小组之间定期交流办理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应的情景演练,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加强对于员工的培训。由于现金业务情况复杂,办理繁琐,这就需要员工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协调能力。因此我行通过外聘专业老师,每月对我行员工进行培训,着重介绍人民币兑换标准、真伪鉴定方面的业务知识,强调服务质量,确保员工不以任何理由推诿工作。
然而我行在办理现金业务工作时依然存在着一些难以改善的历史遗留问题,以至于有时候无意中伤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现金业务权益。(一)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机制、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规定;(二)开展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不够、工作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多。两类问题导致我行目前在办理现金业务时没有明确的目标,亦没有一个完善的指导办法,以至于我行在推进保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过程中进展缓慢。因此经专项小组讨论通过,我行计划在日常现金业务办理中做出如下的探索。
一、尽快拟定《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内容包括相关情形的鉴定、奖惩措施。通过此办法,尽快将我行的现金业务办理正规化。
二、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我行将尽快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积极沟通,希望人民银行和中银协能予以支持,抽调相关专业人才对我行员工进行技能及业务培训,对我行现金业务办理提出改进的建议与措施,同时通过参观现金业务办理示范单位,进一步挖掘我行存在的不足,并及时作出改善。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比较落后,而对于现金业务权益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行将重点加强爱护人民币的长效宣传,采取柜面、电子屏幕宣传与深入农村、社区服务站宣传相结合的方式,把农村居民作为长效宣传的重点,让他们了解一定的人民币知识,养成自觉爱护人民币的良好习惯;根据长期以来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客户层次编制内容不同的宣传资料,配以不同的宣传形式,让客户了解自身可以享受到的权益;尽快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对金融消费者的举报和投诉,认真进行查处,及时处理各种纠纷,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
四、开展现金业务“满意服务”评比活动。尽快出台“满意服务”评比细则,分别对先进个人颁发“业务知识奖”、“突发事故处理奖”、“服务质量奖”,通过该项评比活动,进一步提升我行员工现金业务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尽管我行在保护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的工作中已经做出了相应的措施,但是依旧存在不少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通过出台《XX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办法》,对内提升我行员工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外通过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者对我行监督,积极构建良好的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环境,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Ⅱ 蚂蚁金服联合24家金融机构关于齐力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的倡议书内容

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立身之本,也是金融行业创新和改革的根本宗旨。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日趋丰富。但无论何种创新,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防范风险确保消费者权益仍然是所有金融从业者必须谨记在心的事情。

我们发现,目前部分金融行为并不规范,金融消费领域纠纷频繁发生,而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值此2016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为了构建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生态,健全金融行业的透明诚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权益,蚂蚁金服联合24家金融机构,共同发出如下倡议: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2、完善信息透明、公开职责,及时而准确地向社会各界尤其消费者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违规设立资金池,确保交易资金可追溯,全面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严格企业自律,恪守投资适当性原则,抵制恶性竞争,营造行业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在自觉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上,积极拥抱政府监管,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4、切实尊重和保护消费者隐私,积极探索机制和创新科技手段,不惜用最大的代价有效防控互联网内外的金融风险,构建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突发性风险等风险管理体系。

5、积极开展系统、持续的消费者投资教育,提升全社会对金融权益的关注,增强公民金融知识素养,培养公民科学投资理念,尤其注重消费 者风控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6、健全企业内部高效快速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利用保险等机制确保消费者权益第一时间得到保护,同时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7、加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组织的协作,合力推进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的行业协调机制建设以及法律法规完善,实现信息共享,互相协作,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8、确保旗下平台或产品严守合法合规的底线,坚决抵制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伪金融行为,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各类以金融为名的违法犯罪,共塑金融市场清明的法治环境。

Ⅲ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该如何加强

近年来,在金融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与创新服务层出不穷,在扩大消费者的选择空间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理解和防范新金融风险的难度。随着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频繁化和多样化,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李艳明指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各消费维权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去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了由工商总局牵头,二十余个部门参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她透露,近期,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27个部委将共同签署下发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推进金融行业放心消费的创建工作,加强企业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Ⅳ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上有什么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内部自律,认真执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按照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评价结果须上报银监会,由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会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审定。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配合机构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主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各类相关资料(含统计数据)。
第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原则。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市场变化、行业发展及工作重点,适时调整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考核评价
鼓励先进、鞭策后进。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第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由此相应制定年度监管规划、配臵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有效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章 考核评价要素、总体得分及等级确定

第六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共5项,包括: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制度执行的可靠性、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和严重扣分项。
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考核评价指标组成。
第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要素权重总和为100%。为了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每年根据监管重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动态调整考核评价各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原则,并在考核评价工作开始之前公布。
第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计分流程包括:指标得分统计、要素得分统计和总体得分统计。
(一)指标得分统计。针对每一考核评价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其基准得分为0分,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落实了监管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在此基础上,未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评分原则扣减分数,表现突出的按照评分原则适当加分。
(二)要素得分统计。每一考核评价要素得分为该要素下不同考核评价指标得分的之和。
(三)总体得分统计。考核评价的基准总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将各个考核评价要素的得分加总,最后得出考核评价的总体得分。
第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的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考核评价总体得分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等级。
考核评价要素、考核评价指标以及评分原则详见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第三章 考核评价操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评、复评、审核、结果反馈、档案归集等。
第十二条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价之前,(主)监管员应当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市场准入信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的相关报告以及二次投诉统计信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制度规定、组织框架和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总结或报告、董事会、高管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会议纪要、内外部审计报告、内部考评报告、关于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满意度信息、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负面舆情信息、
诉讼或仲裁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等。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愿、无法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以及不能确定有利的信息或证据,应当视为不利信息或证据。
(二)筛选、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础上,(主)监管员应当对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和初步分析,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信息。与此同时,(主)监管员可以通过与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功能监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举行会谈等途径,进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确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所需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 初评
(一)综合分析。(主)监管员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统一。
(二)确定考核评价的初步结果。(主)监管员在根据评分原则考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每一考核评价指标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细致深入,认真填写考评底稿,确定初评结果。
初评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中国境内外资银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监管机构(可能是银监会、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实施,且各级机构监管职能部门承担牵头职责,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配合。
为了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主)监管员应当能够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分结果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并且能够根据需要简要陈述评分理由。
第十四条 复评
复评是在初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核性评价。对于每一考核评价指标,复评人员均可形成不同于初评的考核评价结果,但必须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记录,保证考核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客观性。
复评工作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的(主)监管员牵头,现场检查人员、准入监管人员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确定复评结果。
第十五条 审核
审核是在复评基础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进行最终审定。审核工作遵照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正式会议,初评人员陈述、复评人员补充,经过集体讨论后最终确定,从而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公正有效。
银监局应当将经直接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考核评价结果(含初评结果和复评意见)汇总上报银监会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
银监会在收到银监局上报的考核评价结果以后,对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对,确保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全国统一标尺,结果科学严谨。如果考核评价结果确须进行调整,可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主持召开正式会议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报该部门的分管会领导确定。银监会确认的考核评价结果须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直接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结果反馈
(一)通报考评结果。直接监管机构在收到银监会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确认或修改意见以后,应当将最终结果(含各个考核评价指标得分反映的主要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会谈见面的形式告知,并最终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通报。
(二)提供反馈意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直接监管机构的通报后,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持有异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同时提供新的信息或证据,支持对考核评价结论进行准确合理的调整或修正。
(三)处理反馈意见。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直接监管机构可以结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证据进行再次审定,除非确有重要信息遗漏或者考核评价人员重大判断失误,原则上不对原来考核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如确须调整,应当事前报经银监会同意认可。
(四)报告整改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对考核评价结果不再持有异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提交确认书,并在回应报告中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档案归集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束后,(主)监管员应当做好考核评价信息、考核评价工作底稿、复评结果、审核会议纪要、考核评价结果反馈(含确认书和回应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八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综合评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共分为6个等级,即1级至6级。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1级;得分在[75,
90)区间者为2级;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3级;得分在[45,
60)区间者为4级;得分在[30,45)区间者为5级;得分在[0,
30)区间者为6级。
第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级越高,表明相关制度体系建设越不完善,制度执行越不力,工作开展越不到位,内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显缺陷。由此,对应的监管关注程度也应当越高。
第二十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含义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了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得力,在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有效落实了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也能在日常运营中得到妥善解决或弥补。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比较匹配,且其体制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制度的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有序,能够在大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一些弱点,如果不及时补正,长期发展下去可能导致个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等基本匹配,且其体制机制与制度执行不相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够在一些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更多的问题与欠缺,需要引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意,进行必要改进。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本机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匹配度不足,且体制机制不能推动制度的有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存在缺陷,并在部分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中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力,难以避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可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上存在系统性缺陷,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执行力,弥补工作缺陷,加强内部控制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5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工作管理混乱,在很多经营管理和业务环节都无法落实消费者保护理念,随时可能发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够采取及时、有力措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显著提升执行力,全面减少或杜绝工作失误,则随时可能酿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声誉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监管要求,以致不仅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也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为本身声誉风险的长期存在而出现生存危机。
为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体制机制建设,在开展考核评价的前3个年份,对于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内且第5要素扣分超过50%以上者,银监会有权对考核评价的原始等级酌情减小1个等级,避免因为网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个别行为影响整个机构的等级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考核评价总体结果以及各个单项要素、指标得分,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积极查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相应制定监管规划。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作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根据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一)考核评价结果为1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出色,监管机构一般不需对其采取特殊的监管行动。
(二)考核评价结果为2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本令人满意。但是,监管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给予必要关注。
(三)考核评价结果为3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效果一般。为此,监管机构除应当对其薄弱环节加强关注之外,还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四)考核评价结果为4级(或者5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难以令人满意(或者令人担忧)。对此,监管机构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综合运用但并不仅限于以下监管措施,有步骤、按计划、重实效,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改进,直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达到3级以上标准:
1.派出专家组或专业团队进行现场指导;
2.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评估董事会、高管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履职能力和履职行为,必要时更换相关负责人;
3.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整改力度,完善产品和服务管理,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费投诉处理;
4.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
5.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频率,同时加强内部考核评估和审计;
6.密切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舆情状况及发展动态。必要时,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并提交相关报告。
(五)考核评价结果为6级,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严重或致命缺陷。该类机构即使能够暂时生存,也会因为损害公众利益而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甚至诱发行业危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采用针对4级或5级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之外,还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和严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结果及相关资料仅供监管部门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不应当出于商业目的或无故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但出于监管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情况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每年进行1次,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响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监管综合评级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提交有关考核评价信息和证据时故意隐瞒或明显弄虚作假者,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
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考虑对外公开披露予以谴责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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