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业务范围有哪些
性质:中央银行。
业务范围:1.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专
2.发行人民币属,管理人民币流通。
3.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4.为各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5.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6.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
……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性质和业务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法》有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第四章“业务”一章中,其中其他章节也包含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本法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机构性质。业务范围请参考本法“第四章 业务”一章和其他章节,因条文较长,恕不引用,请自行搜索。)
Ⅱ 你好 我想问问一下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到底在哪些业务范围上有区别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二者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Ⅲ 中国有哪些金融类的牌照,业务范围都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
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银行牌照
银行牌照的审批部门是银监会,银行主要经营储蓄和信贷等业务。
保险牌照
保险牌照由保监会审批,拥有保险牌照后,可以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
还可办理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等,是近年较火的牌照之一。
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是由证监会审批,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
信托牌照
信托牌照是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发放,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第三方支付牌照
第三方支付牌照由人民银行负责审核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历来是兵家必争。
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类,分别是:(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
基金、期货相关牌照
基金销售支付牌照,主要是针对支付企业发放的许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期货牌照
对于国内大金融集团来说,期货也是一块不可或缺的牌照,其价值多体现在渠道或通道价值。收购期货公司的案例也在增多,尤其是来自证券和信托公司的收购。
融资租赁牌照
首先,应注意区分融资租赁牌照与金融租赁牌照,前者由商务部主管,后者是银监会来管。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牌照分为两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其他金融牌照
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经营范围主要为: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股权抵押贷款、个人贷款、小额贷款、企业贷款、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创业贷款。监管部门为省级金融办公室。
典当牌照的发放机构为商务部,主要经营典当业务。
消费金融牌照由银监会审批发放。目前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有22家,其中银行系占九成以上,有20家。
目前,仍不断有机构拟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Ⅳ 关于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有其法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央行的法定业务主要有:(1)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公开市场业务制度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2)代理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3)经理国库与清算服务;(4)中央银行贷款;(5)央行禁止从事的业务;
Ⅳ 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是
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
Ⅵ 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有哪些
农村金融机构是中小法人机构。一般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金融内改革的进程容中,逐渐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和商业银行大同小异,主要是存贷款业务,结算业务等传统业务,近年来,也开展了代收费等中间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针对“三农”以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Ⅶ 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不能一概而论啊,比如农村信用社虽然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其业务范围与商业银行差异无几,且只要金融许可证上由银监部门核准的业务都可办理,目前对此并无法规方面的界定。
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追偿债务;
(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Ⅸ 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专资金属,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而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除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机构以及财务公司等。其与银行的主要区别有:
(1)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等其他方式筹措资金。
(2)资金运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以发放贷款为主,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是以从事非贷款的某一项金融业务为主,如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金融业务。
(3)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不从事存款的划转即转账结算业务,因而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区别在于信用业务形式不同,其业务活动范围的划分取决于国家金融法规的规定。这类机构放贷灵活、手续便捷,符合中小企业资金快速融资的要求。
Ⅹ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有哪些
1、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主要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服务,票据的咨询服务,金融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术外包。
可选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从事广告业务……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除违法外(最终当地工商局规定为准!)
2、示例
经营范围: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会展服务,计算机、网络信息、系 统集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企 业形象策划;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3、金融机构的定义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
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