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怎么做才算规范
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实际上是一系列信息和数据的组合。而要加强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强化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与隐私权、救济权等权利相比,知情权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销售阶段,保护知情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做出正确选择,使得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极其重视,究其原因,在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重大。2013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联合国际证券监管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联合会,针对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提出建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尤其是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是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监管工具,可以增强金融产品和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助于减少存在于产品发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消费者更好的做出知情决策。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提出了金融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同样十分重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2005年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1年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其中诸多规定,着眼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和改进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但是在实际中,还是出现大量因信息披露规则的不完善,而导致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对簿公堂的诉讼案件。究其原因,是因为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陷,这已经成为阻碍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一、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中的缺陷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实践和立法,都不够完善。实践中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常常发生误导性的披露,披露内容不真实,披露的模式不统一,造成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和使用信息时存在障碍,以至于在实践中,信息披露无法发挥作用有,没有起到保住消费者选择产品,提供依据的功能。
(一)实践中的信息披露存在缺失
目前,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诸如:专业术语难以理解、披露内容庞杂和披露格式不统一等问题,消费者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即使获得部分信息,也可能无法做出判断。过于深奥的专业名词,对于一般的消费者而言,无法获知其准确含义。以年化收益率为例,没有多少消费者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多数人甚至将其直接与年利息的概念直接等同,岂不知,在商业银行普遍采取资金池操作的模式下,对于非保障收益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仅仅是消费者可能获得的最大收益率而已。
实践中普遍存在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习惯采取不同的披露格式。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消费者根本无法对获知的信息进行对比,没有可比性的信息,对于消费者的决策,几乎没有价值,消费者获取的仅仅是冰冷的毫无意义的数据而已。以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披露格式为例,风险是所有消费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的重点考虑因素,但是对于这一重要的信息,各家银行的实际做法,却是大相径庭。甚至是同一个银行的不同产品之间,采用的风险分级也不同。
(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消费者的选择
实践中产生的乱象,根源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银监会出台大量规范的初衷,目的在于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但是规定中存在的制度性的缺陷,导致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存在大量的问题,在实践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1.传统信息披露原则无法适应需求
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全面、充分、准确地披露非误导的信息是金融机构应该遵循的法定义务,也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多年以来,我国法律法规中都遵循了这一原则,《销售管理办法》也无例外。但是这些看来绝对正确的标准,在现实世界中,却不能完全发挥作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为消费者提供选择购买理财产品时所需要的具体信息和数据,消费者要根据获得的信息,来挑选产品,做出决定。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不仅要决定是否购买一款产品,还要决定具体买哪家的产品,由此必然带来选择的困惑。设计产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点:第一,向消费者提供必要信息,供其做出知情决策(informed decision),确定是否购买产品;第二,促进产品间进行比较,鼓励消费者在产品间进行挑选,促进产品竞争。简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功能包括两点:知情和比较。而在两者之间,比较更加重要。只有能够比较,才能让消费者做出合理的选择。传统上信息披露的重点,是基于消费者知情的需求,更多地强调需要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然而,缺忽略了不同产品之间的比较,忽视了消费者进行决策的具体过程;而比较是在知情的基础上,方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进行选择,进而做出决定。没有一个消费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缺少比较的过程,真实的产品销售,必然是消费者进行比较的过程。因此,无法进行比较的信息,实际价值大打折扣,消费者还是一头雾水,无从选择。然而遗憾的是,由于法律法规缺乏相应规范,我国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忽视了信息比较的功能,阻碍了消费者进行比较,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优胜略汰功能的发挥。
2.关键信息规定在法律法规中缺失
无论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何确定,最终目的是将消费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消费者。而任何一款银行理财产品都拥有大量的信息,但是在所有的信息中,只有最关键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的依据。然而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重点关注关键信息的披露。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但是,对于何为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需要各商业银行决定。有的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分为特别提示和基本信息。特别提示包括风险和收益情况,对最不利情况进行说明,还包括了产品的风险评级、流动性评级和适合客户类别。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关键信息披露的雏形,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实践中,如何落实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披露,成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关键。反映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重要事实的信息,将是消费者进行挑选不同产品的重点,是消费者做出决定的最重要依据。正如欧盟经过研究认为,许多国家现有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体系存在问题,现有体系更多关心如何使得发售者免除自身的法律风险,而不是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
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已经更多的与国际接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发展,本身就是借鉴国际经验的探索。为促进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改进,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已提出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同时,重点通过开发和完善关键信息的标准化披露,达成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目的。
(一)国际社会对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探索
在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方面,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总结,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不同金融产品之间,应该采取相同的信息披露范围和模式,便于消费者进行产品比较。应该采用平实的语言,增强金融产品信息的可理解性。2012年,欧盟出台的《投资产品关键信息披露监管指引建议稿》,其目的在于方便消费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尽量使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对信息披露标准化进行了长期的研究,认为信息披露应该遵循标准化原则。简单和标准格式的信息披露能够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这种比较能够使消费者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产品,也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在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竞争。并且形成了一系列的实践成果,以抵押贷款领域为例,包括消费者抵押贷款信息披露文件(Consumers and mortgage disclosure documentation)、抵押贷款标准化初始披露文件(Standard Mortgage Initial Disclosure Document ,IDD)、标准化抵押贷款负担能力宣传册(Standar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Leaflet)、抵押贷款标准化关键信息说明(Standard Mortgage Key Facts Illustration ,KFI)。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会总结了不同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有关信用卡的测试表明,标准化可以帮助消费者理解信息披露的内容。在现实中,可以将金融产品信息,用一种更加标准的方式和概念来披露,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有助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信息的理解。
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经验的考察,可以总结出两条有益的经验:一是信息披露的标准化,二是关键信息披露,通过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来落实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实际上,标准化的目的是可比性,要求标准化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适当性和可读性,来达成可比性。因为即使格式一致,但是文字晦涩难懂,也无法进行比较。适当性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将全部信息一一比较,只能是对最重要的内容进行比较,因此应该防止重要信息淹没在大量无关紧要的信息中。也正因为以上的原因,需要将标准化固定在一个可实行的范围中,由此产生了关键信息披露,要求对消费者最重要、需要进行比较的最关键的信息按照规范、标准化的格式进行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是总的原则,而关键信息披露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途径。
(二)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内涵
标准化原则是促进金融产品按照同样的规范进行信息披露,促进相互之间进行比较,进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正确决策的有效方法。要求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标准化,必须明确标准化所具有的内涵。总结和研究各国的经验,可以将标准化的内涵有以下三方面:可比性、可读性和适当性。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要求金融产品之间具备基本统一的披露规范,使得消费者可以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信息披露的可比性,都有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金融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及时、相关和完整、促进对产品的理解、促进产品间的比较、重点表述重要信息和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所有的金融信息都应该准确、真实、可理解和非误导性。应该尽最大可能,采用销售前的格式化信息披露,以利于相同类型的产品之间的比较。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应该促进产品间的对比,使得消费者在不同产品中间,更容易的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尤其当产品非常近似,不一致的信息披露规则可能给包括保护消费者在内的监管目标带来风险。为达成金融产品所披露信息的可比性,需要更多的格式规范,需要更多的规则来统一同类金融产品的信息规范的途径、格式、内容。消费者获得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必然会带来进行比较的便利性和可行性。
2.可读性。所谓可读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考虑大多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程度,能够被消费者所理解。金融产品设计比较复杂,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很难判断其蕴藏多少潜在风险。大多数消费者欠缺金融知识,很难真正了解复杂和高深的金融术语。而为了逻辑严密,又很可能出现用一个术语去解释另外一个术语的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消费者无法理解具体含义。为了达到可读性的目的,采用的表达方式,不仅要能够准确的反映专业含义,同时要使得即使是没有经验的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其含义。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明确、公平、非误导的,以平实的语言表达,使得消费者能够理解。金融服务和产品是非常的复杂的领域,对于一些金融领域的专家,有些数据非常有价值,但是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这些数据可能是无法理解的,对其做出决定没有什么价值。信息披露的文字,在兼顾含义准确,逻辑严密的前提下,必须考虑消费者的接受和理解程度,应该将目标着眼于消费者的可理解性。因为无法被消费者所理解的信息,无论其披露的内容如何真实,如何全面,最终的效果都是不尽如人意。
3.适当性。所谓适当性,主要是指信息的数量和范围应该适当,应该将最受消费者关心,对决策最具意义的关键信息,重点披露给消费者。银行所披露的信息的重要性,对于消费者应该有所区分,总有一些信息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根据信息重要性,将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分为三类:最重要的信息、次重要的信息和非重要信息。重要性不同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做出决策的影响自然不同,消费者所需要的程度也不同。有学者指出:“披露核心信息的基本考虑在于,虽然银行向消费者披露了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方面,包括产品的特点、风险、条件等,但不强调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或者说把消费者做出决策最需要的信息淹没在产品或服务的各种重要或非重要、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信息中,许多消费者照样会将银行披露的信息束之高阁。”
(三)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和内容
如何落实标准化的原则,关键在于将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重要事实反应在信息披露中,消费者比较金融产品的信息,重点也是比较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信息。标准化应该将集中在最反映特性、最受消费者关心的信息方面。这也就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关键信息披露的做法。
1.关键信息披露的价值
基于金融产品关键信息的重要作用,众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在自身的研究或者立法中,都赋予关键信息披露足够的重视。经济合作组织提出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中,其中第四条涉及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该原则认为,金融服务提供,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关键信息,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优势、风险和条款。应该提供有关金融产品的实质性方面(material aspects)的信息。为解决重要事项披露的具体方式问题,有学者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即是采用关键事实说明(Key Facts Statement),以简单平实的语言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关键事实声明的要求可以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建议金融机构使用。该文件需要使用平实的语言,在一或两页纸的篇幅内概括金融合同的主要条款。英国早已开始实行“重要事实文件”(key features documents,下称KFD)的制度,重要事实文件(KFD)在销售产品前提供。欧盟2012年发布《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这份监管指引建议稿目的在于尽量使得信息披露更加标准化,使得消费者可以获得关键信息。让零售投资者了解投资产品的关键信息和风险,并且可以比较不同产品之间的特点。
2.关键信息披露的内容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集合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应该包括产品关键信息,以精准的书面语言表达风险、优势和其他特征。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应该考虑要求销售信息披露文件提供关键信息,包括成本、风险、收益以及其他特征。销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是精确,并且列明产品的关键信息,也包括其他需要的信息。其中不能包括垃圾信息(exhaustive information)。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于2000年对金融机构的重要事实文件进行梳理分析,所有的重要事实文件必须包括描述产品的关键标题、风险、消费者的承诺、费用。在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出售产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重要事实文件。重要事实文件规定了一系列的信息,包括产品目标,风险因素,收费和费用,未来受益的范例或者阐释,收费的效果影响。
三、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立法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经验的思考,我国应改进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立法规则,采纳标准化和关键信息的做法。
(一)促进信息披露标准化
在确保真实有效全面地基础上,遵循标准化原则,围绕关键信息,统一格式和范围,促进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比较。银监会可以通过修改规章,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可以考虑将产品信息披露,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键信息,二是基本信息。标准化不能是全部信息的标准化,各银行产品之间要竞争,必须是有各自的特色,否则同质化的竞争,最后就只剩下了价格的竞争,不利于整体的发展。但是要让各个产品之间能够进行比较,必须要有比较的基础,将需要比较的信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类型的产品,要将进行比较的内容进行统一。不同产品之间,可以有不同的关键信息。关键信息披露文件,应该完全标准化,不允许增加,不允许私自改变。如果消费者感兴趣,或者要了解更多信息,才需要进一步去查阅各个销售文件的内容。而基本信息,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各银行可以有自己的自主权,可以更加详细,更加体现各自的风格。但是,同一家银行内部的这些销售文件,必须采用同样的格式。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系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可以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用范本进行统一,确保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都能够遵循同样的格式进行披露,建立起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规范。
(二)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应该将金融产品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予以明确,确定必须进行披露的内容。为同类金融产品,设置最低的关键信息披露标准。所谓最低程度的关键信息,应该是社会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关键信息的披露必须以规范的模式来进行,这也是落实信息披露标准化原则的重点。因此,应该明确关键信息的披露范围,同时要规范关键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例如,欧盟《投资产品关键信信文件监管指引建议稿》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关键信息文章中的格式和内容。我国可以通过在银监会公布的规章中,具体规范关键信息的披露形式,达成银行间关键信息披露的一致。另外,可考虑借鉴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做法,具体出台信息披露的指引和模版,规范关键信息披露。
结语
强化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对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银行业以往的实践所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原则和加强关键信息的披露,必然会改进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将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B. 法律规定,当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为破产,兼并等情况退出时,消费者的资金怎么办
破产清算需要提前公告。这样投资者就有时间去处理
兼并后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兼并后的企业负责。依据《公司法》企业合并,权利义务自然转移到新的企业手中
C. 买保险受法律保护吗
受到法律保护,并且保险公司需经国务院才可解散。保险的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不被查封罚没;是免税的财产;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表示:人民银行、银监
会、证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尊重并
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
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D. 根据美国的信用制度谈谈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06-9-5 15:02:17 http://pyx.china315.com
一、个人信用制度简介
美国是世界上消费信贷最成熟的国家之一,有一整套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由信用局负责收集整理消费者信用数据,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应用信用分模型计算个人的信用分,以相关的法律规范个人信用数据的操作和使用。
1、影响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两个关键因素——文化传统和法律环境美国公众坚持这样一个理念,获得消费信贷是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而不是少数人的私有特权。美国人普遍接受“先买后付”的观念。然而这种文化的认同也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美国公民同意并且乐意,为了得到金融机构的无担保的消费信贷,信贷的给予者有权得到消费者偿还消费信贷的能力以及偿还以往债务的历史数据。这是一种交换,也就是说,放弃个人消费数据的私有性,去换取使用消费信贷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的机会。
美国法律一直鼓励消费者信息的自由流动。公司可以收集整理消费者的信息,以便向市场上不同的消费者群体提供所需的产品和服务。这是市场驱动型经济获得发展的基矗美国法律一般也不妨碍各种利益集团之间交流消费者信息。信贷发放者可以分享这些信息,迅速正确地作出是否向消费者发放信用卡或贷款的决策,以便在激烈的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
2、美国的信用局和信用报告制度
大约100年前,芝加哥的零售商西尔斯首创消费信贷时,零售商们只是在各自熟悉的客户群中开展赊销业务。当商品经济发达以后,他们迅速地认识到,为了把业务拓展到不熟悉的客户群,他们必须共享彼此的消费者信息,保持判断的准确性,防范可能的风险,从而扩大优良客户群。起初,一些地方的商人相互交流本地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后来,这种临时聚会逐渐演变成一种固定的机构。于是,独立、公正和平等的第三者——信用报告署或者信用局应运而生。初创期间的信用报告机构是商人拥有的合作组织,常常是非盈利的机构,主要采用手工操作的方式,整理数据卡片。
20世纪70年代,信息技术开始用于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信用报告的编制。随着美国市场的扩大和消费者流动性的加强,消费信贷的业务扩展到全美国,地区性的小公司已经无力收集整理全国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并且迅速及时提供给全国的金融机构。遍布全美国的2250多家信用报告机构通过合作、兼并和收购,逐渐形成几家全国性的大公司,以及1000多家与其合作的小公司。与此同时,公司的性质也从非盈利的私人合作机构演变成盈利的股份公司。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Internet的崛起,给信用局提供了更加先进的技术,从而使信用局可以用更加低廉的成本,收集整理更多消费者的信用数据,以更快的速度向社会提供个人信用的资料。
今天,美国的信用局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产业和覆盖全国以及海外的分支机构。三大信用局Equifax、 Experian和 Trans Union形成鼎立之势,联合分布全美国的1000多家地方信用局,收集了美国1.8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6亿多份消费者信用报告,每月进行20多亿份信用数据的处理工作。他们是美国私营部门中数据处理最密集的行业,每年的营业额超过百亿。美国的信用局不满足仅在美国本土开展业务。他们早已占领加拿大的信用报告业务市场,并且在欧洲、南美的主要国家拓展业务。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国际大市场,美国的信用局和我国的合作也在加强。
1912年成立的联合信用局(Associated Credit Bureau)是美国信用报告的行业组织,拥有团体会员591个。联合信用局负责各个信用局的协调工作,并且还向组织成员提供培训等服务。信用局收集的主要数据是消费者偿还贷款的数据。每个消费者的信用贷款的所有数据每月从贷款的发放者那里传送到当地的信用局,转而汇集到全国的三大信用局的数据库中。这种传送工作是无偿和自愿的,国家并没有法律规定这些数据必须传送到信用局。唯一的驱动杠杆是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认识到,消费者信用历史资料的完全交流,将创造新的市尝新的服务和新的发展机会。如果大家都自觉地贡献数据,每个成员将从整个系统获得更大的收益,这是一个乘法效应。信用局同时还从雇主那里获得消费者工作情况的数据,从法庭的公告中获得破产、司法诉讼的资料。
信用局向消费者本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合法机构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识别信息,除通常的个人信息外,还包括社会保险号、工作、职务以及雇主信息。2公共记录信息,包括个人破产记录、法院诉讼判决记录、税务扣押记录和财产判决记录。3个人信用信息,包括每个信用帐户的开始日期,信用额度和贷款数量、余额,每月偿还额,以及过去7年的贷款偿还情况。4查询记录,包括查询人的名字以及查询目的。
信用局提供信用报告,是有偿服务。单独的一份信用报告收费8美元,三大信用局合并的信用报告收费29.95美元。如果你要每季度得到一份个人信用情况变动的报告,就要付出49.95美元。
信用局收集的消费者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美国法律严格规定了信用资料的披露制度。只有消费者本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合法身份的机构和个人,根据法律许可的目的,一般需要得到消费者本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向信用局索取信用报告。如果信用报告被用作对当事人不利决定的依据,决策人必须向当事人通报提供信用报告的信用局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有权免费向有关信用局查询。信用局接到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后,必须向当事人透露报告的内容和性质。比如说,参考信用报告来招工,那么,雇主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应聘人,并得到应聘人的书面同意,才可以向信用局索取信用报告。如果审查的结果是拒绝,那么,雇主必须向应聘人提供信用报告的复印件以及美国商业部印制的《公平信贷报告法规定的落聘人权利摘要》。
如果当事人对信用报告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向有关当局申诉。信用局收到申诉后,必须重新调查有争议的内容。当事人如果在30天内无法证明争议的内容,就必须改正。如果重新调查没有解决争议,应当把当事人提出的解释材料存入当事人的信用档案和以后的信用报告。信用局应当通知当事人最近的信用报告的查询人,以及可能的修改。对当事人的不利材料超过7年,信用局应当及时清除,破产记录则要保存10年。
二、个人信用评估
信用局是美国成人的信用资料的档案库和清算所。他们只是在金融机构审查信贷申请时,及时提供资料。信用局本身并不进行资料的评估,更不参与信贷的决策。因此金融机构还必须有一整套个人信用的评估机制。在信用报告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Willingness to Pay)和还款能力(Ability to Pay)进行风险评估,换句话说,评估借款人的“三C”,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以及抵押(Collateral)。美国个人信用评估的核心是信用分的评定,即信用评分。
今天的美国成年人都伴随着一个三位的数字,它可以是围绕在圣徒头项上的金色光环,也可以是作奸犯科者脸上的红色烙樱当美国人试图到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安装电话、签发个人支票、申请信用卡、购买汽车或房产、寻找工作或者提升职务时,在计算机里根据专门的信用模型,将支持和反对他的资料折算出一个数字——信用分。信用分不仅决定他是否如愿以偿,而且还会决定他要付出的代价。信用分越高,表示他的风险越低,享受的利率也就越优惠。信用分是动态的数字,实质上是消费者在某一特定时刻信用风险的写照。当个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和信用发生变化,相应的材料就会存入信用局的数据库,并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得到反映,个人的信用分也就随之改变。
为了评估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情况,估计消费者偿还信贷的可能性,信用分模型着重信用违约行为,它从三个角度来衡量信用违约行为对信用分的影响。 (1)时间:违约的发生时间,违约事件越近对信用分的影响越大。(2)程度:违约的严重程度,拖欠债务90天比拖欠60天的后果严重。(3)频率:违约的发生次数,次数越多,扣分越多。
信用评分根据信用报告和申请书以及社会公共记录的材料,根据借款人的信用历史。信用评分使用的五类信用资料,按重要程度依次排列为:a.个人破产记录、扣押抵押品、拖欠债务、迟付借款。b.未偿还债务。c.信用历史的长短。d.一年来新贷款申请的查询次数。e.使用的信贷类型。信用分的计算根据消费者个人的整个信用状况,不是由一个或几个因素决定的。信用分是由有利材料和不利记录共同决定的。信用评分给各种指标赋予不同的值,经过加权合计而成。美国法律还规定,种族、宗教、性别、婚姻和国籍不可作为信用分的计算依据。
目前美国有多种信用分的计算方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信用分的种类,或者根据用途,或者根据主要数据来源。一般把信用分分三种:信用局信用分、普通信用分、定制信用分。
FICO信用分是最常用的一种普通信用分。由于美国三大信用局都使用FICO信用分,每一份信用报告上都附有FICO信用分,以致FICO信用分成为信用分的代名词。20世纪50年代一位工程师Bill Fair和一位数学家Earl Isaac发明了一个信用分的统计模型,80年代开始在美国流行。如今它是美国 FairIsaac& Company的专有产品,FICO信用分由此得名。FICO信用分模型利用高达100万的大样本的数据,首先确定刻画消费者的信用、品德,以及支付能力的指标,再把各个指标分成若干个档次以及各个档次的得分,然后计算每个指标的加权,最后得到消费者的总得分。FICO信用分的打分范围是325~900。虽然在审查各种信用贷款申请时,每个金融机构都有各自的方法和分数线,FICO信用分可以帮助他们决策。然而信用分虽然可以作为发放贷款的决策工具,但不应当成为决策的惟一依据,更不能代替人的决策。美国的法律禁止信用分作为拒绝消费贷款的惟一理由。一般地说,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达到680分以上,金融机构就可以认为借款人的信用卓著,可以毫不迟疑地同意发放贷款。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低于620分,金融机构或者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或者干脆寻找各种理由拒绝贷款。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介于620~680分之间,金融机构就要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采用其它的信用分析工具,作个案处理。FICO信用分的计算方法至今未向社会完全公开。为了平息人们对它的疑问,FairIsaac公布了一小部分FICO信用分的打分方法,如表1所示。住房自有租赁其他无信息25 15 10 17现地址居住时间(年) <0.5 0.5-2.49 2.5-6.49 6.5-10.49 >10.49无信息12 10 15 19 23 13职务专业人员半专业管理人员办公室蓝领退休其他无信息50 40 31 28 25 31 22 27工龄 <0.5 0.5-1.49 1.5-2.49 2.5-5.49 5.5-12.49 >12.5退休无信息2 8 19 25 30 39 43 20信用卡无非银行信用卡主要贷记卡两者都有无回答无信息0 11 16 27 10 12银行开户情况个人支票储蓄帐户两者都有其他无信息5 10 20 11 9债务收入比例 <15% 15%-20% 26%-35% 36%-49% >50%无信息22 15 12 5 0 13一年以内查询次数 0 1 2 3 4 5-9无记录3 11 3 -7 -7 -20 0信用档案年限 <0.5 1-2 3-4 5-7 >70 5 15 30 40循环信用透支帐户个数 0 1-2 3-5 >55 12 8 -4信用额度利用率 0-15% 16%-30% 31%-40% 41%-50% >50%15 5 -3 -10 -18毁誉记录无记录有记录轻微毁誉第一满意线第二满意线第三满意线0 -29 -14 17 24 29FairIsaac没有公布年龄的具体打分方法。实际上,年龄也是FICO信用分的主要指标,其中50岁的得分最高。FICO信用分计算的基本思想上把借款人过去的信用历史资料与数据库中的全体借款人的信用习惯相比较,检查借款人的发展趋势是否跟经常违约、随意透支、甚至申请破产等各种陷入财务困境的借款人的发展趋势是否相似。美国各种信用分的计算方法中,FICO信用分的正确性最高。据一项统计显示,信用分低于600分,借款人违约的比例是1/8,信用分介于700~800分,违约率为1/123,信用分高于800分,违约率为1/1292。因此美国商务部要求在半官方的抵押住房业务审查中使用FICO信用分。信用分根据借款人过去的信用历史预测将来的还款可能,给贷款人提供了一个客观和一致的评估方法。信用分采用客观的评分方法,由计算机自动完成评估工作,有助于克服人为因素的干扰,防止片面性,更好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信用分可以精确估计消费信贷的风险,给贷款人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技术手段,避免不良贷款,控制债务拖欠和清偿。信用分可以使贷款人更加精确地界定可以接受的消费信贷的风险,扩大消费信贷的发放。信用分及其自动化的操作加速了整个信贷决策过程,申请人可以更加迅速地得到答复,提高了操作的效率。据了解,使用信用分之后,信用卡的审批只要一两分钟,甚至几秒钟,20%~80%的抵押贷款可以在两天之内批复,其中不少贷款项目在4~6小时内完成审批。据美国消费银行协会的最新一份资料,以前不使用信用分,小额消费信贷的审批平均需要12小时,如今使用信用分和自动处理程序,这类贷款的审批缩短到15分钟。使用信用分后,60%的汽车贷款的审批可以在1小时内完成。
三、公众对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同声音
尽管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已有约100年的历史,然而发展成如今这样流行程度,几乎主宰了大多数美国人的日常生活,也只是最近六七年来的事情。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好事,“每件事情都有代价”,个人信用制度也是如此。个人信用制度越流行,其阴暗面也就越暴露。最直接的负面结果是,消费信贷的坏帐急剧上升,远远高于其它信贷的坏帐率。另外,申请破产的美国人越来越多。继1996年首次突破100万大关后,1997年的破产申请达到1 335 053件,1999年的破产申请接近1 500 000件,平均100户美国家庭中有一户申请破产,美国公司为此冲销了80亿美元的债务。
据美国公共利益研究小组的一份研究报告透露,“29%的信用报告含有严重错误,70%的信用报告含有一般错误,41%的个人户籍资料不正确”,因此,“许多含有不正确材料的信用报告就象滴答作响的定期炸弹,无时不在伤害消费者的财务健康”,“数据商人正在出售充满谬误的信用报告,而无辜的消费者却为此付出代价”。有些美国人认为,“信用行业是一个阴暗的世界,它几乎超越法律,当然凌驾在消费者之上”,消费者“不是他们的顾客,只是它们的产品”。
信用分的计算方法没有得到美国法律的认可,面对各种利益集团的反对意见,一向支持信用分的美国商业部不得不在1999年7月22日召开了一次信用分会议,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不同意见。与会的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代表扮演了反对派的主角。他们认为,FICO信用分的计算方法没有向外公开,因而它的精确性、公平性和合法性是完全无法调查、无法验证和不规则的。
四、美国个人信用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一个准确公正的个人信用档案
信息的首要和基本的要素是信息的准确性。个人信用资料收集范围广,来源渠道多,持续时间长,内容变化快,保持和维护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性就一直是困扰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的难题。因此,在我国尝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从一开始就要把保持和维护个人信用资料的准确性放在首位。不然的话,垃圾进、垃圾出,个人信用档案就会变成一堆废物。
美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另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信用资料的公正性。具体地说,当毁誉记录进入档案时,当事人是否要有知情权。有些美国人平时不注意信用局保存的自己的信用记录,当他们申请贷款或寻找工作受挫时,才发现一些对他不利甚至错误的信用材料在本人毫不知晓的情况下已经收集到他的信用档案,而此时改正已为时过晚。从情理上讲,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从实践上讲,知情权很难操作。要知道,美国的信用局每月进行20多亿份信用数据的处理工作。如果其中有1/10的信用数据需要通知本人,那么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完成如此巨大的工作量是不可思议的。美国国会多次辩论信用材料的知情权问题,始终未能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
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在中国。如果消费者没有知情权,信用档案会不会成为又一个整人的“黑材料”,经历过“十年浩劫”的中国人对“黑材料”记忆犹新,免不了心有余悸,不寒而栗。
2、设计一个科学透明的信用分模型
设计一个科学的信用分模型,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预测消费者偿还贷款的可能性,这主要是数学家的任务。然而,数学模型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畴。计算机软件也不受专利保护,它们属于版权法保护的范畴。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美国FairIsaac公司采用保密的方法,这就免不了使人对FICO信用分的精确性、公平性和合法性产生猜疑,从而招致广泛的批评。
为了在中国克服这个弊端,最好的办法是由国家出面招标开发信用分模型,产权归国家所有,无偿提供给社会使用。信用分模型的公开透明,既便于社会公众调查和验证其精确性和公平性,又可以使社会公众以信用分模型规范自己的行为,养成遵纪守法、恪守信用的社会风气。
3、储蓄不是个人信用的关键因素
2000年4月,我国正式实行储蓄实名制,不少人都把它当作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举措。其实,在美国个人信用制度中,储蓄只是一项很次要的指标,仅占10分,而且只看帐号不管存款多少。首先,个人信用评估主要根据信用历史看品德,其次看能力。存款是过去财产的积累。然而存款多不等于信用好。应该承认,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勤劳致富,同样也应该看到,还有一部分人非法敛财为富不仁,如果因为存款多而给他们戴上“信用卓著”的桂冠,不仅是对“信用”的亵渎,而且还为他们继续诈骗披上新伪装。其次,据有关资料,我国大部分存款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如果把存款多少作为个人信用评估的主要指标,就等于把大多数的居民排斥在消费信贷之外,少数拥有大额存款的居民也不会放着利息低的存款不用,反而去借利息高的贷款。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而把全国银行储蓄业务联网,这相当于把全国的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有关部门要慎重考虑其中蕴藏的巨大风险。
4、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需要国家的组织和协调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项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中介公司等机构密切合作、协调配合。这里不仅涉及个人的隐私和权利,而且包括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应该由国家出台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政策,落实相关的配套措施,明确各部门所负的职责,合理分工,通力合作。尤其要防止各部门之间为了局部利益,推委扯皮,甚至象美国商业部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那样互相攻击,争权夺利。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应该是政府支持、人民银行管理、各大商业银行实施。经办机构可以是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同业协会,也可以是私营的中介公司。就目前条件而言,最好是非盈利的行业协会。等到各方面的条件成熟了,再逐步转化为盈利的中介公司。
5、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需要法律的保障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信用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国家应当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个人信用分的评定、个人信用数据的使用和披露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种违规以及破坏公民隐私的行为,规定制裁措施。由于个人信用档案收集的个人户籍资料和税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国家也应当对这些机密的保护和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总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从一开始就应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合理运行、规范操作、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