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果只有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对方吗
只有转账记来录可以起诉对方。源
转账记录在法律上是被承认可以作为正式的法律证据存在的。但是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转账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仅以金融机构转款凭证起诉扩展阅读:
转账记录填制方法:
1、在借贷记账法下,将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全部填列在凭证内,借方科目在先,贷方科目在后,将各会计科目所记应借应贷的金额填列在“借方金额”或“贷方金额”栏内。借、贷方金额合计数应该相等。制单人应在填制凭证后签名盖章,并在凭证的右侧或左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2、转账记录在会计中,转帐凭证用以编制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会计分录。而涉及“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科目的会计分录,应当编制现金凭证或者银行凭证(也可以是收款凭证或者付款凭证)。
❷ 以转账凭证起诉的案件 转账凭证可以起诉吗
转账凭证可以起诉,但不一定能够胜诉,因为对方可以辩称是偿还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回关于审答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❸ 单位定期存款是怎样规定的
单位定期存款规定如下: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起存金额1万元整(含),多存不限。
2、单位定期存款账户管理
商业银行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
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3、单位定期存款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4、单位定期存款支取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商业银行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商业银行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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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第二十一条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
第二十二条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
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第二十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单位存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或者超范围吸收单位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存款单位支付现金的,或办理活期存款业务时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及《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泄漏存款单位的存款情况或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❹ 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借款凭证么
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借款证明,但仍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聊天信息、通话录音等,证明钱是借出去的。仅有借款证明,如对方主张是你方还钱或者你支付的货款之类的,则你还需要举证证明确系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要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债主为了使借款人还钱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欠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银行或者其他有效的转账记录、双方的聊天记录或者证人证言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出借人可以将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交易明细作为证据向法院举示。
(4)仅以金融机构转款凭证起诉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对于以网络支付平台交易记录体现的借款事实,法院可以依据合理判断,支持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请求。支付宝、财付通等交易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要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还需要尤其证据来辅助证明,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另外,如果涉及借款数额较大,法院会谨慎的审查,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出借过程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有相关证据佐证事实等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支付宝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转账凭证
❺ 多年前签好的遗产分割,现在房子要过户,可一方反悔了,要补偿,是不是仅凭以前签字的凭证就可以去过户
几个人一起签字确认的协议,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现在只有少数人反悔,可以置之不理,也可以通过诉讼落实遗产分割。
❻ 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三者有什么区别
票据贴现:也抄叫直贴,是袭指企业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转卖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贴现价格由票面金额和贴现率决定,贴现后票据归贴现银行所有。
注:由于“商票”风险较高,多数银行只接受银行承兑汇票。
转贴现: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获取周转资金,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再以贴现的方式向另一家金融机构转让出售的行为。
注:部分银行也做商票,不过贴现率要高一些。
再贴现:是央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当金融机构头寸紧张时,可将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的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获取资金的行为。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区别
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虽然本质上都是将未到期承兑汇票,转让以获取资金,但对象上还是有所差异:
贴现:本质是一种企业贷款,是银行面向企业的授信业务;
转贴现:是银行与银行间的票据融资行为;
再贴现:是银行与央行之间的票据融资行为。
❼ 有转账凭证或支票,是否认定已经收到款项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案没借据,仅有转账凭证可否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
阅读提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案例:甲持100万元转账凭证,主张之前借给乙100万元,要求乙还钱。乙则否认“这钱不是你借给我的,而是我之前借给了你100万,你这转账凭证是给我还钱的凭证”。
作为法官,之前遇到这种情况,会觉得很难办,因为全案的证据除了一个转账凭证外什么都没有。甲主张是借给了乙100万元,没有提交甲借钱给乙的借款合同;乙主张甲是归还其100万元借款,也没有提交乙借钱给甲的借款合同。因为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和裁判规则没有统一,因此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存在差异。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统一了该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具体而言:
(1)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2)被告举证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以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进行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举证不足的,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案情简介
一、姜功平向西安市中院起诉称,白世权向其借款,其已于2011年8月1日通过建设银行向白世权转账450万元,请求判令白世权、刘明芳(系夫妻关系)连带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二、白世权认可收到该笔转账,但认为该笔转账系合作投资款,并非借款。并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人田耀凯于2012年5月27日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以及其与姜功平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主张。
三、西安市中院认为,白世权主张450万元是合作投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白世权偿还姜功平450万元及利息;刘明芳对上述债务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白世权、刘明芳不服西安市中院判决,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姜功平的诉讼请求。陕西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白世权不服陕西省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白世权主张姜功平向其转账是支付合作投资款,并非借款。为此,白世权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人田耀凯于2012年5月27日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其与姜功平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关于证据一,即2012年5月27日三方所签《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是关于三方合作在特克斯县开发沙金矿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姜功平已按约完成出资300万元的义务,且双方均认可该300万元出资款与2015年2月12日双方所签《协议》中的450万元款项没有关系。因该协议与本案无关,故该证据不能证明白世权的上述主张。关于证据二,即2015年2月12日双方所签《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虽然个别条款中将450万元款项表述为“投资”款,但该表述与其他条款中“返还450万元”及“按月息2分计息”的表述相矛盾,且该450万元转款在前,而双方合作开发沙金矿在后,在姜功平不认可该450万元为合作投资款的情况下,白世权应当继续举证,但其未再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故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白世权的上述主张。因此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当事人应当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完整保存相关交易文件。具体到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应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这样做的好处是: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款人而言,假设出借人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属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二、当事人在诉讼前应认真研究举证策略,判断要列举的证据有利于己方还是对方。本案中被告白世权列举的2015年2月12日双方所签《协议》,不但不能证明张姜功支付的是投资款,反倒印证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出借人无权主张支付利息。据此,被告白世权原本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其举出的上述协议载明了双方约定的利息,故法院据此判决其支付利息。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白世权与姜功平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白世权是否应向姜功平支付借款利息问题。姜功平于2011年8月1日通过银行向白世权转款450万元,对此,白世权并无异议,但认为该45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为此,白世权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人田耀凯于2012年5月27日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其与姜功平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关于证据一,即2012年5月27日三方所签《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是关于三方合作在特克斯县开发沙金矿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姜功平已按约完成出资300万元的义务,且双方均认可该300万元出资款与2015年2月12日双方所签《协议》中的450万元款项没有关系。因该协议与本案无关,故该证据不能证明白世权的上述主张。关于证据二,即2015年2月12日双方所签《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虽然个别条款中将450万元款项表述为“投资”款,但该表述与其他条款中“返还450万元”及“按月息2分计息”的表述相矛盾,且该450万元转款在前,而双方合作开发沙金矿在后,在姜功平不认可该450万元为合作投资款的情况下,白世权应当继续举证,但其未再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故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白世权的上述主张。文章转自: 法律籍汇 民商事裁判规则
❽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这句话什么意思
就是你要付款给对方,那么要以银行付款的水单做原始凭证,不可以用对方发给你们公司的付款通知代替。要证明对方收到款项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