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丈夫信用贷款30万,生意失败。无能力还款。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材料不全,仅基于您提供的材料给予一些意见,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依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这是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详情如下:
1、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2、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3、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因为不知债的关系到底是何时建立的,因此分别作出回答:
一、丈夫婚前所为。 如果是您丈夫婚前实施的贷款行为,那么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您的负债用于您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经营,否则债权人是不能向您主张权利的。仅由您丈夫以其个人财产为限进行清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为。这就比较麻烦,如果您夫妻俩是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按照上“一”分配责任,但是注意,这里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是由夫或妻一方负证明责任,也即您要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有该约定,不然不得对抗该债权人,也就是他可以要求你们负连带责任。
如果不是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那么除非您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他们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其实信贷一般是没有这种约定的,而要从其他方面证明这是个人债务较难),否则为夫妻共同债务,银行是可以要求您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一块确实相对复杂,详情您可以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等等。附上相关法律:
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35339 (婚姻法)
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38081 解释(一)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50970 解释(二)
Ⅱ 丈夫拿贷款。合法的妻子不签字。这贷款跟妻子有关吗
如果是双方贷款就需抄要签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银行通过贷款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补充资金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可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本身的积累。
在中国,还运用贷款的有偿使用原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并且把银行信贷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方式,也作为调节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