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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受投资者委托

发布时间:2021-01-27 14:30:04

A. 什么叫委托债权投资

根据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的定义,委托债权投资是指有投资意愿且有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通过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即受托人)进行的对特定项目的固定收益类债权投资。委托债权的本质是类直接投资性固定收益类债权。

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作的投资,如购买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债券是一种定约证券,它以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无论被投资企业有无利润,投资企业均享有定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权利。

企业进行债权性投资,一般是为了取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1)金融机构受投资者委托扩展阅读:

委托债权投资的意义:

一、在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的同时有效降低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委托债权投资是一类直接投融资行为,投资风险由投资人实际承担,由于融资企业所付出的绝大部分融资成本转化为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压缩了投资端到融资端的具体流程,减少了中间机构的利润留存和分成,既满足了融资企业获取资金降低成本的诉求,也满足了投资人扩大债权性投资的需要。

二、是债券融资外直接融资方式的重要补充。

委托债权投资与债券市场等直接融资模式是具有显著差异的。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要求银行将符合常规信贷审核标准的企业融资需求作为挂牌标的,银行的审贷标准一定意义上就等价于债券市场上的信用评级机制;同时由于债权没有被债券化和标准化,因此不能直接面向终端投资者,具备更高资金配置能力的银行理财可以充当合适的投资人。

三、有利于创新型直接融资的监管建设。

委托债权投资虽然不属于银行日常的信贷业务,但将其置于统一的交易平台,以供需双方相匹配的方式开展业务,可以完整准确的统计业务规模、机构、风险层级等。北金所和商业银行业定期将业务情况向监管部门汇报,监管部门已在2012年3月起将其作为理财资金投资运用的一个类别进行统计和管理。

B. 为什么基金管理人也称基金委托人 而基金托管人也称基金受托人

1、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所以投资人又是受益人和委托人和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指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是一般的社会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基金管理人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经营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本身绝不实际接触和拥有基金资产;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法规。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

C. 信托的委托人把自己的钱委托给受托人后,这些钱的所有权属于谁

说起信托,很多南粉们会比较陌生。其实,它和银行、证券、保险常常被喻为金融领域的四大支柱。作为理财界的“高富帅”产品,信托总是带着一股神秘色彩。那到底什么是信托呢?个人投资者是如何参与其中的?

传说在遥远的古埃及,一家之主去世前会将财产交给可靠的人代为管理,并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财产继承人,这种“遗嘱托孤”的行为被称为“原始信托”。

再说说我们常常看的《三国演义》,其中讲述了刘备白帝城托孤的故事。这种只凭彼此的一个约定,就可以把一个国家交给你的契约精神,其实就是一种简易的信托。

因此,我们也不难看出信托的核心——那就是“信任”。

信托的两大功能

01

财产管理功能

详细来说,信托就是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让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的行为。

听起来有点绕口难懂,但一句话总结:“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也是信托的基本功能——财产管理功能。

而且,这里要注意的是委托财产既可以是我们熟知的股票、债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资产。

于是,按照委托财产性质的不同,信托业务可以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等。

02

资金融通功能

后来随着信托制度的成熟,信托也从单纯的财产代管演变成集财产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公益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制度安排。

例如,我们常说的信托投资就指的是信托的资金融通功能,即资金信托。在我国,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并在银监会的监督下开发信托业务和产品,利用其专业知识投资金融市场、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最终为投资者带来收益。

D. 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如何

认定证券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一般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同时,由于委托理财是新型合同关系,单纯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很难解决纠纷,根据委托理财合同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从以下方面认定合同效力。
1、根据受托人主体资格认定
受托人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应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有效。但存在如下限制。(1)分业经营。受经营范围和主管机关审批制约,不同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经营,在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2)特许经营。证劵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业务(即证劵委托理财)应当经过证监会批准。(3)总部经营。证劵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资产管理业务。违背上述经营规则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受托人为一般企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法规尚不能对这些单位的经营活动直接予以规制,造成监管上的真空地带。特别是以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名义接受投资者委托理财合同所涉资金数额巨大,却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存在诸多较为严重的问题。第一,非金融机构法人接受委托理财的资产远远超过其自身的清偿能力,并且必要的专业素质与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极不对称,导致委托人投资风险有增无减。第二,委托资产来源的合法性缺少必要的市场稽查,为大量违规资金入市提供可趁之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也容易借此平台违法违规操作使用证券账户,恶意操纵市场。第三、普遍存在的保底条款极具诱惑力,在极端时间内吸纳大量资金。若委托人无法收回资金,极易发生群体性矛盾。上述情况与我国一贯偏严的金融政策是极不符合的,也与社会整体利益背道而驰。直接确认非金融机构法人与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上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既不现实也无法律依据。我们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条款弥补强制性规定的不足,据此认定非金融机构法人作为受托人订立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受托人为自然人的,分为三种情况。(1)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是乙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进行理财,只要符合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成立要件的规定即可认定为有效。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的处理原则认定。如果自然人接受不特定多数人的委托理财,特别是进行集合性受托资产管理,则该行为显然与资质不符,应当认定无效。(2)对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委托自然人理财,如果该人与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投资关系等比较密切的关联关系可以认定该委托理财属于带有内部承包经营性质的合同,一般可确认有效。如果该人与该单位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识别判断。(3)对于金融机构委托自然人理财,从表象上看就不符合常理,其中往往隐含或夹杂着非法融资融券,非法经营等特殊情形,应当注意识别后作出准确的认定。
2、根据合同的内容认定
主要体现在保底条款上,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无效,但不能一概而论。第一,我国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不能向客户作出保底承诺。第二,对于受托人主体是一般企事业单位的,由于其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其本身的专业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承认其有效会使得投资者投资风险极高,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约定由保底条款的,在我们不将合同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赋予其法律效力,且一般也难以达到损害共同利益的程度。至于是否有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仅仅依据有保底条款,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证券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问题
1、因受托人主体资格导致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受托人返还委托人交付的资产。委托人因无效合同所得收益,应当冲抵受托人返还的财产数额。如尚有收益未交付的,应当予以收缴。受托人已经取得的报酬,应当予以收缴。同时,由于委托人对合同的无存在过错,其主张利息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一概不予支持。
2、因保底条款无效的民事责任
首先,对理财亏损时的处理,保底合同无效后风险分摊的制度安排应当有利于遏制双方的投机冲动,而不是只顾及一方。因此,当出现亏损时亏损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来承担,具体应该看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约定的盈余分配比例。
其次,对理财盈利时的处理,我们认为,对委托理财产生盈利的分配,应当不受保底条款无效的影响,应当认定为有效,这样才能将委托人的利益和受托人的利益捆绑起来,既显公平,又能够让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关注资金的履约情况,防止受托人利用专业优势侵占挪用客户资金。

E. 到底什么叫资管业务

资管新规是这样定义的: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5)金融机构受投资者委托扩展阅读:

资管业务规定:

第一,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二,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收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第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证券公司可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F. 现在银行还在开展委托债权投资业务吗

也有开展的。
委托债权投资是指有投资意愿且有投资能力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通过银行、信托公司、企业专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即受托人)进行的对特定项目的固定收益类债权投资。委属托债权的本质是类直接投资性固定收益类债权。

G. 证券公司证券商 证券营业部 交易席位之间的关系

席位跟抄一般散户没关系袭的 最多就是深圳股票转托管的时候会涉及到席位号 席位号就是证券公司在交易所的一个会员号或者交易单元 证券公司又称券商 主要就是代理买卖 赚取佣金收入 这个也叫经纪收入 跟你说的经纪商也是一回事 营业部就是证券公司的一个下属部门而已 就相当于你经常看到的银行网点一样 营业部的多少就相当于银行网点的多少
证券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从事证券交易的盈利性经营单位。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证券市场上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代理证券买卖业务、自营证券买卖业务及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由法人机构组成。证券商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承销商;另一类则是证券流通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又可分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两类。
证券营业部是指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对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证券公司对外服务的窗口,证券营业部经营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证券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H. 对金融业的投资及咨询 ,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从事金融服务外包,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

这个我建议你去咨询一下专业的机构

I.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新规过渡期延长到什么时间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新规发布, 过渡期延长至二〇二〇年底。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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