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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

发布时间:2023-02-07 13:56:16

『壹』 互联网金融广告投放需要注意哪些

注意事项就是要按新广告法的规定,同时有些平台还允许投放互联网金融的广告,采取的是白名单的规则。广告素材做好了,在广告平台投放时,也还是要经过广告平台审核的。

『贰』 广告行业资质有用吗

导读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受《现代广告》采访时表示,上海是金融市场高度活跃的地区,上海老百姓的理财意愿和需求也相对较强,防范金融风险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是金融风险的诱因之一,强化金融广告监管工作,加大相关立法供给,是上海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客观需求。
本文原载于《现代广告》第18期,杂志订阅本公号回复“订阅”,或点击文末图片进入官方微店购买。
9月初,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共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总体上《意见》从四个方面着手,明确责任、强化规则,为构建“主体责任落实,行业自律规范,处罚震慑有力,监管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格局总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召开《意见》发布新闻通气会
一是明确宣传资质和行为规范,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意见》明确了持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方、广告经营主体、互联网平台方等四类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和相应主体责任。其中,为进一步规范和清理违法助贷类广告,《意见》对业务合作方和无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发布金融广告作出了限制规定,“业务合作方等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在被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二是细化金融广告内容准则,提升行业规范水平。《意见》梳理了金融类、广告类、竞争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关于金融广告的规定和适用于金融广告管理的法律精神和原则,概括归纳了八条金融广告内容准则,以便市场经营主体系统、全面地掌握金融广告的发布要求。其中,针对放贷类等容易产生诱导性消费的金融广告,明确提出金融广告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投资理财类金融广告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三是厘清金融广告法律责任,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从行业监管、广告监管、媒体监管、司法追责四个层面列举了金融广告违法行为可能面临的惩戒措施和法律责任,向社会公众和行业传递了整顿治理金融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秩序的坚决态度。《意见》明确,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发布金融广告、虚假宣传的行为,地方金融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通管等部门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依法开展监测和查处,对其中涉嫌经济犯罪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着眼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梳理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共管平台,要求广告协会、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共同构建起政府、行业和社会多方共治的良好格局。
总体来看,此次《意见》的出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聚焦近年金融广告监管特点,提出将重点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主体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和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开展治理。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受《现代广告》采访时表示,上海是金融市场高度活跃的地区,上海老百姓的理财意愿和需求也相对较强,防范金融风险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是金融风险的诱因之一,强化金融广告监管工作,加大相关立法供给,是上海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客观需求。
此次上海市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管理、公安等九部门密切协作、联合制订规范金融广告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既是完善上海金融广告监管制度的关键步骤,也是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上海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
《意见》的制定出台,在制度设计层面进一步明晰了相关市场经营主体的主体责任和行为规范,细化了金融广告发布的内容准则,厘清了违法金融广告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的总体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上海市首次从广告监管角度对金融监管规范的一次梳理和归集,涵盖了发布主体、发布规则、法律后果、监管和共治框架等多个维度,既为全市金融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了非常全面实用的广告发布行为指引,同时也向金融行业及社会各方强化了“凡从事金融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质,凡发布金融广告须以金融从业资质为基础”的基本原则。
《意见》的制定实施,对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阶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将在《意见》公布实施后,积极做好相关宣贯落实工作。同时,指导行业组织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对业界开展培训,强化市场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在完成企业主体自查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违法金融广告专项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查处曝光一批典型违法金融广告案件,将《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对于广告协会应当在金融广告监管中发挥怎样的作用,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表示,金融广告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洽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广告协会应进一步发挥平台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督促从业机构遵守法规、健全落实管理制度、严守金融广告发布规范;健全完善金融广告审查指引,加强对广告经营主体从事金融广告经营行为的指导,定期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及媒体广告审查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积极配合广告监管部门开展金融广告日常监测、跟踪督导等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守法经营、规范宣传的良好氛围,为形成良好的金融广告社会共治格局作积极努力。
近年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持续投入相当大的工作力度参与配合本市开展的金融活动监管工作,不断强化对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的查处力度。
市场监管部门按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注重事前告知防范,通过广告审查提示、典型广告案例公告等多种形式要求媒体单位加强广告审查把关,提醒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二是通过广告监测和联席会议平台加强对违法金融广告的事中监测监管。一方面利用集约化监测手段对金融广告实施精准监测,开展互联网金融、网贷等多项专题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广告线索,以监测支持监管,2020年迄今为止共计监测金融服务类和其他招商投资类广告5万条次。另一方面依托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平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行业主管、网信、通管、公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监管研讨会,定期发送广告监测情况和执法信息,共同开展法律培训、行政告诫、联合执法等工作,充分发挥协同监管的合力,不断强化对金融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
三是强化事后执法惩戒,严格违法责任追究。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保持对违法金融广告执法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办违法金融广告案件,2019年至今共计查处违法金融广告案件46件,罚没款270万元,对违法金融广告活动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现代广告》杂志社出品

文 | 吕加斌

『叁』 互金协会上线举报平台 未做风险提示可被举报

举报范围


侃财妹了解到,该平台具体可举报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支付、跨界类与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6类。


其中,对于P2P网络借贷可举报的范围包括14种:


1. 设立资金池——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2. 自身或关联方融资——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3. 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大规模线下营销——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从事大规模线下营销。


5. 误导性虚假宣传——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6. 虚构借款人及标的。


7. 发放贷款——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期限拆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9. 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


10. 违规债权转让。


11. 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


12. 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


13. 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


14.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举报平台特别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有以下行为也是会被举报的:


1. 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 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 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 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 引入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 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举报相关说明


举报平台除了对举报范围做了明示,也对举报人做了相关要求。其中,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到时平台会要求你上传身份证照片。同一举报人每天最多可提交5件举报。


举报人提交举报信息后,平台会生成举报查询编码,举报人可通过举报查询编码查询举报信息接收情况。而举报平台会在接受到举报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侃财妹这里要提醒举报人,举报不同投诉,要求描述机构具体违规行为及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


最后,互金举报平台已开通,侃财妹就想问问各大平台,你怕了么?!

『肆』 投资管理公司现在还可以注册吗

法律分析:全国各地陆续开始禁止互联网金融类、投资类公司的注册。现在投资管理公司现在不可以注册。

法律依据:《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第一款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伍』 互联网金融营销都是怎么做的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抄。网络金融营销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传统金融业务利用现代网络技术进行的营销活动,指传统金融业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网络市场调查、网络促销和宣传,将金融产品成功地引向消费者的过程。另一层是指专门为网络金融业务而开展的营销活动,指金融机构针对网络金融客户的情况,进行市场细分和定位,确定目标市场策略,开发网络金融产品,进行网络促销和沟通,实现网络金融服务的目标。在网络时代,市场调查、广告促销、经销代理等传统的营销手法都将与网络结合,消费者可以在任何地方、时间经互联网获得银行的支付服务,形成对营销渠道、定价策略、营销方式、顾客关系的再造等多方面的冲击。网络金融营销的竞争是一个以顾客为中心的竞争形态,争取顾客、留住顾客、扩大顾客群体、建立亲密顾客关系、分析顾客需求、创造顾客需要等,都是网络金融营销的关键。希望您满意。 望采纳!

『陆』 互联网广告新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什么影响

一、互金企业“付费推广”将被纳入互联网广告范畴
二、互金企业发专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属,需在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
三、互金平台上 “没有关闭标志的小广告弹窗”将面临罚款
四、互金高管发朋友圈也可能被认定为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对广告内容负有审查义务
五、互金企业利用互联网媒介刷好评等行为也将受到约束
综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为互联网广告行为提供行业指导,同时也对规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宣传行为有着重大意义。互联网金融企业强势围观后,应当尽快对自己的广告宣传行为作出调整。一言以蔽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广告应当真诚善意、正当竞争、尊重用户的私人空间。

『柒』 面对互联网+国家战略的实施,金融类广告如何进行转型

面对互联网和国家战略的实施金融类的推广,最好是降低利率来进行转型还是比较容易的。

『捌』 投资类公司停止注册了么

是的。全国各地陆续开始禁止互联网金融类、投资类公司的注册。但因上头具体文件并未对外公开,各地工商登记机关为了严控风险正低调暂停对投资类公司登记注册的审批,未出明确意见的地方基本上也实质性暂停了对投资类公司的登记注册审批。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内部文件《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61号)的要求,未获得金融部门审批意见之前,非金融机构在核准名称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已办理名称核准业务的暂停办理开业登记;暂停增加上述经营范围。

(8)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扩展阅读

注册投资管理公司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原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原件

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控制度复印件

5、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相关从事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企业注册地址证明和实际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可提供其管理人的租赁合同)

8、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复或许可文件复印件(金融类企业需提交)

9、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金融类企业需提交)

10、其他应提交资料

11、风险提示书原件

12、资金募集、管理合法合规承诺函原件

13、资金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14、私募投资基金应于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与区内托管机构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

1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6、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查询文件复印件

『玖』 米粉专属的P2P暴雷,小米究竟要不要负责

小米是否担责需看定位
那么,小米是否要为那些在“小米运动”App和小米VIP任务系统上投资P2P而踩雷的“米粉”负责呢?
记者了解到,P2P平台广告推广问题其实早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2016年10月,工商总局等十七个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9月,原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门印发《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管力度。要求互金广告必须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作出保证性承诺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调解中心副主任乔聪军认为,小米作为P2P的广告发布渠道,从法律上应该承担的是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即履行对广告主的资质以及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
此外,乔聪军指出,如果小米在推荐P2P平台时没有透明、公开地将P2P平台信息提供给“米粉”,而是使用了夸张、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推荐语,仅宣传产品的高利、高回报,那么,平台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上海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如果在与P2P平台的合作中,小米扮演的角色是广告发布者,那么对小米而言,其是否要承担责任,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需要举证证明其审查过P2P平台的基本资料,包括注册资本以及其他互金基本规则的条件,而如果这些形式审核都没有做,那么则需要承担责任。

『拾』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中明确了,专项整治重点从P2P网贷借贷、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业务6方面开展。下面是我整理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欢迎大家参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防范与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全覆盖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规范发展,打击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明确责任,强化协同。按照《通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要求,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牵头负责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整治。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跨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分类施策,有效化解。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风险领域,明确工作重点,分类开展整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建立机制,边整边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既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改变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状态,实现首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全覆盖。

二、整治工作重点

根据《通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一)P2P网络借贷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按照信息中介性质开展业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等。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4.股权众筹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5.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众筹买房”业务等。

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8.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或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

(三)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不得违规使用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

3.保险机构互联网跨界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与无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不得与涉嫌违规开展增信服务、自设资金池以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开展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应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4.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利用、假借保险公司名义或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互联网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互联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出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对应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统一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包括无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无证开展银行卡收单、无证开展网络支付等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

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发布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加强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投资”“资本”“融资租赁”“非融资性”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同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关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本市且未经批准的,暂停办理工商登记。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打非随手拍等多种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同时,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智库及典型企业作用,组织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大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排查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加强数据采集和舆情分析,及时预警风险,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加强风险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开展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舆情监测,强化舆论引导,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北京网贷行业协会、中关村[-0.47% 资金 研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完善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督促会员机构加强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监控,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市级领导机构

按照《通知》关于“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维稳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首都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社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区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行业协会、研究智库和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

(二)组建专门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并抽调主要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要分别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各方力量,建立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协调顺畅、工作扎实、措施有效的专项整治工作队伍。

(四)加强协同配合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全面掌握本区域、本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别与市金融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市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2016年6月底前)。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整治内容和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勘查、大数据检索等方式对本区域、本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充分发挥本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加强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对,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区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整治APP等手段,对写字楼等重点区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尽快提供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名录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各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录。5月底前,开展第一轮情况排查;6月底前,进行系统梳理比对,对未纳入第一轮排查范围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进行补录和外围排查。

(二)明确重点,深入核查(2016年9月底前)。对经全面排查后确定的高风险企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排查,并构建企业金融风险档案。各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分类施策,督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对清理整治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违规从业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不同清理整顿意见。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总结提升,完善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将相关工作资料(包括所排查行业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负责定期汇总形成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各金融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规章制度提供支撑;同时,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风险监测,建立融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管控、社会综合治理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站在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高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整治重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主动作为和推诿扯皮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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