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发票可否用于抵扣
利息增值税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金融机构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扩展阅读:
抵扣条件:
1、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2、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❷ 企业间借贷利息专用发票进项能抵扣吗
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更不能回抵扣。
根据财政答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谓“贷款服务”,定义是: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可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❸ 为什么营改增后,商业银行存款利息支出部分不能进项抵扣
应该是没有正式的进项发票了
❹ 金融机构开的利息发票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复和国增值税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❺ 利息支出能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吗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回理方法:根据《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10%以下)
❻ 土地增值税清算,利息扣除有什么说法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应为减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后的余额。
(6)金融机构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扩展阅读: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❼ 利息进项税是否能抵扣
不能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同时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且这部分的税额无法做进项抵扣。对于资本密集型的行业(如金融投资、房地产等),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若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买方企业来负担,但企业却无法进项抵扣,无疑会增加企业流转税负,客观上要求企业需要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会推动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
一、股权融资的再审视
实务中,选择股权还是债权融资,需要综合考虑商业、税务、法律等多种因素。从税务角度看,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并不涉及流转税。且从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等文件所规范的增值税征税范围看,未来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需要提醒的是,融资企业所发放的股利不能税前扣除,只能用税后利润进行股利分配。
二、充分运用优惠政策:统借统还
此次营改增全面扩围,将原来统借统还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平移,对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是许多大型企业资金管理的方式,为享受增值税的优惠,规避潜在的风险,需要在政策把握,合同草拟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是否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这是享受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三项条件。
三、充分运用预收款
预收款是指购买方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在收到商品之前预先支付给销售方全部或部分款项。这是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商业信用,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预收款通常是买方在购买紧缺商品时乐意采用的一种方式,以便取得对货物的要求权。而卖方对于生产周期长、售价高的商品,经常要向买方预收款,以缓和公司资金占用过多的矛盾。典型的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时的预收款。通过预收款融资合法、方便,融资成本低、限制条件少。属于一种自然性融资,不用做非常正规的安排,也无需另外办理正式筹资手续,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经常和大额的预收款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税务部门审核的重点。企业应注意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以免涉嫌偷税。
四、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利用
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是常见的增资扩股融资的方式之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涉及流转税。
五、借道“融资租赁”
增加交易环节,争取特殊政策,是律师开展税务筹划的常用路径。既然债权利息不能扣除,企业可以另谋出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企业若通过贷款方式购买设备,其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无法做进项抵扣,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设备,则内含有利息的融资租赁费,企业可以作进项抵扣,其税率为17%。因此,企业可以选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替代从金融机构直接借款。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借款产生的利息,税法允许其在计税时通过差额计税的方式直接扣除,因此融资租赁方式无论对于企业(承租方)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是有利的。
总结:融资方式创新的潜在风险
利息征税但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必然导致企业对于融资方式进行各种的创新及选择,同时也会影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模式上的转变。而企业在创新融资方式的同时,仍有许多问题有待厘清。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未来企业融资方式的界定将成为难点。例如,应收账款保理的方式是否应该认定为贷款服务,产业基金、合伙制信托、理财产品、混合型投资等,其收益如何定性等等,收益性质不明确将导致征税上的不确定性。
❽ 请问下营改增之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可以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吗
来1、营改增之后,企业之间自的借款利息不可以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
2、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货款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
3、相关规定:财税2016第36号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❾ 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增值税能抵吗
第二十七来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自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贷款服务”的注释,接受贷款服务,是指接受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服务,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支出,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支出、信用卡透支利息支出、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支出、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支出,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以及接受以货币资金投资支付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