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险到期没交迟纳金怎么算
《社会保险法》中的第11章中的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按时且足额的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根据相应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惩处措施,责令其限期依法缴纳或者是补足,同时自欠缴之日开始计算,依法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逾期仍然不进行缴纳的,则有关部门将对相关的用人单位处以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以发现,社保滞纳金的规定是针对相关的用人单位的。当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的缴纳相应的社保滞纳金时。社保的征收管理单位,将对没有没有按时足额的缴纳相应的社保滞纳金的用人单位采取一种惩罚性的措施。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个人出现欠缴相关的保险滞纳金的情况,且以个人名义进行缴纳时,相关的社保征收管理部门是不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的。国家通过这种方式,以此来督促相关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滞纳金,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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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滞纳金计算公式
滞纳金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1、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滞纳税款乘滞纳天数乘滞纳金加收率0.5‰;
2、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它是税务机关对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的特征主要是以下:
1、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2、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3、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⑶ 滞纳金怎么算 滞纳金是什么意思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可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
滞纳金的特点:
1、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
2、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3、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
(3)金融机构未交保费的滞纳金扩展阅读:
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
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
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
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
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