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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查金融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24 07:55:48

① 为什么有些已经爆雷的P2P平台在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查不到

你好,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回股票答、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② 如何登入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

直接登录网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

查询操作介绍:

一、打开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网址:

(2)公安部查金融公司扩展阅读

内容介绍:

公安部组织建设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2016年02月13日起正式启用,并首先对“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开放(登记期限为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5月13日)。

据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特别是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e租宝”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众多、涉及地域广泛、电子数据量巨大,仅用以往取证方式处理不利于海量电子数据及时汇总、统计、核实、甄别。

为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投资人登记相关信息,便于投资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加快各地公安机关办案进度,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和投资情况、依法统一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公安部组织建设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

该平台具备身份和投资信息登记、登记注意事项信息发布等功能,今后还将用于公安机关公告的其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建议“e租宝”案件中未赎回资金的投资人在登记期限内及时登记,以免延缓案件查处、资产处置工作进度,影响自身及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③ 金融侦查机构 如何联系

国家公安来部设有经自济犯罪侦查局(这个一般人联系不到的)
省级公安厅设有经侦总队(这联系方式在政府网络办公网站,或者博客 ,微博什么的可以找到跟联系上,现在他们都在搞什么阳光办公)
市级设有经侦支队(这个就打110 或者114)
其实,找这些联系方式很容易,上网搜搜就OK了。
不过,看事情的大小跟复杂程度,一般的事市级就可以,现在很多经济案件没过亿一般都到不了省级高院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④ 钱投入了金融公司托管现在到期了,金融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了怎么才能把本金要回来

当然是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追回自己的损失了。

⑤ 中国法律,公安部关于金融诈骗案例严不严打

严打本身就不存在合法性,刑法要求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刑罚相适,版严打基本权上把基本原则搞得什么都不剩了,所以本身就是不合适的做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⑥ 一般金融公司老总出事。国家什么部门会介入调查

公安部,经发部

⑦ 公安局调查金融案取证需要汇集嫌疑人资金吗

公安机关在调查经济犯罪的时候,应该依法扣押所有涉案资金。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
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的财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清单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可以交财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开具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财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资料附卷备查。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第二百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⑧ 警察仅持警察仅持警察证可以到金融金融机构办理查询存款业务吗

不行。需要同时出具查询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回二条 向金融机构等答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⑨ 上了公安金融诈骗通缉犯名单有什么后果

上了网络金融诈骗通缉令的名单的到什么时候不管到哪里最后也得缉拿归案。还是自首争取从轻处理。

金融诈骗罪,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公安部查金融公司扩展阅读:

案例:

2金融诈骗疑犯潜逃国外10年被劝返

新京报讯 (记者涂重航)昨日,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日前潜逃境外10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主犯朱某、孔某被从柬埔寨成功劝返回国。据统计,自7月22日“猎狐201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已将18名重大经济犯罪境外逃犯成功缉捕回国。

据了解,2004年7月,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在立案侦查系列金融诈骗案时发现,2002年1月至2004年7月,朱某、孔某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先以高息诱使35家单位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负责人(均已另案判决)相互勾结。

偷换客户预留鉴章卡,伪造客户印鉴、票据,将存款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账户的方式,先后作案73起,涉及5家银行的13个支行,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其中,2003年7月,犯罪嫌疑人朱某、孔某等人勾结某商业银行太原万柏林支行工作人员,诈骗客户存款1.5亿元。朱某、孔某以及该系列案件中的其他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挂牌督办,2004年8月,对朱某、孔某发布B级通缉令;同年12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二人发布红色通报。

朱某、孔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后,公安部和山西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放弃缉捕工作,先后协商印尼、泰国、菲律宾、中国香港和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警方以及中国驻当地机构协助查缉,先后抓获了其中6名逃犯。

“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开展后,山西太原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查缉力度,迫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朱某在境外给办案民警打来电话,表示其本人和孔某愿意在柬埔寨与办案民警商谈投案自首事宜。

2014年7月,公安部与山西公安机关派出工作组赴柬埔寨劝返朱某、孔某。工作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说服已经持外国护照的朱某、孔某同意回国。日前,朱某、孔某跟随工作组回到太原。

⑩ 公安部金融诈骗举报

那你举报啊,搜集证据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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