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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金融办

发布时间:2022-12-16 06:45:50

⑴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什么是互联网保险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内具,实现资容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网络保险无论从概念、市场还是到经营范围,都有广阔的空间以待发展。

⑵ 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到底是什么,互联网+的参与蕴含怎样的价值,未来又会给保险市场带来怎样的改变?
一、互联网+相互保险到底解决了什么问题?
1、价格
这是相互保险最大优势,以最少的钱,办最大的事。
目前国内传统商业保险的保费由销售成本、管理成本、间接赔付成本、直接赔付成本和利润几大部分构成。
而互联网化的相互保险,由于销售、管理以及中间费用很低,再加上其不考虑利润因素,其真实保费可看作基本逼近于直接赔付成本。据预估其保费为现有消费型商业保险价格的30%以内,甚至可以达到10%左右。价格优势非常明显。
2、口碑
中国保险历经多年发展,却竖立起较差的口碑,如扰民、理赔难、条款复杂、高保费低保额等。造就这一现象有多种因素,但最重要一点在于任何商业保险公司,最终考核指标是盈利能力。正因此,商业保险公司,天然便具有侵占被保险人利益的驱动力,或者说商业保险公司天生与被保险人利益之间有潜在的对立关系。
相反,相互保险,以保障为第一要素,每个成员既是贡献者、也是受保障者。同时,借助互联网端优势,使得资金、信息更加透明,方便会员参与决策与管理。这属性注定互联网化的相互保险组织利益与消费者的利益保持高度一致,成为利益共同体,加深消费者对其的信赖度。
3、资金募集
相互保险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被公认的最大问题在于,募资能力弱。即当极端事件发生时,由于没有资本市场力量的介入,很有可能会击穿赔付准备金,造成理赔困难。
造成这种情况发生,主要源于两点:
1)信息不通畅。在过去,很难短时间内将筹资等重要信息,及时通知到每位会员。
2)支付障碍。即会员很难在短时间内将资金归结到位。
在过去制约相互保险发展的这两点掣肘,借助移动互联网高速发展,在线支付非常成熟的今天,已经几乎不复存在。
另外,目前相互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在国内上市,也是未知数,但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上市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比如日本第一大寿险公司——第一生命保险公司,2010年4月1日由相互制改组为股份公司,同时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拥有日本最大股东数,约137万人。
二、中国拥有适合相互保险发展的土壤
1、信任缺失
数据显示,在美国,1900年到1936年间,至少有15家股份制寿险公司转为相互制。其中不乏最大的三家保险公司——大都会、保平和保德信。
推动这一浪潮的主要原因——信任危机。
美国寿险公司在推销保单时误导宣传,忽视保单持有人的权益;采取割喉式的竞争模式,许诺投保人高额回报;投资纪律松懈,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盛行,甚至,数个大型寿险公司相继爆出丑闻。
在此背景下,1905年纽约州成立由参议员阿姆斯特朗为首的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调查。调查的结果令人吃惊,如公司办公费用浪费惊人;保单持有人利益被忽视;代理人的佣金和公司官员的薪水太高等等。
因此消费者对股份制保险公司产生排斥,更加信任非盈利性的相互型保险,从而逼迫当时股份制保险公司转型为相互保险。这一点,与国内目前的保险市场现状颇为相似。
2、集体文化
国人从宣传教育到处事习惯,都拥有非常深厚的集体文化,提倡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美德。而这种观念正是相互保险的核心,相互保险虽然初入国内市场,但在这种文化土壤之下,消费者可以无缝对接,且产生粘性。
3、政策支持
2014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且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后2015年中国保监会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除此之外,在今年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到了“互联网金融”,并明确要求2015年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三、相互保险消费者认可吗?
早在保监会相关办法正式出台前,国内已有相关机构先行进行了试水。比如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相互保障组织——夸客联盟,上线第一个月,就吸引了近十万会员加入。发展速度之快令人难以想象。
该机构负责人在电话中坦言,快速发展得益于会员之间的相互推荐,更有会员主动致电,给夸客联盟提出推广建议,并在线下义务设摊帮助推广。另据透露,虽然夸客联盟推出了免费加入活动,但是付费加入会员依然占到了70%左右的比例。
对于原因,他表示,这其实反应了目前国内保险业的现状:市场空间巨大,但缺少好的保障形式,消费者尤其是80后用户不愿买单,夸客联盟的出现正好弥补这一空白。
同时该负责人还透露,夸客联盟已准备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相互保险牌照,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筹备当中。
据了解,根据2011年瑞士再保险发布的《亚太区和中国风险态度及保险调查》显示,超过三分之二的中国被调查者未来12个月打算购买保险,但很多人迟迟没有采取行动。
目前我国的保险深度、密度在全球来看都比较落后,发展空间巨大,如何激活这个存量市场,也许互联网+相互保险就是一个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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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实行日期是什么呢

施行日期:2021年2月1日。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据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已于2020年9月1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一、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银保监会发布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科技企业、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或已纳入相关监管制度。
二、工作原则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决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二是统筹推进,做到互联网保险制度协调统一;三是服务实践,做到监管制度务实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审慎包容,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
三、基本内容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密切跟踪研究互联网保险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制度体系,推动互联网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⑷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

2020年12月14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下发,当看完新旧规定对比后,发现现行营销体制会面临巨大改变,从以下两方面来讨论:
一、保险机构直面客户:
寿险行业目前的销售模式是由友邦人寿,在90年代初引入大陆的“代理人模式”。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销售它的产品;
除了保险代理人,还有保险经纪人,在保险法中是这样描述的“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经纪人在国内还是一个新兴的职业,由于保险经纪人的客观中立,站在客户的立场,为其量身订制符合需求的,性价比最优的保险组合方案。这种购买保险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被大众所认可。
单一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不符合信息对称、货比三家的大众消费心里,尤其在互联网时代,就更为尴尬。
无论是保险经纪人、还是代理人,最大的价值就是手中拥有的客户,而现在互联网保险改变了这个格局,按照新规的规定, 互联网保险必须由保险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其他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直接面对客户。
客户真的具备这个能力吗?自己去逐字逐条看条款,做健康告知,根据自己的家庭财务情况、身体健康情况、选择保额、选择最利于自己承保条件的产品,即使把产品简化,条款叙述人性化,大多数人可以做到,时间呢?这得花费多少时间,投入多大的精力去浏览、研究、对比,这还只是投保之前,投保中的健康告知、投保后如何保证合同的有效、发生理赔时如何索赔?
保险是特殊的商品,它的大量琐碎、复杂的服务是发生在成交以后。
再来看第二点:
二、保险产品的开放:
互联网保险发展近10年,寿险行业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产品限制。
旧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规定》关于产品,在第七条中是这样写的: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年

而这一条,在今年的新规定中被删除了。新规第九条完全删除了上述限制,改由保险公司自行决策。

第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并满足银保监会关于保险产品开发的相关监管规定,做到产品定价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也许某一天你会发现:任何一款保险代理人销售的产品,你都能在互联网上发现一款类似的产品,而且价格更为优惠、投保更为简单。
看到这里,是不是有一种感觉,不久的将来,客户买保险,直接在网上找产品,自己购买就可以了,不用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了?
我觉得恰恰不是这样的。
一、保险产品设计得再简单,条款之间的细节差异,不是业内人士是很难掌握的,通过自学去了解、掌握不是不可以,就是时间的付出,各种咨询、各种浏览,所以,还是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二、健康险的健康告知要怎么做?
三、保险是长期的保障,在漫漫几十年中,手机换了,地址变了、身份证到期了、受益人变化了等等,
每年要续交的保费,尤其是一年期的,客户都要自己去处理,了解流程,还要及时,更不要说理赔?
四、简单的、保费不高的产品可以在线上解决,基于全家的风险保障规划,是需要做深入沟通,包括了财务状况、身体、遗传、家庭结构等的信息,保险不是简单的卖给客户一个产品,是解决问题。
这些都是需要人工一对一的服务,社会的进步是分工越来越细,保险是金融服务业,是贯穿人一生的风险保障规划,是人工智能、机器代替不了的。

⑸ 互联网保险金融规定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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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申办互联网金融服务需要哪些条件

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内付结算、移动支付、网容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申办互联网金融服务需要条件 :
第一,必须按业务分类取得批复文件:银行牌照归银监会批,第三方支付平台归人民银行批,基金、券商、期货归证监会批、保险归保监会批、融资租赁典当归商务部批、小贷、融资担保归省金融办批;
第二,不同业务有不同的注册资金要求;
第三、对高管人员有相关从业资格要求;
第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要求;
第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有权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⑺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有什么

政策一:
央行下发《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付机构内网络支付业容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对第三方支付做出限制,包括第三方支付转账、消费将被限制,如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单笔转账不能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等。
政策二:
央行和银监会联手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通知对交易限额作了要求,包括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客户提出申请且通过身份验证和辨别后,在临时期限内,可以适当调整单笔支付限额和日累计支付限额。
第三方支付规模和次数被限制,用户投入网络理财产品的资金规模也被限制。如现在使用余额宝转账工行限额5000、农行限额10000等显示。

⑻ 互联网金融 保险公司

大型传统保险公司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不同方面:
1)在监管规则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与传统公司并无区别,大型传统保险公司可以做的业务,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大部分也可以做,险种和经营地域上也没有限制,只要是获得资质的公司,都是可以信任的。
2)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优势集中体现在其与生俱来的互联网基因,能不断捕捉场景和开发符合互联网思维的产品,可以主动去发现和对接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在此方面,传统保险公司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显得力不从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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