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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国五条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2-12-15 02:14:55

Ⅰ 比特币是什么

比特币的概念——

比特币(Bitcoin,缩写BTC)是一种总量恒定2100万的数字货币,和互联网一样具有去中心化、全球化、匿名性等特性。向地球另一端转账比特币,就像发送电子邮件一样简单,低成本,无任何限制。比特币因此被用于跨境贸易、支付、汇款等领域。

比特币的作用和价值——

  1. 支付汇款:

    众所周知,资金跨越空间流动是有成本的,资金流动成本以刷卡手续费,跨行费,异地/跨国汇款费,货币转换费等方式体现出来。成本的本质是政府和银行臃肿的人员、场地、设备等成本。更重要的是,政府往往还会以外汇管制的方式,限制禁止资金跨越国境流动,而比特币则丝毫不受外汇管制的影响。比特币作为互联网货币,只要有网络的地方,都可以像收发电子邮件一样,极低成本地收发比特币。

  2. 智能合约:

    所谓的智能合约是一套以编程形式定义的合同 ,无需人为介入即可自动执行。智能合约能操纵真实世界的资产,当一个预先编好的条件被触发时,智能合约执行相应的合同条款,以此实现“可编程的经济”,例如去中心化的股票、保险、赌博等等功能,并在物联网、供应链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可编程的经济将能显著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透明和可信问题,降低社会运行成本。

  3. 信息公开:

    比特币的每一个交易都经过全网广播,所有交易都是人人可见的,也就是说人人都可查看某一比特币地址的所有历史交易,并且这些交易是绝对无法伪造的,这在某些情况下成为特别有用的特性。

  4. 炒作标的:

    比特币由于巨大的遐想空间,极大的争议,因此显示出现了远远超其它投资品的波动幅度,天然地适合热钱炒作。在股票市场要达到数倍甚至数十倍盈利,就需要冒着爆仓的风险用杠杆;但在比特币市场无需用杠杆,无需冒着爆仓风险,单靠比特币本身的波动,就可能达到数倍甚至数十倍盈利。

相关国家对比特币的法律约束——

  1.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将比特币定义为大宗商品,与黄金原油小麦的归类一样。

  2.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禁止金融机构介入比特币。

  3. 美国纽约金融管理局(NYDFS)颁布BitLicense(比特币许可证),对开展比特币金融交易的企业实行监管。

  4. 英国海关税务总署(HMRC)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货币,对比特币交易免征增值税。但瑞典和德国等国家政府则一直都认为,比特币应该作为一种商品来加以对待。

  5. 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作出裁决,认为比特币应作为货币加以对待,而不是被视为一种商品,交易比特币不必像交易商品一样缴纳增值税。

Ⅱ 比特币在国内合法吗

比特币在中国不合法。对于虚拟货币交易所,我国自2017年9月4日之后已经表明了反对态度。市面上,规模较大的交易所都逐渐淡出国内市场,一部分东渡日本,一部分下了南洋,当然,随着11月初香港地区新规的发布,我们相信,未来虚拟币交易所可能会在香港地区取得合法牌照,为当地机构投资者等进行服务。中国尚无法律保护比特币交易。比特币不是中国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它属于虚拟数字货币,虽然中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证明比特币合法或非法,但是中国法律法规不支持比特币公开交易。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中国央行2013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第二条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Ⅲ 中国中央银行对比特币的政策法规

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通知》规定,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同时,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

为了避免因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借“虚拟货币”之名过度炒作,损害公众利益和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今后,人民银行将基于自身职责,继续密切关注比特币的动向和相关风险。(完)

比特币之家网有解读。

Ⅳ 为什么中国打击比特币

第一、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谈到这里,我们必须将比特币与货币的属性进行比较。以比特币为例,它属于一种网络的虚拟资产,并没有特定的发行机构,而比特币却是由网络节点计算而成的。相比之下,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因此,比特币无法取代传统的货币。如今,管理层明确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即否认了比特币的货币地位。 第二、比特币网站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的虚拟资产,它具有一种不可猜测的监管风险。因比特币的所有权以及流通交易具有匿名性,且具备着去中心化等特点,所以比特币对应的监管风险难以得到猜测。随着比特币的全球影响度的大幅度提升,逐渐成为部分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等违规行为的场所。不可否认,此举也为比特币的监管漏洞提供了有效的应对方式。 第三、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等。实质上,管理层通过封杀金融机构的比特币相关业务来防止一系列不可预知的问题出现。当然,此举更大程度上是站在国家战略性的层面进行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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