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投资 > 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3 18:46:40

①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在哪些市(县)试点

第一,有内在需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农村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经济加速发展,农民的收入持续增加。2010年末,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已接近6000元,不少发达地区已经超过1万元,很多农村和农民正在由过去主要解决温饱问题开始转向致富奔小康,更加注重提高生活的质量和幸福度。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快速发展变化中的“三农”经济迫切需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及时跟进,需要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供给及时跟上。
第二,有基础条件。农村金融改革从1986年“行社分家”到现在,做了大量积极有效的探索。一是积极推动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逐步实现商业化自主经营;二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准许金融机构对贷款自主定价;三是大力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向农村有序流动。同时,鼓励县域地方法人可贷资金的一定比例留在当地使用,并探索推进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试点。此外,积极推进农村征信体系、支付结算体系等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通过多方面、多角度的改革,应该说,我国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能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已经具备了为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提供支撑的基础条件。
第三,有政策环境。中央反复强调,“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2004~2010年,中央连续七个一号文件聚焦“三农”。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同时,要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这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促进更多的资金流向“三农”。所以,从统筹城乡发展、扩大内需、调整结构、改善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局考虑,政策环境要求我们在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方面不断地取得务实突破。
第四,有现实意义。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仅有利于缓解农民贷款难,促进更多的信贷资金流向农业、农村和农民,而且有利于缓解对农村和农民金融服务不简便、不到位的问题,有利于向农村和农民普及金融知识,有利于活跃农村商贸流通和促进扩大农村消费,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培育和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这项工作,对改善农村民生有利,对政府发展经济有利,对金融机构拓展业务有利,是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内在呼唤。从来没有一个金融创新,像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一样,能够把各方面的政策和力量紧紧凝聚在一起。

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③ 大家对改进农村金融便民服务工作有什么建议呢

根据目前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内,德生科容技对目前农村金融便民服务工作的一些建议主要有:
(一)健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农村地区金融便民服务措施;可以通过设立农村便民服务网点,铺设便民服务终端--德生宝等;
(二)加强金融创新,满足农村地区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对新型金融服务工具、金融产品的认知度。

④ 进农村宣传保险通知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为深入贯彻银监会关于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三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商业银行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xx银行“进村入户”普惠金融服务活动。为确保活动扎实有序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农政策,牢固树立农村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理念,充分发挥“背包下乡”的传统作风,通过开展“进村入户”普惠金融活动,全面走访传统农户、外出务工人员、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广泛建立经济档案,全面掌握客户需求,综合营销金融产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为镇域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为支持“五个湖北”建设贡献应有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进村入户”普惠金融活动,对辖内外出务工人员、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经营大户、传统农户全面走访,经济档案建立面达到100%;对涉农客户经济信息和金融需求进行筛选分类,积极跟进服务,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需求满足面达到100%;全面推广电子产品应用,改善农村金融支付环境,真正使老百姓足不出户即可享受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活动内容
?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外出务工户、传统农户要逐户上门走访调查,建立档案。走访建档工作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
(一)上门走访。要做好“三送三问三预约”,即送有农村商业银行特色的宣传品、送支农联系卡、送农商行产品简介,问涉农客户的家庭情况、问经营项目、问金融服务需求,预约存款、预约贷款、预约电子银行业务。
(二)建立档案。要根据外出务工人员、传统农户、农村经营大户、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七类客户的不同特点,分类收集建立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外出务工情况、经营项目、财务状况、已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情况、在他行办理业务情况、信贷资金需求、存储资金和电子银行业务服务需求、联系方式等。
(三)客户分类。每日调查走访工作结束后,根据建立的客户档案,对了解和掌握到的客户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在综合分析客户经济信息的基础上,将客户分为培植类、一般类、重点类,按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将客户初步划分为存款类、贷款类、综合类和服务类。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制订不同的服务方案,并安排对接时间表,及时跟进服务。
(四)对接服务。一是对接服务外出务工人员。开展上门慰问,对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地区,由镇党委政府、村组干部和农村商业银行人员一起,组成慰问专班,赴务工集中地开展慰问。在外出务工集中地要成立金融服务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移动开卡、业务咨询、存款预约和贷款资料收集等工作,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同时,要研发或运用一种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对务工带头人和有实力的创业人员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对接服务新型涉农经营主体。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新型涉农经营主体,着重做好信贷服务;对暂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客户要为其提供支付结算、代收代付、电子银行、工资代发、理财等一揽子金融服务。三是对接服务传统农户。要大力发展贷记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拓展网上交易支付平台。对所有营销的电子银行产品,要现场演示操作,现场教会使用。对有需求、有项目、有还款来源的信用农户,可通过“双基双赢”合作贷款、村级基金担保贷款等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五)持续维护。根据掌握的信息,对于有合理资金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要上门调查,积极支持;对有富余资金的客户,要上门积极组织存款;对有结算需求的客户,要及时开通电子银行产品;要经常向客户发送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发展信息、产品宣传信息、客户慰问信息,在节假日、客户生日等重要日子,发送祝福短信,增进与客户的感情。通过定期回访,持续维护,形成良好的客户维护和业务拓展机制。
(六)优惠于民。积极推进村级惠农服务点建设,一个行政村至少安装一台卡乐付转账电话。同时,实行“五免一优惠”,即:免银行卡年费、免磁条卡工本费、免费开通网上银行(不含设备)、免费开通电话银行、免费开通手机银行,对异地汇划手续费给予一定优惠,进一步扩大电子银行产品使用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经济发展办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进村入户”普惠金融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村商业银行,徐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工作专班,与农村商业银行人员一起,全面落实各项工作。
(二)强化走访宣传。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要与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一起,走进每个农户、商户家中进行面对面地宣传,将农村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服务理念送入每个人心中。同时,要利用横幅、宣传栏、墙体广告等方式大力宣传,形成“进村入户”普惠金融服务活动的浓厚氛围。
(三)扎实稳步推进。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进村入户”普惠金融服务活动XX银行要定期向镇政府汇报活动的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在2014年底前完成的调查建档、服务对接面要占总户数的50%以上。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借走访之机,大吃大喝、索要财物;严禁走访建档“蜻蜓点水”走过场,弄虚作假。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⑤ 求《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是银监会与2010年5月出台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版银行、国权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自2009 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实施以来,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银监局大力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与发展工作顺利推进。截至2009 年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30 家,其中开业172 家,筹建58家。已开业机构共引入各类资本70 亿元,吸收存款269 亿元,发放贷款181 亿元,实现利润1.3 亿元。但同时也存在组建进度缓慢、机构类型不尽合理、大中型银行主发起人偏少等突出问题。为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期完成三年总体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执行力,确保完成三年规划。

⑥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⑦ 我国现有哪些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中国农村金融法正在酝酿讨论中,还没制定、公布。

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介绍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回、法规批准,由境内外答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阅读全文

与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郑棉期货网上开户 浏览:741
20元欧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浏览:560
160629基金还有可能再涨 浏览:775
中国三大贵金属交易所 浏览:167
京能集团境内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浏览:227
国内贵金属整顿 浏览:212
欢乐颂2外汇 浏览:800
政府申请国家贷款 浏览:598
黄金投资收益率 浏览:866
12月6号美元兑人民币 浏览:101
理财r0 浏览:70
600611大众交通股票 浏览:257
欧式看涨期权价格计算 浏览:918
适合90后怎么投资理财 浏览:218
混合型基金涨跌看什么 浏览:628
专利对股票 浏览:125
东方财富手机版怎么看南下资金 浏览:907
小米贷款取现收费吗 浏览:423
南宁信托大厦 浏览:642
明股实债信托 浏览: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