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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

发布时间:2022-12-06 11:18:24

『壹』 什么是消费金融公司

这个不是平台名字,只不过是第三方催债公司不敢用真名追债才这么写的.。
消费金融有很多平台,比如京东白条、淘宝的花呗还,美团也推出了自己的消费金融,这样的平台还有很多。消费金融的最大特点就是先购买,后到期再还款。
以京东白条为例,在京东上它会给你一定的额度,然后在京东上购物,就用白条支付。一般来说京东白条的这个结算时间是每个月的29号,你在29号之前,把白条还清。你可以看到自己当月在京东上所消费的额度,有利于自己调整下一个月的消费行为。在消费金融平台上购物要理性消费,不要超前消费。
【拓展资料】一、消费金融,即以消费为目的的信用贷款。一般指机构或企业为个人提供的、以日常消费(不包括住房和汽车消费贷款)为主要需求的小额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消费金融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一般在1-12个月)等特点,流程简便、申请材料要求简单、到款迅速。消费金融的参与机构形成了以银行系、产业系、互联网电商系、P2P系为主体的市场格局。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已由2010年1月的6798亿元,攀升至2018年10月的84537亿元,占境内贷款比重由1.7%上升至6.3%。消费金融
二、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效应对中国经济产生影响,为了维持经济增长势头,我国政府于2009年正式宣布启动消费金融试点。2010年,我国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2013年9月,银监会宣布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试点城市已达16个,新增的城市主要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包括武汉、广州等。2013年11月,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推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扩容。2014年,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出资人参与试点。
三、2015年,监管部门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行业公司。2016年,行业开放力度持续加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网络零售平台在小额消费领域开展合作。
四、2017年底,针对“现金贷”等行业乱象,强监管时代来临。《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出台,对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由点到面逐步从严,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被不断肃清,平台的“戾气”逐渐被驱逐。

『贰』 网贷新规让谁慌了

编辑 | 袁满

尽管在业界征求意见多时,网络小贷新规的发布 时点 仍然让多数人感到超乎预期。

有业界人士认为,《暂行办法》的下发,直接引发了蚂蚁集团IPO暂缓。11月3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公告中指出决定暂缓蚂蚁集团IPO的一个理由,便是“金融 科技 监管环境发生变化”。

《暂行办法》初露峥嵘便“拦下”了全球最大IPO,但其影响绝不仅限于蚂蚁。在部分行业人士看来,受《暂行办法》影响大的主要是类似蚂蚁集团的Big Tech公司及其联合贷款业务。

严格牌照监管,在金融风控的规则下,充实资本金,收缩杠杆是《暂行办法》的一项突出原则。这将给小贷行业带来运营规则和商业逻辑的重塑。业界多方都将承受合规成本提升所带来的压力:大 科技 平台推行的联合贷款业务是否还是一门好生意?网络小贷牌照会否因此被消费金融抢了风头,甚至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刚经历完生死劫,走在小贷转型路上的P2P们,又被政策“撞了一下腰”,再问路在何方?


《暂行办法》将小贷公司的网络小贷业务对外融资杠杆率限制在5倍, 即:网络小贷公司的非标融资(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余额不得净资产1倍;通过标准化融资(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4倍。同时, 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此前,由于联合贷款不计入杠杆范围,通过资产支持证券(ABS)出表亦不计算杠杆率。因此,部分网络小贷公司以较低的注册资本金撬动起过高的贷款规模,蚂蚁集团亦是如此。

根据蚂蚁集团招股书,2020年上半年,蚂蚁集团的微贷 科技 平台共促成信贷余额2.15万亿元。其中,以花呗、借呗(主体分别是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消费信贷余额总计1.73万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在微贷 科技 平台促成的信贷余额中,由金融机构进行实际放款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比例合计约为98%。

“我们的业务模式是不利用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开展信贷业务并且不提供担保。” 蚂蚁集团在招股书中强调。

根据此次《暂行办法》对联合贷款的要求,也就是说,若放出1万亿元的贷款,则蚂蚁集团需拿出3000亿元的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有业内人士初步估算,按照当前的信贷余额规模及监管要求,蚂蚁集团需将其旗下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升至千亿元,且两家小贷公司只能保留一家(在股权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或控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核心就是提升自有资金出资比例,这样如果出现风险,蚂蚁自身要承担的风险也不小。以此让蚂蚁这样的企业更谨慎地开展业务,同时降低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损失。”有金融行业资深人士认为, 这样做对蚂蚁产生的直接影响是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且放款规模越大,资本要求愈高,而资本利润率会维持在一定水平,不会随规模放大而改变,赚钱效应就大打折扣。

在小微信贷专家嵇少峰看来,《暂行办法》会对开展类似联合贷款业务的Big Tech公司同样构成压力。“《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已酝酿数稿,这次未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等上位法出台就提前公布,实在是因为金融 科技 跑得太快,监管有一定顾虑,也有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11月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在提及金融 科技 时表示,银保监会一方面支持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创新,同时坚持创新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要为实体经济做贡献。按照金融 科技 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


随着《暂行办法》公布,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网络小贷牌照“含金量”缩水,申请一块网络小贷牌照,还不如去申请一张消金公司牌照。

按照《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这意味着,监管将全国经营的网络小贷牌照审批权限上收。此前,该权限掌握在各地金融监管手中,但由于地方监管尺度不一,市场乱象频出(如部分机构开展的“现金贷”业务)。

2017年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暂停批设互联网小贷牌照。

据网贷天眼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11月21日,市场上共有网络小贷牌照249张,其中完成工商注册的229张,已过公示期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的网络小贷牌照20张。从地区来看,网络小贷牌照数量主要集中在广东、重庆、江西地区,这三个地区获得的牌照数量分别为54张、43张、20张。

“网络小贷在一个省开展业务完全没有意义,而想在全国展业的互联网小贷则需要银保监会审批,不再是地方金融监管局,这就意味着这个牌照跟消费金融公司一样,都由银保监会直接审批,门槛与难度已全面提升。”嵇少峰直言。

另据《暂行办法》,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对比消金公司3亿元的注册门槛,以及消金公司资产通过ABS(资产支持证券)出表后只要不持有劣后就可释放资本占用,不在杠杆率计算范围等,拿互联网小贷牌照的意义已经弱于消金。

嵇少峰进一步指出,全国性展业的互联网小贷将只是极个别的,不是普遍性牌照。而要求一次性实缴50亿元资本金,基本上全国也拿不出几家,而且因杠杆率限制套利空间消失,拿这个牌照的意义也不大。这就意味着, 互联网小贷牌照将可能成为一个极其小众的牌照,大部分公司面临转型、转让或退出。

而在上述背景下,网络小贷和消金公司牌照可能会出现“冷热不均”的情况,有业界人士担忧会出现新的监管套利。

在嵇少峰看来,消费金融公司一直处在银保监会监管范围内,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如果消金通过联合贷无限放杠杆,银保监会也肯定会出手,比如可通过补充规定或窗口指导等,对其加强管理。

“监管部门有必要考虑适当放宽做小微企业经营贷的互联网小贷准入门槛,这种业务与消金牌照之间不存在监管套利空间,也符合国家扶持小微、帮扶实业的政策方向。”嵇少峰说。

此前,最高法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关于小贷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定义中所指的“金融机构”,彼时就引发争议。

而小贷公司地位的确定,还将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地。

今年9月16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


随着《暂行办法》的公布,正在申请转型小贷公司的P2P平台或陷入尴尬境地。

按照2019年下发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83号文”), 在合规、股东、转型方案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可以按照经营范围选择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或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

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是指在不超过公司住所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或线下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则指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贷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83号文”指出,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拟转型网贷机构设立的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与此同时,申请转型为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的小贷公司的,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申请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的,报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合规性评估意见后,由各地具体组织实施转型试点工作。

今年9月14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银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强调,各地要加快推进落实机构转型试点工作。“目前部分地方已批设网贷机构转型为区域内小贷公司,有关部门已审核同意部分地方网贷机构转型为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各地要加快转型进度。”

9月16日,银保监会在《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亦强调,对依照“83号文”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但现在这些正在申请转型、已完成转型的P2P平台,或陷入尴尬境地:刚满足“83号文”的要求,接下来是否要按照《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而前述《暂行办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恐怕又会让不少谋求转型的P2P平台望而却步。

金融 科技 行业资深观察者毕研广直言,目前看到的《暂行办法》,10亿的实缴注册资本只是“入门级”,想要“升满级”做全国业务,需要50亿元的实缴注册资本,难度确实太大。当前,大部分转型的P2P公司都转型为以助贷为主的金融 科技 公司。但是,从市场定价趋势和监管角度而言,谁都想拿一个“牌照”。说得通俗一点,谁都想要个“名分”。

“现在还没有进一步明确的政策,对于P2P转型可能还是会按照“83号文”执行。这次《暂行办法》提出的要求,可能更多的是针对大型互联网公司背景的、已经在做这个事的金融 科技 机构。”上述接近地方监管的知情人士表示。

嵇少峰认为,此前根据“83号文”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的P2P平台,之后也得满足《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不可能存在差异化监管。

“其实这块牌照到最后已经没有多少‘含金量’,最多是增加展业的便利性,并非‘生死符’。当然如果能拿到,至少能够代表平台的合规身份。” 上述P2P平台负责人透露,之后会朝纯粹的助贷平台方向发展。

『叁』 为什么银保监会要求“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

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监督管理


(一)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建立完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风险可控。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二)严格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风险管理


为满足大学生合理消费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开发针对性、差异化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遵循小额、短期、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和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总业务规模,加强产品营销管理,严格大学生资质审核,提高资产质量。


要加强营销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线上精准营销,在校园内开展的线下营销宣传活动需事先向营销地监管部门报备,并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营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引人误解或诱导性宣传等不当方式,诱导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


要严格贷前资质审核,实质性审核识别大学生身份和真实贷款用途,综合评估大学生征信、收入、税务等信息,全面了解信用状况,严格落实大学生第二还款来源,通过电话等合理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身份的真实性,获取具备还款能力的第二还款来源(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贷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严格把控大学生信贷资质。


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借贷资金流向符合贷款合同规定;妥善处理逾期贷款,规范催收管理,严禁任何干扰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暴力催收行为;及时掌握大学生资金流动状况和信用状况变化情况,健全应对预案,确保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整体业务风险可控。


要加强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妥善管理大学生基本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机构发送借款学生信息,不得非法泄露、曝光、买卖借款学生信息。


要加强征信信息报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将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所有信贷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于不同意报送信贷信息的大学生,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三)强化风险整治及监督检查


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银保监局要在前期网贷机构校园贷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将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纳入整治范畴,综合运用网站监测、资金监测、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各类手段,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排查力度。同时,加大对非法放贷机构的排查和打击力度。


对于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一是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已放贷款原则上不进行展期,逐步消化存量业务,严禁违规新增业务。二是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排查,限期整改违规业务,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要求。对于排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情节较重的机构,要严厉处罚、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大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各高校要切实担负起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学生金融知识教育和救助帮扶,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和校园稳定。一是大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要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将金融常识教育纳入日常教育内容,持续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定期开展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邀请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讲座,阐述不良网贷危害、分析借贷“追星”等校园不良网贷案例,切实提高学生金融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诚信意识教育,教育学生在申请贷款时应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学生身份,不得恶意骗贷、违约,珍惜个人征信记录,警惕网络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二是不断完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要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保障性需求。完善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学生进行紧急救助,解决学生的临时性、紧急性资金需求。对于已经陷入网贷泥淖的大学生,建立专项机制,指导他们通过理智有效的方式解决所欠网贷问题,加强心理干预辅导,教育引导他们珍视生命,理性处理碰到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学生开展拓展学习、创新创业等,满足学生发展性需求。三是全面引导树立正确消费观念。要加强学生消费理念教育,将培养学生勤俭节约意识与学生日常思政教育相融合。关注学生消费心理,及时纠正超前消费、过度消费、从众消费等错误观念,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理性、健康的消费观。建立日常监测机制,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及时发现学生在生活消费、人际消费、娱乐消费等方面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努力做到早防范、早教育、早发现、早处置。


三、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合理引导舆情


各地网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高校和金融、教育、公安等管理部门,做好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政策网上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于利用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恶意炒作、造谣生事的行为,指导相关单位主动发声、澄清真相,共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大违法犯罪问题查处力度,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肆』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第九条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第十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伍』 互联网存款“被下架”银行制定应急预案

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为客户提供低门槛、高利率的存款产品,是近年来部分银行揽储的重要手段。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点名了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存款产品,称这种模式突破了地方法人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且此类存款的流动性特点别于传统储蓄存款,给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带来新课题;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目前还没有收到监管层通知,我们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产品还在售卖,同时我们在近期增加了在这些平台上的额度,也已经做好了应急预案。”某银行人士如是说。

规范“不合规存款”风险

上述银行人士坦言,目前该行还没有接到监管层的政策。“如果政策不是来得这么快,我们还是希望可以在平台上多卖一段时间。我们最近也加大了存款产品在互联网平台渠道的额度,希望最后多卖点儿。”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从监管视角来看,互联网存款主要存在如下风险:一是跨区风险,监管认为地方法人银行突破了地域限制,存款业务已拓展至全国;二是流动性风险,监管认为,互联网平台存款的特有属性,对中小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挑战;三是经营合规风险,跨区风险中小银行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与异地存款人开展远程交易,存款人的实名认证、尽职调查等均不同于线下交易,可能存在合规风险隐患;四是第三方中介风险,监管认为近两年多家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了存款产品,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

“通过互联网平台,一些银行实现跨地区展业,而这又涉及到地方利益跟风险处置责任。”某股份行人士指出。

苏筱芮称,金融监管也已经开启了“数字化转型”路线,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颁布,而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未来,预计后续《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类似文件将会发布。

针对互联网平台揽储的风险,互联网财富业务管理专家王永升指出,第一方面在于银行的经营风险,如银行的资产业务和贷款业务逾期率过高可能影响现金回收,影响银行的稳健性,如果因为舆情出现挤兑则会带来流动性风险;第二方面在于监管政策叫停或者银行依赖合作的互联网平台暂停了合作,则可能导致吸储规模骤降,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会陡增。地方银行特别是农商行、村镇银行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区域展业或许是监管所不乐意看到的;第三方面是互联网平台的风险,有些互联网平台可能管理不善、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或者从事高风险业务影响到互联网平台的经营稳定导致后续客户服务难以为继。

民营银行存款产品是否“豁免”?

一直以来,民营银行的存款产品在各大互联网平台占据“C位”。线下网点受限于“一行一点”的限制,民营银行借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存款产品,已成为其吸收存款、缓解流动性压力的主要手段。

苏筱芮认为,互联网存款管理趋严,受到冲击最大的群体是中小银行,因为中小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不及大银行,对存款的依赖程度较高,尤其民营银行由于缺乏网点,更加依赖线上吸储,中小银行的负债端将面临挑战。

在某头部消费金融公司董办人士看来,互联网存款产品,都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如果互联网平台被限制了,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的揽储冲动就会被限制,当然民营银行揽储有先天不足,监管应该是给他们留个门。

“从长远看,我们还是要强化自有渠道建设,指望第三方肯定是不太现实的。”上述银行人士表示。

行业资深人士王剑辉指出,对于民营银行而言,业务拓展需要有一定的自我约束,比如在互联网存款中设置好相应的比例,多少从当地获取,多少从异地获取,了解当地、外地的负债资产的匹配是否合适,如果外地负债过高可能会对资产结构产生影响,需要进行自我调整。同时民营银行在获取异地、互联网行政许可、相关合规备案等方面还要做更多的努力。另外,监管层也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平衡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民营银行适当利用互联网渠道满足自身发展、增强竞争力,丰富市场多元化。

针对监管动向,苏筱芮为中小银行提出了三点建议:其一是厘清业务结构,监管原话称,“部分银行依靠互联网平台吸储,存款结构大变”,“有的占存款的比例已达70%”,“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同业融资”,从中可推断出,监管认为依靠互联网平台吸储占比过高存在风险,机构需要厘清自身的业务结构与规模占比,放缓步伐,通过加强同业融资来逐步降低互联网吸储的占比;其二是评估监管指标,如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核心负债比例等重要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制定线上挤兑相关的处置预案;其三是加紧平衡收入结构,做好客户精细化运营,银行需要居安思危,做好客户留存,不能过度依赖高利率吸储,新规已在路上,现阶段重要的是预判形势,及时调整,果断放缓甚至终止饮鸩止渴的行为。

『陆』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6)不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柒』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关于项目融资定义,是否是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贷款才是项目融资贷款

是要同时满足。这三项都是项目融资贷款的基本特征。

『捌』 全国两会前夕郭树清重磅发声释放了哪些金融监管信号

近四年累计处置不良资产相当于前12年总和

“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加大,四年处置了不良贷款相当于前12年的总和。”

郭树清表示,近年来银行业不良资产认定和处置大步推进,2017年和2020年累计处置不良贷款8.8万亿元,超过之前12年总和。

郭树清表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从银行业、保险业来说,突出的就是按照中央要求,首先把金融体系内部高杠杆降下来。过去金融体系经过一段时间长期快速发展,2017年-2020年,银行业和保险业总资产年均增速都降到了比较低的水平,银行业是8.3%,保险业是11.4%,大体只有2009年-2016年间年均增速的一半,金融体系内部空转的同业资产占比大幅下降,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成绩,也决定了银行体系、整个金融体系能够平稳运行,风险总体可控。

“影子银行”的规模压降了大约20万亿

在谈到影子银行问题时,郭树清称,“影子银行”的规模压降了大约20万亿,使得金融体系比较 健康 、比较稳定。“ ‘影子银行 ’得到了有序拆解,过去“影子银行”规模很大,最大特征就是叫投资也好,叫理财也好,叫P2P也好,实质上还是信贷,相当于银行信贷,或者叫类信贷,就是说做银行业务又不按照银行的规则办。比如办银行有足够的资本金,这些平台没有资本约束,没有监管约束,也没有市场约束,所以问题比较严重。”

鼓励创新但必须按照金融规则实行统一监管

谈到金融 科技 方面,互联网平台在中国参与金融,在全世界来看,规模和范围都是最大的,取得了积极效果,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数字信贷、数字保险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做得是很好的,应该说在世界上是领先的,也有很多创新,我们是鼓励这些创新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求不管任何业态的金融业务,都要按照相应的规则规范、法律法规管理,不能有特殊的例外。比如要发放贷款,最近刚公布了一个银行互联网贷款办法的通知,有一些要求,比如说联合贷款,至少互联网平台方面和其他银行开展合作在出资方面、资金方面不低于30%。另外在净资产比例中占比集中度都有要求,有关规则作了规定。另外,我们还给出了一年过渡期,逐步实现。

同时,我们也有一些互联网民营银行,像蚂蚁金服下面有网商银行,腾讯下面有微众银行,四川也有一个互联网银行,我们都是鼓励发展的,但是也必须按照金融规则实行统一监管。我们不认为有什么限制、不允许他们发展的金融业务,但是我们做任何业务比如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业务,都必须按照行业相同的规则进行监管。

房地产现在金融化、泡沫化倾向还比较强

在谈到房地产问题时,郭树清认为,房地产的问题应该说现在金融化、泡沫化倾向还比较强,但是去年投向房地产的贷款增速第一次降到了平均贷款增速之下。“我们相信,房地产的问题会逐步得到好转。现在我们也进一步采取一系列措施,你们也可能注意到,各城市“一城一策”推出房地产综合调控举措,目的是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逐步把房地产的问题解决好。当然,我也说到‘灰犀牛’问题,很多人买房子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投资或者投机,这是很危险的,因为持有那么多房产,将来这个市场要是下来的话,个人财产就会有很大的损失,贷款还不上,银行也收不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经济生活就发生很大的混乱。所以必须既积极又稳妥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 健康 发展。”

国外宽松货币政策副作用已经显现

“金融市场应该反映实体经济的状况,如果和实体经济差别太大,就会产生问题,迟早会被迫调整,所以我们很担心金融市场,特别国外金融资产泡沫哪一天会破裂。”

郭树清称,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球经济出现了比较大的震荡,总体下行。各国都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要把经济稳下来,宏观政策必须采取这些措施。但是在力度上,可能后果要考虑更多一些,因为它毕竟会产生一些副作用。现在来看,这些副作用已经逐步显现。当前,欧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高位运行和实体经济严重背道而驰。

外资流入规模和速度在可控范围内

发布会上,郭树清表示,现在的经济已经高度全球化,中国的经济和其他国家经济也密切相连,外国资本流入中国的数量明显增加,增长也比较快。中国还在恢复正常的增长,资产价格有很大的吸引力,和其他国家相比利差比较大,流入外国资本是必然的。目前来看,流入的规模和速度还在可控范围内。银保监会也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办法,一方面鼓励资本要素跨境流动,越来越开放;另一方面又不要造成国内金融市场太大的波动。

继续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

“中国的金融怎么管理,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必须按照中国的规则办,就像在美国的金融机构按美国的规则来办一样。美国对中国的内政进行了很多的干预,我们认为是毫无依据的,是没有道理的,也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坚决反对,中国银保监会和整个银行业、保险业系统都不会执行美国的法律和法规,必须执行中国的法律法规。”

在谈及美国制裁及金融行业对外开放时郭树清表示,国内公众包括一些干部、知识分子,都很关心外资进入会不会对中国的金融市场造成很多的干扰和破坏。根据现在掌握的情况,这些外资机构在中国的经营总体上还是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来办事的,在这个市场无论是总资产还是贷款,还是存款,绝对额都是上升的,占比是下降的。比如外资银行现在只有1%左右,过去有1.3%、1.4%的时候,现在占比是下降的,全部的外资银行在中国今年占比只有1%左右,对中国的竞争市场是非常有限的。保险公司要多一些,6%左右,影响也是有限的,所以我们继续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共同发展。

金融 科技 公司也要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如果金融业务是在网上开展,互联网平台办的银行、小贷公司或者是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和其他的金融机构一样,要有充足的资本。”

在谈及金融 科技 公司监管时,郭树清表示,金融 科技 公司也要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考虑到 历史 的原因,给予了一个过渡期,最多两年,都回到正轨上来,所有机构都要受资本约束的要求。“有的项目是到今年年底;有的是到明年年中;因为过去一些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特别是低端客户,要求比较低,提供助贷,我们不想影响这些客户,让这些客户还能继续稳步得到贷款,过渡时间可以再长一些”,在谈及最长两年过渡期时,郭树清表示。

2020年对银行保险金融机构累计罚没金额22.8亿元

在介绍强监督强监管情况时,郭树清表示,坚定不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金融反腐败斗争,强化监督执纪,一批官商勾结、利益输送、违法侵占的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严格执行公私分开、履职回避和监管问责,2020年银保监系统共纪律处分164人。加快补齐监管短板,堵塞制度漏洞,2020年完成61项监管规章制度建设。重拳治理乱象,保持案件处罚问责高压态势,2020年处罚违法违规银行保险机构3178家次,处罚责任人员4554人次,罚没金额合计22.8亿元。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债转股落地金额1.6万亿元

在介绍金融风险防范成果时,郭树清表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风险已基本控制,存量风险化解正有序推进。大中型企业债务风险平稳处置。到2020年末,全国组建债委会2万家,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落地金额1.6万亿元,500多家大中型企业实施联合授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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