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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非金融机构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2-11-19 12:04:56

⑴ 租赁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不属于。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其属于金融机构,不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

⑵ 消极非金融机构跟个人信用有关吗

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2)消极非金融机构税务师扩展阅读:

个人信用衡量标准:

个人信用标准取决于契约约定的精心化程度。以个人消费贷款为例,到期不还款,就是逾期、违约,至于是不是不良贷款、造成多大损失,银行另有标准界定。

个人按期还款,并不一定就是守信用的好客户,它仍是一个相对守信用概念,因为在一个月宽限期内还款不属于违约,按期还款并不等于按日、按时还款。

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是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只有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才能正确地判定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准确地使用逾期率、违约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概念指导工作。

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有着精确的判断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以国外某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在贷后管理上以天约定,不是按月约定,还款日不还贷,就是违约,就形成不良信用记录。

⑶ 中国crs规则什么意思

中国crs规则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缩写,中文翻译为“统一报告标准”。

CRS译作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2014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AEOI标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便是其中的一部分,旨在实现跨国间税收居民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化,让逃税者、洗钱者和腐败分子的海外资产无处可藏。

CRS要求签署国系统性及定期性地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如银行及证券户头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简单来说,CRS就是各国政府通过“相互交换情报”的方式,掌控自己国民的资产状况,判断他们是否偷漏税、行受贿或者洗钱等。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成功实现信息交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必须是已加入CRS的签署国或地区,二是双方必须“自愿匹配”成功。

(3)消极非金融机构税务师扩展阅读:

CRS的运行机制:

以前,有涉外收入的人士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此逃避居民国的纳税义务。今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六大部委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打击跨境逃避税,这被看作中国版的“CRS”。

举例来说,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⑷ 消极非金融机构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二)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三)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⑸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三大问题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基本概念

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账户,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首先,看看所称的金融机构及金融账户的指向

这里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金融账户是指:存款账户、托管账户以及其他账户。金融账户包括存量账户和新开账户。其中的存量账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

(一)截至2017年6月30日由金融机构保有的、由个人或者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二)2017年7月1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开立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账户:

1.账户持有人已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了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的;

2.上述金融机构在确定账户加总余额时将本款第二项所述账户与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视为同一账户的;

3.金融机构已经对本款第一项所述账户进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

4.账户开立时,账户持有人无需提供除本办法要求以外的其他信息的。

其次,了解一下存量账户尽职调查是怎么回事

《管理办法》所称尽职调查,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而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了解账户持有人或者有关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记录相关账户信息。实际上,一直以来,金融机构在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下,为了反洗钱目的早已经开展了类似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在期限内完成对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存量个人账户(分为包括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

1.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账户加总余额是指账户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所持有的全部金融账户余额或者资产的价值之和,下同)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简称“一百万美元”,下同)的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另,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2017年6月30日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

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完成尽职调查程序。

(二)存量机构账户

1.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2.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但当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二十五万美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有关对于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相关尽职调查不在此赘述。

最后,认识一下账户信息报送以及交换的对象

在完成尽职调查后,金融机构应当将在该机构及所属境内分支机构开户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汇总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对于个人而言,通常同时采用住所(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对于企业而言,通常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

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

据此,《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所有的规定,不论是对新开设金融账户还是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还是相关账户涉税信息的收集和向税务机关报送,都是针对的“非居民金融账户”。

综上所述,有关中国税收居民在其他国家(地区)的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按照相关规则,已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之间将相互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交换。至于对方国家(地区)对于税收非居民的相关认定标准和程序等,各不相同,根本不属于我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更不可能由此统一得出账户余额多少美元以上就将被交换回国的标准及结论。

对于账户持有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也不会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其中国境内的账户信息将会交换给相应税收居民国(地区)的税务当局,其境外的账户信息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⑹ 免税资格非盈利组织是否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

就是一种金融里边的机构,金融里边的盈利组织是属于这个金融管理的,而且他有一定的规模规划模式

⑺ 什么叫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⑻ 什么是非法人金融机构

金融来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源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⑼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解读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解读

为了指导和规范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标准”核心内容为基础,结合我国金融行业实际,研究起草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1.《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受G20委托,2014年7月,OECD发布了“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两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金融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相关准备工作。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2.“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通过何种机制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标准”由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和统一报告标准两部分内容组成。主管当局间协议范本是规范各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如何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操作性文件,以互惠型模式为基础,分为双边和多边两个版本。统一报告标准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3.“标准”与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是什么关系?

2010年,美国颁布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税务部门报告美国人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付款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标准”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可以说是全球版的FATCA。“标准”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处罚措施等。

4.《管理办法》对我国金融机构有什么影响?

根据《管理办法》,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有关后续信息报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办法。

5.从现在开始,上述金融机构应做好哪些方面的准备?

为了做好执行《管理办法》的准备,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此外,金融机构还需加强对本机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的意识和能力。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印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客户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管理办法》的相关背景,配合金融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6.执行《管理办法》后,个人和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程序有何变化,是否会很复杂?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新开账户开展尽职调查。对于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在开户时仅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对企业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相关定义在《管理办法》中均有解释。

由于在我国金融机构开户的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在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因此整体来说开户程序变化不大,客户体验不会有较大变化。

7.为什么新开户的个人和企业需要填写声明文件?

“标准”根据国际税收规则采用的是税收居民的概念。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不同,除了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之外,税收居民身份无法通过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进行直接判定,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企业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

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个人和企业,应配合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机构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因未遵守规定而引发的责任和风险。

8.个人和企业如何判断自身是中国税收居民还是其他国家(地区)居民?

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各国(地区)国内法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不太一致,多数情况下,在一国(地区)停留超过一定时间即可能构成该国(地区)的税收居民。为方便个人和企业了解各国(地区)有关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将公布相关资料供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参考。

9.对于在2017年1月1日以前开立的金融账户,个人和企业是否需要提供额外资料?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开立的存量账户进行信息检索,识别是否为非居民账户。一般来说,个人和企业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额外资料。但在个别情况下,为了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个人和企业提供声明文件。

10.我是中国税收居民,我的账户信息是否会被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实施“标准”是否对我有不利影响?

根据《管理办法》,中国税收居民应配合金融机构完成税收居民身份确认(仅需在声明文件上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确认为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不会收集和报送相关账户信息,更不会将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国家(地区)。

实施“标准”并非增加新的税种,而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所约束和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境外账户逃避税的个人和企业。对于依法诚信纳税的个人和企业,“标准”并不会增加其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国税务部门可根据其他国家(地区)提供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核实纳税人境外真实所得,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得补征税款并进行处罚。

11.在什么情况下我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

根据《管理办法》,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给税收居民国主管当局。《管理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12.我是海外华侨华人,实施“标准”是否对我有影响?

对于外籍华人、外国永久居留权取得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属于《管理办法》所定义的非居民个人,中国金融机构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识别您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交换给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

如果您仍是中国税收居民,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与所在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取得您的境外账户信息。目前,我国已经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安排),我国居民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以根据相关协定享受境外税收抵免。实施“标准”不会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个人和企业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如果已经依法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则无须担心因账户信息被报送而产生额外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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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什么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一)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二)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可以产生本款第一项所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
(三)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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