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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两会互联网金融

发布时间:2022-10-29 09:25:24

⑴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10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出台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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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避免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削弱了信息不对称程度,更省时省力。

效率高

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由计算机处理,操作流程完全标准化,客户不需要排队等候,业务处理速度更快,用户体验更好。如阿里小贷依托电商积累的信用数据库,经过数据挖掘和分析,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商户从申请贷款到发放只需要几秒钟,日均可以完成贷款1万笔,成为真正的“信贷工厂”。 [12] 

覆盖广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客户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约束,在互联网上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客户以小微企业为主,覆盖了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发展快

依托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增长。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上线18天,累计用户数达到250多万,累计转入资金达到66亿元。据报道,余额宝规模500亿元,成为规模最大的公募基金

管理弱

一是风控弱。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不存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具备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和清收机制,容易发生各类风险问题,已有众贷网、网赢天下等P2P网贷平台宣布破产或停止服

务。二是监管弱。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监管和法律约束,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

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还有待配套,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准入门槛低和缺乏监管,成为不法分子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温床。去年以来,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P2P网贷平台先后曝出“跑路”事件。

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大。中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作会受到影响,危及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⑵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⑶ 两会又提到互联网金融了,这个行业有很好的投资机会吗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互联网,是要把金融以互联网的形式进行创新,还是有投资机会的,主要看标的

⑷ 两会有提到P2P吗

提到过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也成了今年全国“两会”的关注热点,在日前召开的政协会议上,有多名代表委员建议加速P2P行业的监管。
“P2P行业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管的暂时缺失。因此,有必要加快出台P2P行业的监管政策,落实有节奏、松紧适度的监管,并且鼓励、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评级、咨询机构的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的提案指出。另外,全国政协委员、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的提案也主要是呼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马蔚华建议,P2P的具体监管内容应该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内容以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李克穆也指出,“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好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环节,首先要做到将互联网金融正式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运行,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但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给监管工作带来的难度更大,如何用适当的措施,既能够让其适度发展又要保障消费者利益,有很多技术性问题,监管上要有很多新举措,才能达到审慎、适时以及合理的目标”。
对此,不少P2P行业的从业人士也呼吁加强对P2P的监管,并给出了建议。P2P行业监管是业内外讨论已久的话题,且从多方面信息来看,监管模型其实已经基本形成,只待国家的最终颁布。在监管内容上, P2P行业一定要设定严格的行业门槛,同时对于具体监管措施要张弛有度,互联网金融具备金融属性,必须严守红线,同时信息化科技应用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差别,所以要鼓励创新,给互联网金融留足发展空间。
还有相关负责人在P2P立法上建议,对于P2P平台来说,目前存在着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等法律风险,高检高法应尽快明确P2P平台的法律定位,监管层必须要明确自担保的范围,例如风险准备金是否属于自担保。同时建议由监管层牵头成立国家层面的P2P二级市场,开放给各家平台进行对接,建立一套债权转让标准。最后应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
不过,对于立法一说,也有业内人士有不同的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则表示,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年以来对金融改革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虽然采用了现代的信息技术,但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政府不会有特别的立法规定。吴晓灵建议,对于做信息中介的互联网企业不发监管牌照,只颁发普通的企业牌照即可,有利于客户对资金行为负责,学会风险自担,对于信用中介则要颁发金融牌照。
其实,央行、银监会在这两年一直与一些平台做着充分沟通与调研,对于正规平台来说是“求监管”状态,监管的出台对于行业发展来说存在一定的利好

⑸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优势有哪些

答:
1、政策方面
众所周知,我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之中正式提出发展消费金融,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和1999年相继放开了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政策,以促进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这也是发展消费金融对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结构合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今年的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要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消费金融成为热点词汇。据了解,2016年3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 《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政策利好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2、技术优势
互联网消费金融与传统消费金融的不同之处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利用了互联网技术的优势,打造“线上互联网+线下实体”的运行模式。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机构在资金来源上有一定的优势,通过探索信用消费+场景布局,进而打造成一个全新的“互联网+”的样本,通过场景的建立,增强客户粘性,不断扩张消费金融市场,实现盈利。随着云计算的普及,大数据挖掘的成本大幅度降低,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精确的进行市场细分、选定目标客户、评估客户信用等级,从而降低资金配置风险,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3、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消费需求也更加旺盛,8090后超前消费意识逐渐增强,接受新型金融产品的能力较强,因此使用消费信贷手段来缓解预算不足的观念逐渐深入,因此,在居民消费观念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发展消费金融已经具备相应的社会基础。而作为解决资金问题之一的消费金融系统必将迎来发展商机,像迪蒙自主研发的消费金融系统是一款集消费贷款、消费分期为一体的业务管理系统,有效帮助企业迅速开拓消费市场,推动消费金融业务发展,实现业务模式的“互联网+”转型。系统通过规则引擎、工作流引擎、自动征信、商家加盟的方式,实现借款业务的快速审批、智能风控、借款流程自定义等功能,满足消费金融公司快速、高效、便捷的借款业务需求。

⑹ 互联网+行动计划一周年,今年两会有何新意

“互联网+”行动计划曝光,看看它们将有何新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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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1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互联网+”已成为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现综合整理福建、湖南、天津、广东、河南等地在“互联网+”领域工作重点,以飨读者。
福建:工业互联网是发展重点
福建省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提出抓住中央支持福建加快发展、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设立自贸区的重大机遇,依托数字福建总体战略,科学编制互联网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区位、产业、平台、政策等综合优势,把发展互联网经济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和打造经济升级版的重要支撑。该政策明确2015—2017年每年统筹不少于5亿元的省级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争取到2020年,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
需要强调的是,工业互联网是福建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重点。针对工业互联网,福建将推进两化深度融合,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全流程生产协同和综合集成,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行业协同平台,基本覆盖各工业领域的企业。推进“机联网”“厂联网”,发展智能制造,加快数控一代、工业自动化通用技术、信息物理融合系统等平台建设,打造工业4.0。
另外,福建还将重点发展电子商务和物联网产业。重点发展跨境电商,健全跨境电商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一批特色闽货网上专业市场,重点培育、整合一批面向全国、覆盖全产业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加强射频识别、传感元器件、北斗终端、基带芯片、无线传感器网络等技术攻关,加快物联网产业园建设,提升智能终端产业水平和规模。优先发展车联网、船联网、智能家居、人体感知、智慧城市等集成应用,深度推进环境监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应用。
湖南:五大举措推动“互联网+”
在近日召开的“湖南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湖南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是湖南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湖南将大力推动“互联网+”行动计划,力争实现全省移动互联网相关业务收入增长100%以上,移动互联网企业数量增长100%以上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包括:
一是立足本省优势产业,大力发展产业互联网。大力支持智能制造企业依托移动互联网,积极发展工业物联网和(服)务联网新业态,组织开展工业电子商务试点,推动工业物流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继续做大做强移动支付产业,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二是促进移动互联网与特色产业融合。面向浏阳烟花、醴陵陶瓷、芦淞服装等特色产业区域,扶持区域特色产业研发设计、销售推广、专业物流等网络平台服务。推动移动互联网与特色农业产业化融合,形成一二三产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的农业新型经营体系。
三是培育移动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扶持三、四线城市发展线上与线下结合(O2O模式)的本地生活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大力发展移动医疗、移动健康、移动教育等新型服务业。
四是促进移动智能终端与应用服务融合发展。大力发展智能手机、穿戴式智能终端等新型终端产品,积极支持基于移动互联网各种智能应用的开发和推广,促进移动智能终端与应用服务相融合、数字产品与内容服务相结合,推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
五是持续推进宽带建设优化信息基础设施。加快产业园区、酒店等城市重要公共区域无线局域网(WLAN)热点覆盖,确保移动互联网产业园区免费Wifi全覆盖、宽带快速通畅,扩大特色农业集聚区移动互联网的覆盖率。
广东:物联网成核心
广东省经信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2015物联网推进大会暨广东省物联网产业联盟年会”上向媒体透露,广东正在研究制定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指导意见。可以把“互联网+”理解为传统产业用上互联网,在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均给广东带来了很好的机遇。
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为例,广东将用3年左右时间,使广东省50%以上的工业企业完成新一轮技术改造。从今年开始到2017年,省财政还将安排7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技改。而不论是引入自动化生产线还是机器换人,都与物联网密切相关。
产业推动和发展与政府支持紧密相关。2014年,广东省相继印发公布《广东省云计算发展规划(2014-2020年)》、《宽带广东发展规划(2014-2020年)》、《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智慧城市群建设和信息化一体化行动计划(2014-2020年)》,全力推动物联网发展。广东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组织申报2014年物联网专项,扶持资金近1亿元,重点资助30个项目。
据悉,2015年,面对广东物联网应用和发展中企业数量多但龙头骨干少等不足,广东省还将继续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力争2015年培育物联网技术研发及产品设备制造优势企业50家和100家物联网示范企业,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物联网企业1200家。广东省物联网产业市场规模平均增长超过30%,达到2800亿元的预期目标。
河南:瞄准智慧城市
近日,河南省政府宣布腾讯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就“互联网+”达成全方位、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将共同探索和推进“互联网+”在各个城市领域的应用。根据协议,双方将依托于腾讯的数据基础、云计算能力、以及微信、QQ等社交平台产品,充分整合双方的优势资源,以“互联网+”解决方案为具体结合点,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战略合作。
其中,郑州将作为样板城市,在“互联网+城市”、“互联网+民生”、“互联网+产业”等领域全面探索,并逐步向济源、洛阳、开封、焦作、鹤壁等城市乃至省级平台扩展。
在“互联网+”智慧城市的建设上,河南将会在微信接入电网、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和城市入口等领域实现多个全国第一: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的支持下,河南会成为全国第一个省级电网接入微信支付的省份;河南省交通厅也已与腾讯达成初步协议,将全面开展上下高速微信支付、全省高速服务区微信支付等全国首创的合作。此外,郑州华润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也将启动郑州范围的微信智慧解决方案。
根据协议,河南省各政府机构的政务微信公众帐号将统一整合入微信“城市服务”入口,包括交通出行、医疗、社保、交警、户政、出入境、旅游等多种政府事务类型公众帐号,共同搭建微信智慧河南平台。市民只要打开微信,就相当于走进了一部手机上的政府服务大厅,不但将给百姓生活带来更多便利,也会为政府探索社会治理新模式起到试点和示范作用。
河南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是河南未来的新增长点。河南拥有发达的物流交通网络、庞大的消费市场和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依托“互联网+”所带来的产业模式的革新,能抢占更多的发展先机,政府将全力支持。
天津:重点推动“互联网+城市交通”模式
天津市工信委相关负责人日前向媒体表示,智慧出行是通过构建在数字化的交通运输系统、大数据分析平台以及移动互联网的高效适配,将人和各种交通工具、信息源连接在一起,实现高效匹配和人性化服务的综合解决方案,系统范畴除了航空、铁路之外,还包括出租车、商务租车、商务专车和公共交通为一体的综合化体系。“互联网+城市交通”的模式,将盘活现有的公共资源,构建新的商业模式,塑造新的生态体系,并且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将大大便利市民群众的出行。
天津市工信委去年拟定的《天津市新一代信息服务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年)》对“互联网+城市交通”模式给出了“顶层设计”方案,这份已经市政府批复的“方案”指出,天津在启动“智能交通”升级工程方面,将推广电子站牌、移动支付和统一结算平台,建设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智能交通引导系统,开展智能泊车、公共交通行驶信息引导试点应用,实现交通运输要素的智能识别、指挥调度和应急响应;并在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中推广车联网、车辆智能终端等智能化应用。
目前,天津市正通过搭建“两个系统、两个平台”来促进新一代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据介绍,“两个系统、两个平台”即交通指挥调度系统、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大数据处理平台、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平台。交通指挥调度系统能够实现基于警力和智能交通设备的应急指挥调度;交通信息服务系统能够实现对社会公众的有效信息服务和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两个平台能够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发挥功能提供后台数据支撑和运行管理保障。

⑺ 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了哪些大事

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都发生大事:

  1. 微信支付宝红包大战:

春节支付PK,微信攻入支付宝地盘:支付宝植入春晚,集五福,被骂。微信红包势头凶猛,除夕当日全球4.2亿人使用微信红包,收发总量80.8亿次。

2. 快手浮出水面:

一篇爆文《残酷底层物语》将快手炸出水面。快手注册用户超过3亿,月活跃用户6000多万,估值据传超过20亿美元。中国13.7亿人,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不到1亿,还有超过12.7亿人在二三四线城市、乡镇和农村。

3. 糖豆广场舞融资:

投资方包括顺为资本、君联资本、IDG资本等。糖豆广场舞用户多为30~55岁,在二三四线城镇生活的女性。中国60后和70后人口的数量大约4.4亿人,这一群体消费能力强,市场空间广大。

4. 微博复兴:

由于扶持中小网红、发展短视频、直播,向三四线城市渗透等举措,微博用户、营收利润一路高涨。市值一度超过推特,前两年被唱衰的微博被刮目相看。

5. 支付宝切入社交:

由于微信对用户高粘性,且借微信支付攻入支付宝核心领域。马云做社交十分迫切。支付宝上线生活圈,涉黄。彭蕾表态整改,马云表态整改并鼓励“支付宝,继续努力”。

电商:

6. 双十一再创纪录:

2016天猫双十一当天交易额超过1207亿元,刷新世界纪录。京东交易额估计150亿元左右。

7. 跨境电商增长迅猛:

2016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2.6万亿元,同比增长30%。

8. 圆通上市:

顺丰、申通、韵达等物流巨头都在谋划上市,圆通成为第一家。上市后市值近1000亿。

移动出行:

9. 滴滴合并优步中国:

本来两家公司还在融资开战,突然传出合并,很多投资人都认为不可能,但它就是发生了。合并后滴滴基本垄断中国网约车市场,估值350亿美元。优步中国逐渐淡出。

10. 共享单车热潮:

前些年千团大战,最后剩下美团点评糯米几家;打车软件,最后剩下滴滴优步。互联网物种爆发史、物种惨烈竞争史,再次在共享单车领域上演。ofo背后站着金沙江创投、真格基金、王刚、经纬中国,摩拜身后站着高瓴资本、华平、红杉、启明创投,一两年内就将浮出巨头。

内容:

11.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日活用户超过6300万,用户日均使用时长超过76分钟,仅次于微信。据传今日头条已完成60亿广告销售,今年广告销售额将达到100亿。张一鸣表示不站队。

12. 巨头布局内容分发:

腾讯的微信公众号、腾讯新闻、天天快报;阿里巴巴的UC、优酷、淘宝头条;网络的百家号。

13. 腾讯收购,网易反超:

腾讯86亿美元收购游戏公司Supercell,成全球最大游戏公司,挖深其护城河。不过有数据显示,网易10月手游收入超过腾讯,成为全球第一大手游发行商。其中《阴阳师》《梦幻西游》立了大功。

14. 知识付费:

分答一夜爆红,知乎推出值乎、知乎Live,罗振宇开发得到。移动互联网普及、移动支付便利、内容消费需求共同作用下,知识付费市场迎来一波小趋势。

互联网金融:

15. P2P新规:

最严P2P新规落地,市场已经洗牌。行业老大陆金所打算2017年在香港IPO,估值500亿美元。跟前些年的团购、打车大战类似,大战之后,现在P2P市场已经浮现巨头。

16. 区块链技术:

2016年前9个月,全球区块链风险投资超过14亿美元。蚂蚁金服、宜信等多家互金平台也在纷纷布局区块链技术。中国央行正在招聘数位货币开发专家,印度、美国央行都表示研究区块链技术。

17. 蚂蚁金服布局印度:

蚂蚁金服6.8亿美元投资印度支付宝Paytm,其活跃用户据传高达1.35亿。有趣的是,莫迪为反腐废除旧钞,Paytm无意间成为最大赢家。

其他:

18. 魏则西事件:

青年魏则西患滑膜肉瘤,到网络搜索遇到莆田医院,由此引发大风波。网络下线医疗广告,对其营收造成重大影响。并促使官方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文件。

19. 罗一笑事件:

白血病,三套房,公众号收到打赏250多万,微信出面,退还打赏。这件事之后,通过公众号求助的事会越来越多。移动互联网越发展,幂律分布越明显。传播影响力大的个体和普通人的差距越拉越大。

⑻ 如何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今年“两会”的政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同时也强调要“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2016年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什么进入新的阶段?


规范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途径和工具,又是其发展的目标。发展要有新思路和新判断,没有质量的发展是浪费,没有效益的速度导致的风险将更大。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体系的建设,才能实现长远、有效率的合规增长,进入科学的发展轨道。因此,规范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发展。


规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经阶段。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将经历三个阶段:一是“野蛮生长”,正如2014、2015年,这个阶段主要发挥“市场之手”,通过市场力量的推动,实现自下而上的快速发展;二是“规范发展”,即要发挥“政府之手”,加强管理、完善体系、严控规模,阻止其产生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三是“稳定增长”,这个阶段注重动态优化“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组合,鼓励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竞争和融合,实现长效、科学的增长机制。


另一方面,规范也将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为迅猛,导致的问题多、风险大,这都是规范的前提和背景。今年可能会出现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熬冬”的情况,但互联网金融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正如星星之火,春风吹又生。抗住了寒冬,春天还会远吗?


颠覆还是竞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什么关系?


当前,市场有不少声音认为互联网金融犹如中国金融的救命稻草,代表着新趋势和新方向,甚至可以替代或颠覆传统金融。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不客观、不理性的,期盼一步登天,结果将是摔下来遍体鳞伤。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1、互联网金融目前无法替代传统金融。


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在传统金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之上,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缴费、代理等业务的起点和终端都离不开银行账户;二是互联网金融改变的只是跨界的金融服务获取方式,并未创造新的服务功能,也没有创造新的金融市场;三是互联网金融必须以传统金融安全稳定作为保障和支撑。因此互联网金融短期内必须立足于传统金融已有的基础,不可能“另起炉灶”。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宏观可控。


一是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看,这是由中国民众和市场自发主导的,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变革过程,具有典型的“渐进性”特征。二是从美国经验看,1933年美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投资银行体系发展近60年,直至1992年才超过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三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和文化背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特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中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银行体系成为主导,宏观金融风险将处于可控状态。


3、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将走向“竞合”和“螺旋发展”。


一是互联网金融将倒逼传统金融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加强创新能力、转变发展模式。二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服务对象、行业规模、经营渠道等方面具有互补优势,将在充分竞争中互学互鉴;三是我国一直从战略上适度保持着对金融的国家控制力,通过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三位一体”的政策整体框架,有能力协调、统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竞争融合和螺旋发展,实现“1+1>2”的增强效应。


松严适度:如何正确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从诞生起就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具备了跨界、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完全比照传统金融监管,而要用宏观审慎的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法。将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功能监管,采取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一是创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利用宏观审慎框架,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二是协同监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渠道、机制的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确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联席制度,从分类监管向统和监管转变。


三是柔性监管。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政策敏感度高,政府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政府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则“法无授权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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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底线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为其设置底线,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集资、设资金池、违法经营等,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五是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全面透明完整披露风险信息。加强消费者和从业者教育,加强风险教育。


六是自律先行。利用协会的中介作用,按照金融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健全内控制度,更多地通过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以及加强行业自律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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