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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权

发布时间:2021-01-22 20:49:59

㈠ 怎样构建金融稳定,金融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

当前金融乱象频生,局部金融风险频发,金融监管风暴频繁,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牵动着各方神经。面对如此错综复杂的形势,加快金融业改革已迫在眉睫。回顾过往,抛开部门本位主义,加强顶层设计,才能切实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纵观当前金融业的矛盾与问题,建议从以下四大问题入手,全面规划和设计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
金融监管目标问题

近现代金融发展史,也是一部金融危机史,每一次危机,都使政府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是双目标: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金融稳定是国际惯例和共识,金融发展则是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特殊的国情需要。围绕着双目标,各金融监管机构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特别是维护金融稳定,不管是在立法立规上,还是机构设置上都予以了重点铺陈。
然而,近年来,随着居民财富的积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机构纷纷下大气力挺进到针对个人财富管理的争夺中,以股票、债券、基金、私募股权等基础金融产品为标的,加上互联网金融助力,个人面对强势的金融机构和复杂的金融产品,往往沦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违规理财的受害者,并引发局部金融风险。目前中国人均GDP已接近8000美元,预计到2020年突破1万美元,家庭和个人将有更大比例的财富从存款和房地产转向复杂多样的金融产品,对消费者的金融保护将越发突显。
借鉴国际经验,着眼于金融业发展趋势,应将维护个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交易、防范金融欺诈,作为金融监管目标的第三极,构建稳定、发展和公平交易的三元目标,唯此才能在金融立法、金融机构设置和金融市场秩序维护上,做出具有前瞻性的体制和制度安排。
金融监管体制问题
2015年春夏之交的A股市场暴跌,将中国分业监管的痛点进行了全方位曝光,“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式的监管,既不能总揽金融市场的全貌,也不能适应汹涌扩张的混业经营现实。综合而言,当前以机构主体为监管边界的分业体制有以下弊端:
一是监整套利。以近些年急剧膨胀的资产管理业务为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针对实质相同或一致的业务,在合格投资者人数、投资门槛、募集方式、风险资本、投资范围等方面,标准不一,约束不同,导致市场参与者广泛借道监管偏松的机构或设计多层嵌套的产品实现跨部门、跨市场、跨机构套利。
二是监管真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证券化和私人财富管理四大新生事物强势挺进中国金融业,四大新金融、新业态都横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面对如此混业态势,银、证、保三会心态复杂,想管又怕管不好,最后的集体选择是扎好自己边界篱笆,而不管交叉空白地带。由于监管空白,导致新金融野蛮生长,局部风险频发。
三是监管盲区。现在对于2015年A股巨挫的一个共识是:场外资金利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各自规则,打通了监管壁垒,而监管部门又都是信息孤岛,没有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全流程、全链条地掌握入市资金的来源与集聚动态。这种监管盲区在“一行三会”以及外汇局之间的业务接头地带大量存在。
四是监管逆势。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德、法、日等主要经济体全面走向混业经营与混业监管,1999年美国克林顿政府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全面结束对混业经营的限制。而当主要经济大国从分业转向混业时,我国却于1992年、1998年和2003年相继成立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随着金融深化,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已不合时宜。
五是割裂市场。建设统一大市场一直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目标和方向。然而,分业监管体制把分机构监管自动延伸为分市场监管,规则竞争、审批竞争,但又不互联互通。
针对分业监管的不足,国内各界进行了广泛讨论。对此,笔者建议在体制改革设计上明确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权力制衡原则,不允许任何一家监管机构权力过大;二是混业监管原则,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监管体制需要顺应发展趋势;三是金融生产者和金融消费者双保护原则,保护金融生产者稳定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参与交易。
依据上述原则,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和借鉴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充实央行两项职能,即宏观审慎管理职能、金融信息统计职能。为此,在央行内部增设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局,专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监测与应对预案,制定逆周期资本、行业资本等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指标等;充实金融信息统计职能,明确所有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都有向央行报送金融信息的义务,明确央行统一制定金融行业的统计标准,明确央行是国家金融信息的统计归口部门。
二是合并“三会”为“二会”,即调整合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金融机构和所有场内外、本外币金融市场。可按五大板块设置业务司局,即系统重要性金控集团监管板块、银行业监管板块、证券业板块、保险业板块、金融市场板块。金融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监管范围涵盖所有与消费者发生的金融业务,包括存贷款、银行卡、支付、理财等,都同时接受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功能性监管。将现行“一行三会”内部的消费者保护局、银监会打击非法集资局等并入,从保护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财产安全、自主选择、受教知情等权益出发,分清职责,并将信用评级机构和个人财富管理规划咨询服务纳入监管范围,成立金融消费者协会和财富管理行业协会。
金融法律问题
金融法律是金融制度的载体和保证。金融制度先进与否与金融立法密切相关,所谓国家金融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质是金融法律的现代化。目前我国金融法律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一是法律线条粗犷。即使将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计入,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与美、日、德等金融发达国家相比,仍十分有限,至今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等基础性法律我国尚未制定。
二是法律法规内容不细致,实践操作性不强。很多法律法规变成了监管部门的基本法,再由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才能落地。
三是立法过多体现监管部门的意志。由于金融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立法部门在权力边界、法条表述粗细等方面常常摆脱不了监管部门的影响,甚至沦为权力法律化的工具。
四是法律更新迟缓。由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快等原因,法律法规常常显著滞后于金融发展现实,其结果要么是抑制金融创新与发展,要么是市场参与者不断试探或挑战法律与监管的底线。
解决金融法律问题需要纳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高度予以统筹考虑,包括立法机构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等。当前为规范混业经营,亟待优先解决《证券法》和《信托法》的修订与完善。
目前《证券法》修改在即,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等都为修法之必要,但更为迫切的是扩展“证券”的定义。近年来所谓的混业经营,除了金融机构跨部门持牌、跨行业经营外,更重要的是跨市场投融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围绕理财业务,突入对方市场,开展全面竞争。业务类似,但依据的监管规则却不同,导致监管套利盛行。
2017年我国《证券法》的修订正在加快进行中,建议为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奠定法理基础,至少将各类资产管理集合资金计划列入“证券”定义。
《信托法》是另一部管理混业经营的基本大法,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2001年10月我国《信托法》正式实施。目前《信托法》在内容和实践上面临几大问题:一是将《信托法》狭义地局限为信托公司法,二是束之高阁,法院判例少,证监会、保监会怕引入《信托法》而踩了银监会的“脚”,选择视而不见,三是内容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变化。
从国外经验看,《信托法》规范的是财富管理制度,而不是一类公司业务,更没有信托公司这种类型金融机构,各国通过《信托法》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方当事人的权责利进行了法律规范,尤其是对信托财产的隔离、受托人的义务进行了细致明确。当前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乱象丛生,根本原因是《信托法》虚弱、虚置。
因此,建议尽快启动《信托法》修改,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全部纳入《信托法》的规范之下。着重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委托人忠义制度、公益信托制度等。
国有金融问题
目前,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无论是规模占比,还是影响力,国有经济在金融业中的统领地位都是第一的,而在金融业中,银行业的国有经济成分尤为突出,总资产占比超过60%。
国有经济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有利于化解局部金融风险,有利于配合国家重大经济战略部署。然而,在获得上述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集中可归结为低效率。由于国有经济银行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导致其在资金投向上偏好国有经济、在经营风格上过于强调稳健,在考核机制上缺乏长效激励,其结果是银行将大量低成本资金投向低效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这些年融资难、融资贵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资产管理市场上混乱的通道业务和嵌套业务,其根源也是民营企业通过正规渠道难以获得低成本资金。
过去的改革实践证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并不能解决国企效率低下问题,说到底,国企本质上是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国有大银行之所以能从十几年前“技术上破产”的境地走向今天的世界性金融巨头,成功的秘诀是:政府剥离不良资产+政府注资+政府倾斜上市融资+政府长期高利差保护,政府的扶持发挥了主要作用,市场化能力有限。为此,建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推动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银行业国有经济改革需要加快步伐。
一是将几家国有大银行逐渐改造成国有资本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渐进、有序地将中投公司或汇金公司的注资通过市场化机制和手段置换为民营资本,国有资本占比降至50%以下、控股权以上的第一大股东
二是将中、农、工、建、交、邮储六大银行之外的国有股份制银行改造成以民营资本为主、国有资本为辅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仅是重要大股东,不具有控股地位,更多表现为战略性财务持有者。
三是加快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审核步伐。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吸收本地存款、向本地发放贷款,类似于美国的社区银行。政府对民间资本开设中小银行的政策要透明、简洁、便利化,门槛要求应仅限于:按照相对规范的股份制建立,产权清晰;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市场定位明确。只要发起成立的企业符合上述要求,就应尽快批准从事银行业。
四是深化国有大银行企业制度改革。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行更加市场化的管理层选拔方式,银行董事会主席和银行行长均应由董事会选聘产生。建立良性的管理层激励,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以股东利益为主要目标。在市场化选人用人的前提下,高管薪酬应完全市场化。
(作者系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客座教授)

㈡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哪些风险,如何监管

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完善监管体制。4.调整监管策略。5.构建安全体系。6.加快人才培养。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㈢ 互联网金融最新论文参考文献如何写

这个很好写的,自己多去网上了解了解根本没什么问题的,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
参考文献:
[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
[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51.
[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
[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
[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
[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㈣ 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第一,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交易的快速、频繁和虚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针对跨国互联网金融活动,监管部门需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第二,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借鉴国际经验,梳理与互联网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基础性立法工作,建议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修订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议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适用的条款,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补充制定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行业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
第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互联网金融监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建议将互联网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建立完善的互联网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机构职责,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司法保护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利益。

㈤ 蚂蚁金服联合24家金融机构关于齐力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的倡议书内容

保护消费者金融权益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立身之本,也是金融行业创新和改革的根本宗旨。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日趋丰富。但无论何种创新,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防范风险确保消费者权益仍然是所有金融从业者必须谨记在心的事情。

我们发现,目前部分金融行为并不规范,金融消费领域纠纷频繁发生,而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值此2016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为了构建和谐、共赢的金融消费生态,健全金融行业的透明诚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金融权益,蚂蚁金服联合24家金融机构,共同发出如下倡议: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2、完善信息透明、公开职责,及时而准确地向社会各界尤其消费者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违规设立资金池,确保交易资金可追溯,全面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3、严格企业自律,恪守投资适当性原则,抵制恶性竞争,营造行业公平公正的良性竞争环境;在自觉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上,积极拥抱政府监管,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4、切实尊重和保护消费者隐私,积极探索机制和创新科技手段,不惜用最大的代价有效防控互联网内外的金融风险,构建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突发性风险等风险管理体系。

5、积极开展系统、持续的消费者投资教育,提升全社会对金融权益的关注,增强公民金融知识素养,培养公民科学投资理念,尤其注重消费 者风控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6、健全企业内部高效快速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利用保险等机制确保消费者权益第一时间得到保护,同时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7、加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组织的协作,合力推进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的行业协调机制建设以及法律法规完善,实现信息共享,互相协作,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8、确保旗下平台或产品严守合法合规的底线,坚决抵制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伪金融行为,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各类以金融为名的违法犯罪,共塑金融市场清明的法治环境。

㈥ 关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方面急需一篇外文翻译!!!!只需要一篇外文就好了,不用您来翻译!好心人求助

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摘要:
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消费这一新型的消费方式已经逐渐成为
人们人们消费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市场和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
和工作带来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能,出现了
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的侵害。因此,要对症
下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康
良性发展的交易空间。

消费者权益

权益保护

所谓网络消费,
从广义上来讲,
是人们借助互联网络而实现其自身需要的满
足过程,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
从狭义上来说,网络消费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购买商品的行为和过程;
消费者和商家凭借互联网进行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是传统商品交易的电
子化和网络化。网络消费也称为“网络购物”或“网上购物”等,包括
B2C和C2C两种形式。
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的本质区别在于:
网络消费的主体,即网络消费者能够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在虚拟社区环境中自由地选择、购买自己需要的信息、商品及其他服务,不再受制于各种现实、市场空间等外部因素。

网络消费具有无边际性、个人性、直接性、便捷性等特性。而作为网络消费的主体的网络消费者则具有网络消费者人文统计特征、网络消费者的个性心理特征、消费者的网络经验、消费者购物导向等特征。而在这些特征中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的是消费者的心理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费心理
2、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
3、追求自主、独立的消费心理
4、追求变现自我的消费心理
5、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6、追求躲避干扰的消费心理
7、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
8、追求时尚商品的消费心理等。
了解消费者的这些消费特征有助于我们分析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尤其是在购买、使用网络商品和接受网络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而现时代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好坏与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网站应尽的
义务和责任是相关联的。为了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网络消费的健康发
展,有必要介绍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经
营商的基本义务有: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
3、商品质量保障以及售后服务义务。
4、不得不当免责义务。
5、保护消费者安全和隐私的义务。作为网络消费行为中占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消费
者信任又是该考虑的另一个方面,消费者信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传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内容;第二,网上交易安全的内容,也
就是使消费者信赖网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这两方面共同的目的是使消费
者信赖这种交易方式,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交易同样受到与普通交易
一样的保护。

现阶段通过法律构建可靠的网络消费环境,
树立消费者的信心,
这已成为各
国立法者的共识。经合组织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框架是:透明、有效的信息保护,
公平原则约束下的商业、广告及销售行为,在线信息披露,确认过程,支付,争议解决和救济,隐私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保护的特殊性。2、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3、消费者损害赔偿权保护的特殊性。这些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和必要性。而当今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屡屡出现,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1、消费者知情权受损,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或是提供的商品信息不完整、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等。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损,即体现在网络消费欺诈和格式合同条款侵权等,如:商品数量、质量、价格与预定时要求不符;售后服务难以保证;强制要求接受商品等问题。3、消费者退货权及求偿权受损,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行使退换货的权利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如:在离线交易后,如果由于商品本身的特性导致的无法通过网络认识,消费者购买后才发现,双方又无退换货的约定和法律依据,那么消费者提出退换货的要求和权利将受到损害等。主要表现在:难以找到侵权方;侵权证据难以掌握;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异地管辖使侵权赔偿难以落实等。4、消费者交易安全权受损。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1、网络消费的特殊性。2、网络消费设施的不完善。3、经营者经营观念落后。4、与保护消费者相关的网络技术发展相对滞后。5、对网络消费的监管不力。6、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薄弱。综上原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需要我们付出一定的努力去实施。
现阶段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有:1、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是消费者通过接受消费教育,树立正确消费观念,获得丰富的网络消费知识,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切个人活动。消费者自我保护是消费者法律教育的理想结果,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只有每个消费者都对自己的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注,才有可能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进而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向前发展。2、国家保护。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方式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具体应该做到:加快对网络消费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加强政府的行政保护。将这两种方式结合起来才有可能更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3、社会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通过各类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可以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作用。行业组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作用的大小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进步的程度。网络中介组织则主要是通过发放认证标志来保护消费者的。而我国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则是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不断提升网络技术水平,完善网络消费配套设施建设。二、健全网络消费法律体系,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具体表现在;1、网络交易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维护。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三、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四、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督,扩展网络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扩展网络消费者权利的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能充分调动其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如果相关配套制度比较完善,显著的救济效果也必将有助于遏制经营者的投机行为。五、加强网络消费教育,提高网络消费者素质。加强网络消费教育是提高网络消费者素质的重要途径。消费者素质的提高势必会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国民素质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升消费者的道德水平,是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长远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政策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树立消费者信心以及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平衡的关系不可或缺,可以有效地限制欺诈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所以,我们应当加强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研究,促进我国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改善我国网络消费环境,增强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的信任,提高网络消费水平,加快网络消费市场发展,使我国尽早跨入网络消费时代,实现网络经济的腾飞。

㈦ 支付宝账单默认勾选错在哪里

“支付宝账单”事件的四个疑问

1月3日,支付宝公布了一年一度的用户“个人账单”。在账单首页,有一行特别小的字——“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下称《协议》)”,并且已经提前点选了“同意”。这份协议的内容,涉及“你允许芝麻信用收集你的信息,并向第三方提供”。

那么,如果不默认勾选,而是让用户自主“点击确认”,是不是就算保障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了呢?对此,刘明认为,互联网合同缔结方式主要分两种,一是浏览合同缔结,二是注册用户时点击确认缔结。后者有一个点击同意的过程,给用户意思表示的机会,这恰恰是“默认勾选”难以做到的。“其实,让用户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协议,正是《协议》不被认可的关键所在。而点击确认,这种互联网合同缔结方式的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上确实已经被认可。被认可的关键,还是在于涉及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不是让消费者有机会、明确地看到。有的互联网协议虽然也采取了点击确认方式,但合同内容过多,理解起来困难,又用了格式条款方式,也有可能形成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孔德超认为,《协议》中概括性授权范围过于宽泛,信息主体无法知晓哪些被采集的个人信息被用于评价个人信用,更无法行使《征信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信息主体对个人错误或不准确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异议权、更正权。

朱巍也认为,从《协议》的内容看,消费者并不能了解芝麻信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方式、目的、用途,也不知道提供了自己的信息后,芝麻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条款界定模糊,授权说明比较笼统。而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使用信息的范围、方式、目的等事项,是网络安全法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要求。他指出,关于隐私信息使用的条款,应该更多地凸显给用户,让用户特别注意。“建议芝麻信用下一步把这个协议做大一点,特别是把用户个人信息谁来用、怎么用、能不能转让、怎么转让等,都明确告知用户。不能默认勾选同意,要默认勾选不同意,让用户阅读之后变成同意,才能跳到下一步。”

徐婷回应称,出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考虑,下一步他们将准备从产品设计理念入手进行改进。“我们反思,后来协议更改了提醒的方式和位置,增加一个点击的过程,可能是更优的用户体验。老实讲,查看账单的过程出现一个点击,对于用户来讲,是会增加一点成本的,但可以让他更清晰,不会有误解。而且用户感觉到有一个自己选择的过程,虽然麻烦点,但却是容易被接受的。所以以后在产品设计的时候,不能总想着减少产品体验的摩擦,减少不必要的交互,更多地要结合法律,结合用户需求综合地考虑,和用户有良性的互动。”

徐婷告诉记者,“从意见和观点的反馈中,我们也发现,有一些质疑其实是源于用户对《协议》条款内容的误解。正是因为大家不了解信用服务是怎么回事,才会有信息可能被泄露的担心。通过这些误解的产生,我们也反思,如果我们能清晰地让大家了解到,我们是如何与合作伙伴开展合作的,信用评价是如何影响用户生活的;如果我们能用更准确、更通俗易懂同时又符合法律条款严谨性的语言表达出协议条款的含义,可能就不会有这些误解了。我们现在正在想办法,已经在着手研究了。”

“另外,我们将在组织结构上,保障这次改进工作的落实。公司决定在客户中心下面单设一个部门,专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落实到一个非常具体的部门和责任人身上。他会直接向总经理汇报,相当于单辟出一支队伍来专门落实,对这个部门也会有明确的考核和追责制度,从现在开始,整个公司把消费者信息保护工作重视起来,我们计划对全员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文化建设和培训教育,脑子里绷着信息保护这根弦。我们有信心用实际的努力来做好用户的信息保护。”徐婷表示。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支付宝账单”事件,引发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

“默认勾选,应该不只是支付宝一家的做法,它是互联网行业内部通行做法,几乎是一个明规则。”朱巍说,这是因为,我们国家没有个人数据保护法,涉及到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红头文件,有150多部,但立法上太笼统,不够详细。没有把个人信息和大数据进行区分。可识别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范畴;不可识别的信息属于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商家可以随便拿来用没有问题。“比如浏览了什么页面,浏览次数多少,这些不可识别到个人的信息,不需要征求用户个人同意;但是,到底是谁浏览了,叫什么名字,这些信息必须要事先告知用户,征求用户同意之后才可以用。而个人信息和大数据之间的界限,我们国家实际上是非常模糊的。正是因为模糊,所以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把随意收集信息当作商业惯例,根本就不说清楚,自己用的是个人信息还是大数据,混为一谈对商家是极为有利的。”

默认打钩的做法为什么在互联网行业能成为明规则?刘俊海认为,“这反映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监管漏洞和盲区,应敦促相关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勇于监管。监管者应当用行政指导、市场准入、行政处罚等各种手段维护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监管目标不是让企业挣不到钱,而是打造一个消费者有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消费友好型社会。打造一个多赢共享,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相互包容的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促进互联网企业可持续发展。个人觉得,以损害消费者利益来打造商业盈利模式,是短视的,不是睿智的企业,聪明的企业应该主动与消费者站在一起,主动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主动履行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邱宝昌认为,政府相关部门的确需要加大行政监管,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同时也需要消费者发现之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之后政府部门要及时查处,形成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共治。

朱巍说,在大数据、互联网时代,其实每个人的观念也需要有所改变和适应,现在不可能跟从前一样,把自己的个人信息都看作是隐私不能碰触,很多个人信息被提取,可能更多地要从大数据角度考虑。另外,现在还是信用社会,前不久,芝麻信用等8家市场机构和市场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组建了一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叫百行征信。征信的基础是个人信息,没有个人信息是做不了个人征信的。在这个过程中,用户肯定要让渡一部分隐私权,但前提条件是要告诉用户,这个信息怎么用,如果用户要注销自己账号,征信机构要保证相关信息都删掉,不能违规使用,只要保证这部分权利,就没有问题。

“此次事件进一步提升了大数据时代人们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诠释了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从传统意义上‘免于披露’的被动保护,向现代信息社会‘主动控制’的转变。”孔德超建议,完善个人信息及隐私立法保护体系,首先要强化顶层设计,同时要完善个人信息采集与利用的技术规则体系,从技术层面,还要落实信息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不管是什么账单,利用用户就是不对的。

㈧ 宏观环境会给互联网金融营销带来哪些风险

您好:
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 摘要: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网络金融的发展使我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形式和类别,认真分析网络金融风险,加强防范和管理,是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稳健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网络金融风险分析(一)风险来源网络金融主要经营电子货币和电子结算等虚拟金融业务,因而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外,从技术、业务和法律角度分析,还存在以下特定风险:1.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安全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一是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采用UNIX系统主机终端模式,而UNIX系统未提供主机与终端之间的通讯加密,它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源代码已经公开,如从一台联网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踪路由”命令,就可以看见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的许多不同节点和系统,因而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二是TCP/IP协议安全性差。由于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协议,该协议在实现上力求简单高效,而较少考虑安全因素,大多数网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电子邮件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窥探和截获。三是防火墙安全性不高。目前许多防火墙在配置上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可能被外部人员利用,从中获得有用信息。四是未能对来自网络的电子邮件携带的病毒及Web浏览可能存在的恶意Java/ActiveX4控件进行有效控制,病毒通过网络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因而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可能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技术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2.业务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2)市场信号风险。市场信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非对称导致网络金融机构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引发的业务风险。如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地位,网上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络银行利益的决策,以及由于不利的公众评价而使网络银行面临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的风险等。在虚拟金融服务市场上,客户不了解每家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优劣程度,大多数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的购买价格,往往出现提供低质量服务的网络金融机构可以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网络金融机构却被排挤出网上市场的现象。(3)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无法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不能树立自身的良好信誉,从而无法从事金融业务。一旦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公众所预期的水平,或者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反应,或者网络金融机构的安全系统曾经遭到破坏,就形成了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无论这种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内部还是来自外部,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3.法律风险。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二是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国网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还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二)类别形式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更新,网络金融风险也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目前国际国内网络金融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别:1.电子扒手。一些被称为“电子扒手”的金融偷窃者专门窃取别人的网络地址,这类窃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趋势,因为Internet服务在给金融机构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的同时,也为窃取金融机构、用户秘密数据的非法“侵入者”提供了机会,一些窃贼盗取金融机构、企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甚至因好奇盗取金融机构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据美国官方统计,每年银行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达6000万美元,而每年在网络上企图利用电子化盗窃作案的总数高达5~100亿美元。“电子扒手”多数为解读密码的高手,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被抓获,通常能够查获的约为1/6,而只有2%的网络窃贼被抓获。2.网上诈骗。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作为诱饵,当用户选择接受时,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网上诈骗包括市场操纵、知情人交易、无照经纪人、投资顾问活动、欺骗性或不正当销售活动、误导进行高科技投资等10种形式,据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调查,估计每年网上诈骗使投资者损失100亿美元。3.电脑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者。克罗地亚3名中学生“闯入”了美国军方的电脑系统,破译了五角大楼的密码,从一个核数据库中复制了美国军方的机密文件。据美国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估计,1995年全球企业界损失在“黑客”手中的财富达8亿美元,其中美国企业损失4亿美元。出于对“黑客”闯入国家安全防务系统的担忧,甚至对未来“电子珍珠港袭击”的防范,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具有制造电子炸弹的能力,这对金融安全问题造成了极大的潜在风险。4.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已经对金融机构电脑系统形成了巨大的威胁,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全世界已知的计算机病毒已达18000种,另外尚有上百种待查明的也在流传。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的爆发,就使我国4万多台电脑不能正常运行,大多数电脑的C盘数据被毁,其中中国民航的20多台电脑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时刻表数据被毁。近期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7年10月间,全国感染各类网络银行木马及其变种的用户数量增长了600倍,用户每月感染病毒及其变种的数量约有160种左右,而且病毒发展正在呈加速上升趋势。5.信息污染。信息时代带来信息污染和信息过剩,大量无序的信息不是资源而是灾难。互联网用户数和网络业务量的急剧增加,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大量商品广告等网上“垃圾”,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机构发送和接受信息的效率,更严重的是使潜在的风险与日俱增。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自1998年3月6日,中国银行成功进行第一笔电子交易,开启网络银行序幕以来,网络金融业务获得了高速发展,但对其风险监管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1.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和制度仅有2004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法》)和2001年6月发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几个办法。“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且条文空洞,可操作性较差,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实践。《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就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而言,还存在诸多空白领域,如:对网络金融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不能依法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金融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金融,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以威慑其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2.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1)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由于我国网络金融在起步阶段没有一个负责统筹规划的部门,整体上缺乏统一和长远的规划,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自为政。(2)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由于缺乏行业协调,各金融机构网络业务采用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目前仍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3)缺乏统一的行业权威。由于统一的金融认证制度建设滞后,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致使已建成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覆盖率较低。不仅影响网络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而且各家金融机构重复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以上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同业服务联合与行业间的深度合作,也不利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统筹发展和整体风险防控。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三、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网络金融面临的风险点多、涉及的利益面广,有必要从完善法制环境、加强准入管理、健全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1.健全法律制度。可考虑以《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基础,制定或完善关于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和规定。(1)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尽快制定《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明晰网络金融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2)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部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刑法》中关于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及相关条款,对利用电脑实施的犯罪行为加大量刑力度,威慑“黑客”等不法分子。在《民法》中应体现社会经济的时代特点,明确造成网络金融风险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承担民事责任。(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数字签名的识别和确认、交易证据的保存、交易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交易安全、出现纠纷时数字证据的真实有效和交易中的个人隐私。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1)将技术设施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申请开办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要有相当规模的网络设备,而且还需要有确认交易对象的合法性、防止篡改交易信息以及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关键技术。(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公示、信息披露和系统设计等要有制度性安排,对网络金融机构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3)制定、完善各类交易操作规程。对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客户授权的声明、一般交易程序等拟定细则,防止违法交易和侵害网络金融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4)对网络金融业务实行类别管理。制定分类标准,对银行金融业务能力和资信能力进行分级,从而对网络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5)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监管。按照开办网络金融业务主体和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不同,除对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机构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进行审查,保证网络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客户不会因信息缺失而造成损失。3.完善监管体制。(1)健全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成立“国家(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主任,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推动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立法,制定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工作规划,协调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的重大工作事宜。在银监会内设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司”,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建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小组”,服从“委员会”和“监管司”的工作安排,组成能够统一指挥、调度灵活的网络金融监管队伍。(2)加强协同监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促进联动监管,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学习国际上的最新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进行有效协调。同时,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毒品等活动,对利用网络银行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国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4.调整监管策略。(1)不断提升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在监管实践中,应提高全面掌握网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水平,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2)完善对网络金融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内容体系。在现场检查中要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客户口令管理、网络防火墙功能、网络金融的场地与关键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网络金融是否恰当选择适用于其环境的加密技术、关于网络金融系统病毒检测和预防程序。在非现场检查中要着重检查业务发展规模,包括交易额、网上银行客户数、业务覆盖区域和盈利能力,监测受到黑客攻击和入侵的次数、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数、业务运作系统出现问题的次数等。(3)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比传统金融业务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的信息。(4)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优势,建立实时跟踪监测系统,加强监控,同时还可以在网络上采取“制定规则,巡逻抽查”的方式,对网络金融的运行状况及是否“违规”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及时纠正或采取处罚措施。5.构建安全体系。(1)加快研制和开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信息技术。包括各种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系统软件、加密算法等,从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提高网络安全性能。(2)改进网络运行环境。加强计算机网络和中心机房的管理,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维护计算机硬件安全,保证网络银行所依赖的网络等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正常运转。(3)实现安全访问。一方面通过网络的物理隔离和逻辑隔离方式,将非法用户与物理资源相互隔离,另一方面通过应用系统的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的访问。(4)加强数据管理。统一数据标准,保证全国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网上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建立容灾备份,避免数据丢失。(5)建立信任及信任服务机制,通过数字证书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基础保障,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不法行为。6.加快人才培养。(1)进行学科培养。金融或财经院校要把握网络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融合力度,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网络技术等相关课程要进行交叉教学、重合教学,着力培养复合型、综合型金融管理人才,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高水平后备人才。(2)适度引进。可以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队伍人才结构,同时也可以借机学习国际同行的监管经验和技术。(3)注重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要积极采取举办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异地异行实习、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网络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迅速、有效地促进我国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作者: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冯静生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小财迷人才队伍。

㈨ 怎样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近年来新兴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猛,对普通百姓理财、小微企业融资及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互联网金融以其低成本、非抵押和便捷
的融资模式,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然而,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捷和
效率的同时,也蕴含着更为复杂多变的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带来了挑战。因此,应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强化监管,防范风险,
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监管法律法规缺失滞后、机构运营不规范、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等方面。



法律风险: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缺失滞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已开始起步,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
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职责分工、监管责任、业务边界等。但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和退出标准、运作方式、交易者身份认证等方
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大数据时代客户隐私权没有相应保护条款,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实
际。同时,金融监管体制如何适应跨时空、跨地域和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营不规范。目前,互联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比如,点对点技术(P2P)借贷行业还没有运营牌照、注册资本等
硬性准入门槛,许多P2P借贷平台创业者风险识别能力低、管理能力不足、风险控制机制缺失、资金调配不当:有的出于利益驱动,采用“资金池”运作模式,私
自对借款进行拆标,导致借贷资金期限错配,甚至出现合同欺诈;有的开发高风险借款标的,甚至虚构借款人,挪用投资人资金等。同时,对用户注册把关不严、客
户借贷关系缺乏必要担保等现象在网络借贷平台普遍存在,很容易产生信用风险;互联网理财资金通常承诺T+0的及时赎回,
但缺乏应对流动性风险的机制与资金,一旦投资者集中赎回,就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社会风险: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与传统金融具有独立性很强的封闭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处于一个开放的网络世界,存在诸如密钥管理以及加密技术
不完善、相关协议安全性差、黑客攻击等信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用户信息数据泄露或损坏,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还可能诱发赎回挤
兑风潮。互联网理财产品在运营管理中存在夸大金融产品收益、风险提示不充分、收益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4月中旬,我
国有118家P2P借贷平台陷入困境或倒闭,给金融消费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这些问题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和谐。


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管,着力防范和化解风险。当前,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实践:



完善监管规制,构建高效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在修订、完善现有金融法规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推动相关部门规章和国
家标准的制定,以明晰各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准入和退出条件、业务边界、权利和义务等。构建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科学选择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
的监管模式,考虑成立专门监管机构,全面统筹监管工作。可借鉴发达国家“监管前置”的管理经验,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实施市场准入和退
出制度,取缔不符合要求、甚至存在欺诈和非法集资嫌疑的金融平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可以借鉴国际上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经验,研究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特别是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风险
管控能力建设,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积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征信系统,夯实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业务开展的社会信用基础。



加强风险教育,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消费者保护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严重
缺失,需要加快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承担、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资金第三方托管等作出明确
规定,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的信息和财产安全。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提高其网络信息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了解和掌握风险防范工
具和技术手段。还应尽快建立科学、便捷的赔偿机制与诉讼机制,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投诉、解决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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