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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部最大金融租赁公司在渝开业

发布时间:2022-10-23 10:28:53

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很不错,浙商银行注重小企业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培育和发展,按照“专业化经营、近距离设点、高效率审批、多方式服务”的小企业银行业务经营方针,专门设立浙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和41家专营机构。

创新开发了突破抵质押方式的“桥隧模式”、“联保贷款”、“村民保证贷”和“一日贷”、“三年贷”、“全额贷”等适合小企业主需要的特色产品。

其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和“村民担保一日贷”分别于2009年和2010年获评中国服务小企业及三农“十佳特优金融产品”,“一日贷”产品还荣获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金融服务特色产品”;浙商银行也连年荣获全国小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等荣誉。

(1)中西部最大金融租赁公司在渝开业扩展阅读

截至2019年6月末,浙商银行在全国17个省(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50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开业,迈出了综合化经营的第一步。2018年4月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迈出了国际化布局的第一步。

2019年上半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25.74亿元和75.28亿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1.39%和16.07%。

2.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样。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五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金融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时,要考虑国家经济发展需要和融资租赁业竞争状况。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5亿元,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另有不低于5千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八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起人方可进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工作。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状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
(四)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批准,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筹建期内不得以金融租赁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投资能力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帐证明;
(三)金融租赁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七)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八)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金融租赁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营业地址;
(八)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3. 中国十大融资租赁公司排名

1、工银金融租赁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8日,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并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10亿元人民币。
工银租赁定位于大型、专业化的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公司,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依托工行的品牌、客户、网络和技术优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租赁产品和服务体系。
2、远东国际租赁
远东国际租赁成立于1991年,2001年南迁上海陆家嘴。现注册资本10.12亿美金,是远东宏信金融服务领域的核心企业,是中国领先的融资租赁服务商。是远东宏信金融服务领域的核心企业,是中国领先的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在医疗、印刷、航运、建设、工业装备、教育等多个产业有突出优势。
3、国银金融租赁
国银租赁是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地位于深圳,注册资本80亿元。前身是深圳租赁公司,于1984年在深圳成立。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增资控股后将公司更名为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从成立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的金融租赁公司。2014年上半年,国银租赁总资产超过1400亿元,业务遍及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市场份额,资产规模、资本回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均位居行列前列。
4、平安国际租赁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75亿人民币,是平安集团下属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是集团银行板块内的重要成员。公司总部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中心,业务网络遍及全国各地,自成立以来,业务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5月份,平安租赁总资产已突破240亿。
5、浦航租赁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在上海市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已划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成立同年12月获得了由国家商务部批准的第六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是国内第一家专业从事船舶及航运类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的公司,截止2014年11月7日,公司注册资本金已达76.604亿元人民币,是目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本规模最大的融资租赁公司。
6、渤海租赁
前身是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资产置换方案持有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成为目前A股市场唯一一家租赁上市公司。渤海租赁依托专业化操作以及租赁全牌照的优势,积极探索中国民族租赁产业创新发展模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租赁解决方案。
7、招银金融租赁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五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之一,于2008年3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银监复[2008]110号),由招商银行全资设立,注册资本金60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上海。
8、昆仑金融租赁
昆仑金融租赁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中国石油和重庆机电集团联合组建,注册资金60亿元,其中中国石油投资54亿元,占90%股份,是目前国内首家由产业类企业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是目前国内首次到位注册资金最多、规模第二大的金融租赁公司。
8、民生金融租赁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企业之一,由中国民生银行和天津保税区投资公司共同发起创建。2011年12月14日,完成增资扩股,资本金从32亿元扩充至50.95亿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12月,公司总资产超1100亿元,累计实现业务投放逾2000亿元、实现净利润约50亿元,实际缴纳税收近27亿元。盈利能力、资产规模和利润水平均位居同行业前茅。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公务机租赁公司和国内最大的船舶租赁公司。
9、兴业金融租赁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金融租赁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公司注册地址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0、建信金融租赁
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

4.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内益类证券投资容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 融资租赁公司筹资渠道与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必备筹资渠道与方式大全

有关融资租赁的公司必备筹资渠道及方式大全,下面是我收集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学习与了解。

一、股权融资

(一)股东增资

股东增资的方式,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到上限,股东进行增资。

如:2011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2012年12月工银租赁,以及中联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势,通过母公司募集专项资金的方式,从证券市场融资后注资。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开国内租赁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发行股票8.16亿股,募集资金51亿元港币。并借助香港金融市场优势,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

(三)借壳重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借壳重组ST汇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主板上市。借壳上市后,渤海租赁融资渠道进一步多元化,不断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融资。

(四)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保险资金的引入除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外,也有利于其未来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融资。

2013年1月,远东宏信宣布,公司股东中国中化集团全资子公司Greatpart Limited已经于1月6日将共374,805,560股或11.38%公司股份,通过瑞银香港分行配售台湾的国泰人寿保险股份以及其他若干投资者。

二、债券融资

(一)银行信贷融资

(1)有追索权保理(类物质贷款)

有追索权保理(类物质贷款)是目前各家租赁公司运用较多的产品。通过该产品,租赁公司可以有效的防范流动性风险,实现租金收入现金流与还款现金流的匹配,避免短借长投的风险,同时,因保理融资界定为贸易背景下的融资,为银监会和人行鼓励的品种,在此紧缩性信贷环境下,银行在此品种下有较多的头寸和规模。

(2)无追索权保理

目前开展无追索权保理融资的公司主要基于如下目的':一是为了改善控股母公司财务报表;二是金融租赁公司为了减少拨备计提,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

在实际操作中,金融租赁公司在项目运作上仅仅为资金通道或者资金管理人,通过做成项目后立即开展无追索保理,实际出资人仍为银行,这也是银行规避监管限制,通过租赁公司放贷的一种变通。

(3)同业拆借

金融租赁公司利用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开展短期流动资金拆借,拆借资金期限为3个月至1年,实务中拆借期限多为3个月,用于项目上,虽然存在资金错配的风险,但因成本远低于其他融资方式,处于利润考虑,金融租赁公司仍多采用此方式,同业拆借方式约占全部融资的80%-90%,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尤其偏爱此种方式。

(4)流动资金贷款

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各金融租赁公司不能从母行直接获得融资,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各金融租赁公司母行交叉为其下属租赁公司授信,在授信项下开展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筹。其他租赁公司采用与合作银行直接授信的方式开展。部分跨国公司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银行开拓中国市场的需求,加之外资银行与其母公司有较为广泛的业务往来,通过与外资银行开展中长期贷款融资,融资成本往往较低,在货币政策紧缩下可以拿到基准利率甚至基准下浮利率。但在不算宽松的金融市场中,银行对此限制较多,各家租赁公司运用比例不大。

(5)银团贷款

2011年9月21日,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获12亿银团贷款。该银团是由国际开发银行牵头安排,联合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共同组成。同年9月26日,恒信再获20亿银团贷款,该银团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牵头安排,联合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共同组成。上述银团贷款的成功,也为中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打开了全新的渠道。

(6)银行理财融资

所谓银行理财融资即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将租赁资产注入银行理财资产池发行结构化产品融资。限于成本方面的考虑,金融租赁公司采用此方式融资发行的最长理财产品为90天,因而仍然存在资金错配风险。其他租赁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最长可达三年,基本与业务资金匹配。

(7)银行承汇兑票

2012年票据融资呈现上升的特点,各厂商系租赁公司运用银行承兑汇票较多,常常以差额保证金的方式运作。

(二)债市融资

(1)金融债券

2009年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以来,金融债券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又一新型融资渠道。但限于目前国内对租赁资产的认可程度、债券的存续期、监管要求及流动性因素限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在用款时效、规模、成本上仍存在诸多局限。(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实务中,银监会的上述规定常常是自相矛盾的,金融租赁公司常常只能满足之中的一个条件,因而金融债券较难获批)

(2)点心债

即香港人民币债券。以其融资成本低、期限较好的匹配租赁期限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租赁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跨国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托其母公司在全球的品牌知名度、在全球金融市场融资的便利性开展融资。如卡特彼得公司继2010年11月在香港发行10亿元人民币债券后,2011年7月再度赴港发行人民币点心债,债券用途主要用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此外,三井住友、欧力士等融资租赁公司亦通过此方式融资。

(3)中期票据

2012年4月,远东宏信公告订立中期票据计划,据此,远东宏信可透过根据美国证券法获豁免注册规定的交易,向专业及机构投资者发售及发行本金总值不多于10亿美元(或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额金额)的票据,计划为增强其未来融资或资本管理之灵活性及效率提供了一个平台。此项计划是继银团贷款、点心债后,打通的又一引入长期资金的融资渠道,这也为未来其他公司开展融资提供了范例。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0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再次启动。

2012年11月“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证监会通过,成为国内金融租赁企业首支获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此项融资更多的是基于出表的考虑。

该项计划较好的匹配和项目租赁期限,且融资成本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左右,成本相对合理,唯一不足的是时效较差,从计划设立到实际发行用时过长且监管部门对此仍持谨慎态度,不易批复。

四、信托融资

与银行信贷融资方式相比,信托融资由于面向公众投资者,规模受到货币政策影响较小;但是当前成本较高,要求项目有足够高的收益率进行成本覆盖,因而仍未成规模。

五、海外融资

此方式仅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依据中国大陆对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海外银行开展应收租金保理、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若公司在中国大陆划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现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规模不得超出其“投注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因此可根据注册资本与借用外债的关系在国外进行融资。

六、转租赁、联合租赁融资

此外,厂商系租赁公司还通过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转租赁、联合租赁进行融资,如交银租赁与中联重科、三一、徐工等厂商下属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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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的几大融资租赁公司都是什么

从规模和市场份额来说,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可分以下两类:一类是没有金融牌照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一般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赁公司。
截止到2009年底,全国金融租赁公司共有12家,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有147家,其中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有37家,外资以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有110家。
(1)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自从2007年3月以来,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或者参股金融租赁公司,这是商业银行推出租赁行业10余年后再次进入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已经有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等9家银行先后获准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预计,银监会将会批准更多的符合资质的银行设立租赁公司,一方面,金融租赁业务黑是目前商业银行增加非利息收入、实现业务多领域、收入多元化的现实选择;令一方面,大批商业银行介入租赁行业后,其资金实力以及目前充裕的流动性,有望使得租赁资金来源得到保障。
表6:主要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亿) 注册地 出资银行 成立时间 租赁业务范围
工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天津 中国工商银行 2007.11 船舶、飞机、大型设备
建信金融租赁公司 45 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
美国银行 2007.12 电力、铁路、船舶,航空,建筑,运输
交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上海 交通银行 2007.12 电力、石化、航空、船舶
民生金融租赁公司 32 天津 民生银行 2008.4 飞机、船舶、冶金、能源、基础设施
招银金融租赁公司 20 上海 招商银行 2008.4 煤电、大型设备,环保、公共基础设施
国银金融租赁公司 80 深圳 国家开发银行 2008.5 飞机、能晕、电信设备
除了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外,还有华融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和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金融租赁公司。
截至2009年底,这12家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余额总计达到1507.3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7.79亿元,利润总额22.36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120%、80%、61%。
重点企业介绍:
《1》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它是国务院确定试点并首家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的由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是国家确定滨海新区发展战略后落户新区的最大法人金融机构之一。该公司依托中国工商银行的强大实力,以国际化的视野、市场化的机制、专业化的品质,提供各类租赁产品以及租金转让与证券化、资产管理、产业投资顾问等金融产业服务,定位为大型、专业化的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公司,秉承工行在机、船、设备租赁融资方面的专业基础和优良的企业文化,建立了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
《2》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国家开发银行对原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并增资后变更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为80亿元人民币,是国内注册资本和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深圳市注册资本第二大的金融企业法人。公司经过近十年的开拓与创新,在飞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收购带租约的飞机资产、航材及机场设备租赁等航空租赁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止2009年10月底,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303亿元,累计实现租赁业务总额达人民币310余亿元。
《3》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首批5家拥有银行背景的金融租赁企业。公司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创建,总注册资本达32亿元人民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81.25%,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8.75%。
《4》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浙江省租赁公司,是国内最早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之一。公司总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设有宁波、金华分公司。该公司成立20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在企业技术改造、公共交通、工程机械、环保能源、医疗、印刷、船舶等领域为3700多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累计租赁投资额达750亿元,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5》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底,是我国首家具有装备制造业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其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庆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分别出资54亿元和6亿元,注册资本金规模在国内排第二。公司的经营方向主要有:1、服务中小企业;2、支持装备业的发展;3、围绕中石油开展业务。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从2008年国家开始实行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以来,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从最初的9家发展到了现在的37家,涉及的租赁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到飞机、船舶、机器设备、公共交通灯领域,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并且逐步发展为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新路径。
重点企业介绍:
《1》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首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是目前中国国内资产规模最大、资产质量最优的内资租赁企业,并且在2008年被认定为国际第一个高新技术企业的租赁公司。该公司的优势业务是航空租赁业务,并且逐步拓展到船舶、能源、城市基础设施、机械设备以及附带技术租赁等业务。
《2》万向租赁有限公司
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国内首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公司。 自成立以来,依托万向的品牌和实力,不断创新经营思路、服务品种,先后承接了一千多个大中型项目,累计实现租赁总额近80亿元,对承租企业及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公司业务包括大型生产设备租赁、交通运输设备租赁、公共基础设施租赁、工程设备租赁、金融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等,涉足产业包括化工、医药、轻纺、通信、机械、建材等多个领域,业务分布全国各地。
(3)外资以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现状
外资以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利用外资,从国外引入先进设备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在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成立于1981年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截止至2008年底,外资以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总资产已接近500亿元。
重点企业介绍:
《1》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1991年成立于沈阳,系中外合资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公司。在经历了十年发展之后,公司由浑河北岸的沈阳南迁至浦江之畔的上海,并创建了独具特色的保障租赁资产安全的质量控制体系,远东租赁获得股东信任,于2004年再次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6047万美元。该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电器、仪器、仪表(包括单机及技术成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2》麦格理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麦格理租赁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租赁服务,主要为科技行业提供运营租赁,特别专注于计算机设备、网络及其他办公设备,以及电讯及半导体生产设备。此外,该公司还有意把业务拓展到飞机、飞机引擎、车辆以及一般生产设备的租赁。

7.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2.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最近2年连续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4.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记录良好;
6.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8. 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鈊渝金融租赁是一家金融租赁服务商,隶属于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版司。
法定代表权人:周文锋
成立时间:2017-03-23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00103009462990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2单元24层

9.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有什么区别

融资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租赁方式,它在促进一国产业结构升级、中小企业的设备更新等诸多方面都有积极作用。下面是由我分享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有什么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有什么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金融租赁的形式特征

①金融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需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合同。金融租赁不仅涉及出租方同承租方的租赁关系,还涉及出租方同供货方的供应关系。因此,不仅要求出租方同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还必须由出租方同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特殊情况下,还需签订其他经济合同。

②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金融租赁的设备和生产厂、供货商均由承租方选定。出租方只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因此,承租人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技术上的检定验收等负责。

③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租赁合同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交付租金只能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权。

④金融租赁是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交易,融通资金起主要作用。

⑤承租人要分期支付租金以偿付本息。金融租赁是一种信用方式,这就要求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以保证出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收回购买设备的价款和该项资金租期内应收的利息及一定的利润。

⑥金融租赁合同是不可随意撤销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权取消合同。⑦租赁期内设备的保养、维修、保险和过时风险均由承租人负责。

⑧租赁期满,设备的处理一般有三种选择:续租、留购、退租,选择的方式一般在合同中注明。

金融租赁的业务品种

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这种租赁具有融物与融资双重功能。金融租赁可以分为三个大的品种: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出售回租。

(一)直接融资租赁

含义:直接融资租赁是由承租人选设备,出租人(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可选择留购设备;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旧由承租人计提。产品特色:通过直接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投资问题,并可以和其他金融工具综合运作,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带给客户的利益:在客户没有足够资金、或不占用资金的情况下完成必要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转租赁

含义:转租人根据最终承租人(最终用户)对设备的选择,从原始出租人那里租入设备,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的交易安排。转租赁是租赁公司同时兼有承租人和出租人双重身份的一种租赁形式。产品特色:1,控制资产负债率。设备反映在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而不出现于承租企业资产负债表上。2,降低承租企业债务风险。3,出租人利用转租人的租赁技能或租赁许可。在某些情况下,一些拥有融资能力或设备资源优势,但不具备租赁技能或租赁许可的企业,为了满足客户融资租赁的需求,可通过转租赁的方式达到目的。

(三)出售回租

含义:出售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产品特色:回租业务可以做成融资租赁的回租和经营租赁的回租,分别具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不同功能和特点。适用于有大量优质固定资产,但急需现金的客户。带给客户的利益:客户通过该项业务将固定资产变为现金,用以补充流动资金或购买新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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