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经国务院同意,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激励措施,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项目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发展绿色保险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
《指导意见》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
《指导意见》要求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加强绿色金融发展政策协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加大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推广,共同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
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五)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支持绿色信贷发展。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评价工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通过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
(七)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总结前期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规范绿色信贷基础资产遴选,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管理等举措,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
(八)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九)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
(十)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
(十一)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十二)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研究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十三)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色评估报告。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十六)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十八)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
四、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
(十九)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色发展基金所投资的项目。
(二十一)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色项目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
五、发展绿色保险
(二十二)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工作。
六、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
(二十五)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二十六)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量(用能权)、水权交易市场。
(二十七)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在总结现有试点地区银行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七、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绿色债券市场为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地方将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并在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心挂牌,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条件。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与地方合作,开展绿色投资。
八、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二十九)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准则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的最佳经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能力建设。通过“一带一路”战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机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撬动民间绿色投资的作用,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
(三十)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
(三十一)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鼓励和支持我国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我国参与的多边开发性机构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对外投资项目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九、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组织落实
(三十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十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
(三十四)各地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地方政府要做好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明确分工,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提升绿色金融业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2016年8月31日
『贰』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和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第三条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应当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坚持绿色导向、标准引领、数字赋能、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解决改革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并依法承担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发展、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资源、资产、资本的高效整合利用。第六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支持。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绿色金融活动。第二章产品与服务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并推广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绿色农业、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围绕绿色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创新开发绿色信贷产品,降低绿色信贷融资成本,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提供绿色信贷便利。第十条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绿色债券,促进中长期绿色投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进绿色项目建设。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建设的绿色项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二条保险业金融机构可以围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农业生产等方面创新绿色保险产品,规范和优化保险服务,促进投保主体加强风险管理。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铅蓄电池、电镀、化工、纺织染整、制革、造纸等行业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助。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情况,作为绿色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第十三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制度,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和担保额度,并给予费率优惠。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机制,提升担保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第十四条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可转债投资、信托等形式,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等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绿色专营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第十六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第三章碳减排与碳金融第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运用碳金融工具促进碳减排,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叁』 实现可持续金融发展,金融机构应该怎么做
国内主要绿色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目前国内主要绿色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有中国银行(601988)、工商银行(60139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交通银行(601328)等。
本文核心数据:主要金融机构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及占比情况、主要金融机构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投向、绿色债券发行规模、绿色保险保额及赔付金额、绿色保险投资余额
政策推动绿色金融行业发展
随着国家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国的金融业开始改变观念,向“环境友好型”过渡,也逐渐地把绿色金融理念提升到操作层面,近年来在国内掀起了一场“绿色金融”风暴。国家不断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绿色金融的定义与分类,绿色金融体系包括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所有主要金融工具。
绿色信贷为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绿色贷款是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我国绿色信贷规模位居世界第一,近年来,我国绿色信贷规模及占比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2021年末,我国主要金融机构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达到15.9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规模的比例提升到8.25%。
我国绿色信贷分用途来看,47%的绿色贷款用于基础设施绿色升级产业,26%和12%的绿色贷款分比用于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绿色债券稳定发展
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我国绿色债券发行时间较晚,近年来发行规模保持稳定增长。2020年中国绿色债券在境内外市场的发行总量达到约2895亿元人民币(440.7亿美元),较2019年的3860亿元人民币(558亿美元)减少了21%。2021年上半年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快速增长,达到2013亿人民币(376亿美元)。
绿色保险增长迅速
我国绿色保险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提升。根据中国保险业协会数据,2018年至2020年我国绿色保险保额与赔付金额持续增长,2020年我国绿色保险保额达到18.33万亿元,同比增长24.9%,绿色保险赔付金额213.57亿元,同比增长11.6%。初步估计2021年绿色保险保额超过25万亿元,赔付金额达到240亿元。
我国保险资金向绿色投资领域的倾斜力度也在逐步加大。根据中国保险业协会数据,我国绿色保险投资余额由2018年的3954亿元增加至2020年的5615亿元。初步估计2021年其规模将接近7000亿元。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绿色金融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肆』 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政策具有哪些共性和不同点
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点,即它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动。传统金融业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思想引导下,或者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环境资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率。近几年来,“绿色金融”概念越来越受到国内众多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追捧,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伍』 解读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解读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社会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及扶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下面是由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解读,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意见》是支持我国绿色投资的强有力的政策信号
要实现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目标和在2030年或之前碳排放达峰目标的国际承诺,预计每年需要3万亿元到4万亿元人民币的绿色投资。但是,业界估计财政资金只能覆盖绿色投资的15%左右,因此绝大部分的绿色投资需要来自社会资金。也就是说,我们亟需动员和激励大量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而社会资本往往会担心政府是否在绿色投资方面有明确的战略目标和支持性的政策导向。在目标和政策不确定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往往会给未来的项目收益很高的“折现率”,银行和其他投资者也往往会对投资收益要求很高的“风险溢价”,因此会导致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
这个由中央深改小组讨论通过、国务院同意的七部委《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从最高战略层面到各相关部委的层面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决心全力支持和推动我国的绿色投融资,加速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我认为,《意见》将成为引导金融业和绿色企业开展绿色投融资的一个重要的、积极的政策信号,有助于降低投资者对政策不确定性的担心,鼓励更多的“非绿色投资者”加入绿色投资者的行列。
二、《意见》首次给出了绿色金融的“官方”定义,有助于绿色金融产品的界定,为通过“声誉效应”来激励绿色投资提供基础
由于绿色金融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国际国内对其范畴和内涵的理解各有不同,而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影响政策导向。《意见》的第一条明确表示,“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这是国内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关于绿色金融的定义。这个定义至少包括几层意思:一是绿色金融的目的是支持有环境效益的项目,而环境效益包括支持环境改善(如减少污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如降低碳排放)和资源高效利用(如节能和各种资源循环利用);二是给出了绿色项目的主要类别,这对未来各种绿色金融产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等)的界定和分类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三是明确了绿色金融包括支持绿色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和风险管理的金融服务,说明绿色金融不仅仅包括贷款和证券发行等融资活动,也包括绿色保险等风险管理活动,还包括有多种功能的碳金融业务。明确界定绿色金融,并在此基础上对绿色金融产品贴标,有助于绿色企业和绿色投资者获得应有的“声誉效应”,并以此激励更多的绿色投资。
三、《意见》包括了通过贴息、担保、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简化审批、PPP等对绿色金融的具体激励措施
部分绿色项目虽然有较好的环境效益,但由于回报率不够高,难以吸引足够的社会资本,因此需要一定的财政、金融和监管类的激励机制来降低融资成本或提高项目收益,以帮助投资者达到合理的回报率。《意见》中的许多内容都体现了对绿色金融的激励,比如,可以通过再贷款(即央行向金融机构提供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支持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专业化担保机制(以降低绿色项目的风险溢价)、财政贴息(以降低企业所支付的绿色信贷的融资成本)等方式来支持绿色信贷;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对有良好绿色表现的银行予以一定的激励;支持地方政府通过专业化担保和增信机制及其他措施来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对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的发行,提高核准(备案)效率,以降低行政成本;通过将绿色项目与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
四、《意见》首次提出了建立国家级的绿色发展基金
过去,我国绿色金融主要局限在绿色信贷。但是,很多绿色项目,尤其是新的绿色项目,首先需要的是股权融资,因为它需要有资本金才能进一步做债务融资。所以要通过建立一些绿色股权基金来推动绿色项目的股权融资。很多绿色项目是比较新的,从技术上来讲,民间觉得风险比较大,也面对着政策上的不确定性。由于这些不确定性,民间资金不太愿意投入到这些绿色项目。而政府背景的基金参与投资这些项目后,可以大大降低民间资金对于这类项目的风险嫌恶,使得民间资金愿意跟投。《意见》第一次提出将“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从国际上看,像中国这样在国家层面上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是少有的一种中央政府对绿色发展的强力承诺。一个可比的案例是成立于2012年的英国绿色投资银行。虽然这个机构叫“银行”,但它不能吸储、不能发债,因此事实上也是一个绿色基金。
五、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意见》提出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和完善相关业务指引
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有多方面的好处:为绿色企业和项目开辟新的融资渠道、解决银行和企业期限错配、为投资者提供新的资产类别、通过“声誉效应”强化发行人的绿色投资行为。2015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同时发布了绿色金融债的公告和《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2015版)》,启动了中国绿色债券市场。此后,发改委和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了关于绿色企业债和绿色公司债的指引。2016年以来,中国绿色债券发行量已经成为全球第一。《意见》提出下一步完善绿色债券市场的若干发展方向,包括“建立和完善国内对绿色债券的界定标准”,其目的是防范监管套利的风险,也有助于降低投资者对绿色债券的“搜寻”成本;“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以保证第三方认证和绿色评级能客观、有效地评价绿色债券发行人和支持项目的环境效益,并强化发行人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力。
六、《意见》明确了强化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
只有提供了充分的企业环境信息,包括二氧化碳和各种污染物排放量的数据,投资者才能判断哪些企业是绿色的,哪些是污染型的,哪些是深绿的,哪些是浅绿的。换句话说,只有提供了环境信息,资本市场才能用脚投票,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绿色企业,减少对污染性企业的投资。目前,国际上已有20多家证券交易所推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要求或指引,至少有7家交易所已经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我国大陆的深交所、上交所在ESG信息披露方面颁布了相应的通知或指引文件,但对多数上市企业来说还是以自愿披露为主,因此目前实际披露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只有20%左右。
《意见》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内容的信息披露要求。我认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取分阶段走的办法:在第一阶段,对环境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和发行绿色债券企业采取强制性披露要求,对其他企业采用“不披露就解释”的半强制要求;在第二阶段,将强制性披露要求推广到全部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
七、《意见》明确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
去年,中国向世界承诺到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的目标,并宣布在2017年启动运行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这将是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向低碳、绿色转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动力。
碳交易是一项“政府创造、市场运作”的制度安排,是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等环境负外部性问题的重要手段。2005年到2013年间,被碳交易机制覆盖的欧盟地区企业总减排量达到13%。碳交易和在此基础上的碳金融市场至少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抑制排放总量的功能,即通过控制配额总量,实现总体减排的目标;二是价格发现功能,通过价格信号实现碳配额资源在空间上的优化配置;三是成本分担功能,即让高排放者向低排放者支付,事实上起到共同为减排买单的作用;四是为减排者提供融资的功能,即通过向有未来碳收益的企业提供融资来支持其发展;五是为碳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意见》指出,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市场”,“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意见》的出台,将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参与,促进形成规模化交易的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碳金融市场也将包括各类以未来碳收益为支持或抵(质)押的贷款和通过债券和股票市场的融资。
八、《意见》明确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全国每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数百起。很多环境事故的责任人都是中小企业,发生事故以后企业就倒闭了,因此没有人来支付环境修复的成本。而受害者一般是事故现场周围的居民,会强烈要求政府处理,从而使环境事故演变成地方财政压力和财政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发达国家的绿色保险大部分是自愿投保。这是因为,发达国家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环境执法力度也比较强,许多企业和股东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环境法律责任,自愿到保险公司购买环境责任险。但在国内,这种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不是很顺利。
《意见》提出要在“按程序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少学者指出,未来应该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在环境高风险行业中(比如采矿、冶炼、皮革、危险品运输和仓储等行业)建立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目前,应该开展更多的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创造条件。
九、《意见》首次提出开展对环境风险的压力测试
由于一些金融机构对污染性投资所带来的对自身的市场和信用风险缺乏分析能力,因此可能导致对污染性行业的过度投资。去年开始,工商银行已经率先通过压力测试开始探索环境风险对银行造成的风险。工行在几个行业领域做了环境风险对银行不良贷款率影响的分析,比如说火电、水泥、钢铁、化工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污染比较严重,但是其所面临环境风险还没有全部转化为信用风险。这是因为,未来会出台很多环境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新的市场机制。如果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提高后,原本逃避缴费的企业就必须要对其污染物排放付费,从而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上升。全国碳交易市场将在2017年正式启动,如果控排企业的减排目标难以实现,就必须去市场上购买碳配额,也会产生更多开支。所以,很多污染型企业将会面临成本上升、收益下降的情况。对银行来说,这些企业的不良贷款率也会相应上升。如果通过压力测试可以估计出这些环境高风险行业的未来不良贷款率,由此得出环境风险和未来信用风险之间的定量关系,从而使银行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资产配置,激励其减少对污染行业的贷款,同时加大对绿色行业的资金投入。
《意见》提出,要“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主要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分析环境因素对信用风险的影响。《意见》还提出,要“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其背景是国际上已有不少机构投资者关注到一些碳强度过高的资产可能成为“搁浅资产”,即由于未来碳排放受限,长期来看这些资产的市场价值可能大幅下降。
十、《意见》丰富了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的内容
今年以来,我国倡议成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该小组提出的发展绿色金融的全球倡议已写入成都G20财长和央行行长公报。在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的影响下,一些国家开始规划本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过去一年多,我国的一些银行和企业也在海外成功发行了绿色债券,金砖银行最近成为首个在国内熊猫债市场发行绿色债券的国际组织。
在此基础上,《意见》提出进一步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原则,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推动在我国参与的对外投资项目中强化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
;『陆』 绿色金融是什么意思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绿色金融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及治理,引导资源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流向理念、技术先进的部门。当前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稳步推进,在信贷、债券、基金等领域都有长足发展。
从理论上讲,所谓“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就是金融机构将环境评估纳入流程,在投融资行为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绿色产业的发展。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快速发展以及能源消耗量的大幅增加,全球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挑战,实现绿色增长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各国低碳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绿色金融遂成为全球多个国家着力发展的重点之一。
特点
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点,即它的实施需要由政府政策做推动。传统金融业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思想引导下,或者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环境资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率。
『柒』 新世界中 国为什么要发展绿色金融
因为绿色金融、绿色发展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 家、对于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都非常重要。新世界中 国积极推进并发展绿色金融也是为了社会可持续化发展而着想。
『捌』 中国农村绿色金融发展有什么机遇和挑战发展路径又是什么
中国农村绿色金融发展有什么机遇和挑战?发展路径又是什么?绿色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务形式和模式,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绿色,绿色是绿色金融的前提和基础,即必须支持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二是金融,这是绿色金融的关键和本质,即它应该满足金融服务的条件和金融机构的需要。实际上,绿色金融项目更多地由大型银行承担。中小银行可以充分发挥其后发优势,充分借鉴大型银行的经验,把握绿色金融发展的机遇。
农牧业融资的困难在于农牧民和农牧业企业缺乏良好的抵押担保工具。只有解决好抵押质押的风险控制,才能解决农牧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此,中信银行坚持“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及时适当调整客户准入门槛,在生物抵押、林权抵押、土地流转抵押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有益的尝试。
『玖』 绿色金融是什么_绿色金融有哪些
绿色金融是什么_绿色金融有哪些
“绿色金融”是一项我国的基本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对环保、节能、低碳行业的投入,减少对于高污染、高能耗等行业投入,推以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节约型转型。在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第四十五条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国绿色金融体系”。
绿色金融的内涵十分宽泛,包含了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融资担保、绿色基金等等内容。
绿色信贷
早在2007,我国发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就提出发展绿色信贷。该规定支持污染减排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当年,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共发放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贷款达到1063.34亿元。
而短短几年,这个字就增长了10倍。在银行的主导下,我国的绿色信贷项目从2007年的2700个,增加到2013年的1.4万个;绿色信贷的贷款余额也从2007年的3400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万亿元。
事实上,很多绿色产业都是需要高投入的。近日,媒体报道某公司向正向中行申请6亿元授信额度,用于今年新上年产“5000吨镍钴铝(NCA)三元动力电池材料前驱体原料”等三个新能源电池生产线项目。发展绿色信贷为能够帮助这些大型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绿色证券
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在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的基础上,推出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证券。基本内涵是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规模的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寻求上市融资,因此,绿色证券政策从直接融资的角度限制了污染,并且将产生极强的`示范效应。
在绿色证券领域的不断创新,我国推出绿色概念资产证券化的项目。作为首个项目,“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于2006年6月经证监会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其后南京城建于2011年发行了第二期绿色资产证券化,共募集资金20.51亿元,两只产品均以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打包证券化的运作模式引入社会资金,支持污水处理行业发展。
此后,我国陆续推出“嘉实节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泰达环保垃圾焚烧发电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平安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平银凯迪电力上网收费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二期)”等一系列的项目。
除了绿色概念资产证券化的项目之外,绿色证券还包含有绿色债券。绿色债券作为一种既可以满足发行方融资需求及可持续发展,又可以满足投资方积极致力于环境保护、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双赢手段,不断得到资本市场的持续关注。更有专家预计绿色债券在2016年迅速发展,全球发债总额将超过千亿美元。
绿色融资担保
不管是去银行借贷,或者是发行债券,不少金融机构会要求提供担保,不过传统的金融机构由于对绿色项目并不了解,反而提高其风险等级,导致融资成本上升。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认为,由于一般银行对绿色项目的专业评估能力不足,会认为许多绿色项目的风险很大,但专业的绿色担保机构可能会发现绿色项目的风险实际上远小于银行的估计。对这些项目提供担保,就可以保证在不良率可控的情况下,明显降低绿色贷款的融资成本。
目前,我国有些地区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据报道,2013年8月,四川德阳绿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总计可提供近30亿元的融资担保服务。该公司试运行的两个月期间,已经向种植业、养殖业领域的多家绿色有机企业贷款五千万以上。推动了当地的绿色产业发展。
绿色基金
绿色基金是专门针对节能减排战略,低碳经济发展,环境优化改造项目而建立的专项投资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专门向具体的促进节能减排项目直接投资。绿色基金的来源比较多,可以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也可以通过政府资助的方式获得。
在基金项目成立之初,该基金的用途就已经得到了限制。例如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将以运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对政府公共照明系统节能减排项目全额投入,或以该模式为经营手段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的项目股权,以及节能装备或新能源开发相关的高科技企业股权等为主;基金前期的投资方向以推进省科技厅的绿色照明示范城市项目为主,通过联动金融资本加大对城市绿色照明的投入,推动绿色照明产业发展。
『拾』 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第三条绿色金融发展坚持标准引领、科技支撑、市场主导、政策激励、监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本条例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绿色金融发展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绿色金融发展,组织实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并依法对绿色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国际合作、标准制定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金融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持续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教育,形成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共建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第二章制度与标准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执行能力保障,保障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能够有效支撑绿色金融发展目标。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专门机构的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设立绿色分支机构提供便利。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国际公认的绿色信贷管理模式,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配套绿色信贷专项规模,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分类,开展相应风险评估,建立绿色信贷客户名单,开辟绿色信贷快速审批通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绿色信贷统计制度,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重点统计、分析绿色信贷余额和比重、违约率、绿色信贷资产分布和质量,以及绿色贷款的环境效益等。第十条证券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业务过程中主动询问发行人发行绿色债券的意愿,并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意见和服务。第十一条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制度,明确保险资金用于绿色投资的策略、方向、比重、风险管控等要求。第十二条机构投资者应当建立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确定绿色投资策略,对资产管理人在绿色投资范围、比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予以载明。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绿色投资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绿色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绿色投资义务,并在股权类投资标的的投资合同中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当履行的绿色管理责任。第十四条绿色融资主体取得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获得绿色基金投资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绿色资金的,应当建立绿色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与出资人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定期向出资人报告使用与管理情况。第十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广国家绿色金融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规划,拟定绿色金融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