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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互联网金融类股权众筹项目

发布时间:2022-10-17 19:01:02

① 股权众筹融资怎么操作有哪些方式

①降低投融来资门槛。因为众筹自平台突破了传统投融资模式的限制,主投方的介入,放宽了跟投人的金额限制,让更多人参与新项目或是新企业的产生。
②众在众筹网站上,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交流的项目评论版块的设置,使得网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融资渠道,还拥有市场调研的功能。
③筹融资模式应用长尾效应鼓励创新:相较于传统的股权投资平台,互联网众筹平台上,长尾效应在众筹融资方式中有着良好的应用
④众筹模式利用网络平台传播融资信息,一方面,互联网拥有庞大的用户群和一定的社交功能,信息传播更为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相比于传统的广告推广、拜访投资人或是扫街式的宣传,众筹模式以更低的成本为项目进行了宣传;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交互性强,用户使用众筹平台发送信息和接收信息,项目发起人除了在计划中阐述项目的优势,还能在互动平台上回答投资者一些计划书中没有或是不明确的地方。借助众筹平台,借款人与投资方可以较低的成本进行高效的交流互动。

② 股权众筹有哪些成功案例

都说“人无股权不富”,在国家政策明令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今天,在“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股权众筹越来越规范化和大众化的当下,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及投资渠道,股权众筹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以下是股权众筹的十大经典案例!
1、 华人天地--首例新三板股权众筹案例
为何将华人天地排在第一,这是由于该例具有代表性,开创了新三板与股权众筹相结合的先河。可作为今后股权众筹的参考甚至教科书般的经典案例!
华人天地最为让人津津乐道的恐怕就是其董事长张津的舅舅是张纪中这件事了,喜爱国产电视剧的人提到张纪中的名字,恐怕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他是金牌导演、制作人,他掀起了《笑傲江湖》开始的大陆武侠题材热;他掀起了《激情燃烧的岁月》开始的新型军旅题材热;他第一个确立了制片人中心制的电视剧生产模式;他第一个把中国电视剧高价卖到海外。华人天地在众投邦平台众筹定增时,张纪中也是火线增资入股。
刨去“国舅爷”张纪中这起场外因素,华人天地项目本身就很优质,文化影视行业本来就是发展最为火热的行业之一,华人天地的制作团队也是实力雄厚,张纪中自不必说,负责影片制作、艺人管理、后期剪辑的几个主管均有十五年以上的相关行业经验!
此外,华人天地在众筹时还创造性地推出了回购条款、无风险定增。都是值得后来股权众筹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2、美微众筹--首例以失败告终的股权众筹案例
2009年,众筹在美国兴起,等众筹传入中国,已经是2011年以后的事情了,2012年5月,脱离爱奇艺的朱江带着他的商业计划书走遍北上广深等全国主要城市,拜访了100多位投资人却未得到肯定答复的朱江灵机一动,他在淘宝上注册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通过拍卖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
这可算是国内公开募集股权的第一例了,美微传媒在上线仅仅4天的时间,就筹集了80W的资金,这件事在当时轰动一时,不少人怀疑它的合法性,果然事发不久,美微传媒被证监会紧急叫停!国内首例股权众筹案例就此失败,但是不管如何,作为首个“吃螃蟹”的,“美微传媒”都不失为股权众筹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3、 wifi万能钥匙--参与人数最多的股权众筹案例
2015年5月29日,wifi万能钥匙在筹道股权众筹平台上线,项目上线不到一小时,浏览量即突破十万,截至6月10号众筹成功,浏览量已超过300万,共有5712人认购,认购金额达到70亿。
吸引到如此之多的投资人和民间资本,wifi万能钥匙确实是前无古人了,原本只应属于投资机构的成熟期项目以股权众筹的方式成功超募,说明中国民间资本其实很疯狂,他们的力量或许在之前被严重低估!
4、 3W咖啡~首例会籍式众筹
3W咖啡的众筹模式很简单,以每个人10股,每股6000元,相当于一个人6万的价格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但是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3W的股东,3W致力于打造互联网创业和投资的高级圈子,没有一定的实力和背景是不允许入股的。进入这个圈子就相当于得到了认识更多同样优秀的投资人的机会。
这种创新的门槛限制模式反而吸引了众多的知名投资人和创业者,包括徐小平、曾李青、沈南鹏在内均是他们的股东,其股东阵容可堪称豪华!
5、 创东方主投基金~股权众筹玩杠杆
作为国内首支新三板主投基金,创东方主投基金的出现拉开了“股权众筹2.0时代”的帷幕,共5000万的额度上线不到一个月即被认领完毕,创东方主投基金作为知名的创投机构,可在平台发起总额不超过2.5亿元的项目投资。相当于放大了5倍量的投资杠杆,投资人除了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外,亦可获得作为主投方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6、 京东众筹~巨头入围股权众筹
2015年4月1日,京东正式上线股权众筹平台,随后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其平台交易额即突破1亿元!之后苏宁、阿里也纷纷效仿,宣布成立自己的股权众筹平台。
巨头入围股权众筹,标志着众筹的格局已被打破,之前风平浪静的众筹界很快就将风起云涌~
7、 《大圣归来》~股权众筹造就票房奇迹
一部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近期火爆银幕,片尾滚动着的100余位投资者名字成为了人们茶余饭后最津津乐道的话题,《大圣归来》的众筹合计投入780万元,届时预计可以获得本息约3000万元。
《大圣归来》的众筹可算是成功的了,之前的许多影视类众筹项目只是噱头而已。并不是影视本身的真正股东。《大圣归来》众筹的成功为影视众筹提供了一个发展方向。
8、 众筹家园~国内首例房地产众筹
尹立志是中关村股权投资协会执行秘书长,2014年3月4日,他在微信朋友圈发起“众筹买房”项目,这是他第一次试水“众筹买房”这个概念,其运作的这个名为“众筹家园”的项目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政府正在推广的中捷高新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中捷高新区”),这也是国内首例众筹买房项目。
房产众筹,最能挑动公众神经的,莫过于其宣称的可帮助购房者将房价降低20%左右。在房产众筹模式下,传统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财务成本、营销推广费用以及开发商的高额利润都能得到减免。
9、天使汇自众筹-突破国内融资记录
2013 年 10 月 30 日,天使众筹平台天使汇在自己的筹资平台启动众筹,为天使汇自己寻求投资。截止到今晚(11 月 1 日) 5 时 30 分,天使汇目前的融资总额已经超过 1000 万,超过天使汇自己设定的融资目标 500 万一倍,创下2013年众筹平台最速千万级融资记录。
天使众筹平台天使汇(AngelCrunch)成立于 2011 年 11 月,是国内最早的一批股权众筹平台之一,天使汇有个特点,那就是其平台投资人必须是天使投资人,这也是至今为止其平台投资人数量仍然还只有区区的2000多人的缘故 ,但这2000个精英投资人的投资能力自非一般的投资人所能比。
10、HER COFFEE 咖啡—中国首家众筹咖啡馆之死
2013年8月66 位来自各行各业的海归白富美,每人投资两万元,共筹集132 万元在北京建外打造出了中国首家白富美众筹咖啡馆Her Coffee,名字叫Her Coffee。
66位海归白富美几乎都有国外名校的背景,大多就职于投行、基金、互联网行业,开业当天,影视明星李亚鹏,主持人王梁、李响,暴风影音CEO 冯鑫,银泰网CEO 廖斌等众多明星、企业家都前来捧场,热闹非凡。
海归美女众筹咖啡店,明星大佬来捧场,可谓是噱头十足,吸足了眼球。然而好景不长,一年多后HER COFFEE即面临倒闭的窘境,究其原因就在于众筹咖啡馆的模式在中国还没有遇到很好的发展机遇,咖啡店自身的盈利本来不强,国内即便是品牌咖啡或连锁咖啡,盈利也不容易。而HER COFFEE的股东们大都有自己的工作,难以分心到店铺的运营和管理上。

③ 北京银保监局连发8篇消费者提示:涉及人头贷、理财、众筹和退保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连续发布了8份消费者提示,内容包括理财、保险、股权众筹、代理退保、办卡“黑中介”、保单、人头贷、退换运费险等多个方面。

理财方面,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理财过程中要做到“一看、二问、三匹配”。目前,银行理财风险评级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投资者进行评级,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相对客观地评估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另一类是对理财产品本身风险水平进行评级,目的在于客观反映银行理财的不同风险属性。投资者应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能力范围内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人头贷方面,北京银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要培养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要提高防骗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珍爱个人信用记录,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学习金融基础知识,了解金融运行规律,提升辨别虚假宣传和识别非法金融广告的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股权众筹方面,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指出,要做到一“清”二“白”,三“看”四“问”,远离非法集资。一是明白非法集资的本质是“你图别人的高利,别人图你的本金”,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类似本案“投资返利”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例如:投资“高收益理财产品”、 游戏 理财、消费返利、实体投资分红等多种形式,欺骗性和隐蔽性很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二是明白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切勿存在“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

办卡“黑中介”方面,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指出,非法中介打着“办理高额信用卡”的旗号,收取信用卡额度5%-20%的手续费,一张额度2万元的信用卡,就要支付其1000-4000元的手续费。信用卡办理应选择正规渠道,银行或正规金融机构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且能够根据申请人的真实资信情况进行授信,切勿通过中介包装,盲目提高授信额度,给自身埋下信用风险的隐患。

此外,取现、分期要谨慎。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取现或账单分期功能会产生利息和手续费。取现的利息一般为按日计息,利率为万分之五,折合年利率为18.25%。此外还有取现手续费,一般为取现金额的1%-3%;账单分期也要支付分期手续费,如果按12期分期付款来计算,实际手续费可达7%以上。因此,在使用信用卡取现、分期前,应首先判断产生费用是否在自身经济承受范围内,切勿冲动操作。

一、案情简介

张某和于某同住一村,某天于某找张某让他帮忙办理一笔十几万元的个人消费贷款。于某向张某表示只需提供身份证,并配合开立银行卡、录制视频、接听审查人员电话即可,同时承诺贷款到位后不用张某偿还,并向其支付3000元好处费。张某觉得既能帮朋友忙,又能白赚3000块钱,何乐而不为,当即答应了于某的请求,并在办理贷款业务后把银行卡交予于某保管。期间,张某曾因担心贷款没人偿还找到于某,于某让其放心,表示如若出现还款问题,于某会及时处置抵押物帮其结清贷款。一年后,张某申请银行信用卡被拒,才发现上述贷款已逾期数月,于某也已将贷款全额转走不知去向。

二、案例分析

近年来,由于消费信贷需求的迅猛提升,商业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小额分散”的个人消费贷款,成为了炙手可热的“香饽饽”。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协助办理贷款”,许诺种种“好处费”等欺诈手段,哄骗或诱骗消费者办理此类贷款,最终达到骗取贷款资金的目的。然而,像张某这样被欺骗的消费者不仅没有实际使用相应贷款还背负了巨额债务,个人征信报告也留下了不良记录,可以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风险提示

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远离“人头贷”骗局,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

一是要培养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不贪图便宜,不存侥幸之心,不吃所谓的“免费午餐”,不轻信天上“掉馅饼”的谎言。

二是要提高防骗意识,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切莫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个人信息、银行卡等,不随意签署空白借款合同,要检查核实贷款公司及借贷业务是否正规,仔细阅读借款合同条款,知晓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通过正规渠道,咨询专业从业人员,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选购金融产品及服务。办理前要多途径进行信息核实,识别不法分子的伪冒、欺瞒手段,避免跌入骗子们的陷阱。

四是珍爱个人信用记录,增强金融安全意识。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学习金融基础知识,了解金融运行规律,提升辨别虚假宣传和识别非法金融广告的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序曲:一看

二、华章:二问

一问产品期限。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消费者应及时向具有理财资质的银行员工明确产品投资期限,进而根据理想的投资周期进行产品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按投资期限一般可以分为超短期、短期、中期、长期等固定期限类理财产品以及开放式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每天或者约定日期申购、赎回,其他固定期限类理财产品均须在产品到期后,于规定周期内获得本金和收益。

二问相关费用。消费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提前询问相关产品在购买、持有及赎回过程中是否产生相关费用,避免因未考虑费率因素误判理财产品实际预期收益水平。例如,某些开放型理财产品在购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在赎回时,会根据理财产品的持有周期收取不同费率的赎回费用,若消费者在购买后短期内赎回,不仅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可能造成本金损失。

三、尾声:三匹配

一是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相匹配。对金融消费者来说,了解自身真实的风险承受能力非常重要,购买理财产品也要与之相匹配。目前,银行理财风险评级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投资者进行评级,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相对客观地评估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另一类是对理财产品本身风险水平进行评级,目的在于客观反映银行理财的不同风险属性。投资者应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能力范围内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二是理财需求与产品流动性相匹配。因处在不同生活环境和人生阶段,不同消费者往往有着不同的理财需求,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结合自身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选择和匹配期限与之相符的理财产品。如初入职场的年轻人,手头需要有能够随时支配的现金,购买灵活的开放式理财产品或短期理财产品更为适宜;对于生活已步入稳定,并且积累了一定财富的中年人士,便可根据自身资金安排,选择增加配置期限更长的理财产品。

三是理财偏好与产品投向相匹配。为了满足不同投资经验和投资能力消费者的投资需求,理财产品日渐演化出不同的投资类型与投资风格,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偏好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如希望购买相对高息且较低风险理财产品的消费者,可以选择结构化理财产品,这种产品收益率大多与黄金、利率等价格水平挂钩,在产品到期时可让投资者有机会获得比传统理财更高的收益水平;对于希望获得高收益同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这类产品资金投向相对较广,收益水平会随着债券、股票等资产价格上下浮动,投资者有机会享受市场投资的超额回报,但同时也要承担部分本金损失的风险。消费者只有在明确自身投资偏好的前提下,审慎选择合理配置理财产品,才能在资产保值的基础上真正实现资产增值的理财目标。

一、案情简介

某投资公司是近期互联网金融圈比较高调的一家投资公司,该公司声称自己经营的网上商城APP已估值数百亿元,即将在海外上市。为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在全国范围接受投资,以5000元人民币起投入股,不设上限,承诺按年化收益率12%分红返现,三年内无法实现上市目标,由公司全额回购股权。同时,投资人还可获得高额积分在网上商城兑换商品,若能引入其他新投资人,还可获得现金奖励。这样的“高收益”项目吸引了不少投资人参与,公司刚成立两年多,便在全国范围内吸纳投资人40余万,累计投资额200多亿元。然而好景不长,该公司突然以增资扩股为由停止对投资者的返现,大量投资人到公司办公地点聚集要求撤回投资时才发现已是人去楼空,前期投资也血本无归。

二、案例分析

该公司打着“股权众筹”的旗号,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层层返利、发展下线,其本质就是采取庞氏骗局的方式,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此类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打着“低风险、高回报”的口号。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消费者贪图高收益的心理,向其做出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购买不法产品。二是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回补方式。此类案件通常没有真实可靠的投资途径,也就意味着其无法兑现向投资者承诺的高收益和高回报。但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扩大客户范围,拓宽吸金规模,以获得资金腾挪回补的空间,参与的投资人越多,骗局持续的时间就越长,不法分子从中非法获利也就越多。三是发展下线建立金字塔式投资者结构。不法分子通过有偿发展下线的方式吸引众多投资者参与,层层发展,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众多投资者在尝到利益甜头后,也通过利诱、劝说等手段将自己的亲朋好友拉入骗局之中,致使骗局越来越大。

三、风险提示

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做到一“清”二“白”,三“看”四“问”,远离非法集资。

一清。认清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的原则。非法集资是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国家不予代偿。消费者应认真识别,谨慎投资,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二白。一是明白非法集资的本质是“你图别人的高利,别人图你的本金”,切勿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类似本案“投资返利”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例如:投资“高收益理财产品”、 游戏 理财、消费返利、实体投资分红等多种形式,欺骗性和隐蔽性很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二是明白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收益永远和风险成正比。“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切勿存在“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

三看。一看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为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法定手续,如果企业身份不合法,则有诈骗嫌疑;二看相关企业是否已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批文、确认理财产品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企业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三看相关企业过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规避不法分子非法集资异地重犯的风险。

四问。一问自己是否了解要购买的产品性质,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二问专业人士的意见,特别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问一些专业人士的意见,防止成为非法集资的目标;三问相关部门企业或产品信息,对于无法认定是否为非法集资的情况,应询问有关部门进行再确认,待了解详情后再作投资决定;四问发现或发生非法集资后怎样维权。消费者一旦发现企业或个人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如果不幸成为非法集资受害者,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资活动的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切忌心存幻想,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随着 社会 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需求也呈现多样化,越来越多人重视通过购买保险尤其是人身保险产品来获得风险保障、优化资产配置等。近年来,保险公司也开发了多种人身保险产品来满足不同消费者群体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但是很多消费者面对市场上五花八门的产品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那些保险产品适合自己,甚至因为消费冲动而盲目购买保险。为倡导 健康 保险消费观,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做到“四看”,明明白白买保险:

一看需求。 人身保险需求大致可分为家庭经济责任、紧急预备金、子女教育规划以及养老规划。人生不同阶段,面对的风险不同,保险需求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年轻时候偏重家庭经济责任,被保险人一旦发生风险,相关保险可以为父母、配偶提供部分经济支持;中年时候偏重子女教育储备的养老储备,同时对于 健康 保障的需求也逐步增加;老年时候偏重养老和 健康 护理等。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的家庭情况和所处的人生阶段,选购合适的产品。

二看产品。 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通常来说,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 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保障成分相对较高,消费者可以购买此类产品来转移突发风险带来的损失;分红保险、年金保险等具备储蓄和投资的功能,具有子女教育和养老规划的需求的消费者可以考虑。但是,尽管部分产品偏重投资功能,但本质上仍然是保险产品,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能把其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三看收入。 保障性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用相对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障,消费者要充分考虑风险对自身和家庭的影响程度来设定保额。此外,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缴费方式分为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消费者应当根据自身闲置资金多少和收入稳定程度来确定适合自身的缴费方式。一般来说,保费支出在年收入的5% 15%之间为宜。

一、案情简介

近期,消费者崔某向我局反映,其保单服务人员假借内购保险公司理财产品为名,以高收益为诱饵,向其推销非保险金融产品。2014年,其保单服务人员王某以帮忙购买保险公司内购理财产品且该产品收益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名,向其推销包括“理财聚佳禧”等在内的多款理财产品。崔某基于对王某的信任,自2014年开始,先后共出资77.5万元进行购买,业务员王某向崔某提供欠条作为购买凭证。2018年初产品到期后,崔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本金及利息未果,方得知王某推荐的产品并非保险公司的正规产品,其上述投资均面临无法收回的结果。

二、案例分析

本案反映出保险公司的个别从业人员为牟取私利,诱导甚至欺骗保险消费者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导致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该行为通常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以保险公司既有客户为目标。当前的案件反映出,个别不法保险从业人员正是利用了老客户对其的信任,以“退旧保新”,内购高收益理财产品为名向其进行推销。

二是以保险公司为其非法销售行为进行背书。经查,相关案件涉及的保险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推销非保险金融产品时,均会做出其推销的产品由保险公司开发及运营等不实意思表示,误导消费者。实际上,其推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不仅可能并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还有可能是不法人员凭空杜撰的“三无产品”。

三是以高收益为推销噱头。此类案件中,销售人员往往承诺“保本高收益”或远高于同期银行理财或存款利率等诱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

三、风险提示

为避免自身财产损失,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

一是认真核实营销员资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若有保险销售人员向您推荐非保险金融产品,请提高警惕,查验相关资质。

二是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认产品属性。消费者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认保险产品的细则条款和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缴费方式、承保公司等),以防以假乱真。投保后,您可以通过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登录官方网站或前往保险公司柜面的等方式查验保单真伪。如确认销售人员销售的是第三方理财产品,应慎重确认产品属性、运营机构等信息。

三是理性消费,不受“保本高收益”迷惑。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成正比,不要盲目相信推销人员“保本高收益”的承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买金融产品。

一、案情简介

近期,我局接到消费者陆某投诉,反映其在某网购平台购物过程中购买了退换运费险,收货后陆某发现商品与卖家描述不一致,与卖家协商一致退货,由保险公司承担运费赔付责任。但由于商品尺寸较大,陆某实际支付运输费用较高,保险公司实际理赔金额无法全面覆盖运输费用,因此向我局投诉,要求保险公司补足差价。此投诉事项属于合同纠纷,经我局指导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最终投诉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并向我局撤诉。

二、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涉及到消费者在日常网购消费时经常使用的退换运费险,一般由买家购买,在出现退换货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承担运费。由于此险种全流程自动化程度高、投保便捷、保费低廉,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往往在订单页面直接勾选,并未对保险条款进行认真阅读,对保险责任、免责内容、理赔金额、保险期间等合同内容并不清楚,因此理赔阶段容易产生纠纷。

三、风险提示

为合理使用退换运费险,达到减轻消费者退换货负担,北京银保监局提示你:

一是了解购买需求。消费者理性判断是否需要购买退换货运费险,消费者每一订单均有对应的保险,应根据选购商品判断是否具有退换货风险,比如,多次购买类、日常生活类、高品质类等商品相对不易出现退换风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购买。

二是合理比价。退换运费险的保费与实际订单内容、消费者等挂钩,理赔额度根据买家的收货地与卖家退货地之间的距离来判断赔付额度,一般最高限额为18元。消费者可通过计算实际保费与理赔金额的差价,以及理赔金额是否覆盖实际运费,选择是否购买。

四是了解投保和理赔流程。确定购买保险后,消费者应确认投保成功,避免因未缴费成功等原因导致保单未生效。发生理赔事项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履行相应手续,如:填写退货快递单、退货事由等,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一、案情简介

消费者安某于两年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份分红险产品,安某按期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一直处于有效状态。2019年7月安某接到康某电话,称自己为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现针对其分红险产品检视分红盈利情况,由于安某的盈利情况未能达到预期,推荐安某办理退保手续及时止损,并告知安某自己可以有偿帮助其实现全额退保。安某产生疑虑,拨打官方客服热线进行核实,得知康某并非保险公司人员,并被告知退保损失较大,不建议办理退保。安某才得知自己差点受骗上当。

二、案情分析

代理退保本是正常的保险服务,但是近期保险市场涌现出很多代理退保的“黑产团伙”,打着“专业保险维权”的名义,煽动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沟通,试图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从中骗取客户支付高额费用,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常见的诈骗手法如下:一是冒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拨打投保人电话诱导其办理退保手续。二是对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产品进行诋毁,告知投保人继续持有产品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怂恿客户退保。三是诱导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等方式修改联系电话,授权不法分子为其办理退保手续。四是收取较高比例的费用,或鼓动投保人另行购买所谓的“升级产品”。

三、风险提示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

一是认真核实来电人身份。消费者在接到此类电话后,应详细询问来电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并就对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勿与不明身份人员联系接触。对于来电人存在诈骗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是通过正规渠道维权。消费者如对保单有服务、退保需求或相关疑问,可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客服热线等渠道核实人员、产品情况。需要进行投诉的,应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北京银保监局反映,切莫让不法分子非法代为投诉并从中牟利。

三是谨慎办理退保。不法分子劝导消费者退保,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不管是收取退保手续费,还是鼓动退保后购买所谓的“升级产品”,都可能导致消费者相应的经济损失,不仅会使消费者面临错失原有保险合同的风险保障,还会出现再投保时保费增加、重新计算等待期,甚至可能被拒保等风险。建议消费者结合自身实际的风险保障需求和财务支付能力,谨慎办理退保。

一、案情简介

大学刚毕业的小王在CBD一座高级写字楼的物业前台工作,虽然环境优越、形象光鲜,但每个月实际月收入仅有3000多元。每天迎来送往,看着写字楼里进进出出的白领们精致的衣着,小王心里既羡慕又嫉妒,她十分渴望也过上这样的生活。正在苦闷之时,某信用卡中介小张来“扫楼”,他提出自己有路子能帮小王申请到高额信用卡。果然,很快卡就寄到了,额度高达20万。刷卡的感觉真是太好了,想买的东西只要轻轻一刷,都不在话下。于是,小王又陆续通过小张申请了好几家金融机构的信用卡,授信总额度高达80万元。积累已久的消费欲如开闸的洪水,一发不可收拾。在透支百万余元后,小王资金链断裂,本人的收入和家庭状况根本承担不起这么高的还款金额,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

二、案情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致使悲剧发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通过“黑中介”违规办卡。当下不少“黑中介”打着“高额授信”的旗号,利用微信群、网页、短信、小广告等方式散布“代办大额信用卡”信息,通过伪造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方式,帮助目标客户获得超过其偿付能力的授信额度。部分消费者被短期利益蒙蔽,不惜支付巨额中介费用,以达到办理大额信用卡的目的。二是信用卡使用不当。信用卡是一把“双刃剑”,在方便支付的同时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活动,但如果过度消费,持卡人会沦为“卡奴”,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影响个人征信,甚至危及正常的生活。

三、风险提示

为保护自身财产安全,规范办卡用卡行为,北京银保监局提示您:

一是非法中介要远离。非法中介打着“办理高额信用卡”的旗号,收取信用卡额度5%-20%的手续费,一张额度2万元的信用卡,就要支付其1000-4000元的手续费。信用卡办理应选择正规渠道,银行或正规金融机构不会收取任何费用,且能够根据申请人的真实资信情况进行授信,切勿通过中介包装,盲目提高授信额度,给自身埋下信用风险的隐患。

二是取现、分期要谨慎。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取现或账单分期功能会产生利息和手续费。取现的利息一般为按日计息,利率为万分之五,折合年利率为18.25%。此外还有取现手续费,一般为取现金额的1%-3%;账单分期也要支付分期手续费,如果按12期分期付款来计算,实际手续费可达7%以上。因此,在使用信用卡取现、分期前,应首先判断产生费用是否在自身经济承受范围内,切勿冲动操作。

三是盲目消费要杜绝。刷卡消费时看不到现金,很多人就没有“心疼”的感觉,也不会提前考虑自身还款能力。广大消费者应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合理办卡用卡,在理性消费的同时,享受更优惠、更快捷的支付服务,切忌使用信用卡套现、“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盲目消费,从而避免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各类风险。

④ 股权众筹,精英盛宴or全民狂欢

当你还在查看理财宝宝们的每日收益时,有没想过去当一个初创企业的股东?当你还在为创业而忙碌得焦头烂额时,有没想过先通过互联网预售股份?

一边是“这里有好项目,大家快快拿钱来”的呼喊,一边是“众筹能赚钱吗?能获得巨额回报吗?”的追问。资本和项目,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终于相识。且慢,还没等双方升温牵手,便有人一旁泼冷水说:离婚率很高哟!

股权众筹,是一场精英盛宴,还是一场全民狂欢?

迎来全民“疯投”时代?

不知道从何时起,“众筹”成了时下尤为时髦的一个词,相较于债权众筹、实物众筹等,股权众筹热度最高。查看微信金融圈内的聊天记录,笔者发现已有一些先知先觉的个人投资者嗅到了股权众筹的高回报率,并积极参与其中,他们成了普通投资者中的弄潮儿。

类似于在新股IPO(首次公开募股)申购股票,股权众筹不过是对非上市公司的早期投资,有人把它理解为线上版的私募股权投资,是VC(风险投资)的一个补充。毫无疑问,股权众筹的出现,给了很多普通投资者当“天使”的机会。

近年来,股权众筹在众筹业的地位,越发不可撼动。近日,清科集团发布了《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据上半年报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资金1.88亿。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共430起,募集资金1.56亿;奖励类众筹事件共993起,募集金额3228万。股权类融资占募资资金总额的83%,市场潜力巨大。

一万元你就能成为“天使”,这对普通投资者的诱惑力非同一般,尤其是京东商城、聚美优品这些成功的投资案例还历历在目:聚美优品成功上市,天使投资人徐小平获600倍回报。同样,今日资本在京东身上守了八年,也获得了超过100倍的回报。

虽说普通人也可参与,但目前来看,众多的股权众筹网站偏好各不相同,屌丝逆袭,并非所有平台的主打。这里既有高端投资的“天使汇”,也有全民天使的“大家投”,还有背靠大集团发展的“原始会”,更有细分平台“银杏果”。

众筹的低门槛刺激了屌丝们的投资和创业热情,但成功者只是少数。然而,就在众筹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有“第一众筹”之称的点名时间却在近日宣布告别众筹,转型为智能硬件首发平台。创始人张佑认为众筹有两大问题无法解决:一是很多人利用众筹搞自我营销,出现纯粹“化缘”性质的项目;二是国内的很多创业者完全不会包装自己,不会利用众筹网站。同时,他认为做全品类众筹平台发展前途渺茫,不如专注于一个领域。他认为现在是一个硬件复兴的时代,最终选择了智能硬件领域作为下一个突破口。

转型后,点名时间不再是一个众筹平台,而是一个包装平台,它会帮助智能硬件创业者度过最困难的冷启动期,他将该时期称为“首发”。实际上,点名时间转型为一个专注于智能硬件领域的众筹平台,专门为智能硬件做广告服务,广告制作者深入到产品和企业的内部,这成为整个产品后期销售和运营的一部分。

高净值用户,股权众筹的未来中坚力量

在互联网金融大浪潮下,国内股权众筹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在国内15家股权众筹平台中,原始会上半年共募集约1.2亿元,行业排名第一。

据原始会负责人陶烨介绍,股权众筹的初衷是借助互联网技术特有的优势,达到提高投资效率,降低投资门槛的目的。目前,美国活跃天使投资人占高净值人群比例为2.3%,中国活跃天使投资人占高净值人群比例仅为0.04%,国内股权众筹市场发展空间巨大。她认为,未来股权众筹的中坚力量是那些高净值人群和中产阶层。

股权众筹项目中多是新兴产业,针对的人群也是高学历、高资产人群。还有业内人士分析,P2P投资者中的高端用户也将被吸引到股权众筹中,这是由于现有的P2P模式将越来越无法满足高端投资人对高风险高回报率的追求。事实上,已经有一些高端用户参与搭建股权众筹的团队。

目前看来,在股权众筹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投资平台还不能完全以“运动员”的角色出现,还肩负部分“裁判员”和“教练员”的使命和责任。

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目前还处于模糊状态。一般来说,股权众筹平台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需求并进行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实际上,平台掌握者投融资双方大量的信息,有责任管理监督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JOBS法案有相关措施规范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其中规定了平台有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防范股权众筹过程中出现欺诈现象等内容,赋予了股权众筹平台一份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众筹后如何不发“愁”?

每个投资人对项目的认知都不同,但一提到收益,大家公认的是股权投资项目风险大,失败率高。其中一位投资者说,十有八九是亏本的,所以股权众筹只适合拿少量钱去碰碰运气。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相匹配,股权众筹投资某种程度上也能了概率投资,如果不是追随创业梦想,支持初创企业,仅仅想要获得高收益,真的要考虑再三了。

业内人士分析,股权众筹投资核心不在保收益,而在于管控风险。因为股权众筹是一个高风险投资,所以,不建议普通投资者占用过多的可用资金。股权众筹项目成功率很低,回报周期长,需要投资者有强大的心理承受力。

对此,美国JOBS法案还限制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比如,年收入或净资产低于10万美元者,可投金额为2000美元或者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这种限制是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

在投资人眼中,初创企业的收入和业务模式还不稳定,通用的评估方法可能会失效,企业的商业模式尚不明朗,项目可能或多或少都有些缺陷,这对投资者的判断力是极大的考验。做出最终决定之后,项目后期信息的披露和管理也是重要问题。

在中国,陶烨认为不是缺少创业人才和想法,但常常拿到一个项目的时候总觉得它“缺胳膊少腿”,常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曾经有一个技术型的项目,技术很棒,用户反响很好,但是这个团队不知道怎么跟投资人讲故事,很难引起投资人的兴趣。

而对于早期的项目团队,股权众筹也给他们带来“成长的烦恼”。去年,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曾在淘宝上公开募集股权,引发了关于“网上私募”、股权众筹的激烈讨论。众筹之后,朱江说:“股权众筹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因为在众筹结束后,创业公司的产品、治理都会受到众筹的影响,而对于投资人交流、信息披露、投资者大会等均需要一套完整且有效率的制度体系。”美微传媒案例反映出国内选择股权众筹的创业者对于如何设计产品、如何处理大量与小额投资者之间关系、信息披露如何处理等等方面的困惑和探索。

股权众筹这种碎片化的投资方式,投钱和拿款不过都是其中一个小环节,而真正需要耗费的精力和时间,远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少。

⑤ 股权众筹有什么风险吗

1. 作为投资活动的显性风险
股权众筹与其他类型的众筹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属于一项投资活动,而投资往往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由于股权众筹投资金额大、投资与回报周期长、投资成功率低,这就使得股权众筹投资往往面临着较大风险。考虑到股权众筹具有的诸多不确定性,再加上小股权益缺乏相应保障,我国股权众筹模式在当前存在明显“尴尬”。
2. 来自投资人的隐性风险
尽管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采用了“领投+跟投”的模式,但是人人天使小编认为,虽然师从来自AngelList的先进经验,但很多只是徒有其表,并未学到其中的精髓。在“领投+跟投”模式下,跟投人由于经验与认知的不足,就成为最为投资活动中弱势的一方,对领投人亦步亦趋,从而丧失了自己的价值判断,也不利于市场合格投资人的培养。
3. 市场规模尚待开发
在我国,股权众筹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当下发展的火热极易使项目方、投资人对市场估值过高,从而可能导致众筹融资失败。特别是对消费类店铺股权众筹项目,必然充分考虑到当地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况,并加强对市场的调研。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消费者的消费能力。
4. 我国互联网金融基础仍显薄弱
不得不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仍显薄弱,特别是股权众筹,用户规模极为有限,投资人认知与经验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跟风、推进高风险的股权众筹,可能会造成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甚至会削弱这一模式的普惠价值。

⑥ 互联网股权融资解读

互联网股权融资解读

股权众筹是当下新兴起的一种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挑选项目,并通过该平台进行投资,进而获得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股权。那么互联网股权优势什么,欢迎大家来学习。

从法律层面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股权融资有三种模式:分别为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本文就此三种模式进行法律分析。

一、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与法律分析

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 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在实践中非公开股权融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天使合投模式

天使合投融资模式是实践中的一种股权融资的方式,典型的该模式代表是天使汇。天使汇 AngelCrunch 是天使合投平台。其特点在于:一位领投人起到项目评估的核心作用,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创业者不仅能够获得资金,还可以获得除钱以外更多的行业资源、管理 经验等附加价值。与股权众筹不同之处在于,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规定一个项目的众筹投资人数不能超过30 人,天使汇引入的快速合投机制也开始成为行业效仿的范例,该机制通过一个或几个具有独立专业判断能力的领投人与另外一部分具备资金实力的财务跟投人组合的 方式实现企业的快速融资。

这种模式为了实现集合投资,领头人和跟投人通常会签订管理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数众多或者股权协议比较复杂,双方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以 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来参与企业管理。国外采用此模式的主要有美国的AngeList以及澳大利业的ASSOB等。

这一模式的法律性质是非公开的股权融资。因为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规定一个项目的`众筹投资人数不能超过 30人。同时这一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风险。目前对此模式进行调整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有《证券法》、2010最高院18号司法解 释等。2014年12月28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不对该种模式进行调整,因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并没有实施,因此不 具有法律效力。

2.个人直接股东模式

从字面意义来理解,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即投资者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股权,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其个人投资者与融资者是股权 法律关系;个人投资者、融资者与互联网平台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在具体操作流程上,投资者会通过直接浏览股权众筹平台所列出的融资项目,然后挑选其认为有 潜力的项目或企业进行投资。项目融资成功后,投资者会通过股权众筹平台的电子化程序签订包括转让协议、股权凭证在内的文件,在收到纸质版的股权证书、投资 协议书等文件之后,投资者便直接成为融资企业的股东。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下,投资者是基于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因而该方式对于投资者的专业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项目比较熟悉或具备专业的投资经验。因 此,平台一般会建议投资者采取小额单笔投资,多样化行业项目的方式分散风险。有些平台还会代表投资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资,并将企业发展状况及股利分红等情 况及时反馈给投资者,同时,平台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目前,这种模式主要集中在英国,如英国著名的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和Seedrs就采用 此种模式。

3.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相较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而言,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种模式下,股权众筹平台通常会事先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权基 金,通常一只基金仅投资于一家初创企业。在具体流程上,同样的,投资者仍然直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可投资项目进行浏览,并依自己的判断选择其认为有潜力的 项目。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有所区别的是,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并不是直接以投资者的名义进入融资企业,而是转入其所挑选的项目所对应的基金,并最终以基金的名 义投资项目企业。“投资者是众筹平台中项目个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项目公司的价值等值。在这种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其所有投票 权被基金所代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公司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即投资者的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全资子公司行使对基金的管理权,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美国 著名股权众筹平台FundersClub和AngeList都采用了此种模式。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其法律关系:投资公司与融资者是股权法律关系;投 资公司投资者、融资者与互联网平台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的三种互联网股权私募融资方式,目前对其调整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等。

二、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与法律分析

此模式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股权融资的模式。如《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 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 负责监管”。该《指导意见》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 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 权众筹融资活动”。

三、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与法律分析

这种模式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募集资金。此种模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 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该模式的法律性质是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关系主体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互联网平台。这三方主体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 管理人是信托法律关系。 ;

⑦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变相乱集资吗

随着人口红利、社交红利、资本红利逐渐“退烧”,这两年风风火火的互联网行业开始颇有些“三春去后诸芳尽”的萧瑟意味。未来的发展该由何驱动?创新的下一个“风口”又在哪里?是为摆在所有创业者和决策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自去年7月以来,围绕规范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的监管政策及行业协会规范意见频出;10月13日,由人民银行等17部委联合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简称《实施方案》),与之同时公布的还有人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机构分别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针对不同方向业务的整改要求。
近日,太原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主要整治范围包括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到2017年3月15日结束。
《方案》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保险方面,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将做到“三个不”:一是在专项整治期间,坚决不停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登记,并欢迎全国各地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太原;二是轻易不取消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资质;三是轻易不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互联网金融创新不是钻监管的空子进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诈投资者,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认为,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以及数据优势,最大程度地优化现有金融服务,创造过往无法实现的服务方式,最终服务到传统金融之前难以覆盖到的广大小微企业以及普通投资者。

⑧ 股权众筹的构成和规则是什么

股权众筹的构成和规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股权众筹的构成

1、项目方:有项目缺乏资金。

2、投资方:对投资感兴趣,有一定的闲钱,可以接受股权作为回报。

3、平台方:连接发起人和投资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4、第三方支付: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共同利益,将资金托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备注:第三方支付不是必选的,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保障投资人和项目方的双方利益)

(二)规则

1、股权众筹项目必须在平台规定30天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在设定天数内,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项目即成功,发起人可获得资金;筹资项目完成后,投资人将会得到项目的股权,如果项目筹资失败,那么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投资者;

3、投资者认购满额后,将钱款打入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

4、平台协助项目方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拥有有限合伙企业股权;

5、第三方支付托管账户的钱将分批打入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每次打入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经过所有投资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⑨ 互联网股权众筹有哪些发展变化

融资方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出让股权的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作为大家的投资理财方式,这就是股权众筹。参与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有三方:融资方、投资者、众筹平台。融资方通过出让一部分股权来获取资金;投资者通过付出资金来获取融资方的一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投资中介服务,为融资方发布项目,并获取一定的佣金及服务费用。国内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最早实践是2011年。目前,国内正常运营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数量已经达到了120家。下面,以正资本创始人王正然带大家看看互联网股权众筹有哪些发展变化。

1.股权众筹项目越来越生活化
股权众筹本质上是一种投融资行为。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的目的是获取所投资企业快速成长所带来的收益,这就需要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未来发展、盈利模式有着较为清晰的判断,股权众筹平台更加倾向于向投资者推荐生活化的项目。
投资的项目越生活化、越简单,投资者越容易理解、接受,众筹成功的概率也就越大。比如衣食住行,生活服务等。据《中国互联网股权众筹与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研究报告》的数据显示:2016年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投资项目主要方向是移动互联、消费生活、智能硬件、生活服务等等to C类项目;VC的投资项目主要方向是互联网、IT系统、生物/健康、电信等既有to C又有to B的项目。这就足以说明与VC相比,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更青睐与生活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2.股权众筹的目的不再只是为了融资,还有什么效果?
股权众筹的核心价值是帮助企业达成融资目的,也就是说,企业决定是否进行股权众筹的关键因素是“是否需要融资,愿意出让多少股权,能够融到多少钱”。事实上,现在一些企业进行股权众筹的目的不仅是融资,还包括品牌传播。
股权众筹平台为了帮助融资企业完成众筹目标,就会依托自身平台及其他资源对融资企业及项目进行大量曝光,具有较大流量和丰富媒体资源的众筹平台比较容易受到追捧。当然,嗅觉灵敏的科技媒体也喜欢报道有特点的融资项目。进行股权众筹不仅能够为企业募集资金,同时也可以免费做大范围的广告宣传,企业何乐而不为呢。正是因此,进行股权众筹的企业不再局限于创业初期(如天使轮阶段),也会有创业中后期的企业出于其他价值诉求考虑进行股权众筹,带来参与股权众筹企业数量增加。
3.股权众筹平台正在探索新的盈利模式,以进一步降低创业者的融资成本
众筹行业主要的盈利模式是融资方融资成功后,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互联网股权众筹自然也不例外。在过去几年的发展过程中,股权众筹平台也在积极探索其他盈利方式,进一步推动平台的良性发展。比如为众筹企业提供诸如办公场地类的增值服务。很多股权众筹平台还在考虑向投资方收取收益分成、直接参与到众筹项目中,获取项目未来的投资收益等。

4.股权众筹平台趋向多元和差异化
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会吸引业务相关的大公司进入这一领域,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也是如此。越来越多拥有不同资源和能力的企业纷纷成立或参与股权众筹平台,形成差异化竞争。结果,我们发现在120家股权众筹平台中,平台的形式和特征日益多样化和差异化。
5.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差异化较强,不同平台的打法和模式都不同。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是建立“双创”支撑平台的关键。过程中既需要理解金融的风险定价本质,也需要理解互联网等新技术对效率提升产生的巨大影响。互联网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分支,其商业模式的最大意义,就是在资金的募集与投出过程中,与传统的股权投资机构形成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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