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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机构为媒介的信用是消费信

发布时间:2021-01-22 12:03:24

❶ 西方经济学

B. 收入—消费曲线
D. 完全无弹性
A. 石油
C. 供给量的变动
D. 低档品
C. 消费者剩余
A. 增加X和减少Y的购买量
A. 既定专资源的配置
A. 纵向属相加
C. 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的问题
C. 19世纪70年代
B. 总效用不断增加,边际效用不断下降
D. 古典经济学

A. 合乎理性人的假设
B. 完全信息的假设

A. 商品的可替代性
B. 商品用途的广泛性
C. 商品对消费者生活的重要程度
D. 商品的消费支出在消费者预算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

B. 具有负斜率
D. 任意两条无差异曲线不相交

A. 消费者得知西红柿有益健康
B. 消费者预期西红柿价格将下降

A. 该商品的价格
B. 生产的成本
C. 生产的技术水平
D. 生产者对未来的预期

仅供参考!

❷ 信用的基本形式有哪些

现代经济生活中的基本信用形式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

1.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联系的信用形式。企业间商品赊销和预付货款等。在发生商业信用过程中,一般要“立字为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商业信用的积极意义是有利于促进商品销售,但存在范围有限的局限性。

2.银行信用

银行信用是指银行以货币形式向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信用,有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以吸收存款、办理结算等形式,筹集社会各方面的闲散资金;二是通过贷款等形式运用所筹集到的资金;三是银行为商品交易双方提供信用保障,也是以银行持有的货币资金做保障。

3.国家信用

国家信用是指政府的借贷行为,主要形式是由政府发行债券以筹措资金。作为国家信用的工具是公债和国库券,以及政府对外担保等。

(2)以金融机构为媒介的信用是消费信扩展阅读:

造成信用形式僵化的因素:

1、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十分迅速。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类担保机构已达4000余家,而就在2002年,这一数字还不到l000家。

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已不再局限于其产生之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而是扩大到履约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出口融资担保等多个领域,在提高我国企业信用水平、促进信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担保业的出现以及快速发展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企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水平和手段严重不适应经济生活领域实际情况而催生出来的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

在担保机构中听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风险与收益不对等”,这句话是指:担保机构的风险是极大的。显然,解决这种生存悖论的方法是要么提高收费水平,要么降低担保业务的风险度。

❸ 什么是消费信用

信用是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信任的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所谓信用消费,亦称信贷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达到某种消费目的,在个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凭借个人信用,不立即付款即获取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交易方式。

信用消费,如果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角度而言,则信用消费通常称之为消费信贷,即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方式,它以刺激消费、扩大商品销售和加速资金周转为目的。也有许多人将其俗称“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

存在原因

对高档耐用消费品的需求增加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中满足生存需要的消费者所占比重降低,满足发展和享受需要的消费所占比重提高,对耐用消费品的需求提高。高档耐用消费品通常价值较高,使用年限较长,完全依靠家庭和个人的资金来满足对这类消费品的需求,一般需要较长时间的积累,客观上要求通过消费信贷来提前满足其消费需要。

❹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个人提供信用卡属于消费信用吗

信用卡就是用来消费用的!信用卡使用规定就是如此!当然属于消费信用!除此用途任何其它用途都是非法的!

❺ 如何看待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是由商业企业、商业银行以及其它授信机构以商品形态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
信用。目的是解决消费者支付能力不足的困难,重要用于耐用消费品、支付劳务费用和
购买住宅等方面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一些商业企业,生产企业也向个人提供信用消费。
[消费信用的作用和制约因素]
消费信用是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信用。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消费信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促进消费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据统计,若不采用分期付款这一消费信用的典型支付方式,西方汽车的销售数量将会减少 1/3 。此外,企业通过以赊销方式对顾客提供信用等方式,这一信用形式对于促进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销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也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若消费需求过高,生产扩张能力有限,消费信用则会加剧市场供求紧张状态,促使物价上涨,促成虚假繁荣等消极影响。因此,消费信贷应控制在适度范围内。
一般来说,消费信用的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1)总供给的能力与水平,总供给的水平越高,消费信用的规模一般越大;(2)居民的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若居民的实际收入较低,偿还能力不高,一味地发展消费信用则会导致风险加大;(3)资金供求关系。它与消费信用的规模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若资金供求紧张,消费信用的规模就越大;(4)消费观念和文化程度,它制约着消费信用这种信用方式的普及程度和消费总量。如在我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消费信贷起步较晚,规模也较小,但近年来发展很快,主要体现在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的增长上。
[消费信用的形式]
1.分期付款。这是最常见的消费信用方式,多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如汽车、房屋、家具等。
2.信用卡。是由发卡机构和零销商联合起来,对消费者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消费信用。消费者凭卡可在约定单位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定期与银行结账,信用卡还可以在规定的额度内透支。
3.消费贷款。一般属于中长期信用,按直接接受贷款的对象划分,可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信用消费”开始进入百姓的生活。信用消费是以消费者分期付款和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为主要特征的消费形式。在国外,消费信用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人们都习惯利用信用消费。

决定人们消费支出水平的不是他们暂时的可支配收入,而是他们过去、现在和未来预期收入总和的平均数。所以现实中任何一个理性消费者,都可以消费自己的信用,今天就花明日有把握到手的钱。

对个人来讲,信用是有价的。借得越多,还得越多,累积起来,个人信用就越好,再借就更容易。而一个人拥有财富的多少则与其在银行的信用无关。实际上,我国从2000年4月1日起实行个人储蓄实名制,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实施相关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础。

现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个人要投资,要置业,要贷款消费,人与银行之间需要发生信用关系;而没有个人信用记录就无法取得银行信任。没有信用制度,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合作中问题就会层出不穷。

发达国家对个人的消费信贷,已占银行贷款总额的30%以上,而我国目前对个人的信贷规模尚不及银行信贷总规模的1%。由于全社会个人信用体制尚未形成,各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个人信贷业务缺乏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因而个人申办信用消费手续复杂,制约了全社会个人信贷消费规模的扩大。所以,尽快建立个人良好的信用记录就显得尤为迫切。

据来自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表明,金融机构的贷款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消费信贷已经成为去年金融机构增长最快的贷款品种,这一现象说明国人信用消费的时代正在悄悄来临。

无论是资信公司还是银行,对个人信用情况都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个人诚实守信的品质、以往良好的信用记录,属于道德信用范畴。虽然道德信用很重要,但它却不是个人信用的主体,个人信用的主体应该是资产信用。

毋庸置疑,那些拥有众多动产和不动产的人才会很容易地得到银行的授信额度。作为普通的工薪人员,需要通过合理的理财手段,尽快完成自己的财产整合,才能得到银行的认可,从而获得更多的授信额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值得开拓、最有价值的个人信用资源并非是道德信用,而是资产信用。个人资产,特别是流动性好的金融资产,是当前我国最重要的个人信用资源。随着20年的改革开放,目前城乡居民手中拥有数量不菲的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券、股票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私人购房的增多,不动产也开始成为私人财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私人财富构成了个人资产信用资源。

现在的问题是,许多人还不知道如何来开拓、凸现自己的个人资产信用资源。把自己所有存款都集中到一个银行机构,并且用一个账户管理,就可以把分散的资产信用资源集中起来使用。这个账户上的钱就使你拥有了等质的信用能力,这家银行就可以根据你的存款数量来认定你的授信额度。

许多人仅仅把个人信用的功能简单地理解为负债消费,其实这只是一种表层认识。个人信用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担保、理财和扩大投资消费能力。

担保——如果你有15万元的存款都存在一个银行账户上,并且银行为你提供了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金融工具,比如存单、储蓄卡或“一卡通”,当节假日你想租一辆汽车出去旅游时,就可以此为抵押,到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车,从而免去了许多繁杂的手续。你账户上的钱分文未动,只是用自己的资产信用为自己做了一次担保。

理财——理财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资产组合方式,使个人资产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同时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比如你是一个股民,现有一万美元存在银行里。当你急需买进一笔股票而手头又缺乏人民币现金时,你就不妨先把这一万美元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出一笔人民币现金去炒股,这样你既保持了一万美元的外币形态,又增加了炒股的资金。

放大个人投资和消费能力——例如你有20万元的存款。你可以用这笔钱先买一套房子,再用买来的房子作抵押,从银行贷出款来开一家店铺,这样一份资产就变成了两份消费和投资。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享受消费信贷

那么个人信用该如何建立呢?

Visa国际组织中国区总经理熊安平强调,个人金融信用已如同每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一般重要,每个人都要及早学习与金融机构打交道,以开始建立信用,才能充分享受金融服务。熊安平提出,人们在建立个人“信用”时,需记住三个原则。

1.早借钱、早立信。建立“信用”的开端始于向银行借钱。越早借钱,才能越早在银行建立借款记录,为逐渐建立个人“信用”打基础。

2.小额信贷是立信之初的最佳帮手。银行向来对个人借贷持审慎态度,特别是当人们在银行没有任何信用记录的时候,借钱是很困难的。在众多借款方式中,贷记卡作为一种小额信贷的工具,是申请信贷及建立个人信用最便利的工具。贷记卡的借贷额度相对小,银行的信贷风险也相对减少,而且目前政策正在鼓励贷记卡的发行和使用,因此利用贷记卡借钱是明智之举。但是,信用卡在申请之后必须使用,否则,它只是张睡眠卡,信用并未被启动,更谈不上建立信用记录了。

3.准时还贷,再借不难。尽早借钱、小额信贷都是在为建立个人“信用”做准备,但如果光借不还,您在银行面前就成了无信用可言的人,银行也不会再继续接受您的贷款请求。即使是有借有还,但却未按期偿还,同样也不会帮助您建立起良好的个人“信用”。只有准时还贷,良好个人“信用”才能建立,才能再借不难。

遵循这三项原则,就在建立个人“信用”之路上有了正确的开端。不过,银行还有它一套完备的信用评估标准。概言之,其标准包括评估人们的还款能力和借款、还款的记录。评估还款能力是通过看申请人的收入高低、收入是否稳定、资产多少

❻ 为什么以银行为媒介的信用是银行信用而不是消费信用

银行信用是指以银行为中介,以存款等方式筹集货币资金,以贷款方式对消费者提供资金的一种信用形式。银行信用是间接信用,是存贷款人的中介。

❼ 消费信用的形式有() A、信用卡 B、分期付款 C、消费贷款 D、买卖政府债券

一、何为信用消抄费?
广义而论,信用(Credit)[1]是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信任的基础上的能力,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所谓信用消费,亦称信贷消费,是指消费者为了达到种消费目的,在个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凭借个人信用,不立即付款即获取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交易方式。
信用消费,是从消费者角度出发的。如果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角度而言,则信用消费通常称之为消费信贷,即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方式,它以刺激消费、扩大商品销售和加速资金周转为目的。也有许多人将其俗称“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
从各国信用消费的构成来看,住房信用消费、汽车信用消费和信用卡消费所占比例在90%以上, 是信用消费的主体部分。按照资金的用途来分类,除了包括上面提到的住房消费信贷、汽车消费信贷之外,还包括教育贷款、旅游贷款、家用电器贷款、房屋修缮贷款、小额消费贷款等。
按照贷款的方式可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按贷款的偿还方式可分为:到期一次性还款和分期付款,前者多为短期贷款,后者多为长期贷款。

❽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❾ 关于消费信用和银行信用,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购买股票到底属于哪类呢能解释下原因吗

不同的东西。
消费信用就是由企业、银行或其他消费信用机构向消费者回个人提供的信用答。
银行信用(bank credit)是指以银行为中介,以存款等方式筹集货币资金,以贷款方式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信用形式。

你提到的情况应该是属于银行给你个人做的消费信用贷款。但是你要注意的是,消费信用贷款是明令禁止不可以用于股票、房产等投资方面的。所以,如果你做信用贷款,而将款项用于股票,被银行查出来,是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

❿ 银行信用 商业信用 消费信用 国家信用 它们的区别是什么

商业信用企业之间在商品交易中相互提供的信用,其基本形式是赊销和预付款。 商业信用的债权债务者都是企业经营者;商业信用贷出的商品资本;商业信用的规模一般与产业资本运动一致。 商业信用的局限性

(1)商业信用的规模受到企业能提供资本数量的限制。

(2)商业信用的供求有着严格的方向 。

(3)商业信用的期限局限——一般是短期 。

银行信用是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是现代经济中最主要的信用形式之一。 特点

(1)银行信用是以货币形态提供的。

(2)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在数量和方向上的局限 。

(3)银行信用以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为媒介。

国家信用是国家(政府)以债务人身份筹集资金的一种形式。 作用

(1)调节政府收支不平衡 。

(2)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 。

(3)筹集巨额资金的重要手段 。

(4)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 。

消费信用工商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提供的信用。 消费信用形式:赊销、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消费贷款 。

(10)以金融机构为媒介的信用是消费信扩展阅读:

除以上四种信用之外,信用体系还有租赁信用、国际信用一共6种信用:

租赁信用是租赁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出租设备工具而收取租金的一种信用形式。 形式

(1)金融租赁,又称融资或财务租赁,是一种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租赁形式。多用于专用、大型设备的租赁。

(2)经营租赁,又称服务租赁,用于通用设备租赁 。

(3)杠杆租赁,一种投资和信贷相结合的一种租赁方式 。

国际信用是国际间相互提供的信用。 形式

(1)国际商业信用:补偿贸易、来料加工 。

(2)国际银行信用,主要为出口信贷 。

(3)国际间政府信用,期限长、利率低。

(4)国际金融机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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