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业知识竞赛题目
1、判断更正: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由中国银监会直接宣告其破产并组织人员进行清算。
参考答案:错。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判断更正: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工商管理机构予以撤销。
参考答案: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3、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统一原则、适度原则和预警原则。
4、判断更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参考答案:错。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判断更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
参考答案:正确。
6、判断更正: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参考答案: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决定,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财务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应该于每年的什么时候之前报送中国银监会?
参考答案:每年4月15日前。
8、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是(A)。
A、伦敦 B、巴黎 C、法兰克福 D、纽约
9、判断更正:日本武士债券是指日本人在外国债券市场发行的日元债券。
参考答案:错。日本武士债券是指外国人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的日元债券。
10、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请问以下哪些属于资本市场。
A、股票市场 B、债券市场 C、基金市场 D、回购市场
参考答案:A、B、C。
11、按照货币的流动性,一般将货币供应量分为M0、M1、M2三个层次,请问,居民储蓄存款属于哪个层次?(C)
A、M0 B、M1 C、M2
12、引发通货膨胀的原因主要哪些?(A、B、C)
A、成本推进 B、结构失调 C、需求拉动 D、货币贬值
13、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但是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总金额的(C)。
A、30% B、50% C、60% D、80%
14、导致商业银行终止的法定事由有(B、C、D)。
A、被接管 B.被撤销 C、解散 D、破产
15、以下各项中,哪些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遵守的规定?A、借款人不提供担保的,一律不予贷款
B、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C、贷款银行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参考答案: C、D。
16、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或者个人给予何种处分(B)。
A、行政处分 B、纪律处分 C、刑事处分 D、民事处分
17、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水平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应当督促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A)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A、控制 B、管理 C、掌握 D、预测
18、TOT项目融资模式指的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所属机构在与项目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移交给经营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经营者手中获得资金,用于建设开发新项目。在特许经营期满后,经营者再将该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请问,TOT模式不包括(D)阶段。
A、移交 B、经营 C、拥有 D、建设
19、以下哪种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B、C、D)。
A、投资业务 B、结算业务 C、代理业务
D、保管业务 E、贴现业务
20、1961年,世界上第一张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由哪家银行创造出来的。
A、大通曼哈顿银行 B、摩根思坦利银行
C、英格兰银行 D、花旗银行。
参考答案: D。
21、下列属于效益性管理指标的是(C)。
A、贷款质量比例 B、备付金比例
C、负债成本比例 D、存贷款比例
22、从商业银行税后利润中分配的项目是(C)。
A、业务管理费 B、营业税 C、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D、利息支出
23、商业银行营销的4P不包括(B)。
A、产品 B、计划 C、价格 D、促销 E、地点
24、我国历史上,早在哪个时期就已出现票据雏形。
A、秦汉 B、汉唐 C、唐宋 D、明清
参考答案:C(唐代“飞钱”与汇票相近,“贴”类似银行支票,宋代“便钱”类似即期汇票,“交子”类似本票)。
25、开放经济的宏观经济政策管理可能面临内外均衡的冲突。要实现N个独立的政策目标,必须具备N个独立的政策工具,这被称为(A)。
A、丁伯根法则 B、米德冲突
C、蒙代尔的政策搭配说 D、斯旺图示
26、国际上银行监管模式可分为集中监管体制和分散监管体制两种,请简要说明集中监管模式有哪三种类型?德国采用哪种类型?
参考答案:一种是由中央银行或政府货币当局进行监管;一种是由政府财政部或商贸部进行监管;还有一种是由独立的政府检查部门进行监管。德国采用由独立的政府检查部门进行监管的模式。
27、我国于什么时候开始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
参考答案:2003年12月1日。
28、农村合作银行是什么性质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谁?
参考答案: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29、《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多少?
参考答案:不得超过20%。
30、《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主要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3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哪些风险?
参考答案: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32、《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什么时候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参考答案:2007年1月1日。
3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哪些情况不得办理退股?
参考答案:一是当年亏损的;二是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指关联交易主要有哪些?
参考答案: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35、《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对“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四证”具体指哪些?
参考答案: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的常用方法有哪几种?
参考答案:询问法(调查问卷、现场访谈)、书面文档检查、观察、流程图法、抽样法、穿行测试法、压力测试法。
37、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参考答案:标本兼治,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违法违规案件得到遏制,案件数量不断下降。
38、商业银行市场风险主要有哪几类?
参考答案:商业银行市场风险主要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
39、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制度内容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资本、资产质量、管理、收益、流动性。
40、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B、C、D)。
A、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章程
B、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C、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1、非现场监管的主要目的有哪些?
参考答案:包括评估银行机构的总体状况、对有问题的银行机构进行密切跟踪、通过对同组银行机构的比较,关注整个银行业的经营、对银行风险进行预警。
42、目前在我国国债流通市场上,允许开展的流通方式主要有些?
参考答案:主要有国债贴现、国债现货交易、国债回购。
43、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重要作用主要有哪些?
参考答案:一是维护社会公众对银行机构的信心;二是弥补不良资产损失;三是弥补银行机构的经营亏损。
44、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有效驻在期限为:(D)。
A、6年 B、10年 C、20年 D、无限定
45、金融市场是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构成。
46、同业拆借是什么?
参考答案: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
47、债券具有哪些特点?
参考答案:偿还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48、判断更正: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应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参考答案:对。
49、判断更正: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规定,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持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5%,单个法人持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
参考答案:错。单个法人持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50、判断更正: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参考答案:对。
51、判断更正:商业银行表内外资产可分为银行帐户和交易帐户资产两大类,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历史成本计价、银行账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市场价格计价。
参考答案:错。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计价、银行账户中的项目则通常按历史成本计价。
52、判断更正:从银行提取现金备用一定不会引起现金流量表中现金数额变动。
参考答案:对。
53、判断更正:通货膨胀是价值符号流通条件下的特有现象,其基本标志是有效需求大于有效供给。
参考答案:错。基本标志是物价上涨。
54、判断更正:一国的进口贸易额会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假设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如果本币升值,则会导致进口贸易额减少。
参考答案:错。如果本币升值,则会导致进口贸易额增加。
55、判断更正: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中最容易实施的一个工具是存款准备金率。
参考答案:对。
56、判断更正:在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生产能力大量闲置,经济萧条时,应实行松的货币政策及紧的财政政策。
参考答案:错。应实行松的货币政策及松的财政政策。
5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哪些?请列举四种。
参考答案:远期合约、期货合约、互换合约和期权合约。
58、判断更正:商业汇票的购销双方根据需要可以商定不超过12个月的付款期限。
参考答案:错。可以商定不超过6个月的付款期限。
59、判断更正:银行对核销后的债权不具有追索权。
参考答案:错。对核销后的债权仍然具有追索权。
60、判断更正:我国人民币汇率采取的是间接标价法。
参考答案:错。我国采取的是直接标价法。
61、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主要形式哪三种形式?
参考答案:有解散、撤销(关闭)和破产三种形式。
62、判断更正:基金有分为契约型和信托型两种。
参考答案:错。基金分为是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
63、判断更正:贴现是西方中央银行传统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参考答案:错。不是贴现,再贴现才是西方中央银行传统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64、判断更正:财政赤字能否引起通货膨胀,取决于赤字形成的原因。
参考答案:错。财政赤字能否引起通货膨胀,取决于赤字的弥补办法。
65、判断更正:目前在我国基本上只有金融资产,没有金融负债的是中央银行。
参考答案:错。在我国基本上只有金融资产,没有金融负债的是居民。
66、间接融资主要包括哪两类?
参考答案:包括银行信用、消费信用。
67、判断更正: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最大区别在于财务处理。
参考答案:错。表外业务与中间业务的最大区别在于承担的风险。
68、判断更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可以进行租赁、置换、核销、转让、销售。
参考答案: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只可以进行租赁、置换、转让、销售,不能核销。
69、判断更正:商业银行传统的表外业务有:贷款承诺、担保业务、期权业务、期货业务。
参考答案:错。期权业务、期货业务不属于表外业务。
70、判断更正:货币乘数就是货币供应量与银行存款相比的比值。
参考答案:错。货币乘数是货币供应量与基础货币相比的比值。
71、按金融创新的内容划分,金融创新可分为哪几类?
参考答案: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制度等。
72、判断更正: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是负债风险管理。
参考答案:错。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是资产风险管理。
73、商业银行风险按产生原因,可划分为哪几类?
参考答案:错。可划分为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74、判断更正: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通货膨胀高的国家货币汇率贴水。
参考答案:错。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通货膨胀的国家货币汇率贬值。
75、请简要说明1998年以来我国信贷管理体制的特点。
参考答案:1998年来的信贷管理体制特点是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
76、判断更正: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之间存在的矛盾是:稳定物价与经济增长、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稳定物价与充分就业之间的矛盾。
参考答案:对。
77、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哪些处罚?
参考答案:可以当场作出的处罚包括:一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二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
78、判断更正: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6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对吗?
参考答案:错。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
79、判断更正:《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二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参考答案:错。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80、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哪些要素?
参考答案:包括:(1)内部控制环境;(2)风险识别与评估;(3)内部控制措施;(4)信息交流与反馈;(5)监督评价与纠正。
81、判断更正: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参考答案:错。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82、判断更正: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
参考答案:错。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83、《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应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
84、什么是一般关联交易?
参考答案: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85、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何?
参考答案: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86、我国国债分为可流通国债和不可流通国债,不可流通国债是指(A)。
A、凭证式国债 B、记账式国债 C、有纸国债 D、企业债券
87、引起货币贬值的经济政策有(A、C)。
A、扩张性财政政策 B、紧缩性财政政策
C、扩张性货币政策 D、刺激进口的贸易政策
88、在一国经济供求大体平衡,但存在消费需偏旺,投资需求不足的结构性矛盾时,应实行(C)政策。
A、松的货币政策和松的财政政策
B、紧的货币政策和紧的财政政策
C、松的货币政策和紧的财政政策
D紧的货币政策和松的财政政策
89、如果一国货币汇率下跌,即对外贬值,这有利于(D)。
A、本国出口减少 B、本国进口增加
C、本国旅游收入减少 D、本国旅游收入增加
90、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要求是(C)。
A、及时性 B、可比性 C、明晰性 D、一贯性
91、目前我国国债发行主要采取 (C、D、E)方式。
A、行政性摊派 B、柜台交易 C、承购包销
D、招标发行 E、定向募集
92、按照我国新的《刑法》,对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还应处(C)的罚金。
A、1倍以上5倍以下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93、按现行分税制体制,下列各税种下,(B、D、E)属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关税 E、车辆购置税
94、印花税在我国是一个有着长久历史的税种,目前广泛运用于经济活动中,下列选项中,(C)不缴纳印花税。
A、土地使用证 B、房屋产权证 C、注册会计师 D、营业执照
95、按照我国的《预算法》,由(B)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A、各级人大 B、各级人大常委会
C、各级政府 D、各级财政部门
96、下列因素可能造成本国货币贬值的有(A、C)。
A、国际收支出现逆差 B、国际收支出现顺差 C、通货膨胀高于他国 D、通货膨胀低于他国
97、根据我国货币概览,准货币不包括(A)。
A、单位活期存款 B、单位定期存款
C、活期储蓄存款 D、定期储蓄存款
98、营业税是我国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A、C)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A、特快专递 B、供水供电 C、专利转让 D、文物捐赠
99、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 B )个月。
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100、在我国现阶段货币供应量层次中M1代表是( C )。
A、流通中的现金 B、广义货币供应量
C、狭义货币供应量 D、居民储蓄存款
101、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D)年调为8%。
A、1990 B、1996 C、1983 D、1998
102、目前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是( D )。
A、3万元 B、5万元 C、1万元 D、2万元
103、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FNB)在( C )诞生。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瑞士
104、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税率为( B )。
A、31% B、32% C、33% D、34%
10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哪些事项进行审批?。
参考答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进行审批。
10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哪些方面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参考答案:对其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10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什么?
参考答案:目的是为了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状况。
108、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哪些账户?
参考答案: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帐户。
10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什么不正当要求?
参考答案: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110、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哪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答案: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111、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以及哪些内容予以公告。
参考答案: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112、某商业银行储蓄所开业后自行停业一年,请问,这一行为是否违规?如违规应由何机构给予何种处罚?
参考答案:该行为属违规行为,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113、判断更正: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角、分,对吗?
参考答案:错。人民币的单位为元。
114、判断更正: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在其贷款银行还可以另外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以便于银行收贷。对吗?
参考答案:错。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115、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何制定?
参考答案: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116、对于付息债券,如果市场价格低于面值,则( B )。
A、到期收益率低于票面利率 B、到期收益率高于票面利率
C、到期收益率等于票面利率 D、不一定
Ⅱ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监管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re are those, of course, who would adopt
Ⅲ 市场局监管退出从业群怎么说
市场局监管退出从业群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管,也包括对违规金融机构终止经营的监管。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 。
主动退出是指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需要解散,因此而退出市场的。其主要特点是主动地自行要求解散。
被动退出则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由法院宣布破产或因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等原因而遭关闭。中央银行将金融机构依法关闭,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金融机构因此而退出市场。
Ⅳ 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网贷平台在中国属于新兴的阶段,才刚刚开始,要谨防上当受骗!现在缺少法律法规的保护,理财人的权益很难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贷是peertopeer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P2P信贷服务公司是民间借贷的“市场版”。它指的是有资金开丏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信贷朋务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还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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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信贷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的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收益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金融机构一般热
衷于向大企业放贷。在银根不断收紧、通货膨胀形势日益严峻、中小企业贷款难,同时大量民间资本不断积累,投资渠道单一狭窄的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上历史悠
久借贷方式的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同时,席卷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间借贷的新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2006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贷
网站,并自此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但相关法律规范的模糊性以及监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较***律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进一
步的发展。近日,安泰卓越关闭、优易贷涉嫌诈骗跑路等事件的发生,将P2P网贷推到了风口浪尖。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民间借贷信息化的产物。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民间闲散资金寻求不到有效的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全面普
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传播速度并扩展了信息的覆盖面。民间借贷网络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便乘着信息化的东风应运而生。P2P网络
借贷平台利用信息技术,依托于网络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对接,无限放大了客户群,打破原有的“面对面”的借贷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发布、资金借
贷等一系列借贷流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国内P2P网络贷款行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但是在网络贷款平台层出不穷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环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种证明信息极易造假,给信用评价提供错误依据;另一方面,纵然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
(二)运营模式不当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
当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女士表示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存在非法集资的影子,须谨防风险。
部分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是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使得平台成为资金往来的枢纽,而不再是独
立于借贷双方的纯粹中介。债权转让是通过对期限和金额的双重分割,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其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很容易被认定为是向众多的、
不特定的理财人吸收资金,这就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极为相似了。
(三)资金来源难以审查
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来源于持有闲散资金的出借人,这些资金一般情况下是从正当渠道而来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来源的非法性,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对资金来源审查的手段。因此,这些网络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钱工具或者从事高利贷的风险。
(四)沉淀资金安全性低
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会产生在途资金。数额巨大的在途资金是由贷款网站掌控的,如果
网站开立第三方账户代为发放贷款,则在网站内部控制程序失效、网站工作人员疏于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内部人员非法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
犯罪行为。
(五)贷后资金用途难以监管
资金贷出后,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资金,而不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贷后资金追踪问题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网站仅仅
充当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单笔小额贷款数额小,追款成本也难以弥补。
(六)借贷双方金融隐私权无法有效保护
P2P借贷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一般网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贷款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
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的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自诞生以来,其性质便一直模糊不清,并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以致监管真空。在温州等地区,
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地方金融办进行监管,但金融办监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网站还需在电信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需根据《电信管理条例》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业务。由于P2P
小额信贷网站是为民间借贷提供网络平台,涉及大量资金交易,业务监管是否全面审慎,关系到贷款人资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运营影响到民间借贷能否合法有
序进行。
(二)征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
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且各部门分别进行征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作各自的职能征信,没有对
征信产业进行系统规划。P2P网络借贷平台也没有建立起自身的征信制度,多数网站只是借助于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断其信用程度,致使网络借贷的信
用评级始终缺乏客观性和合理性。
(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确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
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以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市场准入标准并没有因其“民间借贷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额贷款网站市场准入标准的不明确,造成了此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不利于保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影响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万千网站的一种,只不过其业务涉及民间借贷,与金融市场相关,如若运行不当,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但是其在注册时的业务种
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笼统而概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业务进行细化和规范,行业内也并未形成统一、细致的操作规范,这给予了网站比较大的自由
运行空间,也很容易出现擦边球的业务活动,对于民间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胁。
(五)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
网络借贷平台以何种方式退出市场,在其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威胁到借贷双方的利益。网络贷款平台哈哈贷的关停促使人们更深层次地思考P2P网站市场退出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问题。
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活跃民间金融,解决个人、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并没有规制网络借贷的成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网络借贷法律规范。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资本大量积累与边缘信贷缺口不断加大之间的矛盾,提高了对边缘信贷市场的配置效率。但同
时,网络贷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风险,相关配套措施欠缺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营造良好的网络借贷市场经济环境、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辅助措施及规范尤为重
要。
(一)明确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法律性质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务界及学术界也存在着“准金融机构”与单纯“信贷服务中介”的争议。
准金融机构并没有权威定义,也没有法律上的划分,一般来说,准金融机构是指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的,不具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2]
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因此,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不接触客户资金,将其界定为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更为合适,也更有利于其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消费者使用,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并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完善征信体系:首先,建立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3];其次,积极促进与外部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在不同行业间的沟通;再者,制定信用惩罚机制,以激励客户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选择,重视自身信用建设;最后,在征信过程中注重客户隐私权保护。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据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
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我国征信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1、地方政府监管。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型微型金融范畴,民间借贷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且一旦出现问题,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4]对其监管权应从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业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应由较高位阶的法律统一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金融办进行备案,接受地方金融办的监督管理,将金融办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机制。
2、行业协会自律监管。在各国的金融监管中,行业自律组织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
现自我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行业协会专业性强,熟悉金融市场规律与金融活动的运作,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更贴近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其
独特的作用。[5]3、完善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种类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根据不同的运营方式制定
详细的操作规范、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的执业技能、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采取非审慎性监管方式
国际上对贷款机构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对于不吸收存款、外部效应放大较小的机构,一般都采取非审慎性监管。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其目标
是降低风险,然而,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的P2P网站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造成客户的流失,阻碍其发展。
所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该坚持非审慎性监管的原则,寻求发展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
1、市场准入监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
市场准入监管意味着要从法律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者限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6]作为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市场准入监管将企业的数量、结构、规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的范围内。
同时,为了保证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活跃性,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繁荣,对于P2P小额贷款网站的市场准入可以采取备案制。各个网站设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在工信部门进行备案之外,还应在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便于对其市场准入的监管和后续管理。
2、持续经营监管
(1)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贷款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规范
由于P2P网站是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其操作过程完全无纸化,且一般网站提供格式化协议书及合同范本,并不利于借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于服务协议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定。[7]
(2)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金的往来,这一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在途资金,对于沉淀资金的管理可以借鉴证券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对于控制金融行业风险、
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以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可与银行合作,脱离第三方支付,直接通过银行将借贷资金打入借贷双方的银行账户中,以减少第三方支付给高龄人群带来的不便,并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迟延支付产生的预期违约率。
总之,平台要坚持“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三不原则”,不经手客户资金,坚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双方的个人信息,且将信息于网站公开。因此,对公布于网站的电话号码、家庭情况、
职业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网站可以通过会员身份认证等措施,只对通过严格身份验证的会员提供查询,而身份证号码等隐私性较强的信息则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个人隐私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3、市场退出监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P2P网络贷款平台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要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场退出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借贷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甚至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秩序。
(1)市场退出机制中的处置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其市场退出对金融市场秩序影响较大,启动市场退出机制的主动权大多被赋予了金融监管部门。作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应由其监管机构对其运营进行监管,并根据监管过程中监测到的不同风险采取不同的行政处置和司法处置措施。
(2)市场退出中放贷人利益保护
如何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场退出过程中至关重要。首先,清算组织应当提前发出公告,提醒借贷双方平台存在风险,并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偿
还贷款的时间,对于一定日期后,贷款人还未收回的贷款,网站应先行垫付;其次,由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沉淀资金,而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又不明确,可以
建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在网站退出市场时,利用此风险基金,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补偿其损失。
(五)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温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领取营业执照,顺利完成登记注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经营范围涉及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融资对接服务等。
P2P网络借贷平台进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借贷双方在中心进行登记,可以有效防范风险。在温州,若经民间登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的贷款出现纠纷,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记的信息将成为证据,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为借贷双方提供保障,也将更加有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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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中国倒闭的三家银行除了海南发展银行 还有两家是什么银行
正式关闭的只有一家,海南发展银行,简称海发行。中国被关闭的金融机构不少,如广国投,华银等等。
海南发展银行倒闭过程: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海南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很多信用社通过高息揽存的形式发展业务。到1997年年底时,海南省已有几十家信用社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兑付到期存款等问题,并发生多起挤兑事件。最终海南省政府决定让海发行兼并这些信用社,背起它们的资产和负债。
1998年3月22日,央行在陆续给海发行提供了40亿元的再贷款用于“救火”后,决定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1998年6月21日,央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发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央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决定关闭海发行。
海发行关闭后,个人存款转由工商银行托管,由于公众对于工商银行的信任,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
而对法人(公司)存款则进行债权登记,待清算完后再行兑付,但是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近20年至今未完成清算。
(5)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情形扩展阅读:
事件启示
首先,在海发行关闭事件中,我们看到其原因包括经营管理混乱、承担接管问题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后,则是房地产泡沫崩溃可能导致金融失败的残酷事实。
上世纪90年代,海南房地产市场崩盘,导致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海发行则不幸成为这轮房地产泡沫危机的“牺牲品”。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关联更加复杂的情况下,这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警示。
其次,在海发行遗留问题的背后,可以看到中国金融机构的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国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长期以来。
中国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往往都是行政性关闭,或者是关闭后走向行政性主导的破产,因此往往被人戏称为“计划性破产”。市场化破产机制的缺位,使金融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市场化都难以完全建立起来。
再者,海发行关闭的直接原因,就是储户因为恐慌引起的“挤兑”所造成的。挤兑的发生往往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储户在缺乏银行的信息,二是由于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导致储户信心丧失。
其中的教训,一是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运作规范性和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内部的风险收益特征,二是要求尽快建立起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挽救储户信心的“最终安全网”。
Ⅵ 同业拆借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人民币同业拆借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同业拆借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一)政策性银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赁公司;
(十)汽车金融公司;
(十一)证券公司;
(十二)保险公司;
(十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
(十五)外国银行分行;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 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二)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
(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处罚;
(六)最近二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核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已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决定退出同业拆借市场时,应至少提前30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说明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原因,提交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方案。
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债权债务关系顺利清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接到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报告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同业拆借市场发布公告。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式发布公告之前,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市场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发布金融机构退出同业拆借市场公告之日起两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交易必须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
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法人为单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拆借备案系统进行同业拆借交易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同业拆借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第十六条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交易,应逐笔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拆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拆借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业拆借交易金额;
(四)同业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业拆借利率、利率计算规则和利息支付规则;
(六)违约责任;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涉及不同银行的,应直接或委托开户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办理。同业拆借的资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银行完成的,应以转账方式进行。任何同业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其同业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报表、电话录音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 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条 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一)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二)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四)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六)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七)证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八)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调整拆借资金限额,应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临时调整辖内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限额。 第二十八条 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承担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的义务。金融机构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是同业拆借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和信息披露操作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及时向市场公布利率、交易量、重大异常交易等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同业拆借市场日常监测和市场统计,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同业拆借市场统计数据,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供备案系统统计信息,发现同业拆借市场异常情况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一级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该金融机构采取限期补充信息披露、核减同业拆借限额、缩短同业拆借最长期限、限制同业拆借交易范围、暂停或停止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联网等约束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同业拆借交易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对同业拆借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拟定辖区同业拆借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并对辖区内金融机构通过拆借备案系统进行的同业拆借交易进行监管。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发现同业拆借异常交易,认为有必要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报告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现场检查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同业拆借市场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执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实施同业拆借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实施处罚:
(一)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二)与不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同业拆借;
(三)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网络之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
(四)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五)同业拆借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六)同业拆借资金余额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限额;
(七)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
(八)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发布市场信息、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二)交易系统和信息系统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三)因不履行职责,给市场参与者造成严重损失或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四)为金融机构同业拆借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或未及时上报同业拆借市场异常情况;
(六)违反同业拆借市场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为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再为同业拆借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后,应当通报有关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上一级分支机构,由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同业拆借市场监督管理的行为依法接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进行外汇同业拆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同业拆借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Ⅶ 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破产有哪些特殊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竞争规律的作用下,由于市场变化以及管理团队经营能力的差别,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况。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既有可能通过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从此陷入破产,最后走向清算注销。
在过去一个较长时期内,由于金融机构主要是由国家投资设立,而且是作为事业单位运行,因此对于金融机构不论因何种原因出现的经营困境,均由国家出面解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与完善,对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问题要逐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解决,即要通过重整或和解使其缓解纠纷走出困境,或者通过破产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有人主张纳入《企业破产法》,使金融机构的重整破产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也有人主张不纳入《企业破产法》,直接针对金融机构破产制定专门法律。经过反复讨论和征求意见,最后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作出了将其纳入该法的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及国外立法概况
金融机构,即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从事某种金融业务的企业机构。由于国家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分别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机构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机构还包括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其市场经营中由于市场变化或经营方面的原因,也会发生一般企业一样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需要依法终止经营,解散机构,清理清偿债权债务并消灭法人资格,即需要依法进行破产。
在破产过程中,金融机构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点:第一,金融机构所从事经营的资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资本或者固有财产,包括企业设立时由股东投入的出资与经营所形成的资产,为公司资本与权益;二是由金融机构管理的客户财产,包括吸收客户的存款,接受委托的投资,吸收的保费,管理的保证金等。金融机构的投资经营活动要以两部分财产来进行,他们既不能只管理客户财产而放弃管理自己的财产,也不能只经营自己的财产而将客户的财产弃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将其自有资产与管理的客户财产严格分离,甚至进行物理分离,严禁将两种财产进行混淆经营,特别禁止侵占客户的利益。金融机构破产时,能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只限于其自有财产,不能拿客户的财产清偿债务。第二,由于上述特点,一旦市场变化或出现经营失误,造成的损失就不仅是金融机构自己的损失,也势必同时造成客户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金融机构不能拿客户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往往会导致不能“完璧归赵”地归还客户财产。第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关闭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如果启动破产程序,必须经监管机关批准。
对于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国外通常采取参加保险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关金融机构开业时,就要参加保险或者参与相关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费用,一旦这类金融机构破产,就可将破产事务移交保险公司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世界各国破产法对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规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适用破产法,也有的由专门法或特别法加以规定。德国是在破产方面针对金融机构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德国通过立法建立了金融机构破产的预警机制,设立了专门的联邦银行贷款监督管理局,各类银行每年须向监督管理局上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监督管理局对银行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风险较大的银行实行以下措施:进行放贷限额管制;必要时冻结银行资金;重新选择银行主管;禁止银行向其股东分红;派员进驻银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对危机严重的银行从严处理,措施包括:全面冻结银行资产(即停业);积极寻求新股东注入资金以挽救危机(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申请银行破产(只有监督管理局才有此权力)。三是注重预警机制,实行银行再保险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银行在开业时按业务额自动交纳一定会费形成基金,一旦银行破产,以此基金支付储户。美国的破产法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该法规定国内保险公司、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贷款协会、信贷协会或工业银行、股票经纪人和商品经纪人、投保银行等类似机构都属于该法规定的破产主体。俄罗斯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和特殊主体破产规定得比较详细,除在该法第九章对金融机构,包括信贷组织、保险组织、证券公司等的破产作出规定外,又制定了单行法,如适用于俄罗斯银行业的《关于“信用机构破产”的联邦法》,作为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的支持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破产总体上属于企业破产,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则与程序,但金融机构有自己的特点,也不能完全依照该法的所有条文来执行。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这一规定要求:
第一,金融机构达到破产界限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这对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来说是一种特定的权力。在一般企业的破产中,能够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只有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处于清算中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等。而在金融机构破产中,需要破产的金融机构及其债权人,通常都不会主动提出破产申请,其风险和债务会继续积累、扩大。本条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监管的金融机构的风险既了解得比较详细,其评价也比较客观,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或重整申请对于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理这种经营风险十分必要,也有利于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使其摆脱困境,起死回生。国外很多法律也有这样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只能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当然,本条对于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破产申请的规定,并不排除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的权利。
第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或托管措施,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其进行救助与 “整改”,使其摆脱困境。这是其他有关法律对监管机构的一种授权,即对于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采取的相关救助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三,对于对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允许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如以商业银行为被告的经济纠纷,以信托公司为被告的商事纠纷等。这一规定是针对当前金融机构清算中的特殊情况所采取的应对之策。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在此期间,经常发生债权人通过向各地法院提出诉讼或对诉讼结果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使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行政处置措施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为了顺利处置出现风险的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有关监管机构只能进行个案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中止对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即所谓“三中止”)。但由于法院采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据不足,也引起一些当事人的非议,为此,上述规定为这种“三中止”措施的采取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对这样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应裁定对该申请予以支持,待接管、托管人接管相关业务后,再依据有关法律对这种中止的程序进行恢复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处理。
金融机构实施《企业破产法》相关办法的制定
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企业,因为这类机构的自有资产与他们负责管理的客户财产是分离的,而他们的经营又要包括客户资产。一旦出现破产,他们只能以自有的资产清偿债务,而不能动用客户资产。加之金融机构的破产涉及众多客户的财产利益,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这种特点,有关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破产规定有一些相应的措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的破产规定为,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要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对商业银行的破产,一是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二是要由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清算组,三是在有关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即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要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
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对这种要求的实施,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相支撑,为此,《企业破产法》规定,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即对这类机构的破产,从总的原则来说要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就操作而言,还要由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专门的金融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后,按照《企业破产法》与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Ⅷ 银行是靠什么盈利的,银行会不会倒闭,怎么才算倒闭
主要依靠办理放款、结算业务以及从事租赁、信托投资、证券交易、房地产开发、金银和外汇及证券买卖等业务而取得的收入,银行会倒闭,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经营、清理债权、清偿债务、 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法人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
按照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主次,商业银行营业收入可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般说来,主营业务收入占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会对商业银行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商业银行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呈现出起伏动荡的态势。在过去的15年里,世界频繁发生银行危机。引发银行危机的往往是商业银行的支付困难,即资产流动性缺乏,而不是资不抵债。
只要银行能够保持资产充分的流动性,就可能在资不抵债、技术上处于破产而实际上并未破产的状态下维持其存续和运营。
银行危机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因为资产配置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业务,各金融机构之间因资产配置而形成复杂的债权债务联系,使得资产配置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
一旦某个金融机构资产配置失误,不能保证正常的流动性头寸,则单个或局部的金融困难就会演变成全局性的金融动荡。
Ⅸ 海南发展银行的事件启示
首先,在海发行关闭事件中,我们看到其原因包括经营管理混乱、承担接管问题信用社等。而在其背后,则是房地产泡沫崩溃可能导致金融失败的残酷事实。上世纪90年代,海南房地产市场崩盘,导致包括信用社在内的金融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海发行则不幸成为这轮房地产泡沫危机的“牺牲品”。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与金融体系关联更加复杂的情况下,这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警示。
其次,在海发行遗留问题的背后,可以看到中国金融机构的退出制度尚未建立起来,这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国金融改革深化的步伐。长期以来,中国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往往都是行政性关闭,或者是关闭后走向行政性主导的破产,因此往往被人戏称为“计划性破产”。市场化破产机制的缺位,使金融运行的规范化、程序化、市场化都难以完全建立起来。
再者,海发行关闭的直接原因,就是储户因为恐慌引起的“挤兑”所造成的。挤兑的发生往往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储户在缺乏银行的信息,二是由于存款缺乏安全保障,导致储户信心丧失。其中的教训,一是要求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运作规范性和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内部的风险收益特征,二是要求尽快建立起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挽救储户信心的“最终安全网”。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零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银行,因而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对海南的金融形象造成了破坏。海发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大陆第一家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的银行。此后,海南金融持续弱化,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查等业务活动更加审慎。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清偿居民储蓄及合法利息等债务,提供了40亿元人民币的再贷款。海南发展银行关闭的时候虽然符合破产的条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并没有称其为破产,并在之后的清算工作也与一般破产清算有所不同。 2000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向海南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提出重建海发行。2003年底,海发行的重组方案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该方案允许外资参股,原海发行的债权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将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将债务转为股权。
由于无法处理好对公存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海发行一直处于“死而不灭”的状态,既不清盘也不破产。 2004年2月,卫留成在海南省“两会”期间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海南发展银行,如果通过重组,或者通过外资进入,把这块被摘掉的牌子重新在海南挂起来,将对重塑海南金融形象起到极大的鼓舞作用。”
2004年3月,阮崇武提出,让海发行“重生”,将对本地的中小企业、农户贷款和资金运作都大有好处。而且,金融体制内开始有一些很好的改革措施和政策,盘活海发行已经有了可能性。
2005年10月,卫留成在上海接受了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记者的专访时再次提出重组海发行。他说,金融业的低靡与不健全已成为海南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拥有一个自己的银行对海南来说尤为迫切。随着大项目的进入,海南的金融信用已今非昔比。拥有自己的银行,对海南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将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到目前为止,海发行仍未能重新组建。协管组、托管组、清算组仍在运转着。据知情人士透露,如此重大的事,在海南省的层面上是解决不了的,需要中央高层拍板。
或将组建海南旅游发展银行
2010年海南“两会”时, 海南政协委员刘成才在提案中建议,海南应组建“海南旅游发展银行”,作为服务地方发展的专业银行。
刘成才认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关专家预计,在2020年前,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基础设施需投入资金上万亿元。这不仅需要中央财政的支持,还需省政府的积极铺垫,才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如果没有良好的融资平台,海南很难健康快速地建设好国际旅游岛。特别是缺乏合理的银行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发展,中小企业更是因为融资难而发展步履维艰。
此外,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因此,他认为海南全面推动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建设、组建旅游专业银行已势在必行,可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组建“海南旅游发展银行”,作为服务地方发展的专业银行,国内外合资股份制,与国际银行业接轨。
海发行重组受阻,目标转向设立海南本地法人银行
从1998年6月21日海南发展银行被关闭开始,十余年来,海南从未停止过海发行重组的努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可能性也慢慢化为泡影,目前该行清算工作由海南银监局巡视员贾晓峰负责,副巡视员协助清算工作。
海南原计划以重组海发行设立全国性股份行为首要任务,但受阻后将目标转向设立海南本地法人银行,即省级城商行——海南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