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非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第六条 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一)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八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资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五)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
(六)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此外,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还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贰』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有效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
(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入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入交易账户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除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若具有衍生产品性质,其产品设计、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客户准入以及销售环节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对个人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评估和销售环节适用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监管部门可以对其具体的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实施差别化资格管理。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基础类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三)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四)具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五)满足中国银监会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资格,除具备上述基础类资格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叁』 什么是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抄生品(derivatives),是指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肆』 衍生产品交易指的是什么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工具,一般表现为两个主体之间的一个协议,其价格由其他基础产品回的价格决定。并且答有相应的现货资产作为标的物,成交时不需立即交割,而可在未来时点交割。典型的衍生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等。
『伍』 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看法
美国的次贷危机在全球金融市场引起了巨大的连锁反应,全球经济全面放缓。而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所带来的高风险无疑是诱发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本文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特点和成因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如何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进行适度的防范和有效的监管。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特点;风险成因分析;风险防范
美联储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在接受美国全国广播公司采访时说,美国正陷于“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这是他职业生涯中所见最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可能仍将持续相当长时间。为什么发生在美国的次贷危机能在全球金融市场引起这么大的连锁反应?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不断多样化的背景下,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存在着巨大的风险。2008年1月16日,F·威廉·恩道儿在全球研究(Global
Research)上撰文,把导致次贷危机的责任人直接锁定在美联储身上,他说在格林斯潘主政美联储期间,极大地放松了对华尔街的金融监管,以至于出现了各种金融衍生产品。而耶鲁大学金融学教授陈志武也强调了金融衍生产品对危机的催化作用,“它使委托代理关系链条太长,或者扭曲了委托代理关系,以至于无人在乎交易的损失,时间久了问题就要酿成危机。”鉴于此,本文通过对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特点的分析,并探讨对此类风险进行适时的防范和有效的监管。
一、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译自英文规范名词financial derivative
instrument.汉语可译为金融衍生工具、金融派生品、衍生金融产品等。金融衍生工具由现货市场的标的资产(underlying cash
assets)衍生出来,标的资产的交易方式如同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19号中的定义为“一项价值由名义规定的衍生于所依据的资产或指数的业务或合约”;在我国一般解释为由股票、债券、利率、汇率等基本金融工具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新的金融合约种类。金融衍生工具诞生的原动力就是风险管理。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以及住友商社在有色金属期货交易中亏损高达28亿美元等巨大金融风险大案等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都证明了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近年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却越来越从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向高投机、高风险转化,具有下述突出特征:
(一)极大的流动性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种类繁多,可以根据客户所要求的时间、金额、杠杆比率、价格、风险级别等参数进行设计,让其达到充分保值避险等目的。但是,由此也造成这些金融衍生产品难以在市场上转让,流动性风险极大。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的法律及各国法律的协调赶不上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步伐,因此,某些合约及其参与者的法律地位往往不明确,其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而要承受很大的法律风险。金融衍生工具的功能和风险是其与生俱来、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任何收益都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衍生产品只是将风险和收益在不同偏好客户之间重新分配,并不能消除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在为单个经济主体提供市场风险保护的同时,将风险转移到另一个经济主体身上。这样就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集中、更加隐蔽、更加碎不及防,增强了金融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破坏力。
(二)风险发生的突然性和复杂性。一方面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表外业务,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体现;另一方面它具有极强的杠杆作用,这使其表面的资金流动与潜在的盈亏相差很远。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的特点,会计核算方法和监管一般不能对金融衍生工具潜在风险进行充分的反映和有效的管理,因此,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爆发具有突然性。金融衍生产品把基础商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规格等予以各种组合、分解、复合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日趋艰涩、精致,不但使业外人士如堕云里雾中,就是专业人士也经常看不懂。近年来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灾难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缺乏深层了解,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运作风险在所难免。
(三)风险迅速蔓延的网络效应。由于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定的保证金,便有可能获得数倍于保证金的相关资产的管理权,强大的杠杆效应诱使各种投机者参与投机。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既能在一夜之间使投资者获巨额收益,也能使投资者弹指间血本无归、倾家荡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风险会通过自身的特殊机制及现代通讯传播体系传播扩展,导致大范围甚至是全球性的反应,轻则引起金融市场大幅波动,重则酿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网络传播效应加大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
二、金融衍生工具产生风险的原因
(一)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交易者、经纪机构与衍生交易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衍生市场是一个创新思想不断涌现的市场,新的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这些新的产品很多是为了规避现有的金融制度和管制安排,因此衍生市场的监管难度就更大。另外,交易者对自身的行为和信用状况的信息肯定多于监管者所拥有的信息。监管者要想使交易者吐露自己的私人信息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经纪机构对自身的交易设施、员工素质、资信水平及服务规程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得更为全面,而交易者则无法低成本地得知上述各个方面的信息。交易者不能确切知道经纪机构真实的服务质量,只能凭借经验推知所有经纪机构的平均服务质量,并按这个平均服务质量支付佣金。最后经纪行业里只能剩下服务质量最差的经纪公司,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控制系统,规定交易种类、交易量和本金限额。慎重选择使用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型。
(二)监管机构的监管缺失导致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创新,拉大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投资银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将买来的不同信用级别、不同收益率的各种证券进行分割、打包、组合,然后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最后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然后再在金融市场上出售买给对冲基金、养老保险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以CDS(信用违约掉期)为例,CDS是一种贷款违约保险,它的出现源自于银行转移信贷风险的需求。CDS合约并不是在公开市场公开交易,也没有特定的结算机构为其结算,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辅助进行交易的。在交易的过程中是不受任何机构监控,只是双方私下缔结的合同。CDS市场规模如此之大而没有监管机构进行管制,对其交易产品也不能进行风险评估,华尔街的银行家利用杠杆操作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放大功能进行大量套利交易。正是由于这种自由市场经济缺乏监管才造成了历史规模如此之大的金融危机,由此也就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放大功能。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
衍生金融工具是为了规避金融市场价格风险而产生的,然而运用不当,其中也蕴涵着巨大的风险。在投资日益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如果不利用合理的金融工具对冲和规避外汇及利率风险才是最大的风险。在实际业务中面对衍生金融工具带来的风险,相关各方面应该积极地做好对风险的防范和监管工作。
(一)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和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机制。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兴衰成败的决定性因素风险管理。这是各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实践的共同经验。多数国家建立政府监管机制、行业自律监管和交易所自我监管三级监管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制定法律法规对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进行监管。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通过制定运作规则,交易所制定规章和业务惯例,对衍生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这种三级监管结构可以实现对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应当包括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评估机制、风险分析机制和风险报告机制。进行风险管理时首先要计算风险敞口头寸,即市场价值。同时应建立分层次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使其能够科学、合理、系统地反映整个体制的风险状况。
(二)完善衍生金融工具信息的披露,提高经营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透明度。公平竞争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重要特征,其公平竞争性主要表现在:所有金融衍生工具的市场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共同的交易规则,确保市场不被少数交易人员操作垄断,这是防范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风险的重要保证。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是一种尚未履行的合约。在合约签订之时,合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已确定。而交易却要在未来某个时候履行或完成,这就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具有不确定性。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要求实体的管理当局应将衍生金融工具按照IASC所披露信息的性质进行适当的分类,说明其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披露每一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范围和性质以及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因此企业要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改革传统会计记账方法和原则。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程序,以便管理层和用户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风险暴露情况,制定相应对策。
(三)加强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单一国家和地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鞭长莫及,不能有效地对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已成为国际金融界和各国金融当局的共识。在监管立法中,我国可以参考国际组织指导性文件,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使风险监管与国际社会接轨,例如《巴塞尔协议》、《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机制》、《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信息框架》等文件,都对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陆』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罚则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违规操作,造成本机构或者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该金融机构应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以及披露衍生产品交易情况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衍生产品交易信息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现金融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所需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可暂停或终止其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
『柒』 金融衍生品有哪些
一、金融衍生品包括下面这些:
1.股权类产品的衍生工具。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货、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2.货币衍生工具。是指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期权、货币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3.利率衍生工具。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载体为基础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以及上述合约的混合交易合约。
4.信用衍生工具。是以基础产品所蕴含的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为基础变量的金融衍生工具,用于转移或防范信用风险,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类衍生产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等。
5.其他衍生工具。除以上四类金融衍生工具之外,还有相当数量金融衍生工具是在非金融变量的基础上开发的,例如用于管理气温变化风险的天气期货、管理政治风险的政治期货、管理巨灾风险的巨灾衍生产品等等。
二、金融衍生工具是指一种根据事先约定的事项进行支付的双边合约,其合约价格取决于或派生于原生金融工具的价格及其变化。 金融衍生工具是相对于原生金融工具而言的。这些相关的或原生的金融工具一般指股票、债券、存单、货币等。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列举了衍生产品的4个基本种类,即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远期是交易双方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以确定价格买卖一定数量某种标的资产的合约;期货一般是指以某种大宗商品或金融资产为标的的标准化远期合同;互换在国内称为掉期,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商定条件,在约定时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的合约;期权是一种买卖选择权,买方能够在未来特定时间或时间段按照事先约定价格买入或卖出某种标的物的权利。买入者行权,卖出者必须履约。
『捌』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规范管理,有效控制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分为两大类:
(一)金融机构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为获利进行衍生产品交易。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二)金融机构向客户(包括金融机构)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服务。金融机构从事此类业务时被视为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其中能够对其他交易商和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报价和交易服务的交易商被视为衍生产品的造市商。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应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从事国内首次推出的复杂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并书面咨询监管部门的意见。第六条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股票和商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应具有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应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第八条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获得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应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从事国内首次推出的复杂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前,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并书面咨询监管部门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的正式授权,且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具备上述所列条件。如果不具备上述(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其总行(地区总部)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同时该分行还应具备上述(六)、(七)及以下所列条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正式授权应对交易品种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三、第八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二款:“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当地银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四、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第七条第一款(一)至(五)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了应报送其总行(地区总部)的上述文件和资料外,同时还应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交易系统实时进行,其总行(地区总部)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金融机构提交的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会计标准。我国尚未有相关规定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从其母国/母行会计标准。”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原则上应当是由第三方作出的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董事会应至少每年对现行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机构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一致。新产品推出频繁或系统重大变化时,应相应增加评估频度。”八、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分为两款,作为第一、二款,修改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要决定与本机构业务相适应的测算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敞口的指标和方法,要根据本机构的整体实力、自有资本、盈利能力、业务经营方针及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制定并定期审查和更新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和应急计划,并对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
金融机构负责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与负责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工作人员必须与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营销的人员分开,不得相互兼任;风险计量、监测或控制人员可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风险状况。”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和止损制度。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任何重大的交易或新的衍生产品业务都应得到董事会的批准,或得到由董事会指定的高级管理层的同意。在因市场变化或决策失误出现账面浮亏时,要严格执行止损制度。”
『拾』 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历史
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历史
1.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历程186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1851年以来沿用的远期合同,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早开发出来的金融衍生品。期货市场早期的参与者,主要是以对冲远期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者。事实上,以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已经成为了能够有效管理和降低市场参与者风险的工具。
在金融衍生品150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一直是“领头羊”,在这里有最广泛的市场和最尖端的技术。我国的金融业正处在蓬勃发展期,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速度则明显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金融衍生产品本身、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行业自律和规范。目前国内的金融衍生品产品种类虽然正在逐步增加,但是和欧美以及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还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中,衍生品的种类和数量往往应该远超过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而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仅品种较少,而且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这样就更限制了产品应用领域的拓展。而金融衍生品的本质是为了分散风险,为投资者服务,由此可见,只有对金融衍生品不断地的深入研究与创新拓展,才能逐步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相对滞后,相关法律体系尚待完善,其中一方面原因是由于缺乏行业发展经验和不了解产品之间的内在联动性的原因。而这也正是中国金融衍生品研究院(以下简称“中金院”)研究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中金院结合当前国情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以自身坚实的研究基础为依托,形成专业性的、具备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行业报告,进而履行中金院专业引导和策略建议的社会责任。
2000年12月和2007年9月,我国分别成立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两者的性质都属于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行业自律组织,而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监管难度很大,监管效果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参与者主要是个人和机构,而他们的素质普遍不高,缺乏行业相关知识,容易盲目投资,个别机构在金钱的诱惑下,甚至没有最基本的职业操守,致使“黑庄”滋生,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的同时,更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美国的监管机构中,政府监管机构有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此外美国衍生品市场还有全国期货业协会(NFA)这样的自律监管组织。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经验,在发展初期,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和规范行业行为准则尤为重要。金融衍生品市场有着自身的运行规律,我国在建设金融期货市场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但不能盲目全盘照搬,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完善后吸收利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逐步完善制定行业的培训教育计划、对机构和广大投资者进行专业教育以及对市场参与者的职业水平考核等措施。而这,也正是我们不懈努力之方向。
2.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很少,目前主要是期货
国内期货历史
期货是个标准的“舶来品”,是由国外传入的。
1892年,洋人首次在上海设立中国境内最早的交易所——上海股份公所,开始进行证券集中交易。几年内,这里就兴起了证券和货物的现货与期货交易,从此揭开了中国境内期货市场的序幕。但由于期货市场规模和交易量都有限,于1949年底关闭。
20世纪80年代,正值世界期货市场大发展时期,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步上正轨。198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探索期货交易”。1990年10月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开业,从此宣告中国期货市场的成立。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进入治理整顿时期。1999年全国期货交易所只保留了大连、上海、郑州三家,交易品种和代理机构数量也大幅缩小。
1999年9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使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至此,中国期货市场进入平稳发展轨道。简单地说,中国期货市场经过十年的演变,目前已达到:监管系统及法律体系已建立;市场有了一批成熟的期货品种;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日趋规范;交易量稳步上升,已形成一个庞大市场。
3.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很少,目前主要是期货国内期货历史期货是个标准的“舶来品”,是由国外传入的。
1892年,洋人首次在上海设立中国境内最早的交易所——上海股份公所,开始进行证券集中交易。几年内,这里就兴起了证券和货物的现货与期货交易,从此揭开了中国境内期货市场的序幕。
但由于期货市场规模和交易量都有限,于1949年底关闭。20世纪80年代,正值世界期货市场大发展时期,国内经济体制改革步上正轨。
198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探索期货交易”。1990年10月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开业,从此宣告中国期货市场的成立。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标志着中国期货市场进入治理整顿时期。1999年全国期货交易所只保留了大连、上海、郑州三家,交易品种和代理机构数量也大幅缩小。
1999年9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使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至此,中国期货市场进入平稳发展轨道。
简单地说,中国期货市场经过十年的演变,目前已达到:监管系统及法律体系已建立;市场有了一批成熟的期货品种;从业机构,从业人员日趋规范;交易量稳步上升,已形成一个庞大市场。
4.金融发展史的几个阶段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
1)在创业期,企业组织和流程不正规,但大家高度团结,创业的核心人物能够对每个人施加影响,因此效率很高,企业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市场和产品的创新。
2)在成长期,企业业务快速发展,由单一产品转向多个产品线;人员大量增加,跨部门的协调越来越多,并越来越复杂和困难;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均衡成长和跨部门协同。
3)在成熟期,由于创新和创业精神的渐渐淡薄,企业组织和流程的僵化日趋严重,流程运作困难,效率低下;大部分企业由此走向衰落,也有极少数企业经过剧烈的业务变革,进入持续发展期,实现永续经营的追求(如IBM和通用)。
5.2007年或2008年美国金融衍生品发展的基本情况衍生品是英文(Derivatives)的中文意译。
其原意是派生物、衍生物的意思。金融衍生品通常是指从原生资产(UnderlyingAssets)派生出来的金融工具。
由于许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科目,因而也被称为“资产负债表外交易(简称表外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贷款。
因此,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金融衍生品的分类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国际上金融衍生产品种类繁多,活跃的金融创新活动接连不断地推出新的衍生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
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都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交易形式。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约,对合约到期日及其买卖的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作出了统一规定。
远期合约是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求由买卖双方自行签订的合约。因此,期货交易流动性较高,远期交易流动性较低。
掉期合约是一种为交易双方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合约。更为准确地说,掉期合约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在未来某一期间内相互交换他们认为具有相等经济价值的现金流(CashFlow)的合约。
较为常见的是利率掉期合约和货币掉期合约。掉期合约中规定的交换货币是同种货币,则为利率掉期;是异种货币,则为货币掉期。
期权交易是买卖权利的交易。期权合约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种类、数量、质量原生资产的权利。
期权合同有在交易所上市的标准化合同,也有在柜台交易的非标准化合同。(2)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如果再加以细分,股票类中又包括具体的股票和由股票组合形成的股票指数;利率类中又可分为以短期存款利率为代表的短期利率和以长期债券利率为代表的长期利率;货币类中包括各种不同币种之间的比值:商品类中包括各类大宗实物商品。(3)根据交易方法,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文易。
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
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
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
场外交易不断产生金融创新。但是,由于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相互负责进行的,交易参与者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户。
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柜台交易的衍生产品。据统计,在金融衍生产品的持仓量中,按交易形态分类,远期交易的持仓量最大,占整体持仓量的42%,以下依次是掉期(27%)、期货(18%)和期权(13%)。
按交易对象分类,以利率掉期、利率远期交易等为代表的有关利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占市场份额最大,为62%,以下依次是货币衍生产品(37%)和股票、商品衍生产品(1%)。1989年到1995年的6年间,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模扩大了5.7倍。
各种交易形态和各种交易对象之间的差距并不大,整体上呈高速扩大的趋势。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状金融衍生品市场可以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OTC)市场。
自1980年代以来,两类市场的衍生品交易均取得了长足发展:1986~1991年间,交易所市场和OTC市场交易额的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36%和40%;1991年两市场的未清偿合约名义价值分别达3.5兆美元和6兆美元,其中利率合约在两市场均占据了主导地位;2001年末,交易所市场合约名义价值已增长至23.54兆美元,OTC市场增长到了111兆美元,并且全球OTC市场的市值达到了3.8兆美元。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巨幅增长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流动性增强型(即增加现货市场流动性)金融创新的需求,OTC衍生品交易的增长迎合了机构投资者对风险转移型金融创新的需求。
金融衍生品区域分布结构交易所金融衍生品市场欧美发达国家集中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全球80%以上的交易分布在北美和欧洲,近年来这种集中趋势更加明显。1999年末的未清偿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名义价值中,有全球80.5%属于北美和欧洲,到2002年6月末,这一比例上升到了93.7%,北美地区的合约价值占到总价值的64.6%(见表4)。
美国是全球交易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