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陆法系的国家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分别有哪些
详细点吧。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3、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4、两大法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㈡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3、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英美法系属刊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法的渊源方面:大陆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5、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国家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6、在立法技术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法系国家的立法一般采用单行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而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后来,英美法法系也开始逐步采用法典的形式,但从本质上讲,其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联系:
1、两者都重视法洽。
2、两者的法律渊源都含有制定法。
3、两者在二战后有趋同趋势比如都进行法典编纂.
4、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本质上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5、判例法其实里面也有制定法,当法官遇到新问题没有实例可以照搬,就会根据陪审团的最后表决,在依照一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自由心证,宣布判决这种判决实际上是法官制定了法律。大陆法系也会考虑曾经的判断。
6、如果法官遇到一种新的案例,法律上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时候不能擅自判决,在经过合议庭审理,并且已经提交审判委员会后,那么考虑以前的判决就是首选,这种以前的判决可以是比照式的,也可是法律解释类的。两大法系在趋于融合。
(2)英美法系金融中心扩展阅读: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还有一个特征,那就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另有一个更加直接体现公平、正义和良心的“衡平法”。
如果普通法与它发生冲突,法官一般会选择适用衡平法。这即所谓司法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原则所在。衡平法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平衡法,主要适用于民商事案件。
中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是没有衡平法这个概念的。法官比较拘泥于法条,很少有公平正义的考量。
这一点,从法律思想上说也有渊源,那就是韩非子以降的法家传统,这个传统以稳定统治为第一要务,不那么注重民生与人权。
无论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袭的法系基本上都是大陆法系,即以制定法为判案依据。
不过现在最高院每年都要公布一些经典案例,引导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参考,这说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在慢慢融合。
㈢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2、诉讼程序不同。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3、法律适用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演绎形式,英美法系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平衡法,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5、法律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倾向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倾向单行法。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典编纂。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第三,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成文法代表立法机关(议会)的法律,普通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所谓衡平法是在普通法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第四,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从中找到本案的法律规则或原则,这种判例运用方法又称为“区别技术”。
㈣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
1、 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2、 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3、 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从历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机关(协会)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规则。
4、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两大法系也存在一些传统的差别,如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的作用,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㈤ 英美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英美法系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所以选B
㈥ 中国属于哪个法系大陆 英美法系具体包括哪些国家
中国大陆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于德国,属于大陆体系。大陆法系包括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大部分国家。
英美法系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家。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与罗马法在精神上一脉相承,重视编写法典,具有详细的成文法,白纸黑字明文规定。英美法系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形成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具有适应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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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区别:
第一,法律渊源。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第二,法典编纂。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
第三,法律结构。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基本结构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
第四,法律适用。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在确定事实以后首先考虑制定法的规定,而且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用性;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判例加以比较。
㈦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一、代来表国家不同:
1、大自陆法系:
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为法国、德国、日本等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为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二、源自不同:
1、大陆法系:
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2、英美法系:
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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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
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而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
㈧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最显著区别还有它们的代表国家都例举几个
显著的区别有很多,一个重要特点是大陆法系为实体法,即判决要依据相应法条;英美法系为判例法,判决依据先前已有案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代表国家大陆法系中国,德国;英美法系英国,美国。
㈨ 为什么大陆法系国家的金融市场普遍没有英美法系的金融市场发达
因为中国大陆开放金融市场才30多年,还属于初步阶段,所以金融体系还需要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完善。而英美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已经发展有两百余年,故其金融体系比较完善,金融市场固然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