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券商资管产品
券商资管业务指的就是券商开展帮人管钱的业务,这个业务在券商中属于单独的一个部门来运作。
具体的业务就太多了,创建一个资管产品投资股票、投资债券、组合投资、投资衍生品等等。只要是券商用客户的钱来做投资都属于券商资管的范畴。
券商做这个事情其实就和银行一样,他们有高端客户的资源,自己做总比只能帮别人介绍、和别人组建子公司的方式强。
2.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怎么划分业务归属领域
一、防控金融高杠杆风险
(一)防范金融产品风险。组织开展金融产品杠杆风险排查,确保金融产品风险指标满足监管要求。加强银行理财资金对接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监管,规范资金投向、限额和交易对象,严控通过夹层投资、“名股实债”、“抽屉协议”、回购协议等方式进行高息融资操作。规范开展票据业务,严防套取、挪用票据资金。加强对各类股市杠杆融资的风险防控,确保证券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杠杆率合规。高度关注保险公司“万能险”等投资型产品风险。(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
(二)加强银行业风险防范。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管控能力,强化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房地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风险防范,确保银行不良贷款率稳定在合理区间。探索建立金融创新备案管理和台账监测制度,加大统一授信、名单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力度,从源头上加强信贷管理,预防多头贷款、过度授信,强化风险动态管理。加强过程行为监管,全面推进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录音录像和网点专区建设,严肃查处员工销售“飞单”、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牵头单位:重庆银监局)
(三)加强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督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客户分类制度和动态评估机制。强化上市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守约、依法合规经营,严惩承诺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高度关注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产品可能存在的兑付风险。(牵头单位:重庆证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重庆营管部)
(四)加强保险行业风险防范。持续抓好保险机构满期给付和非正常退保风险防范,防范和化解发生保险欺诈等案件的风险。推动保险反欺诈中心建设,完善筛查欺诈线索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设。密切监测互联网等新技术与保险融合可能带来的风险,严厉打击误导销售、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重庆保监局)
(五)建立高杠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按照“透明、隔离、可控”的原则,重点关注银行、证券、信托、互联网金融等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经营风险。强化交叉性高杠杆金融业务风险防控,健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信息共享、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机制,严防隐匿、转嫁和放大风险。研究制定高杠杆风险应急处置措施,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
二、防控地方金融风险
(一)防范要素市场风险。严格要素市场机构和业务审批,严格实施“五个不准”,即不准开展期货交易等高杠杆业务,不准高息揽储,不准无固定对象的乱集资,不准违规建立“资金池”,不准开设网络借贷中介公司或业务。关闭高风险非主营业务,开展展业代理机构风险排查。加强合格投资者管理,强化投资者的准入资格管理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审查,加强资金运作全流程的杠杆测算和风险研判,切实执行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制度,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风险警示。加强交易保证金监控,限制过度炒作,鼓励商品合约类交易场所扩大现货交收比例。(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工商局)
(二)防范新型金融机构风险。加强对小贷、担保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推进行业减量增质,提高风险拨备覆盖水平。盘活小贷公司抵押资产,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守住“三条红线”,即不准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不准发放利率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贷款,不准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非法收贷。加强互联网小贷公司监管。利用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的契机,推动机构退出,促进政府性担保公司整合重组,加快市场出清。组织实施融资租赁、典当、保理行业风险排查。对申报从事金融活动的投资咨询类公司等非金融企业,加强源头管理和动态监控。(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商委、市外经贸委、市工商局)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全面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原则,通过摸底排查、甄别分类、清理整顿,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确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十不准”负面清单管理政策落实到位。对风险事件,督促落实涉事机构主体责任,通过诉权、债权、股权转移,实现风险有效缓释和化解处理。规范清理各类新型金融机构互联网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提高打非工作常态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加强基层网格化管理,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全面开通投诉举报平台,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建设风险预警平台系统,加大群防群治力度。推动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大积案清理力度,提高案件结案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觉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意识。落实维稳属地责任,制定非法集资信访流程管理制度,完善案件进展定期通报制度。(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稳妥化解不良金融资产
(一)加强风险协同处置。督促银行、担保、小贷等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完善银担协同风险分担机制。对债务规模较大并有3家以上债权银行或5家以上债权小贷公司的信用风险违约事件,以及同时涉及债权银行、小贷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重大信用风险违约事件,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处置措施。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加大核销力度,做到“应核尽核”;对存在潜在风险的贷款,要提前介入,盘活资产,提升贷款质量。支持金融机构组建各类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平滑机制,为去产能去库存服务。妥善处置各类信托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兑付风险,完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
(二)提高信用违约案件依法处置效率。推动诉讼案件加快审理、判决和执行。探索在信贷业务中引入公证、仲裁等机制,提高依法清收效率。推进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提高处置抵押物与不良资产效率。强化打击骗贷和逃废债行为。(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重庆银监局;配合单位: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三)拓展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支持国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我市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推动市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不良信贷资产收购、托管、转让、处置等业务。积极探索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拓展批量处置、代理处置、委托处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四、降低企业财务杠杆
(一)支持企业置换高息债务。摸清企业高息债务底数,抓住“债转股”等政策机遇,多渠道支持企业降低过高融资成本。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的企业承担的非银行不合理高息债务,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构建风险补偿和信用增进等配套机制,引导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协助企业进行债务置换。积极做好债务置换统计分析工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二)完善企业资本金市场化补充机制。大力推动国有和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加强拟上市企业资源培育。做好股票市场改革对接和项目储备,利用好新加坡、香港等资本市场,拓展海外直接融资渠道。持续扩大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融资规模,加大永续票据、定向可转换票据等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推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公司(OTC)争取新三板挂牌推荐试点资格,尽快实现与全国市场互联互通。发挥好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发展重点行业和区县引导性基金。积极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股债结合等业务试点。(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证监局)
(三)加强监管引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统筹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监管政策和财政政策,引导改变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经营行为、资金配置和收益成本测算。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督促金融机构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链条”,规范服务收费和销售行为管理;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小贷公司融资中心、再担保体系等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落实到位。规范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收费行为。改革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盈利考核方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
(四)发挥要素市场平台降成本功能。进一步强化要素市场降低交易成本、价格发现、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和实现金融结算等五大核心功能,加快建设集交易、物流、结算和信息四大中心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提高要素市场交易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帮助交易各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强化要素市场仓储物流、质量监控等服务配套,减少交收成本。做强要素市场结算功能,为交易双方提供便捷结算服务,支持要素市场降低交易手续费用。(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国资委)
3.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互联网还是金融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互联网还是金融的问题,在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答案,所以要搞清楚它回们的关系就必答须跳出这个圈子,从其他角度来考虑事情的本质,下面做一组分析判断:
1、金融行业
传统金融包含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资管等等机构,这些机构在涉及互联网金融时的考虑是把互联网当作工具,努力把金融换个玩法而已。所以这里的机构本质上的特征并不会发生变化,而是因为金融本身才产生了使用互联网作为工具,成为了所谓的金融行业转型互联网金融的时髦说法罢了。
2、互联网行业
以互联网起家的公司在其家大业大后,难免会有涉及金融的想法,例如阿里巴巴把资产证券化,但是阿里不是为了证券化而证券化,而是为了阿里小贷提供资金来源而已,而阿里小贷最终的目的是给商家贷款,让商家获得资本投资而增加商家收益,它们想干金融么?恐怕未必。
综上所述,要判定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互联网还是金融,就必须要看互联网金融玩家自家的属性,也就是公司的性质。在定义行业玩家属性后再看其参与目的,这样才能真正的看清企业的互联网金融本质到底是互联网还是金融了。
4. 互联网平台代销券商资管产品需要证书吗
国内的需要,国际的就不一定需要了,当然要是有国企进驻或风投进驻的就更好了
5. 全国排名比较靠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哪些
建议您通过银行渠道进行理财。目前,个人投资理财方式较多:定期、国债、受托理回财、基金、黄金、信托、保答险等做组合投资,不同产品的投资起点不一,对应的风险级别也不相同。建议您可以到招行网点咨询理财经理的相关建议。
6. 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和保险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通知称,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7. 互联网金融对证券的冲击表现在哪些方面
互联网金融来袭,传统银行业战战兢兢,想方设法迎接挑战。在银行业燃起了烽火之后,证券业的烽火也为期不远了。眼看着互联网公司到处跑马圈地,不少证券公司坐不住了。总不能等着互联网公司杀将过来,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领地就那么失去吧?在逼人的形势面前,证券公司如何把握时机备战互联网金融,是一个现实问题。
——亚夫
■在互联网金融来袭时,证券公司受到的影响程度及时间先后会有所不同。对券商而言,虽然目前不会对自己的主流客户形成分流,但互联网金融提醒了券商对长尾市场的重视,同时应加快对高端核心客户的服务层次,拓宽自己的护城河。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推进,经纪业务首当其冲。对于券商而言经纪业务仍是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也是资管业务、创新业务的基础。当前换手率和市值上升面临瓶颈,网上开户即将落实,互联网公司开展经纪业务也只需监管者应允,彼时纯通道业务竞争更激烈,佣金面临下行压力。
■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券商的发展将是一个定位差异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券商将依据自身禀赋进一步分化,强者恒强与创新者逆袭都符合演进逻辑。证券公司应冷静、理性地透过成功互联网企业的形式和表面,探究属于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创新策略。
□孟庆江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一系列战略性技术从趋势走向主流应用,互联网从一种技术演变为人们生活的环境,信息技术让金融无所不在。在沟通无极限的扁平互联网世界里,人们希望以开放、聚合、互联、智能的方式,自组其需要的金融服务场景,便捷、快速地获取针对自己的个性化金融产品,享受全天候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
互联网金融激战状况
互联网金融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它属于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2013年,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热度开始急速攀升。6月17日,阿里巴巴推出了“余额宝”产品,截至2014年2月27日,余额宝资金规模已达到5000亿元,客户数超过8100万户,创造了令金融界震惊的奇迹。
随后出现的“类余额宝”拉开了互联网金融的大幕,产业界、投资界、学术界乃至监管部门纷纷开始加大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P2P网络借贷、众筹、网络小额信贷、比特币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已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据《2014年中国大众富裕阶层财富白皮书》显示,受访大众富裕阶层中有41.7%的人群参与了互联网金融投资,显示了大众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的强烈需求。
随着全民理财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借助网络入口和移动端的客户优势,正成为传统金融机构新的营销渠道和平台。无论是阿里巴巴还是网络,都有着海量用户,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放量级的精准客户群。互联网企业在网络和移动入口上的争夺,已经表明了理财营销渠道创新的重要性,这从淘宝上线基金网店后成交的活跃中可见一斑。
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核心企业市场持续稳定,伴随着传统行业电子商务化程度的加深,部分电商、传统零售、传统金融巨头出于战略考虑,纷纷切入第三方支付市场。金融产品销售电商化将成为未来支付市场发展的重要驱动之一,而第三方支付进军传统金融服务领域,也在成为大势所趋。
互联网金融的突飞猛进,使传统金融业有了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一方面可以推进利率市场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迫使传统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互联网浪潮从民间金融领域获得突破,从互联网企业跨界渗入到金融领域,关键在于降低了信息和资金交易的成本。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正在迫使传统金融业改变服务模式,而互联网企业在这场变革中不仅获得了真金白银,同时也对传统金融业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互联网企业能够迅猛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从信息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云计算推动了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的产生和发展,随之产生的海量数据形成了大数据;大数据的分析技术反过来又促进了云计算的进一步发展。
云计算和大数据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关系,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是云计算两种接入终端的衍生体系。这些信息技术正在不断地冲击和改变着所有的行业,最突出的就是稳健、保守的金融业。传统金融业要想全面拥抱互联网金融则必须依托信息技术的有效支撑。
移动互联网在原有桌面互联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对用户的禁锢,不仅增强了信息传播的时效性,而且可以让用户随时随地进行交易和支付结算,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的可获得性,释放了部分被束缚的需求。根据统计,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同比增长46.8%。并预计未来两年互联网金融对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推动作用将会更强。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与普及,互联网企业跨界涉足金融业日趋常态,涌现出大量的初创企业,对传统金融业的多个领域形成了冲击,从支付结算到投融资服务、再到流通货币、证券、基金等传统金融行业无一幸免。互联网企业渗入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并开始向金融业的核心领域拓展。
互联网金融与大数据技术
传统金融行业的互联网服务,无法满足广大顾客的全部需求,80%的客户把钱存入银行,却只让20%的人享受到金融服务。很多传统金融理财都有一个不低的门槛约束着用户的参与机会。金融企业本身的顽固和高傲需要积极富有激情的创新性应用的冲击。无论阿里巴巴还是网络,它们拥有着海量的数据,并且接纳任何初级的用户,给所有的用户一个参与的机会,进而带来大量的长尾资金。当用户的需求得到不断地延伸和拓展的时候,金融大数据的优势恰恰是这些公司的最大依仗。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大数据来颠覆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实,所有的金融产品都是各种数据的组合。
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的最重要资源就是交易数据。在信用风险管理产业链中,若由银行最终掌控大数据资源,将意味着银行触角进一步延伸和客户基础大规模下移。平台是互联网时代垄断性数据的唯一可持续来源,由此基于线上交易平台获得数据是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条件。无论是银行搭建电商平台还是互联网企业利用交易用户做服务,其核心都是想通过交易平台对客户数据分析预测客户可能的消费和交易需求,从而精准掌握客户的信贷需求和其他金融需求。
互联网对金融的变革,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部分:互联网思想和互联网技术,这两者类似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关系,是互相辅佐和渗透的。互联网技术从深层次具体化的角度解读可以分为:大数据、P2P人人组织网络和两面市场。其中大数据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促进金融的开放性,大数据首先要数据全量在线。现在太多系统都是孤立的,即使银行本身的很多业务,比如对公业务、对私业务、卡业务等都是相互分离的难以形成联动效应;况且决定信用本身的不单是金融数据,很多其他领域的数据也会产生影响,这对于数据的开放性要求更高。互联网有天生的开放性、透明性,使得大数据的应用有了可能。
互联网金融对大数据的使用,天生具有优势。互联网可以在法律和道德所容许的范围内捕捉信用评估所需要的个人或群体的行为信息,并将这些繁杂的信息提供给大数据作业系统进行处理,完成对个人或群体的信用价值的评估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其核心是风险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同样明显,如何完善监控仍是个问题。网贷平台不见面、不审查、无抵押的快速贷款模式虽然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却也让贷款风险无限放大。阿里巴巴等虽有大数据支持,但其数据库建立为时不长,其可靠度还有待继续验证,那些不具备大数据支持的其他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需要的经营、诚信等信息根本无法核实。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类似于阿里巴巴的风险控制模式,他们通过自身系统大量的电商交易以及支付信息数据建立了封闭系统的信用评级和风控模型;另外一种则是众多中小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贡献数据给一个中间征信机构,再分享征信信息。
利用电商大数据进行风控,阿里金融对于大数据的谋划可谓非一日之功。阿里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大数据挖掘系统,通过积累的大量交易支付数据作为最基本的数据原料,以及卖家自身提供的销售数据、银行流水等情况作为辅助数据原料。所有信息汇总后,将数值输入网络行为评分模型,进行信用评级。
在风控革新领域,现在理论上的业内观点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技术的手段,可以实现很好的风控,从而让坏账率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传统金融机构采取的是人工尽职调查,依靠经验判断和数据调研等办法实现,尽量压低坏账率,而互联网金融其实提出的解决方案是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容纳更多的数据来实行,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方式,其实长期实践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而互联网金融采取的这种风控思维也一样没有得到实践的证明,短期内估计也很难被证明行之有效。利用大数据风险控制短期内不现实,一方面是数据的宽度和深度不够,另外大数据的技术处理能力也跟不上。
小贷类网站积累的信贷大数据包括信贷额度、违约记录等。但单一企业缺陷在于数据的数据级别低和地域性太强,以及部分小贷网站平台通过线下采集数据转移到线上的方式来完善信用数据。这些特点决定了如果单兵作战他们必定付出巨大成本。因此,贡献数据的模式正逐步被认可。
如今互联网金融席卷而至,一方面互联网自身存在安全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也具有特定的风险问题,如此结合或将风险相互放大,这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征信机构的产品及技术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其核心在于背后的信用体系。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获取成本的存在,其业态最初源于线下,具有一定的物理边界。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技术与金融业态的结合在提升客户便利性的同时,可使信息获取成本得到大幅降低,各类新型金融业态的出现与发展成为可能。随着证券行业在互联网领域探索的不断深入,在推动经营业发生转变的同时,相关领域的交叉也会对现有的行业竞争格局带来一定的变化。
由于证券公司不同业务的门槛不一,对应的监管要求也不一样,在互联网金融来袭时,其受到的影响程度及时间先后都会有所不同。同质化、低技术含量、低利润率、监管者有意放开的业务会率先受到冲击,而对知识、技术、资本及风控要求高的业务则可能在互联网金融向更高层次发展以后受到影响。对券商而言,虽然目前不会对自己的主流客户形成分流,但提醒了券商对长尾市场的重视,同时应加快对高端核心客户的服务层次,拓宽自己的护城河。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推进,经纪业务首当其冲。当前换手率和市值上升面临瓶颈,网上开户即将落实,互联网公司开展经纪业务也只需监管者应允,彼时纯通道业务竞争更激烈,佣金面临下行压力。即使近年来部门券商在调整收入结构上成绩显著,但对于券商而言经纪业务仍是券商重要的收入来源,也是资管业务、创新业务的基础。
从现实情况看,券商也已经开始备战互联网金融。网上开户、网络商城、基于大数据的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开展如火如荼不胜枚举。证券公司早已实现网络交易,拥有标准化大数据,在行业特性上就具有融入互联网金融天然品质。2014年4月份,国泰君安等6家券商相继宣布获得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围绕账户管理为核心的行业革命也因此开始打响。
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创新大会意见征求稿指出,将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建立与私募市场、互联网金融等业务相适应的账户体系,强化账户功能。互联网降低了信息传统和客户切换的成本,也会加快券商差异化的进程。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券商的发展将是一个定位差异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券商将依据自身禀赋进一步分化,强者恒强与创新者逆袭都符合演进逻辑。
证券公司应冷静、理性地透过成功互联网企业的形式和表面,探究属于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创新策略。
第一、要以专业为本,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用开放的心态迎接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互联网金融的重心仍在金融,互联网只是工具。市场担心互联网企业投身金融会对传统机构造成冲击,过于强调实现的方式而忽视金融业所包含的投资、融资、资本中介、风险管理和结构设计等更多专业的领域。
第二、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和采用灵活多样的营销方式。面向广大客户特别是零售客户,提供全新的标准化服务产品,构建依托互联网的客户营销服务体系和模式。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运作模式更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
因此从金融互联网化,到按照互联网理念做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券商要建立灵活、敏捷、快速、高效的扁平化组织,以及捕捉互联网新服务场景商机。要在产品、服务、系统的设计、交付过程中,建立强大的服务和营销队伍,将客户体验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建立完备的线上客服体系,客户第一的价值观体系,成立专门的客服团队,提供24小时不间断电话和在线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
互联网金融冲击下证券公司系统建设
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布局转型阶段需要从产品、账户、服务三个方面入手搭建互联网金融的雏形,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长远发展打好基础。具体的系统建设包括构建产品中心,实现对于产品信息及全生命周期的统一管理;建设消费支付管理系统,打通保证金内外流动的渠道;建设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于客户的分级分层管理;建设微信平台和QQ平台,实现证券公司服务方式的多元化和个性化。
1.产品研发中心
产品研发中心是公司级的、开放的产品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提供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产品模型定义、供应商管理、渠道管理、产品配置、评估、审核以及风险合规等功能。通过产品研发中心可以实现对于产品供应商的管理、对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于产品的灵活配置组合。
2.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定位为公司级的客户信息系统,它通过整合形成单一客户视图,获取包括基本信息、账户信息、额度信息、风险管控和关系信息等在内的全面的客户信息;它与各类应用系统进行整合,接受访问和更新,展现完整的、一致的、共享的、权威的客户信息,可以解决客户信息重复采集、共享性差、利用率低、操作风险高等问题。同时,系统通过对客户信息的归集、整理、分析,发现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提升营销服务水平。证券公司通过构建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达成“统一客户,统一账户、统一资产、统一服务、统一营销”的目标,满足综合理财服务的业务需要。
3.互联网营销服务系统
互联网营销服务是基于科技的进步与创新、社交方式的改变与发展而产生的新需求,通过证券公司服务理念和互联网服务方式的融合,开启内控外联全兼顾的信息化管理模式,满足企业客服稳定、安全、快捷的工作需求,为企业真正实现高效率客户服务和有效客户关系管理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
4.建立流程平台与交易功能统一接入系统
目前各个系统之间的数据互联可以通过数据中心进行,但需要实时处理的业务功能互联多采取点对点的方式,存在变更困难、后台业务系统暴露于前台后性能不足的问题,建立跨系统的流程平台和交易功能统一接入平台,以提升数据交互的标准化、统一性。
5.未来系统建设规划
实现了布局转型阶段的系统建设后,证券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粗具雏形,在切入扩展阶段可以继续建设一户通和内贷业务管理平台等系统,实现客户账户、产品、服务的一站式体现及征信授信业务办理;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较为成熟的融合巩固阶段,辅以相关系统的建设实现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下对有价资产进行登记管理的需求,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时代证券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促进证券公司从传统金融领域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跨界经营,发扬证券公司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中介职能。
证券公司应推动互联网金融下的创新
金融业的潜在进入者通常是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从金融业的薄弱环节切入,通过破坏性产品或破坏性商业模式,打破原有的市场结构,在不断升级自身的产品与服务后,则很可能在未来攀升到金融业产业链的顶端。
现阶段券商互联网实践进入实务操作:一是账户开户实现网络开户。多家券商推出手机开户。二是金融商城落地。三是客户的服务更为有形。基于大数据的集成,券商可以实现客户识别和产品推介,不仅可以通过软件做理财规划。还有组合推介,甚至引导客户做工资卡定投等。技术仅仅是外衣,互联网金融的核心还是服务,提供更贴合客户需求的服务,更便捷地满足客户的需求。
鉴于互联网金融在国内证券领域的广泛应用和迅速发展,建议证券公司应把握机遇、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在公司的发展与创新,具体措施如下:
1.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对于公司的后继发展作用至关重要。在搭建平台的过程中,主要考虑三个因素。首先要通过分析精准掌握用户需求;其次考虑在产品、服务和用户体验做到极致,超越用户预期;最后考虑用循序渐进的开发方法,在持续迭代中完善和更新产品,使之与时俱进。
金融互联网业务的开展初期需要以下技术系统支持:
(1)电商网站。面向网上客户提供服务的网站,包含开户、产品销售、在线交易、在线服务等功能。
(2)微信服务平台。建设中投证券微信公众平台,构建公司在微信上的信息服务渠道,业务办理渠道,营销推广渠道和客户行为数据收集渠道。
(3)互联网财富管理账户体系。目前公司账户体系无法支持用户在无开设资产账户的情况下购买金融或服务产品。需建立涵盖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保险、期货、服务产品购买的统一账户体系。并实现客户网上自助开户。
(4)整合对接系统。电商网站需与多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经纪业务工作平台、前台营业管理系统、呼叫中心系统等相对接。
2.加大市场宣传
目前券商不够成功的原因之一在于券商宣传不够,缺乏运营网上商城的经验。当前券商网上金融商城最大的问题是在同质化竞争中,如何将原有实体用户吸引到互联网中,为网站导入长期有效的客户访问量及销售量。券商把业务搬到互联网,主要目的是唤醒其存量客户,增大存量金融客户的金融需求黏性。同时,给增量客户一次使用后留下深刻印象,上手快、体验佳是互联网券商的主要诉求。
市场拓展方面前期应注重合作渠道的拓展与线上广告,包括建立客户共同开发渠道、与多家单位互换服务资源、在微博、网站联盟、微信等渠道营销等,迅速扩大品牌知名度,扩展客户群。
3.借助大数据的分析工具
互联网金融并非简单地把传统金融业务搬到网上去,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来颠覆券商与用户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实,所有的金融产品都是各种数据的组合。以客户和互联网用户在公司各个渠道表现的行为数据为基础,收集市场融资企业信息数据,辅以金融市场资讯、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等外部数据,以云计算基础平台作为支撑,建立公司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对用户互联网操作行为数据、市场趋势数据、已有或潜在投融资合作企业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分析,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进行公司金融产品、服务模式以及融资中介创新应用尝试。通过交易平台对客户数据分析预测客户可能的消费和交易需求,从而精准掌握客户的信贷需求和其他金融需求。
4.引进和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人才的要求颇高,除了要求精通互联网技术,还需要有专业和丰富运营经验,同时又了解金融行业。要求从用户体验、业务模式、销售运营模式与文化、沟通等方面去改变传统金融人。建议证券公司能够引进和培养能够适应互联网节奏的金融人才。
8. 为什么说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风险
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备案指引,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需要完成有关违规经营行为的对照整改工作后,方可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据监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都会做以下几个风控措施:
1.审核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
2.审核融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
3.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存在风险的平台有12个负面清单: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的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完善程度,再对比以上内容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评判,希望解答可以给您帮助。
9. 史上最严监管政策是否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我觉得史上最严监管政策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网贷新规的出台,结束了这场争论,也结束了网络借贷缺乏行政监管的历史。其实网贷发展的现实状况早就给出了答案。不少网贷平台的发展,靠的就是钻监管的空子,要么以自融为目的,吸收资金后自投项目以寻利,要么采取拆标方式,网贷平台普遍存在的乱象,已反复显示了行政监管介入的必要性。网贷新规突出体现了对于网贷业务的四大法律定位。其一,是确定网贷从业机构的“信息中介”性质和“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和补充”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保护而非扼杀网贷业务的意图。实施“负面清单”,为网贷经营划出“红线”。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等规定,都是去伪存真,将网贷业务纳入正常轨道之举。特别注重防范金融风险。新规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借款人应履行的义务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规定了上限,这有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防范洗钱行为和系统性风险发生。明确客户资金须交由第三方银行存管,并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办法、网贷机构备案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相关配套制度。这一规定,保证了网贷资金不被挪用,也便于对违规资金查处监管。
市场预测,在网贷新规正式实施前后,大多数的网贷平台可能会消失。这是网贷市场需要的一次洗涤。违规经营、诈骗、跑路,不是P2P网贷行业的标签,也不是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唯有对监管适应,网贷业务才有可能还原互联网金融本质,找到长久健康的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