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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

发布时间:2022-09-18 04:26:51

㈠ 银监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必须录音录像是真的吗

北京8月23日消息,为规范理财产品市场秩序,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银监会23日出台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理财及代理销售业务发展较快,产品种类逐步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但部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了误导销售、私自销售产品等问题,银行业消费者相关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

此次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系统性的规范。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不得在销售专区外进行;除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自行决定是否“双录”外,其他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音录像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则不能销售产品;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等。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化解纠纷投诉、保障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监管部门开展行为监管提供了新的监管工具及重要抓手。

㈡ 金融产品有哪些特征

1.使用价值归于价值:一般的消费品具有直接满足人们某种物质需求的功能,而金融产品却不具备。不过,金融产品代表着财富,它可以变成货币进而用货币购买其他商品和服务。因此,相对一般消费产品来说,金融产品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使用价值归结于价值;任何金融产品本质上都有一定的价值。与金融产品的价值相联系,金融过程是价值运动的过程,资源配置只不过是价值运动过程中的一个客观过程。

2.无形性:一般消费产品是指有形产品,大多数金融产品是不能预先用五官直接感触到的特殊消费,无法像实物产品一样通过观察其外观及测试其性能,快速、准确地判断其质量和价格是否合理。由于金融产品在使用价值上不存在不同的物质属性,所以金融产品在原则上都可以“非物质化”。由于金融产品可能不具备某些鲜明的物理特征,所以具有较强的抽象特征,这使得金融产品在扩展方面具有比较广泛的想象空间。因此,如何通过某些有形的形式与特点设计使金融产品具有吸引客户的巨大魅力,是金融产品设计开发的关键性因素。

3.不可分割性和广泛性:由于金融产品的无形性,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时需要把各种相关过程,如金融产品的销售过程与服务过程等联系起来,从而使得金融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金融产品在整个营销过程中需要特别注重各个环节的相互关联。

4.产品之间的相互替代性:不同消费产品的使用价值不同,因此不同类的消费产品通常是不可替代的,或者只存在非常有限的替代关系。然而对于金融产品来说,由于具备有偿价值和价值合二为一的特点,不同金融产品不存在质的区别,也不存在完全的不可替代性。金融产品的同质性和可替代性决定了金融管理的一大特性,即金融产品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相互替代。

5.易模仿性:金融业作为第三产业,虽然经营对象是货币资金这种特殊产品,但是也像其他服务业一样,具有服务需求弹性大、提供的产品基本无差异的特点,由此导致金融产品极易被模仿,而且大多不受知识产权的保护,同质性和趋同性特征非常明显。整个金融业呈现出金融产品“你有,我也有”的局面,产品“克隆”的速度非常迅速,这就使得某一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很难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而且,由于引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其产品开发费用较低,引进速度较快,所以导致这类产品的增幅大大提高。再加上现代信息社会及资金市场的区域化与全球化,资金价格的传递迅速并且广泛,所以同类金融产品在国内金融市场甚至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价格趋于基本一致的情况,也使得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产品竞争更加激烈。

㈢ 理财销售双录制度

法律分析:从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录音录像管理、内部制度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比较系统性的规范。在录音录像管理方面,按照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消费者确认内容应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销售人员所揭示的产品风险等。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简称专区“双录”),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以下简称自有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个人消费者销售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及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执行。

㈣ 理财中低风险会亏本吗

低风险理财仍有亏损的可能。 在产品的风险提示中,会告知投资者该产品可能面临哪些类型的风险,从而导致损失。 即使风险很低,也有损失的概率,银行的低风险理财也是适用的。 低风险理财的风险略高于低风险理财,也存在亏损的可能。
资管新规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再保本保息,因此银行无保本理财产品。 然而,储蓄存款仍不受影响。 每家银行的储蓄存款都有本金和利息保证。
拓展资料
理财销售新规:
2021年5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理财公司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4号)加强对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管理,明确了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多项禁止行为,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在金融产品销售活动中:
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不得进行虚假或片面宣传,不得夸大过往业绩,不得预测金融产品的投资业绩,不得发布和宣传金融产品的预期收益率;金融产品不得与存款或其他产品混淆;不得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强行捆绑、捆绑其他服务或产品;不得诱使投资者为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进行短期、频繁的申购、赎回操作;不得对金融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包括对承诺的本金或收益的部分或全部担保。
办法规定的代销机构为现阶段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他金融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等专业机构暂无法取得代销资格。这有助于保持金融产品销售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区分。同时,该措施禁止向非特定公众销售私人金融产品,这也有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㈤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㈥ 谁有金融产品推销方案拜托了各位 谢谢

促销是指企业用人员或非人员方式传递信息, 印发和刺激顾客的购买欲望和兴趣, 使其产生购买行为或使顾客对卖方的企业形象产生好感的活动。 金融机构的促销方式与一般企业的促销方式大致相同, 只是在具体形式方 面略有差异。金融机构通过促销活动可以激发客户的需求欲望, 扩大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影响,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 金融产品的促销与其他产品一样,在营销中发挥着告知、 劝说和提醒的作用。告知是要让潜在的客户知道其金融产品的存在, 可以在哪里得到该金融产品,了解该金融产品的用途和功效; 劝说是要向客户说明应该购买和使用某项特定的金融产品; 提醒是指当金融产品只在特定的地点和特点的时间才提供时, 金融机构要提醒客户及时购买。 (一)、金融产品的促销方式 金融机构对其产品的促销方式有很多种,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广告 金融机构在促销宣传过程中,首先要应用的方式就是广告。 广告不仅是推销产品、诱导客户购买的重要工具, 也是树立金融机构形象的重要工具。 做广告需要金融机构付出一定费用, 通过特定的媒体向市场传递信息。广告的接触面广,信息艺术化, 且可以多次反复使用。但由于其说服力较小, 难以促使客户立即购买。金融机构在做广告使面临的决策主要有: 选择广告代理商、确定广告目标、制定广告战略、 广告实施控制与效果评估等。 2、人员推销 由于金融产品的无形性、服务和消费两者的同步性等特点, 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在做广告进行产品宣传的同时设有大量的人员与 潜在客户或现有客户直接打交道。 人员推销就是金融机构利用推销人员向客户直接推销产品和服务。 这种形式传递信息更为直接、具体和准确。 金融机构的推销人员可以是固定人员、流动人员、 投资顾问或经纪人。人员推销可以采取座席销售、电话、拜访、 研讨会、路演、讲座和社区咨询活动等形式。 人员推销方式直接且运用灵活,并且推销与促销并村, 但是由于其接触面较小且费用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3、营业推广 营业推广又称消费促进, 是指金融机构为刺激需求而采取的能够产生鼓励作用并达成交易目的 的促销措施。营业推广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引起客户对产品的注意, 扩大产品销路。营业推广的吸引力大,直观,能够促进客户购买。 4、公共关系 公共关系是指金融机构在从事营销活动中正确处理金融机构与社会公 众的关系,协调与企业股东、内部员工、工商企业、同业机构、 社会团体、新闻传播媒介、政府机构及消费者的关系, 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从而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 由于公共关系影响面大,因此金融产品容易受到客户的欢迎和信任。 但是由于公共关系自身的特点,金融机构难以对其进行计划和控制。 (二)、金融产品的促销步骤 金融机构开展促销活动,主要步骤如下: 1、确定目标促销对象 目标促销对象就是指接受促销信息的潜在客户。 每一种金融产品都有其特定的目标客户,金融机构在促销之前, 要分析目标客户对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熟悉程度, 因为熟悉程度不同决定了促销宣传内容的不同; 然后金融机构还要分析目标客户对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喜欢程度, 喜欢的原因是什么,借以有针对性的调整促销的内容和形式。 2、决定促销目标 促销目标是指金融机构从事促销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 在不同的时期以及不同的市场环境下, 金融机构有其特定的促销目标,主要包括: (1)、告知。通过促销宣传使更多的客户了解该机构和产品, 提高金融机构极其产品的知名度。 (2)、激发。激发客户对某一新的金融产品的需求, 争取客户对某一竞争激烈的金融产品的产生选择性需求。 (3)、劝说。 即通过促销宣传劝说更多的客户使用本金融机构的某种金融产品, 从而扩大销售,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4)、提示。 即通过促销宣传提醒客户不要忘记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 并且能够反复购买和使用该金融产品,以牢固其市场地位。 (5)、偏爱。 即在目标市场中营造企业经营和产品的独特风格和个性, 树立良好的金融机构整体形象和产品形象, 使客户对该产品产生偏爱。 3、确定促销预算 促销预算是指金融机构打算用于促销活动的费用开支, 促销预算规模直接影响到促销效果的大小和促销目的的实现。 确定促销预算的方法一般包括: (1)、量力而行法。 即金融机构根据其自身的能力所能负担的费用来灵活确定促销费用。 此种方法简便易行,但是应用不多, 主要是由于其忽略了促销对扩大销售的积极作用, 因此不利于金融机构扩大产品市场。 (2)、销售额比例法。 根据以前的销售水平和预测未来的销售水平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促销预 算。这种方法在实际情况中应用的比较广泛, 但是由于对竞争对手情况的预测具有一定的困难, 因此这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也具有一定的弊端。 (3)、竞争比较法。 即根据竞争对手的促销费用来确定自己的促销预算。 由于可以将促销作为一种竞争的工具, 因此这种方法往往在竞争比较激烈的金融产品促销中使用。 但是由于这种方法完全依据竞争对手的情况而定, 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实力和促销目标,因此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甚至会引起恶性的促销竞争。 (4)、目标任务法。 即根据金融机构的促销目标和任务来确定所需要的费用, 进而确定促销预算。 这种方法是一种比较科学的确定促销预算的方法, 因为它将促销活动目标与促销预算直接联系起来,针对性较强。 但是采取这种做法时,促销预算人员必须明确了解市场情况, 能够制定正确的促销目标,且能较准确的估计促销活动的所有费用, 可见条件比较苛刻。 4、决定促销组合 促销组合是金融机构根据促销目标对促销方式的合理搭配和综合运用 ,这些促销方式包括前述的广告、人员推销、 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促销活动时, 通常是实施由多种促销方式结合而成的促销组合, 而不是单单运用一种促销方式。 这是因为这些促销方式各有各的特色,各有各的弊端, 综合运用各种促销方式可以达到扬长避短的目的。 成功的促销组合一般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符合金融机构的促销目标 好的促销组合一定要符合金融机构的促销目标。 如果金融机构希望了解其产品的潜在客户群能够达到最大, 并且大多具有购买的意愿, 则其可以使用以广告和营业推广相结合的促销组合; 如果金融机构希望客户直接了解其产品特色,改善金融机构的形象, 那么它就可以采用人员推销和公共关系相结合的促销组合。 (2)、符合机构产品的特点 好的促销组合一定要符合产品的性质。 产品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客户的购买目的的不同, 因此营销人员也要采取不同的促销组合策略。 例如大额贷款这类金融产品主要针对的是组织市场中的工商企业, 客户相对集中,且专业性较强, 因此适宜采用人员推销为主的促销组合。 而对于针对广大消费者的保险类产品、信用卡类产品, 市场份额较大,则适宜采用广告和营业推广为主要促销方式。 金融产品的不同性质还决定了产品市场生命周期的不同。 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促销的目标往往不同, 因此需要采用不同的促销组合。例如,在产品的投入期, 金融机构的促销目的主要是希望最广泛的人群能够了解该产品, 因此适宜采用触及面广、 影响面大的广告和公共关系为主的促销方式。在产品的成熟期, 促销人员可以采用广告来提醒客户, 运用营业推广方式来刺激客户购买。 (3)、符合市场条件 优秀的促销组合一定要符合市场条件, 市场条件包括市场规模和市场特性。 金融产品预计市场规模的大小决定了能够购买该产品的客户群的大小 ,因此也就决定了采用何种促销组合最为有效。 如果金融产品的市场范围广,则客户多,那么适宜采用广告为主, 营业推广方式为辅的促销组合;如果市场范围窄,客户少, 则适宜采用人员推销为主,营业推广和广告为辅的促销组合。 市场的特性对促销组合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为不同的市场特性决定了对不同的促销方式的接受程度不同。 有的市场不太信任广告、比较信赖直接推销, 则适宜采用人员推销方式而广告方式的效果则不明显。 总之在促销组合的选择中,必须依据市场条件, 有针对性的选择与金融产品目标市场相适应的促销组合。 (4)、促销预算 促销方式不同决定了促销预算的大小不同, 因此不同的金融机构只能根据自身的实力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促销组合 。金融机构的促销预算必须是其能够负担的, 而且可以适应竞争的需要,为此要考虑销售额的多少、 促销目标的要求、产品的特点等影响促销的因素,以避免盲目性。 5、促销实施、控制与效果反馈 促销实施与控制过程就是对促销进行监督、指导的过程, 在此基础上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在开展了促销活动以后, 金融机构还必须收集反馈信息,调查促销的效果, 看看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并以此为依据来调整促销的效果、 提高促销的质量。

㈦ 银行不得什么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

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严重程度或危害程度,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的性质,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㈧ 金融营销的长渠道有哪些优点

长渠道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间商将金融产品传递给目标客户。长渠道的渠道长、分布密、触角多,能有效地覆盖市场,扩大金融产品的销售,能充分利用中间商的职能作用,市场风险小。但不足的是长渠道使金融机构市场信息传递迟滞;金融机构、中间商、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复杂,难以协调;金融产品价格一般较高,不利于市场竞争。

长渠道有二阶渠道和多阶渠道两种形式。

(1)二阶渠道。二阶渠道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利用两个中间商将金融产品传递给目标客户。这两个中间商一般为一个批发商和一个零售商或者一个代理商和一个批发商。在这种金融产品的分销渠道中,一般会由代理商或批发商从金融机构购入金融产品,再转售给零售商,最后由零售商销售给最终的目标客户。如A证券公司获得了某家公司股票的包销权后,可以自己销售也可以通过中间商销售,通过中间商销售就属于金融产品的二阶渠道。

(2)多阶渠道。多阶渠道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利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中间商将金融产品传递给目标客户。

㈨ 金融系统禁止员工“八不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尊重其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当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其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应当尊重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㈩ 金融机构应对自身自身金融业务及营销渠道按照什么原则

原则:

(1)客户导向原则。企业欲求发展,必须将市场客户要求放在第一位,建立客户导向的经营思想。这需要通过周密细致的市场调查研究,不仅要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同时还必须使营销渠道为目标消费者的购买提供方便,满足消费者在购买时间,地点以及售后服务上的需求。

(2)最大效率原则。企业选择合适的渠道模式,目的在于提高流通的效率,不断降低流通过程中的费用,使分销网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流程的费用合理化。这能够降低产品成本,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最大化的效益;

(3)发挥企业优势的原则。企业在选择分销渠道时,要注意发挥自己的特长,确保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早已是整个规划的综合性网络的整体竞争。

企业依据自己的特长,选择合适的渠道网络模式,能够达到最佳的经济效应和良好的客户反应。同时企业也要注意通过发挥自身优势来保证渠道成员的合作,贯彻企业自身的战略方针与政策。

(10)金融机构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扩展阅读:

影响因素:

(1)目标市场。

目标市场的状况如何,是影响企业营销渠道选择的重要因素,是企业营销渠道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市场因素主要包括:目标市场范围的大小及潜在需求量,市场的集中与分散程度,顾客的购买特点,市场竞争状况等。

(2)商品因素。

由于各种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等不同,其采用的营销渠道也不相同。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质,商品的时尚性,商品的标准化程度和服务,商品价值大小,商品市场寿命周期等。

(3)生产企业本身的条件。

主要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企业的声誉和形象,企业经营能力和管理经验,企业控制渠道的程度等。

(4)环境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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