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涉案账户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压实工作责任。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个人涉案账户治理小组,行长负总责,分管行长具体抓,运行管理部牵头、个人金融业务部配合。同时,将个人涉案账户治理纳入支行经营绩效考核,对防控不力、涉案风险持续高发的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从严追责,扣减其行长绩效和机构绩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落实挂牌督导制。对新开涉案账户集中的支行网点,安排专人入驻进行重点督导帮扶,全力促进网点开户质量提升。三是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由分管行长对每期涉案账户开户网点进行约谈,协助网点逐户分析涉案人员特征、产生原因、存在的困难及如何加强防范,并对涉案账户特征形成案例下发全辖网点统一学习防范。四是及时传达工作要求。建立“断卡”行动微信工作群,对人行下发的工作要求精准传达至网点一线人员,使防范开立涉案账户意识从上到下贯穿到每位员工的思想中,并自觉落实到工作中去。
法律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总对总”模式,由公安部通过银监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进行对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与银监会的专网渠道办理查询、冻结涉案账户资金工作。二是“点对点”模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与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办理辖内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可通过中转实现跨省涉案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
② 你对深圳的发展有什么建议或想法
用好两种资源促进深圳可持续发展
作为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需做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深圳市提出用20年左右的时间,在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上,把深圳建设成为重要的区域性国际化城市。可以说,无论对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发展还是对于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来说,这都是具有深远影响的事件。作为深圳对外开放的重要政府部门,深圳市外(侨)办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使具有传统优势的外向型经济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为深圳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源。
以创新思路加强深港澳合作
深圳毗邻香港,是连接内地与海外的重要桥梁和通道。这一独特优势是深圳在建设国际化城市过程中需要把握的重要条件。香港是国际性大都市,是世界上最有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其先进的经济管理和运行机制、城市管理体制等,对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2006年深港合作全面铺开,而深澳合作也开启了新篇章。2006年4月,许宗衡市长率团访问澳门,这是深圳市政府首次组团对澳门进行正式访问,标志着深澳合作关系取得了历史性突破,深澳两地政府正式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同时,许宗衡市长再次访问香港,深圳首次在港召开了深港金融合作恳谈会,来自香港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大金融机构的15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为了更好的借鉴香港城市的政府管理经验,深圳市外(侨)办协调联系了深圳市公安局考察香港飞行大队,学习香港政府飞行队在机构设置、装备规模、运行机制、服务质量标准、管理保障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组织城管局考察香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作法,协助香港警务处与深圳市金融办、银监局、招商银行、上海汇丰银行深圳分行等单位座谈,商讨共同打击盗用信用卡犯罪分子及索取有关录像资料等事宜。
而这每一项任务,从活动的策划报批、计划的制订、日程的安排,到各单位各部门的组织协调、交通路线和交通安排的选定,乃至座谈会的胸牌、胸花的样式等等,市外(侨)办都精心考虑,既讲究形式,又注意实效,以不断创新的思路为深港澳的交流合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创造外事接待个性化品牌
③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什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人民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 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 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 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 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 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 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 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 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 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 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 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 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 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 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 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 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④ 宁波市银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开展情况
宁波市银行业扎实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宁波市公安局与市银监局密切合作,扎实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目前,全市已经有20家银行单位完成对信息系统自定级工作,并将定级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部分单位已开展测评前的基础调查工作,银行业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展顺利。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对银行业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市公安局网监支队会同市银监分局多次召开会议,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业务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此外,对照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定级指导意见,对各信息系统定级情况进行了初步审核,提高了信息系统定级的准确性。
二是强化行政监督,限期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测评工作。明确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定级、备案、测评以及整改各阶段工作时限,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工作,并定期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按期推进并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单位予以表彰,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的单位,市公安局、银监局将予以通报。
三是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以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为抓手加强服务和指导工作。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协会专门成立了银行业工作委员会,吸纳各银行单位信息安全部门领导为委员会成员,以此密切银行业金融单位间的工作联系。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协会的媒介作用,整合社会力量,并联合银监部门加强了对各银行单位的指导力度,确保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项工作的实施。
为加快推进信息安全登记保护工作,市公安局、银监局于3月份联合召开了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推进会议。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农信联社宁波办事处、中国银联宁波分公司等37家单位的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总结了全市银行业金融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在肯定前期工作的同时,着重对存在的问题及症结进行了针对性分析,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会议明确要求在北京奥运会召开前期,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开展信息系统自查和整改工作,确保信息系统运营安全和稳定,为北京奥运会顺利召开提供稳定的金融服务环境和金融秩序。
参考:http://www.zjtbzx.gov.cn/html/xxaqdj/gzdt/20080514/215.html
⑤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七条是什么意思
你好!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主要职责0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对大额与可疑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水平。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
(二)、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
(三)、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
(四)、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
(五)、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
(六)、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
(七)、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八)、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
(九)、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第五次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研讨会2014年12月3至5日在杭州召开,中美双方就双边反洗钱监管合作备忘录、犯罪资产没收及追回的国际合作、刑事司法合作、打击恐怖融资等进行了交流。
⑥ 绿城集团的大事件
2012年,养老产业和农业或成绿城未来三年的关注点
绿城的多元化之路 “变身”专业建材服务商 2009年2月12日 “绿城—用友信息化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在杭州玫瑰园度假酒店举行。
2009年2月26日绿城房地产集团通过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的最终评审,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次复评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从2009年2月12日至2012年2月11日。
2009年3月9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实施动员大会暨全面预算管理培训在杭州华庭云栖度假酒店举行。
2009年3月15日 “建筑与生活”——绿城房地产集团客户监督员恳谈会在杭州玫瑰园度假酒店召开。
2009年4月21日 集团与杭州市西湖区城中村改造总指挥办公室正式签订了《西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代建服务委托合同》。
2009年5月10日 “稳健积极 高效优绩——绿城2009春季股东、媒体、金融机构恳谈会”在杭州玫瑰园度假酒店举行。
2009年9月10日 绿城与平安信托签署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未来三年平安信托投资规模有望达到人民币150亿元。
2009年9月19日中国农业银行与绿城签署银企合作协议,未来两年农行将提供人民币100亿元授信额度。 2008年1月23日-24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2008年度工作会议在杭州玫瑰园度假酒店召开。
2008年1月4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三级管理体制研讨会在杭州玫瑰园度假酒店召开。
2008年1月7日 投资者关系联席例会在集团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
2008年1月22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物资采供系统2008年度友好协作单位答谢会在杭州玫瑰园度假酒店举行。
2008年2月4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网站在历经半年多的改版工作后,全新上线试运行。
2008年3月28日 绿城(产品)价值读本新闻发布会暨温州绿城会启动客户联谊酒会在温州万和豪生大酒店举行。活动邀请绿城客户、嘉宾、绿城会会员及媒体记者约400余人参加。
2008年4月21日 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在香港中环新世界大厦和杭州黄龙世纪广场A座10楼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4月22日上午公司发布2007年业绩公告,下午在香港分别召开分析师业绩说明会及新闻发布会。
2008年4月23日-30日 绿城各执总片区、各项目公司2008年度“五·一”员工座谈会分别举行。
2008年5月2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与舟山市融信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就绿城·象山项目和绿城·北京南沙滩项目开展合作。
2008年5月22日 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率杭州市委市政府一行19人至绿城设计公司调研工作,并参观了建设中的杭州四季酒店项目。
2008年8月20日 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带领市建委、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共50余人视察了绿城彭埠安置房代建项目。
2008年9月6日 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在杭州、香港两地同时召开。
2008年9月8日 “铁投集团&绿城集团倾情激励浙江08奥运冠军”新闻发布会在浙江省体育局召开。 2007年1月20日-21日 绿城集团2007年度工作会议在杭州千岛湖开元度假酒店召开。
2007年2月2日 绿城集团友好协作单位答谢会暨战略合作单位签约仪式在杭州千岛湖开元度假酒店举行,公司与23家协作单位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2007年3月7日 绿城·南京玫瑰园开工,标志着绿城向南京市场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2007年3月15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2007年度客户服务质量监督小组座谈会在杭州召开。
2007年4月2日 绿城中国上市后首次公布年报。年报显示,绿城中国去年实现营业收入64亿元,增幅达152%;毛利率较2005年的35%来说,增长7%。
2007年4月12日 绿城集团对分布在21个城市的43个项目下达精品工程目标。
2007年4月16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精品战略领导小组和精品战略专项研究小组成立。
2007年4月24日 绿城生活园区服务体系新闻发布会暨蓝庭生活园区服务手册发布仪式在杭州蓝庭会所举行。这标志着以蓝庭为试点的绿城园区生活服务体系正式向社会推出。
2007年5月10日 香港贸发局主席吴光正莅临绿城考察。
2007年5月24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提升成熟产品复制能力专业组成立。
2007年5月11日 绿城中国在香港召开上市以来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
2007年9月17日 绿城集团2007年房产销售额(合同加协议)突破100亿元。
2007年9月28日 绿城首家国际五星级酒店——舟山喜来登绿城酒店正式开业。
2007年10月17日 绿城中国与香港九龙仓集团下属海港企业有限公司就杭州钱江新城17号地块签订合作开发协议。
2007年10月20日 绿城生活园区服务体系专家研讨会举行。
2007年10月21日 《绿城集团》报荣获“2007中国房地产(企业)最佳品质期刊”。
2007年10月23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与韩国新世界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07年11月2日 绿城房地产集团与青岛海尔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青岛海尔中心大楼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及济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2007年11月21日-25日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季如进教授一行3人在绿城蓝庭进行了“绿城生活园区服务体系”课题现场调研。
2007年12月31日 绿城集团借座浙江省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一年一度的绿城集团年会,即2007年度总结表彰大会和2008迎新晚会。 2005年3月 绿城集团组织人力、综管、设计、工程、营销、客户服务、财务、物管等系统全面展开“体检”活动,并将体检成果汇编成册。
2005年4月 集团组建“精装修管理部”,参与精装修项目全过程管理,并着手编制《精装修管理流程》。
2005年5月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单位发生变更,由国内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5年6月 集团组建“国际合作部”,部门职能为制定集团融资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建立和维持与境外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等。
2005年8月18日 绿城会正式宣告成立。在“绿城会”成立之际,绿城举行了“优质产品、优质服务、优惠老客户”的“三优”活动。
2005年8月绿城集团网站改版成功,全新上线运行。
2005年8月 与浙报进行战略合作,注册成立浙报绿城公司。
2005年10月 《绿城企业文化读本》正式下发,这是绿城集团十年发展所积累的企业文化结晶,是一套比较完整的绿城企业文化教材。
2005年12月12日 绿城集团通过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复评审核,并获新版认证证书。
2005年12月 摩根大通(亚太)证券有限公司向绿城集团签发“可转换债券和股本投资”交易确认书,标志着绿城集团与国际资本的合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5年12月31日 一年一度的绿城集团迎新晚会借座浙江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
⑦ 什么是恳谈会
恳谈会即座谈会,是座谈会的另一种说法。座谈会的人数通常为6-10人,地点通常选择在会议室内举行,由主持人,与受访者以聊天的方式讨论,讨论的内容就要看个案的主题。通常座谈会的时间,大约是进行30分钟到两个小时都有。
座谈会是一种圆桌讨论会议, 通常是由6-10个人聚到一起在一个主持人的引导下对某一主题进行深入讨论。焦点小组调研的目的在于了解和理解人们对于这一主题的看法以及影响这种看法的背后的原因。
(7)公安与金融机构召开恳谈会扩展阅读
参加会议注意事项如下:
1、记好记录:参加会议的时候要准备好会议记录本和笔,认真记录会议的内容,不能什么都不带就去参加会议了,这是对工作不负责的表现。
2、找准位置:按照要求进入会议场,找准自己的位置,或单位所在的位置,不要随意的就坐下,乱了会议座位安排。
3、认真听会:会议期间要认真听,不能打瞌睡,或者看报纸,杂志,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更不能随意的走动,出入会议场,这是对人的尊重,也是尊重自己。
⑧ 什么是恳谈会
恳谈会即座谈会,是座谈会的另一种说法。
座谈会是由训练有素的主持人以非结构化的自然方式对一小群调查对象进行的访谈。主持人引导讨论。主要目的是从适当的目标市场中抽取一群人,通过听取他们谈论研究人员所感兴趣的话题来得到观点。这一方法的价值在于自由的小组讨论经常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发现,是最重要的定性研究方法。
1、恳谈会的形式:
座谈会的人数通常为6-10人,地点通常选择在会议室内举行,由主持人,与受访者以聊天的方式讨论,讨论的内容就要看个案的主题。
2、持续时间:
通常座谈会的时间,大约是进行30分钟到两个小时都有。
3、内容及形式:
座谈会是一种圆桌讨论会议, 通常是由6-10个人聚到一起在一个主持人的引导下对某一主题进行深入讨论。焦点小组调研的目的在于了解和理解人们对于这一主题的看法以及影响这种看法的背后的原因。座谈会不同于一问一答式的面访。因为是多人讨论,在有经验的主持人的主持下,受访者互相之间有一个互动作用,一个人的反应会成为对其他人的刺激,这种互动作用会产生比同样数量的人做单独陈述时所能提供的更多的信息。
(8)公安与金融机构召开恳谈会扩展阅读:
1、座谈会的性质:
座谈会研究是定性的,指导性的。如果要获取定量的信息,通常在座谈会之后结合大样本调查:通过座谈会找到一个问题的相关影响因素,而通过大样本调查找到一个影响因素定量的影响程度。
2、影响因素 :
要开好一个座谈会,首先要明确它的主题、目的,事前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查一些数据性的资料,分析研究,得出最后的结论。
⑨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有:第一条规定:如果金融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一旦发现有犯罪分子洗钱的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可包庇、不可隐瞒、不可谎报;第二条规定是:如果对涉嫌案件知情的,不可以对其他无关人员透露信息,一切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