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托公司是属于什么企业国企还是私企
信托公司属于正式的金融行业,除了银行、保险、券商就是她了。一般这类的公司专哪怕就是民企属待遇也比较好,你看看民生银行、平安这些都是民企,差得了吗?信托的注册资本金大都上亿元,稍好一点的都10亿元资本金以上,信托的牌照可是肥肉啊!
⑵ 信托公司是属于什么企业国企还是私企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2)信托公司是金融混业经营扩展阅读:
权利
⑴、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⑵、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⑶、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⑷、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⑶ 中国平安信托可信吗
平安来信托应该是目前源为止注册资本最大的一家信托公司,依据平安集团的平台,业务发展很快,平安信托的产品我没有了解过,我是做信托销售的,代理过很多家的产品,就是没有平安的,可能是平安信托依靠平安集团的营销力量,不用代销渠道。如果购买产品,信托公司的产品都是经过银监会审核的,这个不用担心,如果你是去工作的话,看看是否是平安信托的员工,有的可能打着信托的幌子,招人去卖保险的,这个你要注意
⑷ 信托业靠什么在混业经营中夺回竞争优势
在证监会推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修改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系列新政面前,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业务的信托公司将日渐失去对信托这一制度安排所产生的专属红利,信托公司正面临大资管混业背景下空前激烈的分业竞争。 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修订办法中,面向高净值客户的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将对信托公司业务产生冲击。前者的投向将在一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基础上,扩充到允许投资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以及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这个业务的投向与目前信托公司的资金池业务相重合,但券商在研究和渠道方面比信托占有优势。 对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而言,修改建议中明确指出,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单一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共同商定投资范围,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与证券公司风险匹配,其实质是放开证券公司从事类似信托公司的单一类业务(即信托公司的通道类业务),但证券公司在风险计提净资本比例上比信托公司低,因此会比信托公司要求更低的信托通道费率。这对目前信托行业将形成较大的冲击。 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将从今天起执行,对信托公司产生冲击的也是两类业务:一类是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无需设立专业子公司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含信托受益权,相当于新规后的基金公司可直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高收益信托受益计划,其投资范围与目前信托的资金池投向类似; 另一类是基金公司通过成立专业子公司,建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该规定相当于发行类似融资类的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直接争夺属于信托专属的信托计划涉及的业务,直接抢食信托公司业务。据了解,各基金公司眼下正纷纷准备成立专业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招商基金已在深圳前海筹备注册成立专业子公司,来自基金公司的竞争已进入实质操作层面。 多面夹击下,给信托带来好日子的制度红利正逐步衰退,信托业竞争环境严峻。为了在未来全方位提高产品创新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客户开发能力,争取获得在竞争中的比较优势,提高自身能力、凸显比较优势已迫在眉睫。眼下最要紧的,是进一步拓宽信托产品的涉及面,发挥自身的产品优势。毕竟,信托公司在选择产品所涉及的交易对手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和大量现实积累,突出产品的设计和选择优势,将使信托公司具备较强的比较优势。此外,需尽快将过去偶然的、单一的项目合作模式转变成与融资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式的合作模式,为融资企业提供一揽子融资计划,满足企业不同层面的融资需求。由于证券、基金也可投资信托公司信托受益权以提高收益率,信托公司资金池业务优势已不复存在,因此必须在研发和专业投资管理能力方面有实质性的提高,才可能赢得投资上的优势。信托公司未来面临的只是竞争对手增多,并不意味着信托业务的取消,所以,只要加大创新力度,还有生存空间,为此必须进一步扩充像遗产信托、医疗信托等新型领域。在未来资产管理业务趋同化的大潮下,行业内存在同业竞争,行业之间也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信托公司如能利用现阶段的优势“高筑墙、广积粮”,占据人才资源高地,在未来的资产管理行业的爆发期便能赢得先机和胜算。 总之,从目前证券、基金的创新业务的开展情况看,信托公司的主要竞争来自证券公司的单一信托的通道业务争夺和基金公司专业子公司的集合信托竞争,信托未来遇到的情况可能是单一业务的通道费率急剧下滑和集合类产品竞争对手的成倍增加,大资管时代的来临,必然加剧现金管理类业务的竞争。不过,换一个角度来看,现阶段信托公司所面临的竞争在短期内并不会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毕竟证券和基金的主业不在于此,新试点也只是从结构安排的角度来促进业务的开展。因此,信托公司理应专注于做好自身的事情,切勿盲目扩张,一切通过提高自身能力去应对未来竞争。
⑸ 信托投资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这类公司的业务都有哪些
信托就是信誉委托,融资方找信托,信托来募集资金。
⑹ 中国属于混业经营的银行有哪些
摘要: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新形势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转换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长期以来比较脆弱的中国商业银行,无论是从谋求自身发展还是从应对国际竞争的角度上,都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一趋势做出积极的反应。本文就是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所需条件的角度出发,参考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经验,分析中国在条件准备方面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第一部分简要地说明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从谋求自身发展、应对来自国外商业银行以及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等几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是大势所趋。本文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备条件,在参考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中国商业银行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金融监管需要达到的水平、法律法规的配套情况、金融市场提供的宏观环境四个方面。本文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不利条件,从四大基本条件出发,逐一解析了中国商业银行在内部经营运作、金融监管力度、法律框架建设、金融市场状况方面的缺陷与不足。简介
本书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将Allen and Jagtiani和Draft的两因素市场模型中加权CRSP指数和美国3个月期国库券利率,换成沪深两市的流通A股市值加权平均指数①和中国3年期凭证式国债利率②,以分析中国商业银行跨业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的系统性风险问题。
关于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路径选择问题,则运用威廉姆森(2001)组织结构理论分析目前各种混业经营模式的利弊和使用条件,在依据总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实证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得出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以及实施路径。
全书共分八章,第一章是中外资商业银行竞争能力比较研究。第二章是混业经营及分业经营选择的理论基础研究。第三章和第四章是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总风险研究。其中,第三章研究中国商业银行与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总风险问题,而第四章则分析中国商业银行和多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总风险情况。第五章实证研究中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非银行金融业务的系统性风险问题。第六章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跨业兼营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利弊。第七章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及实施步骤。第八章是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过渡期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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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初探--《农村金融研究》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CJR200008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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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条件探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dlib.cnki.net/kns50/detail.aspx?filename=2007073946.nh&dbname=CMFD2007
摘要: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新形势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转换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长期以来比较脆弱的中国商业银行,无论是从谋求自身发展还是从应对国际竞争的角度上,都不可避免地要对这一趋势做出积极的反应。本文就是从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所需条件的角度出发,参考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经验,分析中国在条件准备方面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第一部分简要地说明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然性,从谋求自身发展、应对来自国外商业银行以及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等几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是大势所趋。本文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备条件,在参考发达国家混业经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中国商业银行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金融监管需要达到的水平、法律法规的配套情况、金融市场提供的宏观环境四个方面。本文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不利条件,从四大基本条件出发,逐一解析了中国商业银行在内部经营运作、金融监管力度、法律框架建设、金融市场状况方面的缺陷与不足。
⑺ 信托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公司必须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持股资格的股东。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此外,根据《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3亿元,不能分期缴纳,但必须以货币一次性缴纳。信托许可证由银监会审批通过后颁发。信托公司必须持有信托许可证才能发行产品。因此,信托公司拥有雄厚的背景、难得的牌照和可靠的平台。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财产管理中履行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信用和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照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反信托合同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固有财产赔偿。赔偿不足的,由投资者承担责任。
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进行的股权投资。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受托人)以信托为基础,将其资金或者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即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以自己的名义维护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受益人的利益。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在于,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是由受托人管理。股权投资信托满足了投资者对高收益、高风险投资的需求。同时,特别适合募集长期资金,特别是长期资金,用于回报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⑻ 信托公司是做什么的
一、信托公司也是一种金融机构,但是信托公司和银行不同,信托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信托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一些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然后把募集到的资金投资于一些工业、农业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等)。投资者可以和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计划合同,把资金交给信托公司,投资于某个信托计划项目,信托公司承诺给多少利息,多长时间归还本金。到时信托公司会把利息和归还的本金直接打到投资者的银行帐户上。
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信托公司是金融混业经营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在中国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
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
⑼ 信托公司属于哪类机构
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只能经营各自的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保险各子行业内部的业务进一步分离。比如,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业务的机构要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比如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性业务的机构要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务、证券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而信托公司不在国家规定的分业经营制度下。在咱们国家,他是唯一一个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的多功能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界的惯例是将金融业分为三大金融,也就是业内常说的金融三大马车:银行、保险、证券。而在中国,金融领域增加了一个模块:信托。更多关于信托的干货知识,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⑽ 信托公司、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区别
信托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和其他有关的信托法规的规定,设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公司的业务其实就是代人理财,信托是一种灵活的方式。举个例子,甲公司需要一笔资金运作一个项目,信托公司可以结合甲的具体情况设计一个信托计划,包括期限、收益、责任与义务等,然后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已有的资金来购买这个信托产品也可以对外募集资金。有资金的基于对信托公司信任购买信托产品。
银行是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银行的传统业务相信大家比较了解。银行也从事一些中间业务,而且现在越来越多,以前比较多的是些代收代缴业务,现在比较多的是代售业务,还有是一些像企业年金等的新兴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股市、债市等。
我们国家的金融业是分业经营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相互分开,国外有些国家是混业经营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混业经营,都可以从事。现在,我们国家的金融机构通过一些措施绕开分业经营的管制,实质上从事混业经营,所以,大家觉得有些业务是交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