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投资 > 消费者金融能力调查制度

消费者金融能力调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21 09:57:43

① 征信是什么意思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内、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容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
个人征信查询系统有以下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户口、通讯信息、配偶情况等基础的个人基本信息;
信用卡交易:即信用卡交易信息,反映个人偿债能力;
还有其他是否有贷款、逾期未还贷款、欠债等信息情况。

② 汽车贷款需要金融服务费吗

不需要。

在4S店购车时,缴纳金融服务费确实是普遍现象,一些消费者甚至会因为担心这些费用而选择全款买车。

奔驰4S店工作人员:金融服务费都有,因为金融服务费,比如您办齐所有的业务手续、申请的金融贷款、后续的审核,包括抵押登记,这些都是需要人员为您服务的,所以这部分费用肯定会有。

(2)消费者金融能力调查制度扩展阅读:

汽车贷款

申请条件: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这里的易于变现的资产一般指有价证券和金银制品等。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提供资料:

一、个人借款申请书;

二、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三、本人及配偶职业、职务及收入证明;

四、结婚证(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除外)及户口薄;

五、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六、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七、已存入或已付首期款证明;

八、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九、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贷款额度:

一手汽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车辆净价(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的80%;二手汽车贷款最高不得超过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两者孰低的50%。

贷款期限:

新车最长不超过5年。二手车最长3年。

贷款利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额递增、等额递减、一次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次付息。后两种还款方式适用于1年(含、以内短期贷款。

③ 如何干好信用社信贷工作

(一)关于信贷前调查
目前,我们部分商业银行在信贷之前存在调查不全面、资料收集不全等现象;轻易采用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报表数据,核实不认真、具体,缺乏对假信息、报表的防范;存在由社会上不正常现象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对企业信誉及个人信用调查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注册资金未到位或抽逃公司注册资金及个人不良信用等。有可能导致贷前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失去保证贷款安全性的意义。
(二)关于信贷时审查
由于我国各商业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造成商业银行对所谓的开户信贷审查时不严,未能严格执行信贷制度,这种制度的倾斜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例如,一些商业银行对这些客户不敢去严格管理,严格审查其财务状况,结果一些大企业集团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导致大量贷款变成呆账,事实上,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其所造成的较大连锁反应和连带风险已给商业资产质量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信贷审批机制尚不完善,轻信信贷调查结论,对信贷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缺乏全面系统的审查,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轻易过关获得了信贷资格。
(三)关于信贷后检查
重信贷营销轻信贷后检查管理一直都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积弊,信贷出去了,任务就完成了。因而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对前台客户营销配备人员较多,对信贷后管理人员配备较少,信贷后管理工作薄弱,管理责任制不落实,风险预警机制尚未建立起来,风险追究不落实,因而造成新的不良贷款继续产生。事实上,不良贷款的形成大多与信贷严格管理有关,这一点与企业的应收账款非常相似。不加强管理,款项拖的时间越长,不确定的因素就会增加,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将会降低,因而,需要在信贷后落实管理责任制,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全程管理。
(四)关于客户评级授信制度
关于客户信用评级风险主要来自于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这是商业银行信贷的基本风险,也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重点。据调查,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个亿。银行从事贷款或投资活动时,都应对借款人未来的还款能力作出判断,但是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因此无法对借款人财产收入和纳税状况等信息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真实性进行评估,加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从而使一些道德水平不高的人有机可乘,导致各种恶意欺诈银行骗取资金或不按期还款的事件时有发生。客户分组不细,针对性不强;客户的评级授信额度与客户的实际需求或风险承受能力存在差距;客户评级授信的范围有待扩展;信息采集手段落后,难以从整体把握借款企业生产经营的动态情况,对授信资产的风险预警反应迟钝。
(五)关于信贷队伍不稳定
随着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不断发展,非常多的优秀信贷工作人员为了追求高薪和较好的职位纷纷跳槽,造成了银行信贷工作人员的大量流失,而信贷岗位新员工的增多,因为缺乏对业务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对所在银行信贷政策的了解,从而导致各种贷款风险。同时,内部就业现象较为普遍,外来优秀人才进入的不多,造成办事效率低下。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又使得商业银行缺乏风险管理理念。由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综合性和专业性从而无法保证客户信息连续性和完整性,增加了维护客户关系的成本,要求从事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而且经受过严格的金融专业训练。
(六)关于信贷品种盲目增加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的品种不断增加,但尚未达到多样化的水平。商业信贷在我国产生之时,商业信贷用途基本上是只限于住房消费的,形式也只有抵押信贷一种(信用卡的正规化始于1999年3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实施),而且还受到诸多限制。近几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商业银行纷纷推出汽车、教育、耐用消费品等多种信贷品种,还有个别银行推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这种不硬性规定信贷用途的品种来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而且各商业银行在信贷最高限额、贷款利率及还款期限等方面也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开展的较早却并不完善,其他像针对汽车、教育等开展的消费信贷业务仅处于起步状态,还有一些消费热点根本就没有信贷业务涉足。从形式上来看,抵押贷款之外,信用卡透支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从以前几乎没有信贷功能的借记卡发展成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信用卡的信贷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挥。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足,使用机制尚未建立,以致信用卡目前仍处于萌芽状态,其消费信贷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思考
我国商业银行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走的是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忽视质量和效益的“粗放式经营”之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需要商业银行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并在风险管理中获得收益,不断提升控制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能力是商业银行实现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随着资产规模日益膨胀,业务品种成倍增加,商业银行的不良比例急剧增加,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这些都严重威胁信贷资金安全,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凸显,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和防范迫在眉睫。为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形成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
(一)完善并强化信贷风险内控管理机制
1、营造信贷风险管理的内控环境,在建立“现代商业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健全真正法人治理机制的步伐,建全法人责任和利益之间的制衡关系,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提供基本条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优化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提升风险控制技术水平。
2、完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应贯穿于办理信贷业务的整个过程,制定贷前调查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标准,制定专门贷后管理制度和办法,完善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实现贷款风险管理规范、监控到位、竞争高效。要要确定风险管理战略,提高持久的风险掌控能力,建立覆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风险评估、监测及拨备计提制度和体系,培育科学、审慎、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在商业银行内部,要逐渐树立“大风险管理”的观念,即风险管理是每一个银行员工的职责,而不单单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任务。
3、健全客户统一综合授信制度。对客户的授信,做到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统一管理,本币业务与外币业务统一管理。注意控制整体风险。同时要加强授信知识培训,提高授信人员业务水平。实施客户授信管理,就是收集市场动态和客户经营情况,采用多种分析方法,充分评定客户的偿债能力和意愿,审慎地确定授信额度,以减少信用风险的一种方法。它包括客户信用等级的测定和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事实上,贷款前对客户信用等级的测定和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是前移风险关口,再加上贷款后的跟踪管理,这样既保证了银行风险管理的统一性和独立性,又从业务风险产生源头就进行了有效地控制,实现风险管理理念在业务部门的前移并保证风险管理意识到位。
(二)综合治理不良资产化解存量信贷风险
1、降低不良资产占比。从实际出发,继续通过以资抵贷、债务重组、法律诉讼、呆(坏)账核销及资产剥离等有效办法盘活不良资产存量,把己经形成的不良资产逐步压缩至可控的限度内。
2、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在目前情况下,不良资产的处置仍显复杂,必须在观念、机制、手段上追求创新,以便高效化解。此外,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可在结合投资银行机构,充分利用二级市场,吸引社会资本甚至外资收购不良资产方面开展更为广阔的尝试。
3、积极参加企业改制,促进银行经济效益的提高。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积极参与企业的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企业原有财产进行彻底清查评估。暂时困难但前景看好的企业,应适时雪中送炭,帮助企业摆脱资金困境,尽快实现扭亏为盈;对一些产品结构老化、资金利税率低下的企业要控制信贷投入。
(三)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入
1、围绕重点企业及项目,优化投向。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走向,加强对相关产业和行业政策的研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信用等级高、经营效益好、履约能力强、所属行业持续景气的客户,找准投入点,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风险低、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企业,稳妥支持特色产业和行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2、关注行业风险,做好客户结构调整。目前,国家仍把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作为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要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紧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走向,做到反应灵敏,分析全面,预测准确。
3、为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和效益,银行贷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坚决杜绝人情贷欲,遵免风险贷款,应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原则,走市场化道路,调整信贷结构,优化信贷投向,把握行业生命周期。银行要把信贷资金投向确保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和项目,尤其要增加对科技含高、信誉优良、产品有市场、经营效益好、经营规范、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信贷投人。
(四)加快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步伐,从体制上严防信贷业务操作风险的产生
1、要尽快建立规范的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引进国内外战略,不断优化组织体系,建立科学的信贷决策体系和风险管理体制,建立审慎的会计、财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是建立权利制衡机制,对审贷权利加以制约,同时强化外部监督的透明。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督职能。必须重新界定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政府职能是弥补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着力为企业经营提供必要的经济环境,同时支持并配合银行防范和制止企业逃废债务,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运行。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形成全社会信用是提高银行资产质量的重要保证。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恶意欠款的单位必须受经济和法律制裁。作为政府部门,央行应对企业改制中兼并、重组、破产等跟踪监督,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应健全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严格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和信息处理标准化,并提高信息公开程度,以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3、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目前在金融方面虽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中国银行(601988行情,股吧)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为加大信用立法和执法力度,并尽可能地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不讲信用、恶意逃债、赖帐等给国家或个人造成损失行为的定罪量刑条款,对逃废债、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增加企业的逃废债成本。
(五)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及完善各项信贷管理制度
1、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贷综合管理。通过系统对业务的前期调查、复查符合、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业务分析、档案管理都设定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将信贷政策的制度固化到相应的计算机系统中,如果违章操作,系统会自动拒绝,避免了人为因素。
2、要充实完善各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建立可靠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信息系统,对信贷风险进行有效的实时监控,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信贷担保制度,以实现与国际上商业银行管理信贷均采取合法的贷款担保制度向接轨,保证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还可以把信贷与保险结合起来,依靠保险适当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避免恶意逃废债现象的发生。
(六)建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文化
美国、日本和韩国的经验表明,当文化与其他产业形成共栖、融合和衍生的良性互动关系时,将形成强大的经济竞争力。因此,构建优良的信贷文化成为商业银行在未来发展和竞争中的现实抉择。
1、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和最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信贷业务和管理中,人才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商业银行同国外相比,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风险管理的高级人才相当匮乏,这制约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强化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执行效果。解决这一问题,要构筑以人为本的理念,健全贷款责任制度。一方面应加紧人才的引进,充实风险管理的各个阶层,不能因为种种原因降低信贷岗位专业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要提高现有职工素质,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通过以老带新、奖惩制度等方式明确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这样,就能建立一支优秀的队伍,再配以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不良贷款的产生将会更难,而其清收将会更易。
2、应突出体现责任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和团队精神以及对信贷风险的敏感性,将风险意识贯穿于所有信贷人员的自觉行动中去。培育团队精神要把其宗旨、内容、形式、载体等具体化。在员工中树立敬业精神与大局观念,营造互信、协作的氛围,消除各自为战、缺乏沟通或配合所带来的弊端。建设信贷管理文化要着重建立与信贷文化的内涵与要求相统一的、科学的规章制度。把文化中的道德标准、价值取向等“软约束”,融入到硬性的规章制度中,增强全员防范信贷风险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④ 按照《反洗钱》的规定,客户身份证在业务办理结束后,客户的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多少年

5年,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4)消费者金融能力调查制度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核对身份证明的义务: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⑤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有权向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活动吗

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23条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内洗钱法》:
第二十三条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⑥ 对农信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

http://www.studa.net/kuaiji/060725/10393456.html
2002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但是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三类机构”,由于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和其他一些原因,目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仍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实行统一的金融会计制度势在必行。那么,“新制度”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存在什么差异?统一实施新制度后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为此,笔者选择了辖内部分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
一、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河南省焦作市农村信用社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焦作市城市商业银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信用社属于农村合作制,而城市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但两类机构的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均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真实性、及时性、谨慎性及权责发生制等原则。

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与新制度之间的差异

2002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新制度对金融企业的各类会计事项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相比更规范、更严谨,更能促进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的资产质量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但是,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新制度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涵盖的内容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侧重于会计基本规定和内控制度,基本上不涉及会计操作规程,更不涉及财务核算的有关内容,而新制度则涵盖了金融企业会计管理和财务管理两方面内容。

(二)规定的范围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只对所有者权益与负债、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及证券、其他类资产、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清算、财务报告等作出了规定,而新制度除对以上内容规定外,还对会计调整、或有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贷款分类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对贷款质量是根据贷款期限和贷款性质按照四级标准进行分类,即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而新制度则是按五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即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四)计提呆账准备的税收政策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所得税政策执行的。二者在计提呆账准备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差异:

1.在计提基数方面有所不同。对于计提基数和呆账认定,新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可以就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全部风险资产提取呆账准备,计提基数扩大,允许税前扣除的提取范围基本与会计制度一致,但不包括信用证垫款,同时增加了抵债资产项目。对于一般性债权和股权的呆账认定,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完全一致。对于不得作为呆账的债权和股权,税收政策中还包括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如个人借款等。而新制度则对计提的基数有不同的规定。

2.呆账准备的税前扣除计提比例不同。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政策要求按照资产风险大小,提取1%-100%的呆账准备。

3.呆账核销顺序在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同。新的会计制度未对呆账的核销顺序予以明确,但现行的税收政策中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即核销呆账损失时先用税前呆账准备,对于使用的税前呆账准备,在本年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时,予以补足计算;不足时使用税后呆账准备,损失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即在税前直接列支。由此可以看出,金融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包括两部分:风险资产增量的1%和补足核销呆账损失计提的呆账准备。

4.收回已核销呆账的税务处理不同。按照财政部新的管理办法,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计入其他营业收入或利息收入,从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原制度中税务政策规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这容易造成重复计税。

(五)呆账损失所得税政策与原政策的差异

1.计算税前扣除呆账准备的资产范围扩大。原政策仅允许就贷款计提的呆账准备在税前扣除,新政策将计提范围扩大到所有风险资产。

2.核销的呆账准备的补提即允许税前扣除时间有所变化。原政策规定,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相应地也仅可于下年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首先限制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如果按照这种计提方法,可能导致期末账面上的呆账准备金余额为零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与贷款资产所隐含的风险严重不相配比。新政策则允许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于当年补提,并于当年在税前扣除。

3.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规定有所放宽。原政策对于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仅允许就1%以内部分税前扣除,超出部分须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所得税。新政策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报经审核批准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据实税前扣除,即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六)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

1.定义上有所不同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要求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列入固定资产核算。而新制度虽然统一规定金融企业固定资产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但在单位价值方面没有具体制定。

⑦ 反洗钱工作中,临时冻结的期限不超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审议通过的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最初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中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冻结。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审议时提出,冻结客户资金影响很大。对确有必要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的,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冻结决定是可以的,但对冻结时间应严格限制。 反洗钱法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⑧ 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中保密工作的只要内容包括哪些

(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四项主要制度。(一)“了解客户”制度,是指金额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三)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当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指标,或者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犯罪活动时,必须迅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的制度。(四)保存记录制度,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五、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会不会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单位的存款只要是合法的,不仅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而且金融机构还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如有违反对客户权利保护性规定的行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接受金融机构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严格保护客户秘密的义务,对所保存记录负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制度的执行,将有效地形成对洗钱犯罪分子的震慑,有利于维护社会金融秩序。

⑨ 尊敬的客户,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我行现针对存量对公客户开展尽

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展开讲讲。。。

阅读全文

与消费者金融能力调查制度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招财猫理财投资 浏览:577
征信可以办助学贷款吗 浏览:259
东方财富期货怎么关注好友组合 浏览:263
红枣期货10000元 浏览:494
51vv股票是什么意思 浏览:641
信托与pe 浏览:64
新闻联播人民币 浏览:529
股份融资 浏览:55
翘然天津资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456
融资融券宝典 浏览:29
定期理财规划 浏览:599
恒大集团股票行情 浏览:6
信托信披 浏览:944
大众公用股票分红 浏览:637
宁波银行后期查贷款用途 浏览:545
好好开车融资 浏览:300
融资租赁可行性报告 浏览:2
860日币是多少人民币 浏览:373
房奴如何理财 浏览:803
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器 浏览: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