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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2-09-14 14:54:11

❶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次收缴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次收缴持有人同一面额2张以上假人民币时,如假人民币冠字号码前6位一致,应在“假币收缴凭证”中列明。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 序鉴定货币真伪。据介绍,其中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所称货币指人民币和外币。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其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央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金融机构如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及以上、假外币10张及以上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等,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办法》还规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享受其无偿提供的货币真伪鉴定服务。
此外,《办法》规定了货币真伪鉴定的具体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这个《办法》将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❷ 银行在一次性收缴假币多少张以上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银行在一次性收缴假币多少张以上,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这在银行之中是有规定的,具体多少不太清楚。

❸ 把假钞交给银行,会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3)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参考资料:网络——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❹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的外币是指什么

外币是指在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2003]第4号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❺ 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第五条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第七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第八条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第九条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❻ 在中国银行用美元换人民币,如果美元是假的,银行会不会没收

会没收,然后给你出凭据.但是一般来说外币这种东西,银行没收的很好,因为都怕看走眼,最多就是说看不准让你换个地方看看.并且美圆没收的话一般也少盖假币章,最起码也是告诉你让你留个联系方式把号码记得,银行拿省里鉴定,如果真的给你兑换,假的就留下了,我们这里就有假币全省巡回看看的,因为假美圆不好鉴别,所以需要培训知识.

❼ 中国银行人民币残缺污损收兑办法

1、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内颜色变容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2、《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3、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4、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5、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会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会退回原持有人,不得没收。
6、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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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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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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