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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接触个人金融信息

发布时间:2022-09-12 22:52:36

㈠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
1、身份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包括性别、姓名、家庭住址等;
2、财产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个人收入;
3、衍生信息: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投资偏好等;
4、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个人贷款和还款;
5、金融交易信息;
6、账户信息:账户信息是指个人办理的账号和余额。
拓展资料:
1)个人金融信息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网点、技术、人才、信息和资金等优势以及各种金融工具,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理财规划、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专业服务活动。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利用金融知识、专业技术和广泛的信息资源优势,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除提供一般信息咨询外,还利用储蓄、融资、银行卡、个人支票、保险箱、保险、证券、外汇基金、债券等各种金融工具提出合适的理财方案,引导客户如何安排收支,通过个人资产的优化配置来实现个人的理想和目标。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业务或其他途径获取、处理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和其他反映特定个人特定情况的信息。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如何收集、使用和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既涉及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发展,也涉及对客户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涉及个人金融信息的不当行为不仅会直接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还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相关风险。个人金融信息是与公民个人开展金融活动相关而产生、采集的金融交易信息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关联到公民个人人格、财产等诸多权益,是个人信息重要而特殊的领域。

㈡ 央行重罚!建行、农行、中行收到超4000万元大额罚单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消息,近日,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依法对部分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分别对农业银行吉林市江北支行、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建设银行德阳分行、建设银行娄底分行、建设银行东营分行、建设银行建德支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央行公示信息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存在的违法行为类型有:1、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2、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泄露客户信息。央行对其给予警告,并处 1223万元 罚款。该支行时任行长、副行长、营业室业务主管和员工,分别被罚1.75万元至3万元不等。

二、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被罚 411万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东营分行和娄底市分行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分别对其处罚款 1406万元、514万元和533万元 。(建设银行建德支行信息暂未公示)

央行对这些机构的处罚金额合计超4000万元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央行也约谈了相关金融机构,责令其立即整改。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一直高度重视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坚持对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零容忍”,对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前期,部分媒体报道了个别金融机构员工涉嫌泄露消费者金融信息。人民银行依据属地原则调查立案,发现涉案金融机构存在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的行为,依法依规对涉案金融机构严肃查处。人民银行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涉案金融机构以此为戒,全面排查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一是在制度建设层面,明确要求其进一步健全完善消费者金融信息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等环节的内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在系统建设方面,金融机构要持续改进完善业务系统和反洗钱系统,建立用户异常行为监测模型,定期监测并堵塞系统存在的技术漏洞等安全隐患;完善系统功能模块,确保系统生成日志能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信息数据的查询和下载操作。特别是要畅通系统使用人员的意见反馈渠道,避免业务、技术“两层皮”的现象。

三是在人员管理方面,要不断强化相关措施。对接触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岗位人员合理设置权限,并采取内部审批等有效措施进行权限控制,全面开展员工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工作,有效避免泄露消费者金融信息行为的再次发生。

截至目前,各涉案机构均已进行整改和问责,进一步健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强化从业人员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意识。

消费者金融信息,一般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这些重要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导致金融消费者自身以及家人、亲友的精神、名誉、财产遭受损害。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消费者保护自己的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保管好身份证件、银行卡、银行(支付)账户等,不要转借他人使用;

二是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不要随意在各类线上线下渠道留下个人金融信息;

三是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金融信息被盗;

四是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要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

五是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及时销毁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

六是不要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手机短信、邮件和不明链接,不要随意扫描来历不明的二维码,谨慎使用公共WIFI、免密WIFI;

七是发现个人金融信息泄露风险,要及时联系公安等部门维权。

㈢ 金融机构多久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

排查安全隐患制度的编写的思路。第一、明确排查的前提及依据。法规、场内的设备、工艺的实际情况。第二、确定排查的范围及排查方案。第三、根据排查的结果,制定治理方案。第四、进行预测预警。防止该类隐患发生。

㈣ 金融机构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您好复!银行业金融机制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易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环节进行充分排查。央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符合收集该信息的目的,而且不得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本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
谢谢阅读!

㈤ 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应急演练怎么弄

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本机构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专权限和程序,采取属有效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在内部使用及对外提供等流转环节的安全性,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不仅掌握着消费者相关的财产信息,也接触到消费者相关的身份信息。对消费者财产信息加以保护,既是尊重客户个人隐私的职业道德需要,也是防范信息被不当利用的现实需要。近年来,随着个人信息被侵害案件频发,我国法律加大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与侵害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应高度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尽快熟悉相关规定,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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