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机构聘用人员时,看其是否具备所在岗位反洗钱
反洗钱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第五条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二、部门规章依据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五条指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同时,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提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笔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参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执行。”
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内容
一、实施保密义务的事项范围
反洗钱保密内容包括因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等信息资料。
(一)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1.自然人客户。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2.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及交易信息。
3.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以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
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与批注信息、报告的时间等信息。
(三)配合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及协助侦查机关洗钱案件侦查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
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资料信息、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数据,调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活动的目的、调查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安排、配合调查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安排、调查通知书内容、询问笔录内容、调查进度、调查报告等与调查活动有关的纸质、电子或音像形式的资料信息。
(四)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统计表、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表、协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等资料。
二、反洗钱保密等级划分及确定
1.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反洗钱秘密,包括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反洗钱信息。
2.机密。是重要的反洗钱秘密,包括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反洗钱信息。
3.秘密。是一般的反洗钱秘密,包括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反洗钱信息。
三、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时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可疑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保密信息的金融机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同时,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而获知反洗钱保密信息的金融机构人员也应当保守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1.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客户经理、营业网点负责人等获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2.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合规官、反洗钱合规专员、反洗钱情报专员、反洗钱合规员、业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信息技术人员等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3.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中的协查人员
② 如果一个人的固定存款不到2000元,突然有一天他卡里一下有了500万,那么公安局会不会查他的钱是怎
你存款所在的银行会给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大额交易报告,公安局是不会直接插手调查资金来源。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2)金融机构司法查询保密义务扩展阅读:
可疑交易报告
1、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2、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a、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b、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c、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d、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e、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③ 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保密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反洗钱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1、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反洗钱相关资料;
2、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谈论反洗钱相关信息;
3、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反洗钱相关资料;
4、 不在反洗钱监测系统外上报反洗钱相关数据;
5、 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反洗钱相关资料。
6、银行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7、银行员工应当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8、银行员工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3)金融机构司法查询保密义务扩展阅读:
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2、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3、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4、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反洗钱
④ 达到什么条件才会冻结银行账户
达到以下条件银行账户会冻结:
1、银行卡是信用卡(贷记卡),如果被冻结,可能是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比如恶意套现、伪造信息、密码连续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被银行冻结。
2、可透支的银行卡,银行会根据实际偿还能力来给制定透支份额,当透支超出份额银行会立刻冷冻你的银行卡。
3、银行卡是借记卡。如果它被冻结,一个是错误的帐户冻结,这意味着银行将在银行交易时错误地向存款人帐户提供更多的钱,然后银行可能冻结更多的部分。一个是司法冻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向银行申请冰卡,以便处理案件。同时,海关、税务机关等部门也有权冻结。
4、银行卡如果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银行系统将自动锁定银行卡密码,类似于冻结,但不冻结。 24小后将自动释放。
5、如果银行卡过期而未重新申请新卡,银行将在到期后冻结您过期的银行卡。
6、如果持续报告银行卡有多处损失,银行会因涉嫌恶意举报而被冻结。
7.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冻结账户。最长冻结时间为6个月,冻结在截止日期后自动撤销。
(4)金融机构司法查询保密义务扩展阅读
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
1、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在本机构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行为。
4、第四条 协助查询、冻结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5、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统,依法做好协助查询、冻结工作。
6、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分行指定专门受理部门和专人负责,在其他分支机构指定专门受理部门或者专人负责,统一接收和反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要求。
7、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专门受理部门和专人信息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8、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