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有哪些
农村金融机构是中小法人机构。一般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金融内改革的进程容中,逐渐向农村商业银行转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和商业银行大同小异,主要是存贷款业务,结算业务等传统业务,近年来,也开展了代收费等中间业务。服务对象主要是针对“三农”以及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Ⅱ 中小金融机构有哪些
中小金融机构是指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比如深发展,浦发等属于股份制内
比如由城市容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
比如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来的,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
比如近几年内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
比如农村信用社的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等
Ⅲ 农村小型金融机构有哪些
商业性银行:中来国农业银行(源这个不算小型了,呵呵),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只贷款,不接受存款)
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金融服务社,合作基金会
其他:小额信贷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
Ⅳ 金融机构如何开展农业转移人口金融服务
乡村振兴带来了整个农村人口的结构性转变,县域经济发展迎来新机遇,这让农村市场充满魅力和想象力。在国家不断增加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在监管政策不断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在管理层持续定向降准,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获得更多可用资金的背景下,农村金融机构面对的是一个亟待开掘的内生动力强劲的庞大市场。
服务好这个市场,农村金融机构一方面要拥抱金融科技,根据人口流向,为客户提供更好体验;另一方面要下沉网点,下沉业务,俯下身子,线上线下齐头并进,服务好新生代农民和不断壮大的创业群体,用更多好产品、好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在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做大做强自己。
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金融支持中,必须重视供给主体和享有主体的需求多样化趋势,金融主体要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以及加强个性化服务,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金融支持方式需要从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融资模式需要以政策性为主逐渐过渡到以竞争性和商业性为主.为了不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金融支持的水平,应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多渠道和全方位的民生性普惠性金融体系.
Ⅳ 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方面有
法律分析:第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的改革。第二是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其中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全局与宏观层面的生态环境,包括政府、立法、司法环境等;二是地方层面上的生态环境。第三是监管要到位,主要是完善监管体制、改进监管方法、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第四是宏观的金融政策环境。把金融机构自身的改革、金融生态环境的改进、金融监管的加强和宏观经济条件的改善这四个方面统筹兼顾、综合推进,就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并对国民经济长期持续稳定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制,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业务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扩大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增加对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当主要为本地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当年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发展。
Ⅵ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中的纪律处分包括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中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撒职、留用察看、开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
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2、农村合作银行。
3、农村商业银行。
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对自查发现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在管理责任追究上可作从轻处罚:对尽职尽责、经确认没有管理责任的,可以不予追究。以下情况,可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2、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3、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4、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5、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法律依据:《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第七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撒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责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方式可以并用。
Ⅶ 如何做好各级农村金融机构法治建设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等。自1951年成立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小到大,由少到多,在全国已形成庞大的信用合作体系,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受社会政治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其发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过程。为了解决农村信用社在实行合作制时遇到的所有者缺位、规模受限等问题,2003年,我国突破了农村信用社在“合作经济”的范畴,对农村信用社做出了新的界定,提出了农村信用社属于“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新概念,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模式:北京和上海的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天津的市级农村合作银行、大多数省份实行的省联社模式。
作为破解农村金融的创新之举,银监会2006年底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引入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类新型组织,并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试点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农村金融中介数量不足的缺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培育健康、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提高对农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特别是在今年以来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把握好整体走向,求得可持续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
Ⅷ 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特色产业发展
根据资源特点和自身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改造提升制造业,有序开发优势矿产资源,加快发展服务业,培育多元化的产业结构,增强综合发展能力。 着力推进区域优质粮、果、蔬、畜等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化经营,扩大加工规模,延长产业链。积极引进和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培育马铃薯、玉米、小杂粮、果品、羊绒、皮毛、牛羊肉、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基地。
专栏9 特色农产品加工
优质粮食和小杂粮加工。支持平凉、延安、榆林、铜川、固原、富平、会宁等地发展玉米及小杂粮加工,庆阳发展优质小麦及小杂粮加工,中卫、吴忠、灵武发展优质水稻加工和优质小麦加工。
马铃薯加工。引进和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固原、会宁、榆林、延安子长等地建立大型贮藏库,建设马铃薯产品加工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
果蔬加工。扶持延安、铜川、平凉、庆阳、富平等地建立大型苹果贮藏库,发展果汁果醋加工,支持延安、榆林、中卫、灵武发展红枣、沙棘加工,扶持中卫、固原、吴忠等地发展特色西瓜、枸杞、葡萄加工。
畜产品加工。支持吴忠、固原、庆阳、灵武、富平等地发展滩羊、羊绒、羊毛加工和牛羊奶加工,支持吴忠、灵武、榆林发展牛羊肉精深加工,支持平凉、庆阳、延安、铜川、会宁、富平等地发展生猪及牛羊屠宰加工。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强旅游要素配套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打造以红色旅游为特色的旅游目的地,进一步做大做强红色旅游品牌。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旅游线路衔接与整合,形成一批精品线路,深入开发红色革命游、历史人文游、自然生态游、乡村民俗游、体育运动游等丰富多彩的特色和复合型旅游产品,重点打造一批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加强重要革命文物、历史文献等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创新运行机制。培育延安、庆阳红色文化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开发特色旅游商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科技支撑。强化旅游服务管理,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竞争力。
专栏10 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
精品旅游线路:
红色文化游。会宁-静宁-固原-西吉-隆德-环县-吴起长征会师线,延安-延川-安塞-清涧-绥德-米脂-佳县-吴堡转战陕北线,延安-庆阳-固原-吴忠-榆林边区体验线,泾阳-淳化-旬邑-铜川-富平革命遗迹线。
历史人文游。西安(秦始皇陵)-铜川(玉华宫)-延安(黄帝陵)-榆林(统万城),宝鸡(炎帝陵)-平凉(崆峒山)-天水(麦积山),庆阳(北、南石窟)-固原(须弥山)-中卫(大麦地岩画)。
自然生态游。庆阳(子午岭周祖陵森林公园)-平凉(荆山、庄浪梯田、云崖寺)-固原(六盘山),灵武(长流水景区、恐龙博物馆)-吴忠(黄河大峡谷)-中卫(沙坡头)-白银(黄河石林),延安(黄河壶口瀑布)-榆林(红碱淖)。
精品人文自然景区:
延安。黄帝陵、黄河壶口瀑布、延川乾坤湾旅游景区。
榆林。镇北台、红石峡、红碱淖景区。
铜川。照金-香山、玉华宫、耀州博物馆、药王山景区。
庆阳。岐黄文化、农耕文化、陇东民俗文化景区。
平凉。崆峒山、大云寺-王母宫、龙泉寺景区。
吴忠。青铜峡黄河大峡谷景区。
中卫。沙坡头自然风光和治沙成果景区。
固原。六盘山、 火石寨、须弥山石窟景区。 按照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农村水、路、电、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试点工程,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加强村内道路硬化建设,实现与通村通乡公路有效连接。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提高农网供电可靠性和质量,实现行政村和农户全部通电。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实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及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开展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和太阳能灶,带动改厨、改圈、改厕,在油气开采地支持农户规范使用伴生气、天然气。加快推进农村危房及国有林场、农场危房改造,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加强人居环境整治,绿化美化村庄环境,改变村容村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农村征地、水价、集体林权等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金融服务和农业保险制度。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完善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建设充满活力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积极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促进农村的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团结。
专栏11 农业农村重点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保护性开发有增产潜力的坡耕地资源,开展梯田、水利、道路建设,新建节水灌溉及集雨节灌设施,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旱作节水农业综合技术示范。集成推广使用良种(种子及苗木)、双垄沟播、地膜覆盖和回收、节水灌溉设施、测土配方施肥、生物农药、沼渣利用等先进农业技术及成果,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标识化流通。
中药材基地建设。选取适宜地区建立甘草、黄芪、党参、枸杞等特色中药材生产基地,加强人工培育改良技术研究,扩大生产规模,培育建设中药材集散地。
科技人才定点下乡。组织引导实用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市场经营能手下乡进村,建立长期联系,提供市场信息,指导新技术、新品种、新农机推广应用,培训新一代农民。
“六到农家”。选取一批重点乡村,开展水、路、电、气、房和优美环境“六到农家”示范工程。
农村社区建设。以中心村为重点,对农村村级社区(主要是村委会所在地)商业经营、公共管理、公共服务、文化教育等场所进行改造,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配套相关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
务工技能培训。根据农村人口转移需求,通过定向、定点、订单等培训形式,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务工人员跟踪管理和服务系统。
千村百乡干部对口支援。组织省(区)内县以上政府机关干部、优秀党团员与比较困难的乡镇、村庄和农户进行结对,开展对口支援和帮扶、挂职服务等。
农村清洁工程。以自然村为单位,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农作物秸秆和人畜粪便等农村废弃物处理设施。 财税金融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加大对老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财政贴息、费用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老区重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在科学规划、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和典当公司,农村金融机构按国家统一规定享受税费优惠。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稳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工作。
投资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中央和地方财政性投资优先向老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倾斜。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提高中央公路建设资金对国省干线公路改造的补助标准。支持老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产业化基地建设,扶持龙头企业,提高产业化水平。加大中央地质勘查资金、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资金对老区的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规划布局和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支持宁夏中南部地区生态搬迁。
国土资源政策。实施差别化的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适度向老区倾斜。在严格保护林地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沙地等未利用土地。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
生态环境政策。中央财政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系数。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大对六盘山区生态补偿力度。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行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煤炭、石油及矿业开采等企业大幅降低单位产能排放。
社会支持。建立中央企业支持老区发展的长效机制,鼓励当地分支机构支持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改善。鼓励东部地区和省(区)内发达县市开展自愿帮扶,在产业发展、人口转移、劳动力培训等方面对老区给予支持。发挥人民军队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建立军队医院与老区医院对口援助机制,在技术支持、服务帮带、设备更新、医务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直接帮助。完善慈善公益政策,支持老区建设发展。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陕西省、甘肃省、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本规划实施,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陕西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分解落实方案,各市县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切实把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陕西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图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范围(略)
Ⅸ 大型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
我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控股银行以及一些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等
Ⅹ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办法,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组建;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第七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清晰的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成熟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五)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体资产评估,且考虑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账等因素,拟组建机构合并计算所有者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银行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本办法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第九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四)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一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