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朋友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担任技术总监,平台涉嫌违法诈骗,老板被抓了,朋友会不会被抓
能做到技术总监的职位,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行为你朋友他本人肯定是知道的。既然知道犯法而为之,那就是知法犯法。被抓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最应该追究的是公司法人。
❷ 骗子公司杭州必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改成杭州必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查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现经营内容也改
只要你不去他们公司闹腾,追回的可能性还是有的,您要是跟他们一闹,以他们内德行的,真就甭想追回了。 你呀,现在抓紧找个懂法的人帮你出出辙,八成能要回来
❸ 腾讯等13家头部网络金融平台被监管约谈,原因究竟是什么
因为这些平台都涉及到了一定的金融问题,换而言之,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将会走向更为良性的运作方向。
以前我们在提到互联网金融的时候,总会和野蛮生长这个词联系到一起。事实也确实如此,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2015~2018年期间,很多互联网企业开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但之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不健康。
我先谈一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
先不说这一次互联网金融公司被约谈的事情,因为互联网公司有着庞大的用户基础,所以他们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时候非常方便,我们可以把这种业务理解为线上金融业务,也可以把它简单理解为线上放贷业务。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这么多年里,这个行业一直处在野蛮生长的状态,并且存在很多问题,很多人对互联网金融持负面看法。
❹ 在网贷公司上班,自己只拿了工资和少量提成,公司被查封了员工会判什么罪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提问的内容属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内容。
一、网贷公司是新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网贷公司被抓了,很可能涉嫌进行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主要构成《刑法》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192条的“集资诈骗罪”。
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主犯一般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犯则一般是参与非法吸收资金的业务活动,并且从中领取报酬和佣金的人员。但是员工提取佣金也并非一定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能够及时退缴是(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从犯与无罪的区分。并不是只要在网贷公司工作就会成为从犯。一般来说,从犯和无罪人员的区分,还在于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从事犯罪活动,如果员工仅仅提供劳务,领取固定薪酬,但是与主管人员没有共谋,没有犯罪意图,或仅仅是被指派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的某个环节,不宜认定为从犯,甚至自己也有可能是受害者。
因此,对于网贷公司的员工,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犯罪。面对检察院的起诉,建议您尽量收集证据,据实作证争取宽大处理,聘请专业律师为您辩护。如果回答能帮到您,请采纳并点赞。欢迎点击头像关注,发送私信,咨询专业律师。
❺ 今天台州新闻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被查封
嗯,投资有风险的嘛,互联网金融平台出事的太多了,所以要谨慎……。现在只有中青金服等一批优质的平台能够好好的发展下去,其他的迟早出事。
❻ 美利车金融被查,贷款需不需要还现在,新网银行天天发短信吹收,到底换不换,求回答
美利车金融被查,贷款了当然是需要还钱的,是欠银行的还是这个公司的,看银行催收,那是欠银行的,这个肯定是要还款,不然影响征信的,美利车金融跟新网银行合作,然后决定是否需要用利率高的那种贷款。
车辆登记本一般都是抵押在金融公司那里,如果您还完了之后可以让金融公司那边把绿本退回给的。但是拿回绿本之前需要让金融公司那边给开一个以还款清单证明,因为到时候你要去车管所那边办理解压手续用的。
(6)互联网金融公司被查扩展阅读:
美利金融获得的荣耀:
2015年,美利金融获“3.15中国消费市场行业影响力品牌”创新平台奖。
2015年,美利金融获2015金橙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奖。
2015年12月,美利金融荣获 “最具钱力APP”奖。
2015年12月,美利金融荣获“2015最具商业价值互联网金融平台”。
2015年12月,美利金融荣获“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奖,并受邀成为新金融家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2015年12月,美利金融荣获“金口碑互联网金融创新”奖 。
❼ 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何频频被查
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来说,富贵与凶险可谓一步之遥。
当然,对于p2p平台来说,不形成资金池,就需要把资金托管出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托管”,而不是“存管”。
依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托管有着非常明确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中的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承担不同的权利义务,比如作为管理人的受托金融机构需要监督资金的投向和用途,如果违反需要上报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同时,对于受托的金融机构来说,如果对方违反资金用途,那么可以拒绝拨付。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都有托管资质,只有一部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拿到了银监会颁发的托管资质,因此,p2p企业需要找到那些有托管资质的机构才能办理托管。
不过,由于p2p平台托管的金额普遍偏低,单笔交易金额不大,交易频繁且驳杂,托管成本高,责任重,所以银行一般不愿意做p2p的生意,目前大部分平台的资金“托管”都给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而他们与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托管关系仍然存疑。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就表示:“这些放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名义上是托管,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并不负责对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进行监管,双方之间也没有签订正式的托管协议。当然也有些第三方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托管资质。”
不过,伴随p2p平台业务的发展,尤其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债权众筹的实质需要,目前很多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已经开始了布局这一领域的业务,比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以及民生银行等都在开发专门针对p2p平台进行托管的系统。
法律双刃剑
尽管隐患重重,但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依然“铤而走险”,原因可能就在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规范一直在“鼓励创新”和“风险防范”之间进行探索,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一些机构要么鱼目混珠,趁机捞一把,要么由于缺少对于法律的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创新的路径上缺少了对风险的防范。
实际上,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其从事的业务规范散见于各种现存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不熟知这些对应的“规则”,则有可能踩中监管的地雷。
有律师就指出:“一些股权众筹平台上的参与者认为我国当前没有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缺乏监管的办法和制度,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私募基金融资管理办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刑法》以及最高院的诸多司法解释,其中都有很多规定可以适用。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则不过是既有法规的进一步清晰化地阐释和完善。”
举例来说,当前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就是非法集资,即是否涉嫌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与此同时,对于融资项目及其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直接关系到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如果说在公开发行中在保荐人和承销人的责任认定上,保荐人承担的还仅仅是过错连带责任,那么,根据《私募融资管理办法》以及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平台无论有无过失,都是共犯。
该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❽ 网贷公司被抓什么下场
网络贷款公司主要套路贷,非法催讨、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打黑除恶规定属于新型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由公安机关以专项斗争处理
从严惩处,除恶务尽
实践中要区分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会分类处理,宽严相济
建议谨慎参与
❾ 4月1到6月1是国家检查互联网金融公司吗
每年1月1日到5月31日,每个公司都要到税务部门进行上一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到工商部门进行上一年度的工商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