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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律与实践英文

发布时间:2022-08-15 10:30:07

国际金融法的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征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金融性的国际关系。在当前金融业多向度、深入发展的情况下,探寻金融的恰当含义尤为重要,这是因为国内外对金融的含义存在的不同认识和理解,直接影响到对国际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范围、渊源、理念及社会功能等问题的科学认识,影响到国际金融法科学体系的建立。因此,探讨金融的含义就构成考察和掌握国际金融法基本理论的基点和起点。对于金融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金融的内涵
金融的内涵,即金融的本质属性有哪些,这是认识金融和国际金融法所必须回答且难以回答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金融
在训诂意义上的基本含义“金融”是由中国字组成的词,据考证,它并非古已有之。古有“金”和“融”,但未见“金融”连在一起的词。《康熙字典》及其之前的工具书均无“金”与“融”连用的词,即为佐证。将“金”与“融”连起来始于何时,无确切考证。是否直接译自Finance亦无任何证明。一个很大的可能是来自明治维新的日本。那一阶段,有许多西方经济学的概念从日本引进——直接把日语翻成汉字搬到中国来。最早列入“金融”条目的工具书是: 1908年开始编纂、1915年出版初版的《辞源》和1905年即已酝酿编纂、1937年开始刊行的《辞海》。
《辞源》(1937年普及本第11版)对金融的释义是:“今谓金钱之融通状态曰金融。旧称银根。各种银行、票号、钱庄,曰金融机构。”《辞海》( 1936年版)对金融的释文是“(monetary circulation)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金融市场利率之升降,与普通市场价之涨落,同一原理,俱视供求之关系而定。即供给少需要多,则利率上腾,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紧迫,亦曰银根短绌;供给多需要少,则利率下降,此种形态谓之金融缓慢,亦曰银根松动。”
根据以上考证,我们似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始于近百年前编纂的《辞源》、《辞海》是最早有据可查的、编入金融条目的辞书,说明这个词在20世纪初以前已经使用,并已相当定型。《辞海》注以英文,显示该词有可能来源于海外。《辞源》、《辞海》就其始刊时对金融的定义来看,简单地说,金融就是资金融通,即由资金融通的工具、机构、市场和制度等构成要素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有机系统。这一含义至今仍然能够体现出金融的初始的和基本的本质特征。
2.金融是虚拟经济
虚拟经济是资本以金融市场为主要依托所进行的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明了地说,虚拟经济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虚拟经济是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实体经济活动就是将货币通过交换成劳动力、原料、机器设备、厂房等,然后经过生产产出产品,产品通过流通变成商品,商品再通过交换再变回货币。在实体经济的循环中,资本增值,取得了利润,这是实体经济的过程。虚拟经济的循环是在金融市场上,货币先通过交换成为借据、股票、债券、外汇等,然后在适当的时候,再通过交换将这些金融产品变回货币,直接以钱生钱。
虚拟经济经历了商业信贷、生息资本的社会化、有价证券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以及国际集成化等阶段。金融最初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财富的剩余者将闲置货币借给借款人,这时货币变成了生息资本。
由于这样的借贷风险比较大,而且无法优化投资方向,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出现。银行把人们手中的闲置货币集中起来,变成生息资本,借给那些需要从事实体经济活动的人。银行在存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赚取利差。企业向银行间接融资,因为有利差的存在成本较高,企业如果直接发行债券,不仅融资成本较低,而且投资人也能获得较高的回报,这样就产生了债券。同时,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共担风险,股票也出现了。债券和股票面对的是社会公众,债券和股票出现后投资品种和选择多样化,但流通性问题妨碍了社会投资。有价证券市场化以后就解决了这个问题。股票和债券都能在市场上随时变回现金,这样解决了流动性问题。最后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集成化,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虚拟经济的总规模大大超过了实体经济。由于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资金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调动,国际金融市场已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
将金融界定为虚拟经济,接下来的问题是,这种虚拟经济活动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 这是认识金融的性质所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上所述,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是资金融通,但是如果仅限于此,那么还不足以反映现代金融的全貌,例如,金融衍生工具和有些保险产品等就不具有资金融通的性质。因此,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应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只有这样,金融的概念才能与时俱进,对当今的金融实践具有周延性。
总之,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金融性,而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的调整对象则没有金融性质,因此,金融性将国际金融法与研究国际关系问题的其它学科或科学区分开来,也将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特别是国际投资法区别开来。国际间资金流动的形式,依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调整直接投资关系,国际金融法则调整间接投资关系。凡是以金融市场为依托进行的虚拟经济活动都属于国际金融法调整,而不具有以上特征的国际间资金流动关系则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
例如,处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敏感地带的股票购入,如果这种购入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由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买卖的目的是为了持有能提供一定收入的证券以便在证券市场获利,而不是为了经营管理企业,也不享有控制权,则这类交易始终都应受国际金融法调整。如果购入股票的目的是为了经营管理和控制企业,购入股票后参加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股票购入行为由国际金融法调整,购入后的经营管理或控制行为等由国际投资法来调整。如果对企业的收购不是通过证券市场而是通过产权市场进行的,且收购后对企业行使了经营管理或控制,那么,整个活动都应受国际投资法的调整。
(二)金融的外延
金融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不仅没有使人们对其范围形成共识,反而似乎助长了分歧。对于金融及其外延,国内外存在不同的界定,大体上可以姑且称为一般意义的金融和狭义的金融。以下对金融及其范围的考察从当今对金融的两种主要理解入手,在此基础上找出金融的基本外延。
1.一般意义的金融
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包括货币供给,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资金借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系统,以及国际金融中所具有的以上内容等。在国内,这种理解多年来存在于党政部门、实际经济部门、经济学界、本土金融学界,它不是始于某种理论界定,而是自然而然形成的。
在国外,对金融也存在类似上述意义上的理解。
韦氏词典对金融的理解就与我国对金融的上述理解基本相当。根据《韦伯斯特第三版国际新辞典》(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金融包括“货币流通(circulation of money) 、信贷发放( granting of credit) 、投资(making ofinvestments)和银行设施的提供(the provision of bankingfacilities)等。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还有一种对金融的广义的理解:凡是与钱有关系的事情都可用“金融”(Finance)这个词。《牛津辞典》(Oxford Dictionary)和一些网络全书对Finance 的解释是: 货币事务(monetaryaffairs) 、货币管理(management of money) 、货币资源(pecuniary resources) ……。有时, 它指财政, 在与company、corporation、business联用或与之有关的上下文中,指公司财务等。这种理解显然比对金融的一般意义理解更广,不仅包括上述一般意义的金融,并且还包括国家财政、企业财务以及个人货币收支等。
2.狭义的金融
狭义的金融是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是指资本市场。持这种理解的人士认为,“金融”就是西文的Finance,Finance 即指金融市场(Financial Market) , 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 。据黄达先生考察,持有这样用法者在国内主要是: 80年代开始关注金融、研究金融的一些中老年理工学者;90年代中期起,在国外学成回国的中青年学者。其共同特点是: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国外,且只将金融覆盖面限于资本市场。持狭义理解的一些人士也承认,在自己的“金融”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被更多的人视之为“金融”的领域,可称之为传统领域,但认为这只不过是过时的用法,不能与国际接轨,将来必被取代。
既然对金融的狭义理解来自于西方,因此,西方也就不乏对金融的这种界定。如比较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对“Finance”的解释则是“金融主要关注资本市场的运行, 以及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
3.金融的恰当范围
认为对金融持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合理和得当,对此可以从以下两个向度来考察。
(1)从金融的起源和现实来看,一般意义的理解比较切合实际。
从历史上看,现代意义上的金融起源于银行。把金融(Finance)限定用于资本市场,在西方也是近些年在特定圈子里的事情。从现实和发展前途看,虽然资本市场可能成为将来金融的主体,因而未来的金融可能主要指这一领域,但是商业银行的作用今天依然极大,今后是否必将削弱尚难定论。如果银行、货币趋于泯灭,金融大概也不能独自保存下来。
(2)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具体使用情况来看,一般都趋于采用一般意义的金融。
①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对金融的理解和使用
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Financialand Related Service)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包括中央银行的服务、存贷业务和银行中介业务的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为以上各项服务的各种金融中介的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出于对WTO成员方影响金融服务的措施进行约束的目的,对金融服务进行了列举和界定(Definitions)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 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Services,简称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其中,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包括以下活动:直接保险(含寿险和非寿险) 、再保险和分保、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等) 。银行和除保险之外的其它金融服务包括以下活动:接受公众存款,发放各类贷款,金融租赁,支付和转移服务,保证和承诺,自营或代理买卖货币市场工具、外汇、衍生产品、汇率和利率工具、可转让证券、其它流通工具和金融资产包括金条等,参加发行各类证券,货币经纪,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的清算服务,金融信息的提供转移和金融数据的加工,为以上活动提供的咨询、中介和其它附属金融服务。
②有关国家对金融的主要理解和使用
从有关国家对金融的理解来看,美国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Act) ,其金融服务( financial services)的范围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储蓄协会、住宅贷款协会以及经纪人等中介服务。如果说“金融”一词来自日本,考察日本对金融的使用情况是有说服力的。日本中央银行的统计报告, 前些年与“金融(日文的汉字) ”对应的是货币和银行(Moneyand Bank2ing) ,这些年改为货币、银行和证券(Money,Bankingand Securities) 。日本中央银行的用法在日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我国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对金融普遍采取的是一般意义的理解。
所以,无论是从历史与现实的时间向度,还是从国际组织与各国的空间向度来衡量,对金融做一般意义的理解构成对金融的普遍的理解,采用这种理解既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与国际金融实践相吻合。据此,简单粗略地说,金融涵盖货币、银行、证券、保险等。国际金融法应当涵盖以上领域。 国际金融法调整的国际金融关系除了具有金融性外,还具有国际性。以什么作为标志和标准来界定“国际”? 理论和实践都莫衷一是, 为此需要进行探讨。
(一)确定“国际”的现有标准
“国际”在许多学科和法律领域中都有使用,但含义有所不同,大体上可以将判断“国际”的标准归为三类:国际公法标准、跨境标准和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
国际公法标准体现在国际公法对“国际”的理解。国际公法将“国际”通常限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即认为只有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才构成国际关系,这是从主体的角度作出的认定。
跨境标准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学者和部分国际金融法学者对“国际”的理解和解释。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一般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指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跨越国境的活动,一般是行为或行为的对象、结果涉及了一个以上的国家。所以,从这一定义看,国际经济法上的“国际”是从主体、客体或内容方面认定的。研究国际金融法的学者对于“国际”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关系就是跨越一国领域的金融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而且也包括分属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以及它们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发生的金融关系。这实际上是对国际经济法上述标准的套用。需要指出的是,跨境标准所讲的跨境活动或跨境关系不止是跨境交易这类私法性活动或关系,也包括多边、双边和一国对外的公法活动或关系。
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见诸于国际私法、部分国际金融法学者的表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或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有国际金融法学者将国际金融表述为在金融活动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含有跨国因素的资金融通;有的认为国际金融法上的国际是各种形态的货币金融资产跨越国境的流通和交易。国际私法和上述国际金融法学者的共同点在于:把“国际”的内容限于民商事流转和交易;强调主体、客体或内容三要素有涉外成分。
跨境标准虽然也强调主体、客体或内容的跨境,但它与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不同,前者强调的跨境活动不仅包括跨境交易,而且还包括交易之外的活动,如国际规制与监管等。涉外标准在国际私法中极为正常,因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就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发生在私法领域,具有私法性质,但是,这一标准以及其它标准是否适用于确定国际金融法中的国际性呢?
(二)国际金融法中“国际”的标准
在以上标准中,国际公法标准,与国际金融交往和活动的现实相悖,因此,是不适用的。众所周知,国际金融交往和活动并不限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也是这种活动的重要参加者,如一国银行向外国借款人发放贷款,本国公司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等。同时,各国的法人和自然人还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发生形形色色的金融法律关系,例如,不少国家的政府将本国外汇储备的一部分以外国商业银行存款的形式存放和经营,形成这些政府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又如,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的贷款,形成国际组织与一国法人的借贷关系。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重要的国际金融活动,不应被排除在外。
基于民商法视角的涉外标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资金融通是金融的初始基本含义。金融发展到今天,既包括资金融通,也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金融法在性质上是规制与监管之法。因此,把国际金融关系中的国际性限于跨境民商事流转和交易,是不妥的。
在国际经济活动,包括国际金融活动的许多情况下,将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性界定为跨越国境,即采用跨境标准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将国际金融法的国际性完全限定在跨越国境的金融活动之内,认为某一金融关系只要在主体、客体或或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具有涉外性,就具有国际金融法上的国际性或跨国性,也存在不周延、不全面的问题。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WTO对金融服务的界定。
WTO的金融附件规定,金融服务是由成员方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服务,而金融服务的提供指的是GATS第1条第2款所指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4种服务提供方式。在这四种方式中,只有跨境提供与货物贸易的通常形式相当,即交易客体跨越了国境,而其他三种方式中的两种方式即境外消费和自然人移动,虽然都是货物贸易所不具有的,但能够为跨境标准所覆盖。在境外消费方式中,从金融服务接受者的母国角度看,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服务交易的客体——金融服务以及法律事实都发生或可能发生在国外。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母国来看,交易的主体之一——金融服务接受者构成涉外因素。在自然人移动中,金融服务的提供者——自然人,不论其以自己的身份,还是代表其所在的机构,对金融服务接受者的母国而言构成涉外因素,对该自然人的母国而言,服务接受者以及法律事实构成涉外因素。
但是,金融服务的最重要的方式——商业存在就不同。建立商业存在涉及涉外因素,如建立商业存在的投资者和所需要的投资来自于境外,但是,WTO所说的商业存在是以商业存在这种形式而发生的金融服务。以银行为例,如果在东道国的商业存在采取的是外国银行的分行形式,提供金融服务的该分行可以看作是涉外主体,因为外国分行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的延伸,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但是,如果设在东道国的商业存在采取子银行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通常就不存在任何的涉外因素,因为子银行是东道国的法人,交易如存贷款的客体——资金完全可能来自于东道国公众的存款,法律事实也通常发生在东道国,所以在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方面都没有涉外因素,但它确实是WTO项下的金融服务贸易。不止于此,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远不止金融服务的提供和交易,WTO将商业存在界定为服务提供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将成员方影响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成员方措施(如法律和政策等)纳入其约束和规制的范围,以建立多边贸易秩序和推动金融服务的逐步自由化。因此,商业存在必然引起WTO对各成员方的金融规制关系以及各成员方对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建立商业存在的管理关系等。调整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显然都属于国际金融法,但却并不都为跨境标准所覆盖。
这里需要解决一个潜在的疑问:在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东道国建立商业存在,特别是注册独立法人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时,这种金融服务是国际金融服务本身的应有之义,还是WTO有关金融服务的法律架构对国内金融服务的延伸适用? 换言之,这种金融服务是国内金融服务,还是国际金融服务?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从服务和服务贸易的特征入手。服务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等性质和特征。以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为例,生产与消费的同步性决定了服务交易通常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彼此接触,而且外国服务提供者也需要通过商业存在等方式了解当地情况并对情况变化做出反应。从这一意义上讲,通过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接触而发生的服务贸易都是适应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发生的,而不论这种接触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的移动(自然人移动)或服务接受者的移动(境外消费)而发生的,还是由生产服务的手段跨境转移而发生的(商业存在) 。这就导致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生并不一定总是需要服务本身的跨境转移(跨境提供) ,通过服务提供者或接受者的移动使二者接触,或通过生产服务的手段的跨境移动而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同样可以发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同时,由于服务具有上述性质和特征,各国需要借助国内规制的方法来管理国际服务贸易,WTO为了推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需要将成员方影响上述所有方式的措施纳入到其约束范围之内。
因此,因生产服务手段的跨境转移以及由此所导致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建立商业存在而发生的金融服务贸易,虽然可能没有任何的涉外因素,但确实是适应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发生国际交易。然而,依据跨境标准,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有关金融法律关系显然不具有“国际”性。这就在活生生的国际金融活动面前暴露出了跨境标准的局限性,因此,重新定义国际金融法中的“国际”性就成为现实的需要。
如何重新定义? 跨境标准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于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判别的,只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判别金融关系是否具有国际性,只需要在跨境标准的基础上将外国商业存在这种情形包括进来即可。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际金融关系不仅包括有关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境的金融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也包括在外国的商业存在这种形式中没有发生跨境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简言之,国际金融关系是具有涉外因素或通过外国的商业存在而发生的各类金融关系。
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所具有的国际性使国际金融法与国内金融法区别开来。国内金融法所调整的金融关系没有国际性。具体来说,具有国际性的金融关系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而不具有国际性的金融关系由国内金融法调整。虽然对因商业存在而发生的各类金融关系,从表面上讲,很难分清是国内金融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但是,只要生产服务的手段和为此进行的投资发生了跨境转移就构成国际金融关系,从而应由国际金融法来调整。
[编辑]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法是根据它所调整的对象的特殊性加以分类的。研究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有利于我们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国际金融法的概念以及特征。关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根据一般的说法既是:“国际金融关系”。那么何谓国际金融关系呢?国内国际金融法学界众说纷纭。这更直接导致了国内学者对于国际金融法名称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国际金融主要是探讨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货币关系,着意于开放经济社会的总体经济变数与经济政策。” 这种观点将国际金融法的研究重点放在了国际货币关系上,甚至认为“国际金融法”的名称应定为“国际金融货币法”。这种观点当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今世界还不存在统一的货币的现实条件下,几乎所有的国际经济交往,比如国际间贸易和非贸易支付、国家赔偿、国际贷款等问题,但凡存在跨国际的资金移动,不论这种移动的形式、目的如何,都会涉及到国际货币问题。因而可以说,国际货币问题是国际经济学中的一个宏观的问题。这种意义上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中也一定包含着国际货币关系。
但是,我们若简单地认为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对以国际货币问题为主,那么是不是认为了国际货币法也是国际金融法的一个分支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将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认为是以“国际货币关系”为主的国际金融关系,则没有界定国际金融法的概念特征,不利与整个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构建。
另一种学说观点认为,国际金融研究的是“资本的国际移动”,“研究资本的国际移动过程中的规律及其内在矛盾”。这种观点认为商品的流通范围越出国家界限,产生了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资本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这就形成了国际金融。但是,我们认为仅仅指出“资本的国际移动”,并未体现国际金融法的本质特征。
此外,还有一种学说认为,国际金融的对象仅仅是国际间的资金融通。这种观点将资金融通仅认为是在以“偿还为前提”的价值让渡或资金提供。这种认识将国际金融与国际投资相区分。
将国际金融的对象列举为债券发行、定期贷款、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贷款等等。有学者将国际货币与国际资金流动相结合,认为国际金融关系主要是以国际货币关系为基石,国际投资领域与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关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比较贴切的,能够准确的界定国际金融法的概念。
学界一般认为国际金融法包括两个方面的调整对象,第一方面是国际金融管制方面的法律,这显然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是一国或有关国际组织对国际金融市场的一种监控,具体包括对国际证券市场,国际融资市场,国际信贷市场等。第二方面是国际金融交易方面的法律,这里又存在个小分支:一是,国家政府间或其与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等发生的金融交往关系,如国家之间的或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货币与金融合作关系和资金融通关系。这实际上是平等的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显然是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二是,私主体之间的国际金融交往的关系。
这时候的主体往往是跨国公司, 国际商业银行, 国际证券公司, 国际保险公司等。如从事国际商业信贷,跨境发行债券和股票,跨境项目融资等。这一部分实质是私主体的商事交往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范畴,这一部分国际金融关系应该放在私法领域考虑,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⑵ 国际贸易专业课的英文名称。

海外市场研究:oversea's
market
research
国际市场营销:international
marketing
国际商务理论:international
business
theory
国际贸易盈余:international
trade
surplus
国际结算与单证实务: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and
documents
practice
贸易与代金结算:trade
and
代金?
settlement
外汇危险管理论:foreign
exchange
risk
managment
theory
互联网贸易实务:Internet
trade
practice
贸易实务论:Trade
practice
theory
韩国贸易法:Korean
trade
law
西方经济学:Economics

⑶ 商务英语 经贸英语 国际商务这三者之间有何区别

其实三者区别不大,但是都存在着很大联系。

区别:

1、学习知识侧重点不同:经贸英语涉及了很多经济贸易的英语知识,着重于英语,但对英语的重视低于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注重商务中英语的交流、理解, 也会涉及贸易基本知识。


2、培养目标不同:商务英语专业的培养目标是英语高级专门商务人才;国际商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应用型商务人才。经贸英语培养具有坚实的英语基础,综合技能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3、就业方向不同:商务英语毕业生一般可在各企事业单位从事外经、外贸、旅游、外事等口译、笔译工作以及管理、文秘、经济贸易、公共英语教学等工作。经贸英语一般在私企或者外企作为文秘或者行政办公居多。国际商务主流两个就业方向,一是外销,二是报关报检。


(3)国际金融法律与实践英文扩展阅读:

商务英语、国际商务、经贸英语主干课程、

1、商务英语专业的主干课程:主要学习基础英语、高级英语、英语听力、英语口语、英语写作、翻译理论与实践、英美文学史及选读、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国际商务、市场营销等课程。学生毕业后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2、国际商务专业的主干课程:专业英语、管理学理论、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会计学、国际经济学、财政管理、国际营销学、国际金融、国际贸易法、货币银行学、国际营销学、中国对外贸易等必修课程,以及西方经济史。

3、经贸英语:国际商务英语、国际金融实务、国际贸易实务、发展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商务礼仪、外贸管理法、国际税法、跨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国际经济合作、国际投资法、电子商务、中国对外贸易、WTO专题、证券市场概论;

参考资料:网络-商务英语(大学专业)

⑷ 国际金融英语专业好不好

  1. 国际金融英语专业好;

  2. 国际金融英语专业主要培养系统了解英语和金融方面回的理论知答识,掌握英语的听、说、读、写、译方法,具备较强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熟悉国内外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惯例,能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涉外企事业等从事外事管理、翻译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3. 主要课程:英语语音、英语听力、英语口语、英语阅读与写作、高级英语、国际金融英语实务、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翻译理论与实践、证券投资学、保险学、基础会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国家概况、国际金融英语专业见习、国际金融英语专业综合实训等。

⑸ 国际金融法的介绍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包括:一、主体的广泛性 二、客体的复杂性 三、内容的实践性。

⑹ 学国际金融专业将来可以做什么前景怎么样啊

专业核心能力:国际金融管理及实务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国际金融概论、货币银行学、国际结算、涉外企业财务会计、证券基础知识、西方经济学、财政学、国际金融市场、国际贸易实务、保险概论、投资项目评估、英文函电、国际贸易实务、外汇银行会计实务、国际结算实务、进出口信贷实务、调查研究、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的国际金融或国际贸易业务工作 国际贸易专业主要开设课程 邓小平理论专题研究、货币银行学、财政经济学、研究方法论、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营销理论与实务专题研究、国际金融理论与实务、中级国际经济学、WTO专题研究、计量经济学。 国际贸易专业就业前景 毕业生就业状况 国际贸易专业旨在造就具有扎实理论功底并熟悉国内外贸易法规、政策的高层次经贸人才。该专业自1987年成立以来,培养了大批优秀毕业生。这些毕业生主要在政府机关、科研单位、进出口贸易公司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从事经济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他们以卓越的才华和踏实勤勉的工作态度在不同领域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也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贸易专业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生2002年新生入学平均分数仅次于金融和法律专业,名列中国人民大学第3位。硕士研究生入学比例在2002年达到12:1,说明这一专业是多数考生的首选专业之一。本专业的毕业生前景也很好,本科生15%、硕士生30%以上出国继续深造,就业去向近年来除了到银行、证券、保险、进出口公司、民营企业等金融机构、外贸机构和公司企业外,到国内的涉外企业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越来越多,如到4大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越来越多等。 望采纳!

⑺ 你好,学姐,我想考复旦的 国际法学 — 国际金融法学 这个专业,想请教您一些问题。

①来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自201英语一或203日语
③722法学概论
④845国际法及冲突法 复试科目:国际法学(口试)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民法学、国际法学

复试成绩占入学考试总成绩权重:50%

备注:外语口语(含听力)为复试必考科目,思想政治品德、思维表达能力等也均为复试必须考核项目。
①《中国法律概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②《民法总论》(第二版)王全弟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③《法理学导论》张光杰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④《国际法原理》张乃根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第二版
⑤《国际私法新论》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⑥《国际私法》(第二版)杜涛陈力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⑦《国际经济法》(第二版)董世忠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⑧《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第二版)张乃根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⑻ 国际贸易实务是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是涉外经济与贸易各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只有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实务知识,才能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并且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基本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在我国加入” WTO“后,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对外贸人才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学好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课程是当务之急。

1、 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国际贸易具有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及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具体表现:①交易双方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洽商交易和履约的过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可能影响经济利益的顺利实现。② 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③国际市场广阔,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加之国际贸易界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易产生欺诈活动,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货款两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④国际贸易易受政策、经济形势和其它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国际市场竞争和贸易磨擦愈演愈烈以及国际市场汇率经常浮动和货价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的不稳定性更为明显,从事国际贸易的难度也更大。

可见,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变化快的特点。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学会分析和处理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以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这样就要求任课教师必须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讲授专业知识,培养合格、优秀的外贸专业人才。

2、 教学方法

( 1)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2) 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国际贸易法律课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还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

( 3) 加强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书信。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教学工作中,教师应要求学生加强英语的学习,掌握外贸专业术语。基础。

( 4)注意本课程同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该将各们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

( 5) 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并成为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必须根据“洋为中用”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并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

( 6)坚持学以致用原则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并组织学生结合到校外参观、实习,以增加感性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在培养规模上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

3、实践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本门课程的内容、特点,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精心组织实施教学计划。通过听、看、做使一些看起来繁杂的专业知识很快被学生理解和掌握。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与实际相结合,才是培养新型外贸专业人员的一种有效形式。

⑼ 国际金融专业英语要求怎么样

你问复的有问题。

你指的是入学要求制吗?还是毕业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还是这个专业怎么样?

从这个专业来看,这个专业,是非常有就业前景的。
整个中国金融市场才刚刚起步,乱象丛生。需要大批的优秀金融专业的管理人才。
无论是银行、理财公司、影子银行、投资公司等,非常希望能找到优秀的金融管理人才。

⑽ 您好!请问你可以帮我提供一下复旦国际商法和微观经济学的英文版课程描述吗谢谢!

你要的是教学大纲吧?
这两门教学大纲只有普通类型的,没找到双语或是全外语的课程大纲~
下面是这两门课程的普通授课类型的大纲,不知道是不是你要的~
希望能帮上你~

1、微光经济学:
课程代码 968.037.1.03 编写时间 2011年7月
课程名称 微观经济学
英文名称 Microeconomics
学分数 3 周学时 3
任课教师* 冯剑亮 开课院系** 会计学系
预修课程 高等数学基础知识
课程性质:本课程针对已具备高等数学基础知识的经管类(包括经济、金融、财政、会计及其相关财经类)本科生开设,为专业必修课。

教学目的:认识并把握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分析逻辑;理解并弄清微观经济学的基本概念;熟悉并掌握图形分析、实例分析以及简单的数学模型分析等基本分析方法和技巧;学会运用所学习的经济学分析工具分析和解决现实经济问题。

课程基本内容简介:微观经济学以居民户、厂商等单个经济单位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研究他们在单个产品或要素市场上的供求行为及其与价格变动之间的关系,是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本课程介绍微观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主要内容包括供求理论、消费者行为理论、生产理论、成本理论、市场均衡理论、收入分配理论、一般均衡与福利经济学以及微观经济政策等。

基本要求:要求学生课前预习、课堂笔记、课后练习。
教学方式:多媒体教学,基本原理的讲解,结合练习或课堂讨论。
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作者 教材名称 出版社 出版年月
尹伯成 《西方经济学简明教程》(第七版)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年2月
高鸿业 《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五版) 中国人民出版社 2011年3月
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Pindyck and Rubinfeld) 《微观经济学》(第七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9月
哈尔•R•范里安(Hal R.Varian) 《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七版) 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年7月
教师教学、科研情况简介和主要社会兼职:长期从事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各个类别各个层次的教学工作。
教学内容安排:
第1讲 导言
第2、3讲 需求、供给和市场价格的决定:市场机制
第4、5讲 消费者行为理论
第6讲 生产理论
第7、8讲 成本理论
第9讲 完全竞争市场中价格与产量的决定
第10讲 完全垄断市场中价格与产量的决定
第11讲 垄断竞争市场中价格与产量的决定
第12讲 寡头垄断市场中价格与产量的决定
第13讲 要素价格与收入分配
第14讲 一般均衡与福利经济学
第15讲 微观经济政策

作业和考核方式:
学期末采用闭卷考试。
*如该门课为多位教师共同开设,请在教学内容安排中注明。
**考虑到有时同一门课有不同院系得教师开设,请任课教师填写此栏。

2、国际商法:
课程代码 MANA130263.01 编写时间 2011.7
课程名称 国际商法
英文名称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学分数 2 周学时 2
任课教师* 陶明 开课院系** 企业管理系
预修课程 经济法律
课程性质:
专业选修课程
教学目的:
国际商法是工商管理本科专业的专业选修课,课程力求涵盖国际商法学科的主要知识门类或主要分支,系统地介绍国际商法的概念、体系、主体以及国际商法的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律、国际合同法律、国际金融法律、国际投资法律等基本法律制度,了解国际经济争议和仲裁法律制度,并结合国际经济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能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内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务知识,从而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和从事涉外经济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课程基本内容简介:
本课程系统阐述了国际商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规则。对世界各国有关国际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国际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以及西方法制史等知识进行介绍,依次介绍了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战后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美国外贸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经济争端与仲裁法律制度等内容,同时结合中国人世后有关商事法律规则的变化情况,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本书在内容设计上结合相关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注重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的传授,向学生介绍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风险,以及如何回避、转移或降低这些风险的法律途径。

基本要求:
了解并掌握与国际经济贸易密切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并能运用于涉外业务之中。

教学方式: 案例分析、PPT演示、课堂讨论
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作者 教材名称 出版社 出版年月
陈安 国际经济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4
王海英 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6
张丽英 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 法律出版社 2004.11
[美]理查德.谢弗等 国际商法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3.1
[美] Herbert M.Bohlman等 商法:企业的法律、道德和国际环境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10
教师教学、科研情况简介和主要社会兼职:
陶明, 经济学博士,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教学内容安排: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4学时)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商法基本理论
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环境与企业的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节 国际商法的司法与诉讼制度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4学时)
第一节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法律制定
第二节 总协定的法律规范及其不断调整
第三节 不同发展水平国家间的贸易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东西方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 (4学时)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内外立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其主要条款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及其法律冲突规范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
第四章 美国贸易保护法律制度 (6学时)
第一节 美国对华贸易保护概述
第二节 美国对华贸易保护体制的演变
第三节 美国对华贸易保护的法律与程序框架
第四节 金融危机与美国贸易保护主义
第五节 金融危机背景下中美应对与合作
第五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4学时)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二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第三节 全球性和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律
第四节 《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基本机制
第六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律 (6学时)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述
第二节 战后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
第四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协定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度安排
第五节 全球金融危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4学时)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条款
第三节 国际海难救助法律制度
第八章 国际经济争端与仲裁法律制度 (4学时)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分类
第三节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作业和考核方式:
平时作业与考核相结合。平时作业包括课后作业、课堂案例分析。期终考试采用闭卷形式。平时成绩(考勤)占20%,考试成绩占80%。
*如该门课为多位教师共同开设,请在教学内容安排中注明。
**考虑到有时同一门课有不同院系得教师开设,请任课教师填写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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