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来是指以银行、自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为子公司的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中以银行作为子公司的称作银行控股公司:这其中仅有一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作单银行控股公司,有多个银行子公司的称作多银行控股公司;以证券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证券控股公司;以保险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称作保险控股公司;而同时拥有银行、证券、保险两种以上子公司的称作金融服务控股公司。例如美国的花旗银行集团、日本的瑞穗金融集团等。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发布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中,将金融集团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当局监管的一类企业集团。
Ⅱ 金融控股指哪种公司
目前国内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发布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国家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Ⅲ 绿色金控为何收购普路通
因为公司策略。
金控,即金融控制股份公司的简称,控股公司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作为其主要业务的公司。根据控股关系形成一种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本身还有特定业务的控股公司称事业型控股公司。本身没有特定业务,专门以控股子公司为公司业务的控股公司称作纯粹型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在中国金融史上还没有这种作为纯粹型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它是引进国外的金融控股公司概念,而且至今还未完全形成。
Ⅳ 求现在我国金融集团发展的研究现状
摘要:金融集团在我国不但事实上存在,并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就其主要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情况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情况
目前,尽管金融集团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没有明确界定,但是金融集团已在事实上存在,且成为我国金融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金融集团的发展有着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以银行为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团
这类金融集团的主营为商业银行业务,在分业经营的法律环境下,通过特批或在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的方式达到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的目的,这类金融集团主要是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这三大银行。
(二)以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团。代表性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和平安集团
为了管理上的便利,这三家金融集团都向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转变,即注册成立一家控股公司,由该公司控股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性质为投资管理公司,这样既能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要求,又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同时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
(三)以产业资本控股为纽带形成的关联度较高的金融公司
几乎中国金融业的各个领域都有产业资本的渗透,不少经营实业的企业集团在多个金融领域成功地控股了一些金融机构,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被产业资本控股的多家金融公司并不能被结合在一起称为金融集团,因为金融业在这些产业集团中的地位是从属的,同时这些金融公司也没有进行有效的整合,集中在一个以经营金融产业为目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旗下,而只是产业资本获取股权投资收益的目标公司。
二、我国金融集团在发展过程中的风险构成
(一)由金融集团大量的内都交易形成的风险,并在集团的各子公司之间传染
金融集团是一个由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各控股公司组成的有机体,如果一家子公司出现财务问题,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就可能传递到集团公司和内部其他的子公司,从而形成风险的传染;同时,由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复杂性会使得投资者、债权人、公司管理层都难以准确了解公司内部各个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从而无法准确判断和衡量公司的整体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对策。由此形成的风险不但会危及到一个金融集团的存在,甚至会影响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因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而形成利益冲突
金融集团的利益主体涉及到投资者、管理层、债权人、客户、政府监管部门等许多方面,由于各利益主体在利益的形成与分配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主体的差异性造成了对利益有着不尽相同的追求。当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时,就必然会导致利益冲突的产生,这种利益的冲突不但表现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冲突,还表现在金融集团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每个子公司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与利益之间的冲突。
(三)复杂的组织结构带来的风险
金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越多,其组织结构就越是复杂,复杂的组织结构一方面会使金融集团内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的效率降低,无法在事前有效地进行危机预警,在危机处理过程中无法快速形成有效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复杂的组织结构也使得监管机构难以正确地判断其风险程度,这也为金融集团利用复杂的结构规避风险提供了可能性,在利益的驱动下,金融集团完全可以建立一种阻力最小的组织模式,利用不同的金融专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差异,规避正常的监管,从而使风险隐藏或直接导致风险。
(四)业务创新及业务多样化带来监管难以有的放矢
金融集团可以突破分业经营带来的限制,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有很多金融创新业务的产生,我国的监管的条例和法规往往是对特定的金融机构的,但金融集团内部业务的创新、业务的多样化和业务的表外化,使金融业务的透明度下降,模糊了金融机构业务之间的区别,也模糊了金融机构与资本市场工具之间的界限,使监管难以有的放矢。
三、加强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监督,完善内部“防火墙”的建立
一方面,应该根据不同金融集团类型,分类、分层设置防火墙措施。如可对某金融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独立的金融机构;二是银行控股集团,指由银行直接控股的金融机构构成的金融集团;三是整个金融集团,一般是由纯粹型控股公司控股的金融集团。对每个层次的金融集团(机构)分别设置不同的防火墙措施。对保险集团、证券集团以及银行控股集团等,可参照金融集团中的某一个层次,采取相同的防火墙措施。另一方面,要根据金融集团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等设置业务、资金、信息等不同的防火墙,充分调动金融集团降低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拥有相应的资本充足率的积极性。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对金融集团及其控股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安排给予一定的要求,减少其利用复杂的组织结构来规避监管和积累风险的机会。
2.加强和规范金融集团的关联交易。金融集团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由于其机构复杂,交易金融巨大,带来的风险也更大,因此对于金融集团的关联交易,要在关联方的界定上更加严格,在交易的性质与交易的规模方面要有所限制,并建立信息强制披露的制度。
3.在资源整合上进行规范,如对信息共享、交叉销售、相互支持等方面加强监管。
(二)遵循并表监管、综合评价的原则控制集团风险
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应采取有分有合的方式,在对金融集团和各控股子公司分别监管的同时,应对母公司进行并表监管,这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监管经验,将金融集团所有国内外分支机构及集团公司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总体上对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并以此为基础对其风险和管理进行综合评价。这样可以避免对金融集团的上述指标的重复计算,更真实地反映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和发展能力,从而更有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加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
目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虽然有合作,但在彼此间信息的交流上存在困难,并且监管的协调往往成本很高,因此,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可以考虑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建议设立专门的金融集团监管机构,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派驻代表构成一个沟通平台,协调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以达到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四)加快立法进程,明确金融集团的法律地位,促进金融集团的规范发展
建议由相关部门牵头制定《金融集团法》,对金融集团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内控制度、关联交易、监管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使金融集团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规范运作。
Ⅳ 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概念吗、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张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一个更广泛的现象——金融集团化中进行考察。随着新经济的兴起、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别是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跨国界收购、合并,以及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金融集团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
金融集团是一种以金融业为主的企业联合体,它具有完整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架构,一般表现为由一个公司拥有或控股若干个子公司,集团的业务在每个子公司之间分配。金融集团化则是指金融集团兴起的现象。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则是指:集团以金融业为主;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样化经营(包括全能制经营)。很多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产业,如信用卡、网络通讯、房地产、贸易、建筑、机械等其他实业和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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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是什么意思
别人的公司,他只是投过资,占有股份!
这样的公司就是……
Ⅶ 金控的简介
金控,即金融控制股份公司的简称
控股公司是以控制其他公司的股份作为其主要业务的公司。根据控股关系形成一种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除控股子公司外,本身还有特定业务的控股公司称事业型控股公司。本身没有特定业务,专门以控股子公司为公司业务的控股公司称作纯粹型控股公司。
Ⅷ 宇信金控是做什么
软件开发及服务、系统集成销售及服务。
【拓展资料】
一、金控是什么意思?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在中国金融史上还没有这种作为纯粹型控股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它是引进国外的金融控股公司概念,而且至今还未完全形成。
二、总对总查控什么意思?
总对总查控的意思是指总对总查控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一套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系统,被称为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简称为“总对总”查控系统,“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是法院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手段,与全国多家金融机构实现专线连接,通过“总对总”全国网络的实时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能自动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余额、资金往来等信息。
三、他物权是什么意思?
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
2.源于罗马法。按罗马法理论,自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一切物权均可纳入他物权范畴。
3.此类权利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而存在,通常仅体现为物权的某项权能或某一部份,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4.罗马法上的他物权一般包括地役权、永佃权、地上权和质权四种。
5.近现代民法承袭了罗马法的他物权概念及理论,但在其具体表现形式上则有越来越丰富的发展。
6.学理上往往将他物权称为“不完全物权”或“限制物权”,并将其具体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四、按揭自置是什么意思?
1.自置,就是一次性结清房款,没有向银行按揭的房屋。
2.按揭,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在此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
Ⅸ 请问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回团公司,答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第二、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第一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二.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