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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募集户

发布时间:2022-07-30 12:33:34

⑴ 境内机构投资者是募集哪里的资金

境外证券投资。
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金融机构被称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简称QDII。
QDII的概念是指在货币尚未完全自由可兑换、资本与金融账户存在管制的情况下,有控制、有选择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一项制度安排,从而达到有序引导并合理限制对外资本投资、防止外汇资源集中流出对经济的冲击、防范境外证券投资风险、保护国内投资者的利益等目的。目前,商业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⑵ 私募专属账户可以为普通股民申请机构账户吗

你好
一、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否必须开立?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第十二条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和募集结算资金规定如下: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因此,私募基金应当开立募集结算资金账户。我们将在下文分析不开立该账户的后果。

二、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是否必须签署?

自2017年4月起,备案申请应当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下称报送平台)上报送,具体详见《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

在报送平台备案私募基金,上传附件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是必填项,如果没有,无法完成备案申请的提交。

之所以有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是因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如果募集机构不属于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则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如果募集机构不开立募集账户,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我们理解,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没有完成,或未按规定完成。这也无法进行报送平台的填报。

三、无托管为什么还要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托管和募集行为不是一个概念。募集行为,通俗来说,是基金销售者向各合格投资者卖产品的过程。托管,是在产品买卖结束后,募集来的资金整体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保证基金财产与自有资金的隔离。托管,是在资金归集完毕后的阶段;而募集,是资金归集的阶段。

其实《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也明确了这一规定: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实践中,募集阶段完成后会转向托管阶段,资金流向也是按照规定和协议要求从募集结算资金账户流向托管账户。至于无托管的情况下,私募基金在托管协议和托管账户上可以省下一笔开户费用和管理费用,但是需要按照规定建立防火墙制度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并依法予以披露。

四、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的签署主体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由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签署。

募集机构的募集行为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自行募集,即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募集机构,开展募集行为。委托募集,是指通过其他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来开展募集行为。

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协会的会员。

就签署主体而言,目前协会只要求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来签署该账户监督协议,从意思自治角度而言,在满足协会规定和事实需要的前提下,如果投资者及管理人、监督机构等各方均同意签署该协议,也没有问题。

至于为什么私募基金本身不作为该账户监督协议的主体?

如果契约型基金开立该等账户,基金本身并不是合格主体,不能签署协议;如该基金为合伙型基金或公司型基金,该账户或者说该账户内的募集结算资金也并不由这个合伙型基金来管理或支配。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来看,对于募集结算资金也有明确的财产独立的要求: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五、结 语

协会于2016年4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7月15号实施后,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应当按照其规定予以规范。而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的意义,不是为了私募基金产品能够在协会完成备案手续,而是为了有效保障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财产不受来自任何非法的使用。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来办理相关事宜,并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合规开展业务。
望采纳祝你好运

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募集资金放贷牟取利益

这样无非就是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你拿不到你应得的本金和利息,在一版个就是起诉这个债权务人把他告到法院然后判刑。目前的老赖也太多了,现在中国的金融大环境非常的差,国家在相关的这块儿的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的保证都不健全的,现在真的应了那句欠钱的是大爷了。

⑷ 信托募集账户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在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性质有:
1、 信托募集账户版是将原始资权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其中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利益放大的同时风险也在放大。
2、 信托募集账户有亏损比例的限定,根据资金配比的比例确定,资金配比比例越高,允许亏损的比例越小。
3、 信托募集账户区别于普通账户之处在于,信托账户存在强制平仓线,当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放贷方将进行强行清仓,以保证贷出资金的安全性。

⑸ 什么是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利好还是利空消息

1.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指公司通过定增等方式募集的资金已全部投资于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金额已全部支出。是利空。
2.公司办理注销专户,属于规定的操作流程,不属于实质性利好。所以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利空。
3.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是利空消息。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拓展资料;
一、专项帐户系指经批准的单位因故需保留现汇用于特定用途而开立的帐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的专用账户,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范围内办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二、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使用范围也不同。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人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党团公会经费等专用存款可支出现金。
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⑹ 钱打到募集账户安全吗会不会上当受骗

信托公司的募集账户,其开户名一律是其信托公司名称的全称,全称在 中国银监会官网 可以查询到,一个字都不能错。比如是“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不能是“中融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中信信托公司”(在银行汇款只要写错一个字,资金就会退回),更不是其他非信托公司名称甚至个人名称。 1、信托公司是合法的金融机构,银行在为信托公司开立公司账户时,至少会要求信托公司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核查。因此骗子是不可能开立信托公司全称的银行账户的。对此,《信托法》和人民银行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2、如果投资人汇款时,汇入的是以信托公司全称为开户名的银行账户,则资金一定是进入了信托公司账户,如果汇款帐号错误,要么被退回,要么也是进入信托公司的其他账户,一定有办法退回的。 所以,只要汇款账户的收款户名是合法的信托公司的全称,投资人的资金就是安全的,就可以防止上当受骗。

⑺ 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可以募集资金吗

有吸储资格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而已。

⑻ 信托公司的信托专户和结算账户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信托复公司的信托计划合制同上一般分为两种描述:
1、募集账户和保管账户:募集账户一般在信托公司所在地的银行,投资者打款用的,便于当地投资者认购该项目;保管账户一般在项目公司所在地,是信托计划募集成立后,将资金由募集行划至保管行,方便项目公司使用及当地银行的监管。
2、信托专户:将募集账户和保管账户的功能合二为一即是。
结算账户就是项目结束后,将本金和收益打给投资者的账户。

⑼ 私募直营店: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首先在宣传上不能公开宣传,对投资者甄别上符合资管新规中的合格投资者要求,有募集监督账户

⑽ 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01公开宣传机构品牌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02特定对象确定
1、合理的审查义务
公司应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2、调查问卷形式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3、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1)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3)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4)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5)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6)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03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2、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04基金推介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1、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2、非公开媒介渠道
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禁止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05基金风险揭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06合格投资者确认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07签署基金合同
1、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2、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者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3、募集账户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08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09回访确认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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