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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5

发布时间:2022-07-29 18:20:16

❶ 关于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几个问

一、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可行吗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这从根本上认定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称,“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根据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1亿元,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由此可见,售后回租融资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部分。
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有哪些风险
1、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了权利负担
(1)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给租赁物上设定了其他负担。
如果是不动产,由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已明确规定,其抵押权需经登记才能设立。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车辆等,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针对这两种情况,只要查询抵押登记即可。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已经以租赁物设定质押。
根据《物权法》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动产质权自质押财产交付时始能设立,故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如果设定了质权其必然要向质权人交付质物(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售后回租合同时,需要检查承租人出售的标的物是否仍然为承租人自己占有。
(3)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后又在租赁物上设定其他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可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a 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
b 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c 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登记。
2、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其他合同,如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区分融资租赁与一般企业之间的借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
(2)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占有与约定所有权转移)。
(4)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
以上是关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可行吗,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有哪些风险”的介绍。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涉及金额较大,无论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视,最好请专业的律师参与,在项目操作的过程中把控各个法律风险要点,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❷ 关于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有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金融租赁由银监会管,已经有管理办法,而专融资租赁由商务部管属理,有外资融资租赁和内资融资租赁之分,外资融资租赁有试点办法,内资融资租赁可以参考。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也可以参考一下。

❸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第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第八条当事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或不当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应当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其上一级机构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第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及时纠正。第十一条银监会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分析工作。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处罚情况。

❹ 融资租赁的租赁有什么类型

❺ 什么叫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应承租人(用户)的要求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由供应商专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属定的设备。

融资租赁期满后,租金支付完毕,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但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由于融资与融资相结合的特点,租赁公司在出现问题时可以收回和处理租赁,因此在处理融资时对企业信用和担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5)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5扩展阅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❻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商业银行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其为拟设立财务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九)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十一)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❼ 金融常识中什么是融资租赁

典型的融资租赁是涉及三方关系的,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租和售后回租,直租传统的直租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打个比方:你需要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有家商店正出售这种洗衣机,但你发现你不够钱一次性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你看到我很有钱,于是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让我买下来那台洗衣机,然后再租给你。你只需要分期给我租金,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台洗衣机了。当我们的租赁期满之后,事先有约定好的话,一般你只要按这个用过的洗衣机的残值给钱,就能得到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约定,那这台洗衣机就归我。这就是融资租赁里典型的直租业务。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商店是出卖人,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就是这三方的关系。(现实的业务情况关系可能更复杂,一般还涉及到资金方、担保方等的介入)再来看《合同法》的定义,就很好理解了(商务部、银监会的定义与此类似):“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和承租人为同一人。继续打比方:你需要钱花。你发现你拥有一台叼炸天的洗衣机。我仍然是那个很有钱的人。于是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一大笔钱,然后你和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再把洗衣机租回给你。洗衣机你继续留着用,但是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以上的卖和租并没有先后顺序,实物也并没有实质转移)。租赁期到了之后,洗衣机我再卖回给你或者我收过来。可以看到这和前面的直租模式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不同在于,在这个例子中,没有了商店作为出卖人,而是变成了你既是出卖人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其中的两方合为了一方。

❽ 委托租赁的达成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可见,根据现行的监管法规,委托租赁中的委托人必须是法人,不得是自然人,依法成立的并非法人的其它组织恐怕也不行。

受托人必须是法人,而且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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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融资租赁的战略意义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随着全球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发达的国家,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资金供应渠道。而在中国,融资租赁业正迎来发展好时机。
2004年下半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经过三年的努力,试点工作进入稳步发展阶段。2007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额81亿元,实现利润2.1亿元,缴纳税收7000万元,分别比2006年增长23.3%、55.6%和12.8%。2007年3月,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宣告中国的融资租赁产业正式进入新的发展周期。
2010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181家,比上年增加64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7000亿元,比上年增长89%。“十一五”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基数式增长。
在欧美经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是银行信贷和证券融资的一个重要补充,是社会资金供应的三个主渠道之一。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将有望构筑和形成一个包括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和证券融资有机衔接、科学稳定的资金供给体系。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融资租赁法律规定的出台,国外各大银行、金融机构及跨国公司均看好中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前景。中国是世界上潜在的最大的租赁市场,已经成为西方融资租赁业人士的共识。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1-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共十六章。首先介绍了融资租赁的定义、特征、分类、发展意义、与其他金融服务的区别等,接着分析了中国融资租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国际国内融资租赁业的现状,然后具体介绍了飞机、汽车、工程机械、船舶、医疗设备、包装印刷设备、铁路运输设备、IT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随后,报告对融资租赁业做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分析、融资租赁信托分析、重点企业运营状况分析、经营管理分析、风险分析、税收分析和政策法规分析,最后预测了融资租赁业的未来前景。您若想对融资租赁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融资租赁,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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