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深圳有多少家保险公司
6家保险公司总部扎根深圳
目前深圳拥有26家保险公司
深圳良好的金融业发展环境正吸引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将总部扎根这里。目前深圳已有保险公司26家,其中总部在深圳的法人机构6家,分别是平安保险集团、平安产险、平安寿险、华安产险、太平保险以及。另有保险分公司20家,保险中介机构49家,保险市场主体总数居全国第二位。
中外资保险机构纷至沓来
2003年9月,由招商集团与信诺人寿合资新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决定把总部落户深圳。
2004年7月,获中国保监会新批的中资保险公司东安保险开始进入筹备期。目前,东安保险已将总部定在深圳。公司计划首期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亿元,业务经营范围涉及所有非寿险业务。另据记者采访获知,依据保监会今年5月下发的有关外资分公司改制为独资子公司的政策,香港民安、中银保险目前已经获准将其在深圳的分公司改制为独资子公司。这两家都有意向将未来的总部设在深圳,并且独资公司成立后,其目前在深圳的业务将不受任何影响。
此外,美国国际集团(AIG)旗下的美亚保险也准备向保监会提出申请,欲将其深圳分公司改建为一家独资子公司。
另据来自深圳保监局200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全年深圳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79.37亿元,保险密度为1423元,居全国第三位。
保险机构缘何钟情深圳?深圳市政府力促金融发展的决心以及深圳保险市场的成熟发展,使保险“新来者”十分看好在深发展的前景。
继深圳去年出台扶持金融业发展的金融“18条”后。前不久,深圳市出台了《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在未来5年内把深圳建设成保险业中心城市,同时重奖来深设立总部的保险机构。
在谈及为何把总部放在深圳时,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新利告诉记者,深圳关于发展金融业的系列措施有很强的吸引力,特别是对发展保险业很有诚意。
王新利表示,香港民安母公司在香港,深港两地通讯、交通便利,加上20多年来民安在深圳一直稳健经营,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在珠三角地区树立相当的知名度,所以把子公司总部放在深圳理所当然。
东安财产保险公司筹备组负责人、公司拟任董事长戚历生曾表示,在深圳市的积极政策支持下,东安财产保险公司一定会取得长足的发展;东安落户深圳也将会产生相当的聚集和示范效应,相信会有更多金融机构纷至沓来。
立足深圳走向全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保险公司在深设立总部的目的并不仅只限于在深圳发展,其战略意图更在于立足深圳,更好地走向内地市场。中银保险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彭光利表示,成立独资子公司后,中银保险将更好地吸收香港保险市场成熟经验和规范运作模式,向内地城市扩展开设分公司。王新利也持上述观点。他说,香港民安的客户群以前以港、澳、台资居多,而现在已经逐渐得到本地客户认同,这有利于向内地拓展业务,有关发展计划都在规划中。
人寿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麦云翰表示,公司开业一年来业绩良好,目前已经签发了保单3万多张,公司员工从区区几人壮大到170多人,这些成绩将为公司向其他地区展业积累了许多相当重要的本地市场经验。据麦云翰透露,已向保监会提出有关展业计划的申请,计划明年在北京、上海设立分公司,在广州设立代表处。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2. 深圳地方金融办公室属于国家行政机构吗
属于国家的机构
3. 中国四大金融中心是哪些
随着近几年国家发展的提速,国家的经济发展已然来到了世界前列,随之而来的是我们肉眼可见的生活改善和国民自信的提升。那么,都说强中自有强中手,一山更比一山高,在现在这个飞速发展的华夏大地上,又有哪些出类拔萃的金融中心城市呢?
在现在这个国家飞速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肯定还会涌现出更多更好的金融中心,那么,你觉得下一个金融中心会是那座城市呢?
4.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SZIFA。本章程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第二条 协会是深圳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联合性组织,由深圳市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深圳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深圳市依法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相互联系、协商议事,旨在搭建起跨行业、专业性的行业联盟自律平台。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统筹联系、组织协调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重大课题研究、重大决策事项及经费使用。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接受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联系。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交流合作,维护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依法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协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六)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市内外从业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搭建银企投融资对接合作平台;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市金融办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的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律、维权等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和协会内部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制度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的年度性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每半年报市金融办进行审查,每月工作进展或日常动态及时报告市金融办。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单位名单及增减变更情况须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的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
(二)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相关互联网金融分行业领域的社团组织,或管理规范且有意愿加入互联网金融总会的企业社团组织。
(三)从事互联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研究机构。
(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人士。
第十八条 凡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章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入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姓名、法定住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二十条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一年内连续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经由主管部门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任期届满,原则不可连选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八)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九)审定协会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一)审定协会副秘书长聘任人选;
(十二)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四)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五)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时,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原则上不得连选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市政府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工作需要,聘请顾问一名。
顾问负责组织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监管模式等重大课题;负责组织协调协会换届选举、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负责指导协会秘书处工作,并为协会日常工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
顾问人选由协会聘任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作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深圳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报深圳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年,会长由理事轮流任职,原则上不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金融办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六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两年、不得连选连任。
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各提名推荐一名人选、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聘任,报深圳金融办批准同意后深圳民政局进行登记备案。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任免并报市金融办批准同意后由协会聘任或者解除聘任,
第五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深圳民政局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互联网金融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知名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企业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五十三条 深圳金融办对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进行业务指导,并派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会员单位若发生违法违纪、损害行业利益和协会声誉的行为,或面临倒闭以及破产风险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时,以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监管部门或者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时。理事会视情节轻重解除其协会内会员职务或者会员资格并报市金融办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市金融办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如实答复。
第五十九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市金融办、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深圳金融办和深圳民政局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和深圳市众筹协会的财务独立核算,会费统筹调度使用。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金融办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经深圳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金融办和深圳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深圳民政局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深圳都有哪些银行
u 深圳地区银行金融网站
招商银行 ---电话银行:95555
深圳工版商银行 ---电话银行:权95588
中国银行 ---电话银行:95566
建设银行 ---电话银行:95533
农业银行 ---电话银行:95599
交通银行 ---电话银行:95559
深发展行 ---电话银行:95501
广发行 ---电话银行:82380999
浦东发展 ---电话银行:95528
民生银行 ---电话银行:95568
光大银行 ---电话银行:95595
深圳商业银行 ---电话银行:961202
中信实业银行 ---电话银行:82363997
中国人民银行
还有香港渣打,韩国友利等等国外的
6. 深圳哪里称得上是金融中心呢
深圳金融机构比较集中的地方是罗湖区,主要是在地王附近一带的蔡屋围。网络地图
本数据来源于网络地图,最终结果以网络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7. 请问深圳有哪些金融(外汇)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大鹏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商业银行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金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办公室
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分行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
平安信托投资公司 深圳外资金融机构同业公会
深圳特区发展财务公司 深圳保险学会
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 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
深圳建设集团财务公司 深圳市威豹金融押运股份有限公司
大亚湾核电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鹏元资信评估公司
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
深圳外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道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外汇投资理财经纪)
深圳特区外汇投资公司
8. 金融创新平台位于哪个城市
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简称“深圳金服平台”),是一个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多个政府部门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搭建
9.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日常办公,组织重要工作会议,承办有关文秘、信息综合、档案、保密、信访、法律事务、外事、新闻报道等工作。
2、货币信贷管理处:负责在辖区内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各项货币、信贷政策,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债券等金融市场的管理。
3、金融稳定处:负责与深圳市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监测、评估深圳市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政策措施,根据上级行有关规定,参与有关风险的处理和其他涉及金融稳定的事项。研究制订深圳市金融业整体发展规划,领导和推动金融业改革与创新,监测、评估深圳市金融稳定状况,处置相关金融风险。
4、统计研究处:负责深圳市经济金融信息的搜集、统计和分析,对金融系统综合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协调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向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经济景气调查、企业商品交易价格调查、汇率改革对进出口企业经营影响调查和银行家问卷调查,及相关数据采集、录入、汇总、上报和分析报告工作;负责围绕货币政策决策,对深圳市经济增长及运行进行分析预测,对货币政策等各项政策执行情况及经济金融运行中的深层次、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研究,提供决策建议,推动本地区金融研究工作的开展。
5、会计财务处:负责本行会计财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办本行的财务、基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6、支付结算处:负责深圳市支付结算、票据交换和银行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负责会计核算管理和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维护支付清算秩序;负责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及反洗钱案件的协查工作。
7、科技处:负责本行的科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协调银行卡联网通用工作。
8、货币发行处:负责深圳市货币发行、货币流通管理、反假货币工作。
9、金银管理处:负责深圳市金银管理、金银配售工作。
10、国库处:管理深圳市各级国库业务,经理所在地国库;监督管理代理行国库业务。
11、人事处:负责本行的干部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员工培训、党的组织工作等,承担本行保险统筹的相关工作;负责本行内审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对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及执行金融法规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提出建议,承办本行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12、征信管理处:负责信贷征信管理工作及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向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13、外汇综合处: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日常工作,承办分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以及重要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文秘、信息、宣传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档案、信访、保密等工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咨询、解释,配合、协助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对业务开展审计工作,管理分局财务收支工作。
14、国际收支处:负责深圳市国际收支、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深圳市国际收支和外汇收支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和分析,负责对深圳市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对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15、经常项目管理处:负责本辖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负责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项目所涉及的外汇收支及结汇、购汇行为进行监测和核查;负责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工作;承办规定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16、资本项目管理处:负责深圳市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管理深圳市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外债和对外担保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核。
17、外汇检查处:依法对深圳市涉及外汇收支活动的机构执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活动,协助有关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18、事后监督中心:对本行的会计、发行、国库、外汇等核算业务进行监督。
19、反洗钱处:负责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及反洗钱案件的调查工作。对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本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进行监测;对可疑交易信息进行核实和行政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移交;协助深圳市公安、司法等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的案件;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总行部署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20、保卫处:负责本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21、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本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22、宣传群工部:负责辖区内人民银行系统宣传、工会、共青团、群众和机关党务工作。工会、共青团依据各自的章程设置。设宣传部、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团委,四个机构合署办公,统称为宣传群工部。
23、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人民银行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24、营业部:负责办理资金汇划与清算、账务核算、业务库现金收付业务。
25、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本单位的后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