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银行为什么查不到我的身份证号码,急
你说的是网络核查吧!这个绝对是银行系统问题,你不用担心!如果一定要在这个银行办理业务的话,银行一般要求你去当地派出所开证明信,但其实你提供辅助证件,比如户口本他们也应该可以给你办理业务。
今年我打算在建设银行办理网银业务的时候,网络核查就没有通过,说没有核查到照片,要求我去当地派出所开证明信,后来就是提供户口本解决的。省行有相关的条文,你拨打这个银行的客服电话询问一下,有时候银行的人总是不耐烦的告诉你,没法办理,态度差着呢。
过了几个月之后,我再次去银行办理业务,网络核查就通过了,什么条件都符合了!据说是银行系统升级了!
2. 身份证银行联网核查没有相片到底是什么原因
由于银行信息查询系统更新延迟所致,错在银行。本人真实经历。解决办法,提供佐证,他若还不办,就记下工号,投诉银行工作人员。
银行办理的业务。按业务复杂程度和对网点依赖程度,银行业务可分为传统业务和复杂业务。按照其资产负债表的构成,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
银行所发放的各种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业务。贷款是按一定利率和确定的期限贷出货币资金的信用活动,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项目,在资产业务中所占比重最大。按保障程度(风险程度),贷款可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抵押(贴现)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银行完全凭借客户而无须提供担保品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银行凭借客户担保人的双重信誉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要求客户提供具有一定价值的商品物质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放的贷款。
这种标准划分,有利于银行加强贷款安全性或管理。银行在选择发放贷款方式时,应视贷款对象、贷款风险程度加以确定。
3. 去银行办理业务,业务员说联网核查过不去这是怎么回事。怎么办
身份证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不一致,应该交身份证到户籍地派出所,交工作人员处理后再交你。
只是那一回头,那一抹微笑,那一声甜美的话语不是向着我的,你根本没有发现我的存在,但这熟悉的声线我又怎能忘呢。
第一天到这城市,走出机场,打车直奔分公司,交待了一下工作的事情,就让同事把我带到公司准备的住处,环境不错比较满意。将行李摆放好,看了看时间还早才5点多,就想着出去逛逛吧,宽别多年的GZ市,其实真的很熟悉了,这城市曾经有我美好的回忆,心底里的那个女孩现在还在这生活着呢,这地段真好离地铁近,公交车站也多,人也多,走着走着来到地铁站,其实我真的不知道要去哪里,正思考着要不要找以前的哥们聚一聚呢,哇这人也真多还得排队买票,突然不想去了,找出手机准备联系司机(公司配的一大叔司机)问问路况,打车算了。就在此时一个声音响起,多么熟悉呀,转头一看,果然是她,就在离我两三米的地方边走边跟地铁里头的一女孩打招呼,完了扭过头和后面的姑娘说话,那个笑容很甜很美,我真想冲上去抱抱她,但不敢,她还恨我吧,估计也不会原谅我,想到这就杵在那里就这样看着她们的背影消失在地铁站内。不见还好,这一见我就心绪不宁,没有再去逛的心情了,又走回住处,一路上想了很多很多……突然公司来电说一起吃晚饭,第一天大家熟悉熟悉,其实分公司的人基本上是认识的,在总公司就有联系的,这顿饭说真的我不想去吃,没心情,哎,又必须要去,结果喝醉了……
第二天上班,脑袋里全是她全是她,怎么办?自己在办公室思考了很久很久,该不该去找她,怎么跟她解释呢?见面会不会很尴尬呢?她会见我吗?万一她不愿见我
4. 联网核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参与机构开展企业信息联网核查暂仅限于办理支付结算相关业务,不得用于办理其他业务。其中,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信息联网核查暂仅限于办理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在办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业务时,发现客户凭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促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反洗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是指银行机构通过登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访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系统),对个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机构可利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终端或个人征信系统终端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5. 身份证号在金融系统无法识别,任何业务都不能正常办理怎么办
关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 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网核查工作牵头部门: 为确保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现就联网核查若干业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时的业务处理原则 由于数据采集和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公安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尚存在少量误差数据。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个人银行业务,银行机构原则上应先办理业务,事后再及时进行进一步核实。 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为身份证件号码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银行机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要求客户出示相关个人的户口簿、护照、驾照等其他有效证件,如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身份鉴别仪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二、关于客户持贵阳等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银行业务时的业务处理问题 由于目前公安部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中缺少贵州省贵阳市及其直辖县、贵州省铜仁市及其直辖县、广东省云浮市及其直辖县、吉林省长春市及其直辖县、吉林省辽原市及其直辖县等地的人口基本信息,因此银行机构暂时无法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上述地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 银行机构为客户办理相关银行业务进行联网核查,若客户出示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为上述地区公安机关时,银行机构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规定》)第十三条有关规定,采取其它有效方式核实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并为其办理相关银行业务。 三、关于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学生申请办理银行业务时的业务处理问题 考虑到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学生一般无护照、驾照等证件且在外地就学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高校入学新生和高校在校学生,银行机构除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一)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且无法判别其居民身份证真伪时,对于本年度高校入学新生,银行机构可要求其出示本年度学校录取通知书,并核对录取通知书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银行机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留存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二)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且无法判别其居民身份证真伪时,对于高校在读学生,银行机构可要求其出示本人学生证,并核对学生证与居民身份证记记载的姓名是否一致。核对一致的,银行机构可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同时留存学生证复印件,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四、其他要求 (一)请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及辖内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的相关部门。 (二)当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或核实结果存在异议时,银行机构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要求客户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请核实。对于客户或银行机构提出的相关咨询,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联网核查工作中出现的客户投诉等问题,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主动协调相关银行机构予以解决,确保辖内联网核查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三)本通知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联系。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010-66194067。 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司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我找到的看有没有用
6. 银行联网核查不通过多久恢复
银行联网核查不通过一般重新核查完之后就可以恢复,没有准确的时间。银行联网核查也不会在你和其他的手机上面显示的。是你的操作方法不正确。你可能是想绑定银行卡。绑定银行卡是这样完成的。带上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到发卡银行的营业窗口办理绑定银行卡,手续。就是把银行卡和自己的手机号码捆绑到一起。
银行开户肯定要联网核查的。核查主要是几个方面:
1、身份信息是否正确,是否有金融犯罪档案。
2、是否在该行有多个账号,如果有是否是一类账号。
3、开户后联网并上传资料到服务区,以便激活账户信息,方便用户使用。联网核查信息会一直存在,即便银行破产信息也会保存。
拓展资料
银行账户实名制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制度安排,执行银行账户实名制是我国银行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长期以来,由于银行机构普遍缺乏识别个人身份证件真伪的有效手段,难以对个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因此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假名账户、假贷款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查结果不一致的主要原因:一是客户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确实是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是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的数据存在少量误差。根据有关规定,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时,银行机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应当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核实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可采用的手段包括:
(一)银行机构向公安机关申请核实;
(二)银行机构在客户自愿的基础上,商请客户出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文件作为佐证;
(三)银行机构有二代证鉴别机具的,可采用二代证鉴别机具进行鉴别;
(四)采取其他手段进一步核实。
经进一步核实后,如果能够确切判断或者经核实后确认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件为虚假身份证件,则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其中,对于客户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件为真实证件的,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为客户办理业务。
7. 我的身份证为啥银行的联网核查中不显示信息
1、身份证办理的时间短,还没有入全国联网,如果在这期间,需要办理一些业务,可以去当地派出所开个证明证明此身份证为本人有效。
2、身份证办理的时间太长了,在地方上传的过程中接口出现错误,这种情况需要个人请当地部门重新将身份证信息上传一遍。
3、身份证信息在全民联网系统存在,银行系统未更新所致,可以和银行协商办理业务或者去当地派出所开个证明证明此身份证为本人有效。
(7)金融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时没发现扩展阅读:
使用身份证注意事项:
1、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如果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2、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而补领到新的居民身份证后,又找回了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处理。
3、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4、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全国身份证联网核查
8.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2007年6月21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4]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 客户身份,了解实际 控制 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 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5]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1]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3]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